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管理辦法

 《廣州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管理辦法》由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3年10月30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日期:2023年10月31日
總 則,組織管理,工作程式,第四章 考核評價,附 則,政策解讀,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法律顧問工作,持續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全面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和《廣東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政府本級法律顧問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應當忠實於事實和法律,堅持以事前法律風險防範和事中法律風險控制為主、事後法律補救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本辦法,具體負責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第五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經費列入部門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市政府建立以內部法律顧問為主體、外聘法律顧問為補充的法律顧問隊伍。
  第七條 市政府內部法律顧問由市司法行政部門符合條件的公職人員擔任,市司法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市政府首席法律顧問。
  擔任市政府內部法律顧問的具體資格條件按照市政府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八條 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由政治素質高、職業操守好、專業能力強、實踐經驗豐富的法學專家和律師擔任。
  擔任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的具體資格條件由市司法行政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檔案的規定在聘任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九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對本市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重大問題進行研究,提出法律意見建議;
  (二)為市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執法等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
  (三)為政府立法和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提供法律意見;
  (四)為市政府的重大行政複議、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受市政府委託,代理行政複議、訴訟、仲裁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五)受市政府指派,參與市政府重大項目的洽談,協助起草、修改、審查重要的法律文書;
  (六)審查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契約和以市政府工作部門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契約;
  (七)參與處理涉及法律事務的重大突發性、群體性事件;
  (八)辦理市政府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十條 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的選聘,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市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聘任方案,明確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的資格條件、人員構成、選聘數量等事項,並對外發布選聘公告;
  (二)市司法行政部門向相關高校、科研機構、律師協會、法學會、政府工作部門等單位發函商請推薦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各單位經被推薦人同意後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推薦人選;
  (三)市司法行政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依據政治表現、職業操守、專業能力、工作業績等,在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進行遴選並形成建議名單後報市政府審定;
  (四)經市政府同意聘任的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以市政府名義頒發聘書;
  (五)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名單由市司法行政部門對外公布。
  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每屆聘期為3年。聘期內出現個別外聘法律顧問解聘等情況的,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式進行補選。
  第十一條 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過程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獨立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根據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以下統稱委託單位)授權或者工作需要,查閱、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資料;
  (三)獲得開展法律顧問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條件和便利;
  (四)根據相關規定獲得相應的報酬;
  (五)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請提前辭去聘任。
  第十二條 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保密義務在聘任結束後仍應履行;
  (二)充分運用專業能力和實踐經驗,按時高質量地完成法律顧問工作,最大限度地維護委託單位的合法權益;
  (三)遵循誠信的原則,客觀、全面地告知委託單位所委託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對可能出現的風險作不恰當的表述或作虛假承諾;
  (四)謹慎保管委託單位提供的證據和其他檔案資料,保證其不滅失、毀損或者外泄,委託事項完成後,對應當清除的資料,應當及時清除,應當返還的資料,應當按照規定返還;
  (五)不得利用市政府法律顧問身份從事營利性活動以及與市政府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六)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託,辦理與委託單位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與所承辦的業務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主動迴避;
  (七)未經委託單位授權,不得擅自對外披露有關政府法律事務處理的意見;
  (八)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並認真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報請市政府提前解除聘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二)因健康原因無法勝任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
  (三)根據考核結果應當解除聘任的;
  (四)無正當理由,2次以上不接受市政府或市司法行政部門委託任務、不按時提供法律意見的;
  (五)本人申請辭去聘任的;
  (六)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行業處分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因身份變化不適宜繼續擔任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的;
  (九)其他不適合繼續或者無法繼續擔任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情形的。
  第十四條 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違反本辦法,造成委託單位重大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整理、保存下列與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工作有關的資料:
  (一)選聘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過程的材料;
  (二)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的個人簡歷;
  (三)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參與辦理法律事務的工作記錄和有關材料,包括提供服務的項目內容、服務對象、服務費用、工作時間和服務效果等情況;
  (四)其他有關的材料。
  第十六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經驗交流活動,提高市政府法律顧問的綜合素養和業務水平。

