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於2021年8月24日十三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1日
  • 發布機構:廣東省人民政府
  • 檔案字號:粵府令第288號
引言,內容,解讀,解讀2,

引言

《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已經2021年8月24日十三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馬興瑞
2021年9月10日

內容

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全面領導,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式。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具體包括下列事項: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財政政策、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執行上級既定決策部署、未加具貫徹意見轉發上級檔案所作出的決定不適用本規定。
  決策機關可以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結合職責許可權和本地實際,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後向社會公布。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在出台前應當由政府黨組按照《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等的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第五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原則,依法履行法定程式。
  第六條 決策機關辦公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統籌協調;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起草、論證、評估和決策執行等工作。
  第七條 決策機關應當對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範圍或者應當在出台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重大行政決策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決策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納入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作為法治政府建設年度督察(依法行政考評)的內容。
第二章 決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節 決策啟動
  第十條 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應當根據部門職責和重點工作,對屬於本規定第三條所列範圍的事項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決策機關、決策相關職能部門等有關單位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
  第十一條 向決策機關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應當提交書面建議書。建議書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 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二) 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三) 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四) 擬採取的主要措施;
  (五) 其他相關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的,可以只提出事項名稱、法律法規依據和主要理由。
  第十二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依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後,由決策機關辦公機構報請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式。
  決策機關決定啟動決策程式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起草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應當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起草專業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託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有關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備選方案,並對不同方案的優劣進行說明。
第二節 公眾參與
  第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採取便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特定群體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除外。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性質類別、複雜程度、影響範圍、社會關注度、實施條件等因素,可以採取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書面徵求意見、聽證會、座談會、實地調研、社會調查、網路平台互動、與特定群體進行溝通協商等形式,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等單位職責,或者與其密切相關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徵求相關單位的意見,並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決策機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以及理由和依據。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婦女、兒童、老年人或者殘疾人等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民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可能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在決策前通過座談會、實地調研、問卷調查等方式,充分聽取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第十六條 決策機關應當充分利用政府網站加強公眾參與網路平台建設,集中發布信息、徵求意見、反饋情況,並通過社交媒體、移動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途徑拓展公眾參與渠道,增強與社會公眾的交流互動。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公開徵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得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徵求意見時應當說明理由。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聽證程式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以座談會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邀請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表參加,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如實記錄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以社會調查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託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社會調查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並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以網路平台互動方式聽取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明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取意見的主要內容、意見提交期限和方式等。
  第二十條 對社會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予以採納;對不予採納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說明理由,並通過電話、書面或者網路平台集中回復等適當方式及時向社會公眾反饋。
第三節 專家論證
  第二十一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對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開展諮詢論證。
  第二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可以採取召開論證會、書面諮詢意見、委託諮詢論證等方式。
  選擇專家、專業機構,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專家、專業機構。
  決策承辦單位召開論證會的,應當提前7日向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提供決策草案、草案說明、論證重點以及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對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有專家署名、專業機構蓋章。
  第二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論證意見進行匯總整理、分析研究,形成專家論證報告。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專家、專業機構提出的諮詢論證意見和建議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參考,對合理可行的予以採納,對不予採納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專家、專業機構參與重大行政決策諮詢論證工作,可以向決策承辦單位申請查閱有關資料。
  決策承辦單位邀請專家、專業機構參與重大行政決策諮詢論證工作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諮詢費。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健全專家工作規程和專家庫運作機制,為專家開展諮詢論證工作提供相應的便利和服務。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專家庫,未建立專家庫的,可以使用上級行政機關的專家庫。
第四節 風險評估
  第二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可能對國家安全、政治安全、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決策機關指定的有關單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或者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開展第三方評估。
  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等專項風險評估的決策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按照相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且情況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不作重複評估。
  第二十八條 風險評估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步驟與方法等。
  (二)充分聽取意見。採取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和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三)全面分析論證。對收集的相關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全面查找風險源、風險點,運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四)根據評估情況相應確定風險可控程度。
  (五)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十九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
  (二)評估方法和評估依據;
  (三)各方意見及其採納情況;
  (四)決策可能引發的風險;
  (五)風險評估結論和相應建議;
  (六)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
