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行政機關聘用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加強全市行政機關法律顧問管理,規範工作程式和要求,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30號)、《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17〕3號)、《廣東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省政府令第207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行政機關聘用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7日
  • 發布單位:肇慶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全市各級行政機關開展法律顧問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司法局為市政府法律顧問機構,承擔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和承辦市政府法律事務,負責聘請、管理市政府外聘兼職法律顧問,指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開展法律顧問工作。
  縣級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及肇慶高新區、肇慶新區、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為縣級政府(管委會)法律顧問機構,承擔當地政府(管委會)法律顧問工作和承辦當地政府(管委會)法律顧問事務,負責聘請、管理政府(管委會)外聘兼職法律顧問,指導本級政府(管委會)工作部門、下屬機構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備法律顧問和開展法律顧問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法律顧問和開展法律顧問工作。
  第四條 政府(管委會)工作部門負責本單位及下屬機構配備法律顧問和開展法律顧問工作。政府(管委會)工作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為本單位法律顧問機構,承擔本單位法律顧問工作和承辦本單位法律顧問事務,聘請、管理本單位外聘兼職法律顧問。
  第五條 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普遍設立法律顧問,實現配備法律顧問(以下簡稱機關法律顧問)全覆蓋,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工作制度。
  第六條 法律顧問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配備要求
  第七條 機關法律顧問分為專職法律顧問和外聘兼職法律顧問。專職法律顧問主要是行政機關內部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的工作人員。外聘兼職法律顧問主要是行政機關外聘的法學專家、律師等。
  第八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前,已擔任法律顧問但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繼續履行法律顧問職責;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後,擔任法律顧問的人員應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第九條 選任專職法律顧問原則上要求具有全日制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配備若干法律顧問助理。
  法律顧問助理按照有關規定聘請,主要協助專職法律顧問辦理日常法律事務及相關執行事務,參與有關法律問題的討論研究並提供建議,從事與法律事務有關的資料準備、記錄整理、文書起草等基礎性輔助性工作。
  第十條 法律事務較多的政府(管委會)工作部門應當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法律顧問;法律事務較少的政府(管委會)工作部門可以僅配備外聘兼職法律顧問。
  法律事務較多的政府(管委會)工作部門包括:
  (一)重大行政決策、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單位;
  (二)政府契約的承辦單位;
  (三)建設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貨物服務的組織實施單位;
  (四)具有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徵用、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登記、行政裁決、行政檢查等職能的行政執法實施機關;
  (五)近3年涉及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民事訴訟、仲裁案件、信訪案件總數年均3宗及以上的單位。
  第十一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選優配強專職法律顧問、遴選外聘兼職法律顧問等多種方式,配備法律顧問。
  縣級政府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法律事務較多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特大或者較大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專職法律顧問,建立健全法律顧問機制。其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法律顧問或者外聘兼職法律顧問。
  法律事務較多的鄉鎮(街道)是指近3年有徵地拆遷、集體資產處置、公共資源交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仲裁、信訪等情況或者被授權、被委託實施行政執法的鄉鎮(街道)。
第三章 職責範圍
  第十二條 機關法律顧問職責包括:
  (一)為黨委政府重大決策、重要行政措施和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
  (二)參與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黨內法規、黨內規範性檔案等草案的起草論證相關工作;
  (三)參與合作項目的洽談,協助起草、修改、審查法律文書,對以行政機關為一方當事人的契約協定進行審核把關;
  (四)參與處理或者代理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仲裁、執行案件或者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五)為處置信訪事件和重大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務;
  (六)開展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
  (七)受邀列席黨政機關工作會議;
  (八)有關規定或者約定要求法律顧問參與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十三條 按照權責一致原則,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將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有關工作以及本單位履行職責過程中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務交由本單位法律顧問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確保行政行為、民事行為合法合規、程式完備,並對本機關的行為及後果負有法律責任,承擔法律風險。
  第十四條 各地各部門上報的請示件涉及重要改革事項、重大投資項目、法定規劃編制與調整、收費項目調整和需要以市委、市政府名義簽訂契約協定等重要內容的,以及其他屬於市委常委會議、市政府黨組會議議事決策範圍、市政府常務會議議事決策範圍,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決策範圍的,應當事先經本地本部門法律顧問機構合法性審查,並附上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各地各部門上報的請示件具備合法性審查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未進行合法性審查並附上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的,一律作退回處理。
