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

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

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駐呼倫貝爾市有關單位:

《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試行)》(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檔案審查登記編號:HGS-2014-0013)已經市政府2014年第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9月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試行)
  • 發布單位: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4年9月3日
審查制度,包括事項,用本制度,資料包括,下列方式,合法審查,審查意見,審查意見,

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行政決策行為,完善依法決策機制,提高決策質量,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是指市政府在作出行政決策之前,交由市政府法制辦對該行政決策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活動。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進行合法性審查,市政府法制辦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是市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未經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審議或報市政府領導決策。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市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社會有重大影響,關係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利益密切相關等重大事項所作的決定。

包括事項

(一)制定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包括制定我市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文化衛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編制和修改我市各類經濟、社會、文化發展和公共服務規劃;
(三)使用重大財政資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資項目,處置重大國有資產;
(四)開發利用我市重大自然資源;
(五)制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六)其他對我市影響重大的事項。

用本制度

(一)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
(二)人事任免;
(三)內部事務管理措施的制定;
(四)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五)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具體行政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章已經對程式作出規定的決策事項。
第五條 市政府辦公廳將重大決策起草部門提請市政府審議的決策草案轉交市政府法制辦後,應同時將相關資料轉交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資料包括

(一)提請政府審議的請示;
(二)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三)草案的法律依據及政策依據;
(四)徵求意見匯總材料、風險評估材料、專家諮詢意見、聽證報告、不一致意見的專門說明等材料,若借鑑外地做法的還需提交其相關資料;
(五)決策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六)進行合法性審查所需要的其他資料。
起草部門應當對以上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負責。
市政府辦公廳轉交的資料不齊的,市政府法制辦可以要求起草部門補交資料。
市政府法制辦認為需要補充材料的,重大行政決策起草部門應當於3個工作日內補齊;情況緊急的,應當在市政府法制辦指定的時間內補齊。

下列方式

(一)書面審查;
(二)根據工作需要,到有關單位進行調查研究,外出調研、學習借鑑先進經驗;
(三)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協調會、發函書面徵求意見以及在市政府網站公開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四)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法律諮詢或論證,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合法審查

(一)決策事項是否屬於政府法定職權;
(二)內容是否合法;
(三)起草過程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式。
市政府法制辦可以對重大行政決策的適當性及其他問題提出意見。

審查意見

(一)決策事項屬於市政府法定職權,決策草案內容合法、適當,決策起草過程符合規定程式的,建議提交市政府審議;
(二)決策草案主要內容合法,但部分內容需要修改的,建議修改完善後提交市政府審議;
(三)草案主要內容或者起草程式存在重大問題需要完善的,建議暫不提交市政府審議;
(四)認為決策草案超越市政府法定許可權、草案內容不合法,建議不提交市政府審議。
對與決策起草部門不一致的意見,應當在合法性審查意見中予以說明。
市政府法制辦出具的審查意見,只供市政府內部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外泄露。

審查意見

重大決策複雜,需要延長的,市政府法制辦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重大行政決策涉及緊急情況的,市政府法制辦應當自收到審議材料後立即提出審查意見。
決策起草部門補充相關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第十一條 對於疑難、複雜的重大行政決策,市政府法制辦可以邀請市政府法律顧問或上級法制部門、同級人大和法院等相關人員進行合法性論證。
合法性論證意見應當作為市政府法制辦審查意見的依據之一。
合法性論證期限不計入審查期限。
第十二條 根據市政府的授權或者市政府領導的要求,由市政府法制辦草擬的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直接由市政府法制辦報市政府審議。
第十三條 市政府召開會議審議重大行政決策時,市政府法制辦應就該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的情況作出說明,並對會議提出的修改意見提供法律依據。
第十四條 決策起草部門在決策事項的前期調研、論證階段應當通知本部門的法制機構參加。為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重大行政決策起草部門可以邀請市政府法制辦參加前期的有關調研、論證等工作。
第十五條 對於涉密的重大行政決策,參與合法性審查的有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泄露合法性審查事項的內容。
第十六條 各旗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參照本制度,制定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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