工作程式

  第十七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以集體名義發揮市政府法律顧問作用,組織市政府法律顧問參與辦理涉及法律事務的市政府工作事項。
  各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以下統稱各單位)職責範圍內涉及法律事務的工作事項,由本單位法治工作機構按照規定參與辦理。
  本辦法所稱的法治工作機構,是指區司法行政部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的內設法制機構或者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
  第十八條 對下列涉及法律事務的市政府工作事項,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根據本章規定參與辦理:
  (一)重要改革事項;
  (二)重大投資項目;
  (三)重大政策措施;
  (四)法定規劃編制與調整;
  (五)收費項目調整;
  (六)重大突發性、群體性事件;
  (七)重大行政複議、訴訟、仲裁案件;
  (八)市政府認為需要市司法行政部門參與辦理的其他工作事項。
  市司法行政部門參與辦理涉及法律事務的市政府工作事項,各單位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予以協助。
  第十九條 各單位承辦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市政府工作事項,在向市政府上報請示前需要書面徵求市司法行政部門意見的,應當說明需要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依據並附上本單位法治工作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及採納情況。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市司法行政部門不予辦理。
  法治工作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可以是研究起草階段法治工作機構出具的具有實質性內容的徵求意見復函,也可以是法治工作機構出具的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設立首席法律顧問的單位,法治工作機構出具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應當經過本單位首席法律顧問審定。
  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依據,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檔案規定或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等。
  第二十條 涉及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時間緊急的徵求意見事項,承辦單位未附上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的,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徵求意見單位補充提供,並同步開展徵求意見辦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承辦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市政府工作事項,向市政府上報請示前未徵求市司法行政部門意見的,市政府辦公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轉徵求市司法行政部門意見。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結。
  各單位承辦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市政府工作事項,向市政府上報請示前應當經過本單位法治工作機構合法性審查並附上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及採納情況。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市政府辦公機構可以作退件處理。
  未經過本單位法治工作機構合法性審查但情況緊急需要儘快辦理的,市政府辦公機構可以要求請示單位補充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及採納情況。市政府辦公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轉徵求市司法行政部門意見時,可以要求請示單位將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及採納情況同步提供給市司法行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工作事項涉及法律事務,按照規定應當組織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參與辦理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遵照辦理。
  市政府工作事項涉及重大疑難法律事務,需要市司法行政部門參與辦理的,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參與辦理。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承辦市政府工作事項或者開展本單位職責範圍內工作事項,涉及重大疑難法律事務的,可以直接邀請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並按規定支付費用。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採用電話、電子郵件、書面通知等方式委託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參與辦理相關法律事務。
  第二十五條 接受委託的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應當按照要求認真參與辦理相關法律事務。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應當對提出的法律意見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臨時聘請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之外的其他律師、專家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費用支付事宜,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執行。
  第二十七條 政府立法、行政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執法、政府契約的立法審查、合法性審查(審核)、法制審核等工作和市政府行政複議、訴訟、仲裁案件的委託代理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檔案執行。

第四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內部法律顧問的考核評價按照公務員年度考核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建立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考核機制,具體由市司法行政部門予以落實。考核結果作為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續聘、解聘的重要依據。
  市司法行政部門對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進行考核,應當制定考核方案,明確考核指標,公平公正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根據本辦法接受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委託,參與辦理法律事務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的,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應當對其進行服務評價並按年度反饋給市司法行政部門。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建立健全本單位法律顧問工作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各區政府法律顧問管理工作,可以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3年10月31日印發

政策解讀

為便於理解《廣州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的主要內容,切實做好《辦法》的理解適用和實施工作,現就《辦法》的制定背景和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檔案制定的背景
  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是保障依法決策、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要求。自2016年起,市政府按照黨中央統一部署,積極推行法律顧問制度,逐步建立了以市司法行政部門人員為主體,吸收法學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市政府法律顧問全面參與我市政府立法,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等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政府契約合法性審查,行政複議、訴訟、仲裁案件辦理,政府法制課題研究和評審等法律事務,為提高我市依法行政水平提供堅實保障。
  為了加強市政府法律顧問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市政府法律顧問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中的作用,制定科學有效的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管理辦法十分必要。
  二、檔案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32條,包括總則、組織管理、工作程式、考核評價、附則等內容。
  (一)明確了市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辦法》第四條規定了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具體負責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二)明確了市政府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
  《辦法》第九條明確了市政府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第十條至第十二條明確了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的選聘程式、權利、義務等,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明確了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的解聘、責任追究等事項,進一步強化外聘法律顧問管理和服務。
  (三)明確了市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程式
  《辦法》第三章規定了市司法行政部門以集體名義發揮市政府法律顧問作用,明確市司法行政部門參與辦理涉及法律事務的市政府工作事項的基本程式,特別是強調市司法行政部門和各單位法治工作機構要發揮各自作用,相互協調配合,為市政府行政決策工作做好法治保障;規定了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參與工作的方式方法。
  (四)明確了對市政府法律顧問的考核評價
  《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對市政府內部法律顧問、外聘法律顧問的考核評價工作作出規定。市政府內部法律顧問的考核評價按照公務員年度考核管理規定執行,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的考核評價由市司法行政部門予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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