  各縣級政府(管委會)對本條第一款有關事項作決策的,參照本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外聘兼職法律顧問管理
  第十五條 政府(管委會)可以統一外聘兼職法律顧問,為當地政府(管委會)及其工作部門提供法律服務;政府(管委會)及其工作部門可以各自外聘兼職法律顧問,為本機關提供單獨法律服務。
  第十六條 政府(管委會)法律顧問機構統一受理政府(管委會)法律事務,並根據法律事務的性質和特點,安排外聘兼職法律顧問辦理。未經政府(管委會)法律顧問機構同意,外聘兼職法律顧問不得直接承辦政府(管委會)法律事務,不得直接向政府(管委會)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十七條 聘用機關的法律顧問機構具體承擔本單位外聘兼職法律顧問的遴選、聘請、管理、考核、獎懲等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外聘兼職法律顧問應當具備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要求的條件,具體包括:
  (一)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一般應當是中國共產黨黨員;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三)法學專家擔任外聘兼職法律顧問,應當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等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和經驗;律師擔任外聘兼職法律顧問,應當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和較強的專業能力;
  (四)嚴格遵紀守法,未受過刑事處罰,具有律師身份的法學專家受聘擔任法律顧問的還應當沒有被紀檢監察機關認定違反黨紀政紀情況、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受聘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還應當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五)聘用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外聘兼職法律顧問應當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的方式在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遴選。遴選程式包括發布公告、資格審核、考察面談、建議人選公示、異議處理、報批確認和聘用名單公開等。
  聘用機關依法依規綜合考察遴選對象的遵紀守法、專業優勢、知識結構、執業教研、服務質量、工作效率、團隊支持、社會評價、職業操守、誠信記錄等情況,結合本單位職能範圍、履職需要和資金預算,按照程式選定外聘兼職法律顧問。
  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遵守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依法需要進行政府集中採購的,應當按照有關程式辦理。
  第二十條 被聘請為法律顧問的,由聘用機關發放聘書。聘用機關與聘請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訂服務契約,與聘請專家個人簽訂服務契約,並加強管理。服務契約應當包括外聘兼職法律顧問的工作範圍、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契約解除、費用支付、權利義務、績效考核、違約責任、退出機制、爭議解決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外聘兼職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二)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資料、檔案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
  (三)獲得約定的工作報酬和待遇;
  (四)與聘用機關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外聘兼職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黨和國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二)恪盡職守,忠誠擔當,最大限度地維護聘用機關的合法權益;
  (三)不得利用在機關法律顧問工作中獲得的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法律顧問的身份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五)不得接受與聘用機關有利益衝突的當事人委託,或者辦理與聘用機關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外聘兼職法律顧問與所承辦的業務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或者存在其他法定迴避情形的,應當申請迴避;
  (六)無正當理由不得推諉或者拒絕聘用機關安排的法律事務,並在約定的或者要求的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
  (七)與聘用機關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聘用機關法律顧問機構通過發函徵詢意見、召開論證會、參與項目洽談等方式安排外聘兼職法律顧問參與本單位法律事務處理,做好有關情況的跟蹤落實和承辦業務登記工作。
  第二十四條 聘用機關在交辦任務時要求出具書面法律意見的,外聘兼職法律顧問應當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書,並簽署本人姓名;律師承辦的,還應當加蓋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公章。
  第二十五條 外聘兼職法律顧問存在規定迴避情形的,應當在收到交辦事項後及時申請迴避,聘用機關受理申請後核實處理。
  第二十六條 聘用機關按照服務契約的約定向外聘兼職法律顧問支付工作報酬。如服務契約約定的服務內容和工作報酬未包含代理複議、訴訟、仲裁、執行等案件,則聘用機關需要按照政府向社會力量採購服務有關規定委託律師提供專項代理法律服務,費用在法律顧問報酬費用之外另行計算。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外聘兼職法律顧問的績效考核相關工作,由市政府法律顧問室按照《肇慶市人民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顧問考核辦法》執行。其他行政機關可以參照市政府法律顧問室的做法,建立健全外聘兼職法律顧問的績效考核機制,對本機關外聘兼職法律顧問在履職考勤、服務質量、規範執業、遵紀守法等方面進行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考核程式包括自評、審核、確認、異議處理等。考核結果作為聘用機關續聘、解聘、支付報酬的重要參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司法局加強對縣級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工作部門法律顧問的備案管理,指導督促縣級政府(管委會)法律顧問機構落實對當地各級行政機關法律顧問人員備案工作職責,以市政府法律顧問室為平台構建全市行政機關法律顧問人才庫。
  縣級政府(管委會)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市司法局報告當地各級行政機關法律顧問人員備案名單、上年度履職情況。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充分發揮法律顧問作用,聽取法律意見。依照有關規定應當聽取法律顧問意見而未聽取的事項或者法律顧問認為不合法不合規的事項,不得提交討論、作出決定。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法律顧問參與決定、參加討論、列席會商重大事項相關工作機制,客觀記錄法律顧問參加討論的情況和意見,經法律顧問簽名確認後歸檔保存。
  第三十條 政府(管委會)工作部門在起草需提請黨委政府審定的重大決策草案、契約協定、重要行政措施等文稿過程中,不得未完成有關決策前置程式提前送政府(管委會)法律顧問機構徵求意見或者合法性審查,未完成有關決策前置程式提前送政府(管委會)法律顧問機構徵求意見或者合法性審查的,一律不作回復。
