閘弄口街道重大事項行政決策聽證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所稱行政決策聽證,是指由街道辦事處主持,有關利害關係人參與,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的行政決策問題進行論證、辨明的程式。
第二條 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的行政決策行為(指《江乾區人民政府重大事項行政決策規則和程式》所規定的決策範圍),原則上應進行聽證,聽證的主要形式是聽證會。
第三條 重大事項行政決策聽證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客觀的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證過程應當接受社會監督,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會一律公開舉行。
第四條 聽證會由主辦或承辦行政決策的相關職能部門提出,也可以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政府提出聽證申請的,由街道依法行政領導小組作出審查意見。對是否舉行聽證,街道辦事處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第五條 聽證會由行政決策主辦或承辦部門主持。聽證會主持人由相關職能部門的主要領導擔任或分管負責人擔任。
第六條 聽證會代表應當具有一定的廣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相關部門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眾代表及相關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七條 舉行聽證會的主辦或承辦部門應在舉行聽證會7日前通過有關媒體公布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第八條 舉行聽證會的主辦或承辦單位應根據聽證內容,合理安排聽證會代表的人數及構成。公民向主持方提出旁聽申請的,經批准後可以參加旁聽。
第九條 聽證會代表有權提問和發表意見,可以向主持方提出質詢,查閱聽證筆錄和聽證會紀要。
第十條 聽證會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和聽證會紀律,介紹聽證會代表;
(二)主持單位說明決策方案、依據和理由;
(三)聽證會代表質詢、提問和發表意見;
(四)主持人陳述意見並總結;
(五)聽證會代表對聽證會筆錄進行審閱並簽名。
第十一條 主持方應當充分考慮聽證會提出的意見,聽證會代表絕大多數不同意行政決策方案,主持方應修訂決策方案,再次進行聽證。
第十二條 行政決策方案報黨工委會議、主任辦公會議審議或報送上級機關審批時,已舉辦聽證會的,應將聽證會筆錄同時報送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