閘弄口街道重大事項行政決策專家諮詢論證制度

閘弄口街道重大事項行政決策專家諮詢論證制度

第一條 根據重大事項行政決策的需要,組織有關專家圍繞全街道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論證。專家就有關決策意見的全局性、長期性、綜合性問題進行戰略研究和決策研討,提供科學的諮詢意見。

第二條 諮詢意見的徵集應在決策前由提出重大事項決策方案的主辦單位或承辦科室組織開展。

閘弄口街道重大事項行政決策專家諮詢論證制度
第一條 根據重大事項行政決策的需要,組織有關專家圍繞全街道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論證。專家就有關決策意見的全局性、長期性、綜合性問題進行戰略研究和決策研討,提供科學的諮詢意見。
第二條 諮詢意見的徵集應在決策前由提出重大事項決策方案的主辦單位或承辦科室組織開展。
第三條諮詢採取以下方式:
(一)召開專家諮詢會;
(二)網路、電話、書面形式進行;
(三)委託諮詢:可以根據需要,將重大事項行政決策的部分專業事項委託給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徵求書面諮詢意見,委託方和受託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在委託契約中約定。
第四條諮詢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提出諮詢事項;
(二)確定專家諮詢組織成員;
(三)向專家諮詢組成員提供相關檔案及背景材料;
(四)召開諮詢會或通過網路、電話、書面形式,聽取專家諮詢組的意見和建議;
(五)根據專家諮詢組成員的意見,形成決策建議。
第五條 專家諮詢組成員或受委託的諮詢單位應就下列內容對諮詢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諮詢事項是否符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
(二)諮詢事項是否符合本區社會經濟發展實際;
(三)諮詢事項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第六條 在決策中應充分吸納專家學者的意見,做到民主決策、科學決策。
第七條 專家諮詢的情況和決策結果應予公開。
第八條 重大事項行政決策專家諮詢所需經費應當在行政事業經費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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