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辰谿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辰谿縣人民政府推出一系列工作準則,共一十三章,七十七條。規則明確了政府工作中包括職責、職能、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準則。

辰谿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各項工作的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提高施政水平和行政效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工作規則。第二條 縣政府各項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省、市及縣委的指示決定,堅持以人為本,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法治政府。第三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清正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四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把依法行政貫穿於政府決策、執行、監督的全過程,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管理方式,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穩定透明的政策環境、規範健全的法制環境、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五條 縣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調研員、副調研員、縣長助理、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政府黨組成員、縣政府工作部門的局長(主任)。第六條 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常務副縣長協助縣長管理縣政府全面工作,縣長外出期間,由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主持縣政府工作;副縣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縣政府進行外事活動;調研員、副調研員、縣長助理按分工協助副縣長工作。第七條 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在縣長領導下,協助負責處理縣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縣政府辦公室工作;辦公室副主任按分工協助縣政府分管領導協調處理相關工作。第八條 縣政府工作部門的局長(主任)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責,負責本部門的全面工作,並向縣長和分管副縣長報告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九條 貫徹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和措施,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最佳化資源配置,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轉變經濟成長方式,加強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提高經濟成長質量和效益,促進全縣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第十條 加強市場監管,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健全產品質量和價格監督機制,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第十一條 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政策和規定。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注重解決民生問題。加強城鄉基層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公正,確保社會和諧穩定。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完善各類應急預案,提高政府預測和應對各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第十二條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與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三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民眾參與、法律論證、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法律論證制度、專家諮詢和評估制度、決策聽證和公示制度、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第十四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重大行政決定、城鄉發展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社會管理事務、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保障和就業等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第十五條 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的可行性論證制度。縣政府各部門提請縣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應深入調查研究,提出可行性方案,並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論證評估;涉及相關部門的, 應充分協商, 儘量取得一致意見;涉及鄉鎮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當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第十六條 縣政府作出重大決策前,應當對決策建議進行合法性審查,並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直接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擴大行政決策的公眾參與度。對依法應由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要及時向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主動提請討論決定。第十七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及時跟蹤和反饋決策執行情況。第十八條 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對超越許可權、違反程式決策造成重大損失的,嚴肅追究有關決策人的責任。個人決策,個人負責;集體決策,集體負責,切實做到有權必有責,權責一致。
第五章 推進依法行政
第十九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強化法治觀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第二十條 縣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適時制定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重大決策措施,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範性檔案,確保規範性檔案的質量。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第二十一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縣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縣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起草,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審查,經縣政府審議通過後發布。縣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應當事先報請縣政府同意。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政府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由縣政府制定,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要依法及時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定期向縣政府報告。第二十二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必須依法管理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實施行政審批及行政檢查、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合法、適當、及時和有效。第二十三條 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鈎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第二十四條 縣政府要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並定期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範性檔案,重大事項提交其討論決定。