閘弄口街道重大事項行政決策評估制度

閘弄口街道重大事項行政決策評估制度是閘弄口街發布的評估制度。

閘弄口街道重大事項行政決策評估制度
第一條街道辦事處作出的重大事項行政決策實施後,應當按照客觀公平、公正公開、及時高效的原則進行評估,根據評估情況及時發現並糾正決策存在的問題,適時調整和完善決策,減少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提高決策質量。
第二條重大事項行政決策評估工作原則上由牽頭執行的職能科室組織實施,有兩個以上實施機關的,由主要實施部門負責,聯合開展評估。街道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負責重大事項行政決策評估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其他有關單位或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重大事項行政決策評估工作。
街道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和主要實施單位(以下簡稱“評估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將重大事項行政決策評估的部分事項或全部事項委託給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委託方和受託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在委託契約中約定。
評估機關應制定年度評估計畫和具體評估方案,明確評估工作的對象、評估目的、評估內容、評估組織等具體內容。
第三條評估單位實施重大事項行政決策評估時,可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專題調研、座談會、專家諮詢、媒體徵求意見等多種方式進行執行評估,收集行政管理相對人、社會公眾及本區相關部門對重大事項行政決策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重大事項行政決策評估應當形成評估報告,報送街道辦事處主任及分管領導。街道辦事處承辦上級政府布置的重大決策評估項目,經街道黨政辦匯總審查後報送上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評估報告應當包括決策執行情況、實施績效、存在的問題、執行建議等方面的內容。
(一)決策執行情況:主要包括決策的組織實施、宣傳貫徹、配套措施和進展情況等;
(二)實施績效:主要包括決策執行後所取得的社會效益和管理效益等;
(三)存在問題:主要包括決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在執行過程中是否因客觀因素改變而影響決策目標不能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的情形等;
(四)執行建議:根據評估情況,提出決策是否繼續執行或修正的意見和建議,執行部門和單位發現重大決策目標全部或部分不能實現的,應及時向區長或街道辦事處分管領導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的建議。
第五條街道辦事處作出決策目標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執行決定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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