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淮南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在2012.07.10由淮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 頒布單位:淮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7.10
  • 實施時間:2012.09.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方案準備,第三章 審議決定,第四章 決策執行,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明確重大行政決策責任,保證重大行政決策質量,減少重大行政決策失誤,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適用本規定。但是,突發性或者應急性的重大行政決策除外。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是指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或者重要規範性檔案;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
(三)編制財政預決算,重大財政資金安排;
(四)編制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五)重大政府投資項目;
(六)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國有、集體企業重組改制中的重大措施;
(七)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制定和調整;
(八)制定重大活動方案;
(九)其他關係基礎性、全局性、戰略性、長期性,需要由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實行下列原則:
(一)依法決策原則。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正確履行法定職責;
(二)民主決策原則。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行政機關決定相結合,準確研判社會穩定風險和可控程度,最大限度地防止和減少不穩定因素,充分體現和反映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
(三)科學決策原則。尊重客觀規律,立足本地實際,運用科學方式,做到現實性和前瞻性相結合,從源頭上防範和化解社會穩定風險,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兼顧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利益,做到決策目標的科學性、明確性、務實性和完整性。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公開。但是,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除外。

第二章 方案準備

第七條 政府擬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前,應當確定決策承辦機構具體負責調研、方案起草與論證等前期工作。
第八條 決策承辦機構在前期工作中,應當徵求政府法制、政策研究、維護穩定等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可以依法委託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有相應資質的組織完成專業性工作。
決策承辦機構應當深入開展調研工作,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有關情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和建議,形成決策調研報告。
第九條 決策承辦機構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提供決策備選方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問題或者存在爭議經協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事項,應當根據公眾、專家或者部門的不同主張擬訂兩個以上決策備選方案。
決策承辦機構擬訂決策備選方案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採集的信息失真或者過時;
(二)遺漏必要的信息;
(三)隱瞞、歪曲真實情況;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條 決策承辦機構應當對決策備選方案進行充分論證;涉及資源配置的決策,應當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結果可以量化的應當量化。
第十一條 決策承辦機構應當組織專家評審組或者法定評審機構對決策備選方案進行評審,形成綜合評審意見。
專家評審組應當由3名以上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的專家組成。參評專家享有知情權、表達意見權、取得服務報酬權等其他權利;參評專家應當遵守工作規則,作出嚴謹的評審結論,並對評審意見負責。
第十二條 對直接關係到人民民眾利益、涉及面廣、容易引發社會穩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承辦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的程式,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十三條 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決策承辦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徵求公眾意見。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草案及其說明;
(二)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和起止時間;
(三)聯繫部門和聯繫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信箱等。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公布後,決策承辦機構應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對公眾影響的範圍、程度等,採用座談會、協商會、開放式聽取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公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公眾參與的範圍、代表的選擇應當保障受影響公眾的意見能夠獲得公平的表達。
決策承辦機構應當將公眾對重大行政決策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類整理,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應當採納;未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公眾意見及採納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
(二)公眾對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第三章 審議決定

第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以下統稱會議)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者個別徵求意見等形式替代會議決定。
第十七條 提交會議審議的重大行政決策議題,由政府主要負責人確定。
決策備選方案提交會議審議前,應當經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同意。
第十八條 提交會議審議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報送下列資料:
(一)決策備選方案及說明;
(二)專家評審組綜合評審意見;
(三)有關機關和社會公眾意見的綜合資料;
(四)國內外有相同或者相似項目的,應當報送有關資料;
(五)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特別是禁止性規定;
(六)需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同時報送分析報告;
(七)需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同時報送評估報告。
送審資料,應當按照會議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報送。
第十九條 會議審議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可舉行;
(二)決策承辦機構向會議作決策方案說明,回答會議組成人員的詢問;
(三)分管負責人重點闡述意見,並提出決策建議;
(四)其他參會人員發表意見;
(五)政府主要負責人最後發表意見。
第二十條 政府主要負責人代表本級政府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行使決策權。
政府主要負責人可以對審議的事項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擱置或者再次審議的決定。
政府主要負責人一般應當根據多數組成人員的意見作出決定,也可以根據少數組成人員的意見或者綜合判斷作出決定,但是,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政府辦公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會議記錄。
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會議舉行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員、缺席人員、列席單位及人員、特邀專家等基本情況;
(二)決策事項以及主要問題;
(三)審議過程及會議組成人員的意見;
(四)其他參會人員的意見;
(五)主要分歧意見;
(六)政府主要負責人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會議參會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對會議未定和決定不對外公開的事項以及會議討論情況,應當保守秘密。
第二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需要報上級政府批准或者同級黨委、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應當按照有關程式上報批准或者提請同級黨委、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四章 決策執行

第二十四條 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後,應當進行工作任務和責任分解,明確決策執行機構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條 決策執行機構應當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重大行政決策,不得推諉、拖延。
決策執行機構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
決策執行機構在執行過程中,發現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實現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政府,並向本級政府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正決策的建議。
第二十六條 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執行要求,決策執行機構應當進行執行評估,並將評估結論報告本級政府。
第二十七條 政府負責督辦和考核工作的機構,應當採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措施,確保決策方案的正確施行,並及時向政府報告督辦和考核工作情況。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停止執行或者修正的,可以向作出決策的政府或者決策執行機構提出質疑或者建議。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對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執行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政府可以根據執行機構或者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提出的建議,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正決策方案的決定。出現緊急情況的,政府主要負責人可以直接作出決定,但是,應當記錄在案。
政府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正重大行政決策決定的,執行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儘量避免或者減少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決策承辦機構違反本規定,導致政府決策失誤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三十一條 政府違反本規定,導致重大行政決策失誤的,依法追究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決策執行機構違反本規定,導致重大行政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依法追究其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委託的專家、專業服務機構,不履行契約約定,或者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違反工作規則,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依法解除契約,並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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