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清遠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司法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遠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15日
  • 發布單位: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應堅持以事前防範、事中控制為主,事後補救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室依照本辦法開展市政府法律顧問管理工作,指導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市政府法律顧問室設在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負責日常事務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分專職法律顧問和外聘法律顧問。
市政府專職法律顧問以司法行政機關內部專門從事法律事務工作人員為主,按照《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
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吸收專家和律師,通過兼職方式參與,以所在單位名義開展法律顧問工作。
第五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室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購買政府法律顧問助理服務。市政府法律顧問助理,協助市政府法律顧問室處理法律顧問工作。
市政府法律顧問室根據工作需要,經市政府同意,可以臨時聘用市政府法律顧問之外的其他律師、專家或者律師事務所處理相關法律事務,並支付合理報酬。
第六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報酬按聘用契約支付,從事的立法、訴訟、仲裁、執行案件及其他專項法律事務的費用,按契約約定另行支付。
市政府法律顧問助理報酬,按契約約定支付,在法律顧問助理協助開展的法律事務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二章 工作職責和標準
第七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職責:
(一)為重大行政決策、重要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
(二)為市政府立法和制定、審查規範性檔案提供法律意見;
(三)代理行政複議、訴訟、仲裁、執行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四)參與重大項目的洽談,協助草擬、修改、審查重要的法律文書;
(五)審查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契約;
(六)參與處理涉及法律事務的重大突發性、群體性事件;
(七)完成市政府及市政府法律顧問室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八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開展審核審查應堅持以下標準:
(一)是否屬於市政府的職權範圍;
(二)是否符合法定程式;
(三)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符;
(四)是否與國家、省及我市現行的規範性檔案或其他規定協調、銜接;
(五)是否存在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而違反行政適當性等問題;
(六)是否存在其他法律問題或風險。
第三章 外聘法律顧問管理
第九條 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由市政府法律顧問室按照公開、公正、擇優原則組織選聘,報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實行聘期制,聘任期限一般為五年,由市政府頒發聘書,並在本地主要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十條 擔任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的專家、律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擁護中國共產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忠於憲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二)擔任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的專家,應當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等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和經驗,律師應當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和較強的專業領域法律能力;
(三)嚴格遵紀守法,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律師行業協會的行業處分;
(四)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二)根據工作需要,並經市政府法律顧問室同意查閱相關資料;
(三)參加有關重要契約(協定)談判和其他經濟貿易談判,參與處理有關法律事務,聽取有關單位的工作匯報;
(四)獲得法律顧問工作報酬和開展法律顧問工作的便利條件;
(五)有合理理由申請提前解聘;
(六)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履行以下義務:
(一)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忠於職守,維護市政府合法權益;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保密義務在聘任結束後仍應履行;
(三)認真完成法律顧問工作,提供的法律服務具備應有的質量水準,全面告知辦理事項的法律風險,不得作出不恰當表述或虛假承諾;
(四)在聘任期間,本人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託,辦理與市政府有利害關係的法律事務,所在單位受理業務,應當進行利益衝突審查,不得違反規定受理與市政府有利益衝突的業務;
(五)不得利用市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從事與法律顧問工作無關的社會活動;
(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規定,履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在聘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身份條件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內容,情節嚴重或通報後不予改正的;
(三)因個人原因無法勝任法律顧問工作的;
(四)不履行或不能達到法律顧問工作職責標準的;
(五)有嚴重損害市政府利益、形象和聲譽行為的;
(六)無正當理由,兩次以上不參加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會議或者不按時提供法律意見的;
(七)不參加市政府法律顧問室組織的考核評價,或考核評價結果等次為“不合格”的;
(八)其他不適合擔任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的情形。
違反前款第(一)、(二)、(五)項予以解聘的,將作為以後聘任法律顧問的重要考量依據。
第十四條 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在聘用期間,違反規定,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市政府有權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十五條 市政府議事決策事項涉及法律事務的,按照政府工作規則和相關工作程式轉交市政府法律顧問室處理。
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應當先交由市政府法律顧問室審核。
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法律事務,由其負責法律事務的機構處理。
第十六條 市政府各部門應當配備法律顧問及明確法律顧問工作職責。屬於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已設定專門從事法律事務機構的,由專門從事法律事務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設定專門從事法律事務機構的,由專職或外聘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查並由部門依法確定。
第十七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有關部門應充分聽取和採納,不予採納的,應向市政府法律顧問室說明理由。
市政府法律顧問辦理的法律事務,有關部門應提供全面、真實的資料和信息,需要配合協調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八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可以通過書面意見、會議討論、參與談判、評估論證、接受委託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務。
交辦給市政府法律顧問室的法律事務,除特殊緊急事項外,辦理時間應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室出具的法律意見,應當加蓋公章。
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提交的法律意見,必須由顧問本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十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室應對法律顧問選聘及工作檔案規範管理,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單位應對本單位辦理的法律顧問工作檔案規範管理。
市政府法律顧問室應結合管理實際需要,有序開展法律顧問工作信息化建設。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室應有計畫組織或委託外聘法律顧問所在單位組織培訓交流與理論研討活動,共同提高法律顧問隊伍的服務水平。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應定期向市政府法律顧問室報告和備案法律顧問工作情況,市政府法律顧問室應定期向市政府報告法律顧問工作情況。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室按照規定負責對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履職情況、工作成果、檔案管理等進行考核,考核等級分優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結果作為聘任的考量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健全法律顧問工作機制。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4日。《清遠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規則》(清府辦〔2013〕15號)同時廢止。

解讀

現就《清遠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辦法》解讀如下:
、修訂背景及依據
《清遠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規則》(清府辦﹝2013﹞15號)施行期間,對市政府法律顧問管理,以及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發揮了積極作用。結合管理實際需要,修訂形成《清遠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辦法》(清府辦﹝2020﹞24號)。
修訂依據:《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粵辦發﹝2016﹞30號)、《中共清遠市委辦公室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清辦發﹝2017﹞12號)、《廣東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粵府令第207號)等。
二、目標任務
提高政府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水平,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發揮政府法律顧問作用,為政府防範法律、經濟和社會風險,加快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
三、主要內容
(一)市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機制、原則;
(二)市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
(三)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擔任條件;
(四)市政府外聘法律顧問權利、義務、責任、解聘、考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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