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規範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決策質量和行政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本縣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下列行政決策事項:(一)編制全縣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二)編制或者調整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三)編制全縣財政預決算,研究重要財政資金安排;(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五)制定資源開發利用、土地管理、住宅建設、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人口和計畫生育、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生產、交通、民政、生態環境保護、涉農問題、信訪穩定問題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和重要規範性檔案;(六)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確定和調整;(七)制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貫徹省、市政府及縣委重要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意見;(九)需要報告省、市政府或者提請縣委、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大事項;(十)縣政府主要領導認為需要由縣政府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決策承辦單位是指由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其職責與決策事項有關的、在重大行政決策中負責組織決策事項的調查研究、擬制草案、專家論證、徵求意見、主持聽證會、公布草案等工作的單位。本規定所稱決策執行單位是指重大行政決策決定作出後,具體負責實施、履行重大行政決策內容的單位。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堅持在縣委的領導下,按照依法、科學、民主的原則,實行公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定相結合。
第二章 決策主體與程式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縣長代表縣人民政府對重大行政事項行使決策權。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協助縣長行使決策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重大行政決策活動。決策承辦單位依照職權確定或者由縣長指定。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提出和決策事項的確定,應當遵循下列規定:(一)縣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直接進入決策程式;(二)分管副縣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報縣長確定,涉及兩個以上副縣長分管內容的,報常務副縣長協調後,再報縣長確定;(三)政府工作部門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經分管副縣長審核後,報常務副縣長審查,再報縣長確定;(四)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統一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匯總,經常務副縣長審核後報縣長確定;(五)貫徹落實省、市人民政府、縣委或者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有關決議、決定的實施意見,由縣長確定後直接進入決策程式;(六)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由縣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經常務副縣長審核後報縣長確定;(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些重大事項需要縣人民政府決策的,可以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決策建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查後就合理的建議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經常務副縣長審核後報縣長確定。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過下列程式:(一)調查研究;(二)專家論證;(三)公眾參與;(四)集體研究。第九條 對可能造成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嚴重受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情況需要縣人民政府立即決策的,可以簡化程式,直接由縣長或者縣長委託副縣長臨時決定,事後在縣政府常務會議上通報或者向縣長報告。
第十條 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縣長或者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啟動決策程式。
第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對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信息。調查研究的內容應當包括決策事項的現狀、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決策風險評估等。調查研究工作完成後,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擬訂決策備選方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決策事項,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備選方案。
第十二條 決策事項兼具專業性和複雜性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從相關領域選擇3名以上專家,並保證參加論證的專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對決策備選方案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論證。專家進行論證後,應當出具書面論證意見,由專家簽名確認。專家對論證意見的科學性負責。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論證意見進行歸類整理,對合理意見應當予以採納;未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涉及的範圍,將決策方案草案徵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意見。被徵求意見的部門(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回覆意見。
第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決策方案草案,徵求公眾意見。公布的事項包括:(一)決策方案草案及其說明;(二)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聯繫部門和聯繫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信箱等;(三)徵求意見的起止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決策方案草案公布後,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對公眾的影響範圍、程度等,通過舉行座談會、協商會、開放式聽取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公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各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納整理,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應當採納;未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建立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協調製度。決策事項有關部門對決策草案有不同意見的,由決策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協調,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持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主持協調。決策事項涉及多位副縣長分管且情況複雜、協調難度較大的,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開專題會議對決策方案草案進行研究、協調。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專題會議確定的意見對決策方案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第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對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聽證會:(一)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二)公眾對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三)可能對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聽證會由決策承辦單位作為聽證機關,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重大行政決策在決策作出前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交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對決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許可權,是否違反法定程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等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請集體審議決定。
第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通過縣政府常務會議或者縣政府全體會議等形式集體研究決定。研究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
第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在集體審議的基礎上由縣長作出決定。縣長可以對審議的事項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暫緩或者再次審議的決定。作出暫緩決定超過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決策程式。 縣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應當記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的討論情況及決定,對不同意見應當特別載明。
第二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需要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應當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縣人民政府提出決策意見後,按程式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需要報縣委研究的,按有關程式辦理。
第二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在作出決策之日起20天內,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外,重大行政決策結果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新聞媒體等渠道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決策執行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根據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要求,制定決策執行方案,明確主管領導責任、具體承辦機構和責任人,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確保決策執行的質量和進度,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
第二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應當經常了解決策執行單位落實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有關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涉及縣人民政府多位分管領導且問題複雜的,可以提請縣長召開辦公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完善落實決策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跟蹤調查、監督考核等措施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決策執行機關、縣直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執行有違法或不適當的,可以向縣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有違法或不適當的,可以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意見,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研究處理。縣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研究上述建議和意見,並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訂決策方案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縣委縣政府督查室、縣監察局應當督查執行單位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的行政效能和職責履行情況,對決策事項執行不力、偏離決策目標和內容等行為,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定期組織對重大行政決策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一)重大行政決策未經調查研究、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集體研究導致重大事項決策失誤的;(二)應當舉行聽證會的,不依法舉行聽證會,或者採取欺騙、賄賂、脅迫等不正當手段,操縱聽證會結果的。
第二十八條 決策執行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一)決策執行機構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職責的;(二)決策執行機構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三)違法實施行政決策行為導致行政賠償的。
第二十九條 責任追究形式:行政處理、行政處分。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分為責令限期整改、公開道歉、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評優資格等。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處理分為告誡、道歉、通報批評、離崗培訓、調整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理可以視情況合併適用。
第三十條 責任承擔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包括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是指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直接主管人員是指行政行為的審核人和批准人。前款所稱審核人,包括行政機關內設機構負責人、行政機關分管負責人,以及按規定行使審核職權的其他審核人;批准人包括簽發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以及按規定或者經授權行使批准職權的其他批准人。責任追究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參與重大事項決策會議的人員,違反保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鄉鎮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行、監督等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9年9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