自覺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加強與縣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聯繫,認真辦理人大代表的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的提案,提高辦理質量。第二十五條 縣政府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自覺接受司法監督和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要認真查處,及時整改,並向縣政府報告。第二十六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及時發現並糾正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規範性檔案;嚴格執行行政複議制度,依法受理和辦理行政複議案件,防止和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第二十七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縣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接待重要來訪,依法按政策處理民眾反映的問題,積極引導上訪民眾運用訴訟、複議、仲裁、調解等法律程式解決信訪事項。第二十八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並接受新聞輿論和社會公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查處和整改,並向縣政府報告。第二十九條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事項外,縣政府及各部門所掌握的政務信息和檔案,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及其它有效途徑,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眾公開。建立健全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加強政府網站和政務服務中心建設,全面推行政務公開,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進依法行政。
第七章 嚴格層級管理
第三十條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各司其職、緊密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的要求,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層級、層次管理制度。縣政府及各部門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下級對上級負責,一級對一級負責。縣長作為縣政府的行政首長,對縣政府負總責;副縣長對縣長和縣政府負責。鄉鎮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門行政一把手對本鄉鎮、本部門負總責,同時對縣長和縣政府負責。第三十一條 縣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各自分工做好分管工作。縣政府分管領導需要向縣長匯報或向有關副縣長通報情況的,應及時匯報或通報。屬於上級黨委、政府和縣委、縣政府已經確定的工作方針、政策、計畫範圍內的日常工作,按照分工,由分管領導負責處理。分管領導處理的重大或緊急事項,處理後應及時報告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在處理分管工作過程中,涉及分管工作以外的事項,分管領導之間應加強溝通協調;協調解決不了的,再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協調。受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委託,縣政府分管領導可以處理分管工作以外的事項,其他政府領導、部門負責人必須積極配合,全力支持。第三十二條 縣政府各部門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依照法律和法規行使職權,在各自職權範圍內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做好工作。屬於職權範圍內的具體問題,應當由部門自行處理;凡超出職權範圍內的重大問題,必須按層級管理原則,及時向縣政府分管領導報告。縣政府各部門副科以上幹部的任職推薦,必須由各部門黨組(黨委)會議集體研究,經報請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同意後,再向縣委組織部門呈報。第三十三條 縣政府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下列事項必須向縣政府請示報告:(一)制定和出台全縣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二)各類專項經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三)涉及全縣性的機構、編制和人事問題;(四)國有資產處置及擔保;(五)向上級部門報告的重大項目和重大事項;(六)其他需要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第三十四條 建立健全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對涉及多個政府工作部門的重大問題,建立由主要部門牽頭、其他相關部門參加的部門聯席會議制度,明確牽頭部門及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形成牽頭單位為主、相關單位配合的工作機制。部門聯席會議協商不成的事項,由牽頭部門將有關部門的意見、理由和依據列明,並提出主導性意見,報縣政府分管領導決定。第三十五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負責、誰落實”的工作原則,進一步強化政府和各部門的工作職責,建立健全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服務承諾制和責任追究制,從重從嚴查處行政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的行為。本部門職權範圍內不能實現行政目的的事項,部門可以書面的形式請求相關部門協助。被請求協助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拖延和拒絕。協辦部門確無法協助的,以書面形式及時告知請求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六條 縣政府實行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專題會議和縣政府黨組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全縣性會議。第三十七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調研員、副調研員、縣長助理、縣政府黨組成員、縣政府工作部門的局長(主任)組成。會議由縣長召集和主持。政府各辦事部門的局長(主任)、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根據需要,可邀請縣委、縣人大、縣政協有關領導同志和其他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參加。縣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遇有重大情況可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一)傳達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及縣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決定;(二)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三)部署和安排縣政府的重要工作;(四)討論分析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通報重要工作情況;(五)討論需要縣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第三十八條 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調研員、副調研員、縣長助理、縣政府黨組成員組成。會議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根據會議內容,可邀請縣委、縣人大、縣政協分管聯繫領導和有關部門、鄉鎮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一)傳達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及縣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二)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三)討論通過需提請縣委常委會議定的重大事項和縣人大常委會審定的議案;(四)討論審定由縣政府制定和發布的重要規範性檔案草案;(五)討論決定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請示縣政府的重要事項;(六)研究分析形勢,通報工作情況;(七)討論需要縣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縣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縣政府常務會議出席人員必須超過組成人員半數以上方可召開。縣政府常務會議實行候會制度,涉及議題的單位參會人員必須按時到會。第三十八條 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有關領導和縣直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縣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一)研究縣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協調解決的重要事項;(二)聽取縣政府領導工作情況匯報,研究部署階段性工作;(三)交流通報縣政府重要工作情況;(四)其他需列入縣長辦公會議討論的事項。