  第三十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經評估認為重大行政決策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並採取有效的防範、化解措施;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採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後,可以作出決策。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
第一節 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前,由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單位集體討論。
  經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通過後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送請決策機關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提出審查的傾向性意見要求。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包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和履行決策法定程式的說明及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的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
  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未經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三十二條 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解釋說明、組織諮詢論證或者補充完善有關程式。
  法律顧問、公職律師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
  第三十三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
  (二)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式;
  (三)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補充材料、徵求意見、諮詢論證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三十五條 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應當及時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並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對國家和省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
第二節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三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提請決策機關討論決定的請示;
  (二)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制定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
  (四)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專家論證意見採納情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五)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同時提供公平競爭審查有關材料;
  (六)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材料;
  (七)決策機關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出具的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
  (八)其他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的材料。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的,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應當要求決策承辦單位及時補齊。
  第三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未經集體討論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三十八條 決策機關辦公機構認為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可以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決定的,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報決策機關分管負責人審核後,由決策機關行政首長決定提交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認為不能提交討論決定的,按程式退回決策承辦單位。
  第三十九條 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時,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其他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的單位負責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列席會議。
  第四十條 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時,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就該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未發表意見的,視為同意。經行政首長同意,列席人員也可以發表意見。決策機關行政首長最後發表意見,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作出決定。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參加會議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四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通過後,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情形外,決策機關應當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公布重大行政決策。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同步組織開展解讀,充分利用各種媒介,圍繞政策制定背景、主要措施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闡釋政策,及時發布權威解讀。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採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第四十二條 決策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由有關單位將履行決策程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四章 決策執行與決策後評估
  第四十三條 決策機關應當根據法定職責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稱決策執行單位)。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確保執行的質量和進度,跟蹤執行效果,並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第四十四條 決策機關應當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有權機關在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時,發現決策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反饋,並提出改進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執行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決策機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四十五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重大行政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決策機關集體討論等相關法定程式;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但是必須記錄在案,並於事後在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上說明理由。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機關可以組織決策後評估,並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評估單位):
  (一)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四)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
  評估單位可以自行開展或者委託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以下統稱受委託評估機構)開展決策後評估,但不得委託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進行評估。
  對於實施周期較長的重大行政決策,評估單位或者受委託評估機構可以開展階段性決策後評估。
  第四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實施的基本情況;
  (二)決策實施的成本與經濟社會效益分析;
  (三)決策實施在特定對象中的接受程度;
  (四)決策實施帶來的近期效果和長遠影響;
  (五)決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主要原因。
  第四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成立評估小組。評估小組由評估單位或者受委託評估機構的相關人員組成,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等參與。
  (二)制訂評估方案。評估方案主要包括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與方法、評估步驟與時間安排、經費預算、組織保障等。
  (三)開展調查研究。調查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收集重大行政決策相關信息,以及與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有關的行政機關及其他相關單位、利害關係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四)形成評估報告。對收集的有關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形成評估報告。
  第四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評估內容;
  (三)決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對策;
  (四)對決策事項延續、調整或者終結的建議;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五十條 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應當全面調查了解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情況,運用科學的方法和技術手段收集、分析和研究相關資料,及時進行分類整理,客觀全面地作出評估。
  與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有關的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相關單位應當按照評估單位的要求,提供與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有關的材料和數據,協助做好決策後評估工作。
  第五十一條 決策後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決策機關根據決策後評估報告的建議對決策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五十二條 對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報告關於完善有關配套制度、改進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重視並認真研究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決策機關違反本規定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違反本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
  第五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 未按照規定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的;