  政府(管委會)工作部門起草需提請黨委政府審定的重大決策草案、契約協定、重要行政措施等文稿,不得以向政府(管委會)法律顧問機構徵求意見的形式代替本單位法律顧問機構以及政府(管委會)法律顧問機構的合法性審查程式。
  政府(管委會)工作部門不得將無需報送黨委政府審定的部門決策文稿、部門契約協定、一般行政措施等送政府(管委會)法律顧問機構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一條 政府法律顧問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屬於黨委政府決策過程中的內部審核意見,僅供黨委政府決策參考和用以督促指導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行政、依法辦事,不作為對外管理、提起訴訟、行政執法的依據或者證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履行有關內部信息保密職責,不得將政府法律顧問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泄露。
  第三十二條 外聘兼職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作為聘用機關法律顧問機構開展合法性審查工作的重要參考,不能代替聘用機關法律顧問機構履行合法性審查職責。聘用機關法律顧問機構在辦理本單位履行職責過程中涉及的法律事務時,應當在綜合分析外聘兼職法律顧問意見建議基礎上,以法律顧問機構名義向所在單位出具法律意見。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和執行工作情況列為我市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並納入全市法治建設考評指標體系。
  市、縣級政府(管委會)法律顧問機構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管委會)工作部門落實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監督和指導,對本級政府(管委會)工作部門的內設法律顧問機構履行法律顧問工作職責情況以及外聘兼職法律顧問履行規定和約定工作職責情況進行定期抽查、專項檢查。對在開展法律顧問工作檢查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糾正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政府(管委會)法律顧問機構。
  第三十四條 聘用機關法律顧問機構應加強對外聘兼職法律顧問法律意見的審查,發現未能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盡責履職,經查實存在未落實迴避原則、明顯損害聘用機關合法利益、採用證據材料明顯失實、適用法律政策依據明顯錯誤、出具法律意見明顯避重就輕或者以偏概全等違規、違約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依法依約處理;
  市、縣級政府(管委會)法律顧問機構可對外聘兼職法律顧問法律意見進行審查,並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向聘用機關發出依約解除聘用關係、扣減報酬金額、追究違約責任的提醒函,聘用機關應當按照提醒函要求依法依約處理;
  屬於社會律師擔任外聘兼職法律顧問的,同時由屬地律師管理機構會同行業協會按照律師管理法律法規、相關行業規範、從業人員行為守則和嚴重失信行為懲戒制度等有關規定,依職責依程式嚴肅處理。
  第三十五條 市司法局加強對擔任行政機關外聘兼職法律顧問工作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會同市律師協會推進律師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強化我市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擔任行政機關外聘兼職法律顧問工作的準入和退出管理,及時處理違規違紀和嚴重失信行為。具體包括:
  (一)會商市發改局、市財政局等有關單位推動律師行業信用建設,指導市律師協會建立健全我市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誠信信息管理制度和制定相關行業規範、從業人員行為守則;
  (二)將從事外聘兼職法律顧問工作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有關工作情況納入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誠信信息管理,並按照要求通過有關單位的主體平台在網路、媒體等渠道向社會公開,依法曝光典型案例;
  (三)信用良好、近3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誠信信息管理制度納入“守信激勵名單”,採取相應激勵措施;
  (四)近3年記憶體在不良信用記錄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誠信信息管理制度納入“失信懲戒名單”,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不能獲得政府採購服務方面的肇慶地區單位定點法律服務資格,不納入政策扶持或者支持範圍,不予安排財政性獎勵、補貼資金,限制參與公共資源交易,不準參與行政機關組織的評先評優。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要貫徹國家、省、市關於法治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認真抓好和推進本地本單位法律顧問制度的實施;不履行或者不按要求履行推進本地本單位法律顧問制度工作職責的,按照中辦國辦《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和《廣東省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問責。
  第三十七條 對應當聽取法律顧問意見而未聽取,應當請法律顧問參加而未落實,應當採納法律顧問意見而未採納,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關單位和工作人員未按照要求落實法律顧問工作職責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造成重大損失的,由責任追究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辦發〔2009〕25號)、《廣東省〈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粵府辦〔2008〕5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督查問責工作的若干意見》(粵府辦〔2016〕5號)、《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辦法》(肇府規〔2018〕34號)、《肇慶市行政機關負責人處置涉訴案件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肇府〔2018〕8號)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九條 外聘兼職法律顧問存在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的,聘用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服務契約約定作出解除聘用關係、扣減報酬金額、追究違約責任等處理。
  第四十條 外聘兼職法律顧問存在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未盡責履職情形,對聘用機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聘用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服務契約約定解除聘用關係,並依法追償。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政府(管委會)下屬事業單位配備法律顧問和開展法律顧問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7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肇慶市行政機關聘用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已經十三屆10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司法局反映。
  肇慶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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