第三十九條 縣政府專題會議由縣長或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涉及兩位以上副縣長工作的,可共同召集會議。必要時,可邀請縣委、縣人大、縣政協分管領導出席。縣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一)研究處理縣政府領導分工職責範圍內需協調解決的專門問題;(二)研究協調解決分管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三)研究討論需提交縣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四)研究上級黨委、政府及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對涉及面較廣的具體問題所作批示的落實意見;(五)研究處理縣政府工作中的其他具體事項。縣政府專題會議(含現場辦公會議)凡涉及資金、項目、機構編制安排的,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辦理。第四十條 縣政府黨組會議由縣政府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委託副書記主持,縣政府黨組成員參加。主要任務是:研究討論有關人事、獎懲、領導班子自身建設及縣政府機關思想政治工作、公務員隊伍建設等有關問題。縣政府黨組會議根據需要召開。第四十一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直接提出並確定,或者由縣政府分管領導提出,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確定。縣政府專題會議的議題由會議主持人確定。第四十二條 提請縣政府會議研究討論的議題,原則上會前應協調一致;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部門職責範圍的,主辦單位應在會前主動與其他部門進行協調會商,達成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附協調說明,列明各方理由依據,並提出傾向性意見,報分管副縣長協調;經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分管副縣長提出主導意見。未經協調、沒有具體意見和建議的議題以及臨時提請的議題,不得提交縣政府會議討論。第四十三條 擬提交縣政府會議研究的議題,除傳達貫徹上級黨委、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處理突發性事件以及縣長提議需緊急提交的議題外,主辦部門應將議題名稱、匯報材料、列席單位名單於會前7個工作日報縣政府辦公室審定。縣政府辦公室初審後,報主持會議的縣政府領導審定。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材料,應在會前2天送達與會人員。第四十四條 縣政府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會議紀要根據會議需要印發,對沒有實質性意見、僅限於一般性工作安排部署和要求的,只做會議記錄,不發會議紀要。會議紀要一般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起草,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簽發,專題會議紀要應送主持會議的分管副縣長審簽。會議紀要形成後,由縣政府辦公室予以督辦落實。第四十五條 縣政府全縣性會議按會議內容和出席人員分為兩類。一類會議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主持,縣政府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綜合性工作。一類會議一般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提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重大緊急事項來不及開會研究時,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確定。會務工作以縣政府辦公室為主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協助;二類會議由分管副縣長主持,縣政府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二類會議由縣政府分管領導決定,並報縣政府主要領導同意。會務工作以主辦部門為主,縣政府辦公室予以協助。第四十六條 縣長和常務副縣長在縣政府各類會議上的講話材料和會議報告,由縣政府經調室負責;副縣長的講話材料由會議主辦部門負責起草,縣政府經調室負責審核把關。第四十七條 縣政府領導不能出席縣政府會議的,必須向縣長請假;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的,可在會前提出。各部門和鄉鎮參會人員不能出席(列席)縣政府會議的,應向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和會議主持人請假,並明確代會人員。第四十八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應大力精簡會議,控制會議規模,嚴格會議審批。縣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各類會議,不得要求以縣政府名義召開,不得邀請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請縣政府主要領導批准。全縣性會議應儘量採取整合套開、視頻會議等形式召開,減少會議成本。上級政府部門通過縣政府有關部門商洽在辰溪召開的全省、全市性會議,有關部門須提前將有關情況報告縣政府主要領導,經批准後方可答覆和安排。
第九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條 向縣政府報送公文,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湖南省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有關規定。除縣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機密事項、重大突發性事件外,一律由縣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送領導閱批,不得直接報送縣政府領導個人,更不得多頭主送、越級行文。對未按程式報送的公文,縣政府領導一般不先作批示,應由縣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審核、運轉。第五十一條 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縣政府各類公文的處理、承辦工作,負責協助縣政府領導審核或組織起草以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其中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組織起草、審核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規範性檔案。國家、省、市下發的公文和縣政府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公文,一律由縣政府辦公室統一簽收、登記和審核,送辦公室主任提出擬辦意見,再按程式送請縣政府領導簽批、運轉。縣政府領導閱批公文,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對一般性公文的,圈閱表示已閱知。縣政府領導閱批的公文,應交縣政府辦公室統一登記、轉辦和處理。第五十二條 縣政府各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縣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應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發。可報送縣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事項,不應報縣政府審批。縣政府各部門報送縣政府審批的請求事項,凡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主辦部門須事先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主動搞好協商,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縣政府各部門內設機構工作中需要請示的事項,一般應向主管部門請示;確需請示縣政府的事項,應由主管部門向縣政府呈文。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不得直接向縣政府報送公文。第五十三條 縣政府辦公室對縣政府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縣政府的公文應及時處理。屬審批類檔案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急件要在當日內報送縣長或分管副縣長,並將辦理的情況反饋給呈文單位;屬一般性檔案,在辦公室停留時間不得超過2個工作日,並按規定程式辦理,及時答覆報文單位;因問題複雜,在規定時限內難以辦結的,應向報文單位說明辦理情況。第五十四條 縣政府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需要請示縣政府的事項,應當提前作好調研和協調工作,縣政府按一般事項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特殊情況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第五十五條 縣政府公文制發程式為:單位擬稿—辦公室主辦秘書初審—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審核—副縣長審簽—辦公室主任複審呈簽—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發,重要檔案應先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縣政府辦公室公文制發程式為:單位擬稿—辦公室主辦秘書初審—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審核—副縣長審簽—辦公室主任簽發,涉及全縣性的重大事項須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發。