  (二)在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式中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
  第五十五條 決策執行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對決策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以及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決定,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或者拖延執行的;
  (二)執行中發現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漏報的。
  第五十六條 受委託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違反職業道德或者本規定的,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決策機關指定的有關單位、評估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機關應當取消其決策參與資格,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有關人員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違反保密規定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於2021年8月24日十三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現對《規定》解讀如下:
  一、制定《規定》的背景
  一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重大工作部署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科學、民主、依法決策。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把健全依法決策機製作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方面。2019年4月,國務院公布《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本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的具體制度”。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要求和部署,有必要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方面的政府規章。
  二是規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的需要。近年來,各級行政機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不斷完善,各級領導幹部決策能力和水平不斷提高。與此同時,實踐中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比如一些地方行政決策尊重客觀規律不夠,聽取民眾意見不充分,違法決策、專斷決策、應及時決策而久拖不決等問題時有發生。這些問題嚴重損害了政府公信力,有損營商環境,影響改革推進和經濟社會發展。此外,在行政機關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實踐過程中,也存在著程式適用不清晰、缺少具體的操作指引等問題,比如風險評估程式、決策後評估程式不具體,缺乏可操作性。為進一步規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重大行政決策的質量和效率,有必要制定政府規章。
  三是總結我省重大行政決策工作實踐經驗的需要。近年來,我省積極開展重大行政決策相關制度建設和決策相關實踐,如省級出台了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和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諮詢論證制度,全省21個地級以上市都以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形式出台了重大行政決策相關制度;同時,從2015年以來,我省在依法行政考評指標中設定了“重大行政決策”相關指標,對標中央相關檔案要求明確了對重大行政決策考核的具體要求,積累了不少實踐經驗,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將相關制度成果和實踐經驗進行總結提升。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分為六章,共59條,包括總則、決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決策執行與實施後評估、法律責任和附則,其中第二章“決策草案的形成”分為四節,包括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第三章包括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兩節。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關於決策主體範圍。《規定》綜合考慮我省實際情況,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需要加強規範的重點對象,列為直接適用主體,將其他單位作為制度參照適用主體。明確了決策主體是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參照執行(第2條、第58條)。
  (二)關於決策事項範圍。一是《規定》採取定義、列舉、目錄管理和公開相結合的方式規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允許決策機關在列舉的事項範圍內,根據本地實際,確定具體適用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並向社會公布,保證決策機關及其部門能夠自主地、實事求是地確定目錄,也便於接受社會公眾監督(第3條第1款、第3款)。二是規定了決策事項的例外情形,對財政政策、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其他事項的決策程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3條第2款)。
  (三)關於決策啟動。決策啟動是源頭,把決策動議環節納入法治化軌道,有助於遏制草率啟動決策、上馬項目,減少行政和財政資源浪費。為此,《規定》在參考上位法體例的基礎上,將“決策啟動”作為第二章“決策草案的形成”的第一節,主要明確決策建議的提出主體(第10條),並規定了決策建議書內容(第11條)、決策啟動程式(第12條)、決策承辦單位起草決策草案的具體要求(第13條)。
  (四)關於決策法定程式。決策法定程式包括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五個環節。按照上位法規定,將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必經程式,同時明確了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程式的要求。
  1.公眾參與是民主決策的重要體現。一是對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事項,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具體方式方法應當根據決策事項對公眾利益影響的範圍和程度等因素進行選擇(第14條)。二是明確向相關單位、特定群體、企業等不同對象聽取意見的具體要求(第15條)。三是對公開徵求意見、聽證會以及其他聽取意見方式作了具體要求,並明確了對社會公眾意見處理情況進行及時反饋的要求(第17條至第20條)。
  2.專家論證是科學決策的重要體現。一是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開展諮詢論證(第21條)。二是對專家論證制度作了細化,明確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諮詢論證的方式和要求(第22條)、專家參與諮詢論證的要求(第23條)、決策承辦單位對專家意見的反饋要求(第24條)、專家參與決策諮詢論證的工作支持和保障(第25條)。三是根據我省實際情況,規定省人民政府、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專家庫(第26條)。
  3.風險評估是防範決策風險、減少決策失誤的重要舉措,能夠促進決策者在全面清醒認識決策負面影響的基礎上進行決策。一是《規定》堅持風險可控作為決策標準,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決策機關指定的有關單位開展風險評估(第27條)。二是明確風險評估的程式,並對風險評估報告的內容作了具體要求(第28條、第29條)。三是明確評估結果的運用,經評估認為風險不可控的,不得決策,或者調整決策方案、確保風險可控後再行決策(第30條)。
  4.合法性審查是依法決策的重要保障。一是《規定》明確合法性審查為決策必經程式,規定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第31條)。二是明確合法性審查的方式(第32條)、審查內容(第33條)、審查期限(第34條)。三是規定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應當及時提出審查意見,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作相應處理(第35條)。
  5.集體討論決定是民主決策的重要內容。一是《規定》明確集體討論決定為決策必經程式,未經集體討論的,不得作出決策(第37條)。二是明確了重大行政決策提交集體討論的材料要求(第36條)、辦理流程(第38條)。三是規定決策事項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時的相關工作規範,明確堅持首長負責制,規定由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第40條)。四是明確集體討論的列席單位(第39條)、決策公布(第41條)、記錄存檔(第42條)等其他內容。
  (五)關於決策執行與實施後評估。為了保證決策執行、及時發現決策偏差、提高決策糾錯效果,《規定》明確了對決策執行單位的要求,確定了決策執行監督和實施後評估制度。一是決策機關應當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第43條)。二是規定了決策機關和有權機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的監督(第44條)。三是規定了重大行政決策執行中止和調整的具體情形(第45條)。四是對決策實施後評估制度作了具體規定,明確了評估對象(第46條第1款)、評估主體(第46條第2款)、評估內容(第47條)、評估程式(第48條)、評估報告的內容(第49條)、評估工作的要求(第50條)、評估報告的審議(第51條)以及評估結果的運用(第52條)。
  (六)關於法律責任。為了落實決策程式制度的剛性約束,《規定》嚴格決策責任追究及相關法律責任。一是明確決策機關及相關領導人員的責任,規定決策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第53條)。二是對決策過程中的各類主體,包括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受委託單位及有關人員等,分別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54條至第57條)。

解讀2

 10月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下稱《規定》),明確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須經過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多個環節。
  《規定》經8月24日十三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進一步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
  《規定》指出,重大行政決策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應當根據部門職責和重點工作,對以上所列範圍的事項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同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決策機關、決策相關職能部門等有關單位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
  《規定》提出,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性質類別、複雜程度、影響範圍、社會關注度、實施條件等因素,可以採取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書面徵求意見、聽證會、座談會、實地調研、社會調查、網路平台互動、與特定群體進行溝通協商等形式,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規定》指出,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對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開展諮詢論證。
  《規定》明確了決策執行與決策後評估的相關職責,提出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確保執行的質量和進度,跟蹤執行效果,並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根據《規定》,決策機關違反本規定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違反本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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