第五十六條 以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一般應由主辦單位代擬起草;屬規範性檔案的,應先送縣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涉及多個部門工作的,送主辦秘書初審前,應先送有關部門會簽;屬向上級爭取資金或項目的,主辦單位將擬文稿送縣政府辦公室審核時,須先報經縣政府有關領導簽字同意。縣政府辦公室不受理應會簽而未會簽的公文代擬稿。對公文會簽,除主辦部門有時限要求外,協辦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縣政府辦公室轉送有關部門的公文,各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畢。第五十七條 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的發文除部門代擬外,一般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照規定負責擬稿。重要檔案的擬稿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主持,組織專人起草。檔案擬稿完成後,報分管副縣長審核把關,並按規定程式簽發。凡以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出的檔案,一般性檔案應在5個工作日內印出並送達,重要性檔案應在3個工作日內印出並送達,急件應在當日內印出並送達。第五十八條 未經縣政府同意,縣政府各部門不得擅自對縣直其他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行文部署工作。確因工作需要行文的,須按程式報送縣政府領導同意並簽署意見後,可在正文中加注“經縣政府同意”字樣,以部門名義下發。第五十九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公文制發要堅持做到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可以縣政府工作部門或幾個部門聯合行文的,不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可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不以縣政府名義行文。同時,認真落實規範性檔案“三統一”制度,即對規範性檔案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嚴格執行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及時清理已過期失效的規範性檔案,並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公布。第六十條 縣政府印章、縣政府辦公室印章、縣政府黨組印章、縣長印章由縣政府辦公室主辦秘書負責管理和使用。公文需要用印的,由主辦秘書根據檔案落款用印。縣政府印章,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批;縣長印章,由縣長本人簽批;縣政府辦公室印章,由辦公室主任簽批。
第十章 督查督辦制度
第六十一條 縣委、縣政府督查室和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全縣政務督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縣政府各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檢查制度,建立領導分工負責、歸口承辦、綜合協調的政務督促檢查工作體系,確保政令暢通。第六十二條 督查督辦的主要內容:(一)上級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和縣委、縣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執行情況;(二)市委、市政府和縣委交辦的事項;(三)縣政府會議的議定事項和其他決定的落實情況;(四)縣政府領導批示的督辦交辦事項;(五)市、縣領導同志重要講話要求辦理的事項;(六)其他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第六十三條 對縣政府領導交辦和批辦的事項,由縣委、縣政府督查室和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填寫《縣委縣政府限時辦結事項通知單》,明確辦理事項和時限要求,並送達承辦單位,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簽收。各承辦單位要在規定時間內將辦理結果書面報告縣委、縣政府督查室和縣政府辦公室,由縣政府辦公室整理匯總後,書面報告交辦、批辦的縣政府領導。第六十四條 縣政府領導交辦、批辦的事項,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部門負責落實的,由主辦單位牽頭辦理,協辦單位應積極配合。第六十五條 縣委、縣政府督查室和縣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落實縣委、縣政府決定事項的督促檢查,及時反饋和通報辦理情況。對未按領導交辦、批辦要求辦理落實的,由縣委、縣政府督查室予以督辦、警示和通報批評;3次以上(含3次)提醒仍未按規定辦理的,按行政過錯追究責任;對推諉扯皮、久拖不辦、造成工作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一章 內事外事活動
第六十六條 縣政府領導同志要集中精力研究處理全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縣委、縣政府統一安排或批准的會議、活動外,一般不出席各部門、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召開的會議和舉辦的活動。確需縣政府領導同志出席的重要會議和活動,主辦單位應事前報告,經縣政府辦公室審核提出意見,報縣政府主要領導批准。第六十七條 上級政府領導、省、市直部門和外地省、市領導同志和其他重要客人來辰溪考察訪問,需要縣政府領導同志接待陪同的,有關部門應事前報告縣政府有關領導。縣政府原則上只負責省、市政府領導、省直部門主要領導和外地省、市、縣政府領導及其他重要客人的接待。縣政府接待活動由縣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並接待。凡是省直部門其他領導和市直部門領導在辰溪的公務活動,由相關部門對口負責接待,縣政府辦公室予以指導。第六十八條 縣政府領導出席外事活動的原則:按領導同志分工安排;分管領導出差或已安排活動的,由縣政府辦公室請示縣政府主要領導安排其他領導出席。第六十九條 縣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內事和外事活動的新聞報導,嚴格按縣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作風紀律
第七十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刻苦鑽研業務,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不斷提高科學決策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應對複雜局面的能力。第七十一條 縣政府全體組成人員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自覺維護縣委、縣政府權威,確保政令暢通。對縣委、縣政府的決定必須堅決執行,不得有任何與縣委、縣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縣政府發表的講話和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縣政府主要領導同意。第七十二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解決實際問題,堅決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建立健全政府工作的落實機制,全面推行行政績效問責制,完善任務分解、定期匯報、督促檢查、公開通報等制度,強化目標管理,做到有責必問、有錯必究。第七十三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及各部門負責人要嚴格遵守中央和省委、市委、縣委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切實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和紀律教育,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制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謀取私利。第七十四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樹立服務規範、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辦理,對不符合規定和政策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以權謀私、越權辦事、失職瀆職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第七十五條 縣政府領導離開本縣(上級政府正式通知的會議除外),須向縣長請假,並報縣政府辦公室備案;縣政府各部門的正職離開本縣(上級政府正式通知的會議除外),須向縣政府分管領導請假,並向縣政府主要領導報告,獲準後向縣政府辦公室備案。出差結束回縣後,必須及時銷假。第七十六條 縣政府召開的會議和舉辦的其它公務活動,縣政府各部門負責人必須按照通知要求出席。凡因故不能出席的,應提前向縣政府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由其他人代替出席。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縣政府工作規則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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