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部門法律顧問工作試行辦法

《商業部門法律顧問工作試行辦法》在1988.04.16由商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業部門法律顧問工作試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88年04月16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4月16日
  • 頒布單位:商業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營商業,維護商業部門的合法權益,根據改革、開放、搞活的要求,結合商業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商業、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供銷社,以及各該部門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級商業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法律顧問工作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堅持法制原則,保障本單位以法治商,依法經商;
(二)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避免損害本單位的合法權益;
(三)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妥善解決商業經濟活動中的糾紛;
(四)堅持以本部門工作為主的原則,認真處理好商業法律事務。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各級商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設立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法制機構,配備必要的法制工作人員。
商業企業、事業單位可根據業務需要決定是否設立法律顧問機構,配備專職、兼職法律顧問,或外聘律師擔任法律顧問。
第五條 法律顧問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法定代表人監督本單位各職能部門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參與擬訂、修改或廢止涉及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章制度,並監督職能部門認真執行;
(三)參與重大商業經濟活動和經營決策,向法定代表人提供法律諮詢,保證商業管理和經營活動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規定;
(四)參與重要的商業經濟、技術談判和簽約;
(五)負責或指導商業經濟契約管理工作,協助清理債權、債務;
(六)提出處理責任事故、違法違紀行為以及其他重大事件的法律依據;
(七)受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其參加訴訟和非訴訟活動;
(八)草擬、審查各類法律事務文書,建立法律事務處理情況檔案,完善工作制度;
(九)宣傳社會主義法制,配合有關部門普及法律常識,培養法律人才;
(十)辦理與商業管理和經營活動有關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六條 法律顧問機構是所在單位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職能機構,在法定代表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並定期向其匯報工作情況。
法律顧問機構應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法制機構和當地法制機關的業務指導,並定期向其匯報工作。
第七條 各法律顧問機構可以根據自己的條件,建立相互之間的協作關係。
第三章 人員及其權利、義務
第八條 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敢于堅持原則,熟悉業務,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熱愛商業法律顧問工作,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從事法律顧問工作:
(一)高等院校法律專業畢業,在本單位工作一年以上的;
(二)具有商業經濟專業職務,熟悉經濟法規的;
(三)從事多年商業管理或經營工作並具有大專以上或同等文化程度,經過半年以上法律知識培訓,確已掌握與商業有關的法律知識的;
(四)有法律教學、研究或司法實踐經驗的;
(五)具有商業管理或經營經驗,有一定的經濟法制工作實踐,取得律師資格,或具有相當律師工作能力的。
其他條件相當,尚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根據單位的需要,可先調入法律顧問機構工作,待進行法律專業培訓後,根據情況委任(聘任)為單位的法律顧問。
第九條 法律顧問的主要權利是:
(一)有權對法定代表人簽發的涉及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檔案的合法性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對上級主管部門管理的合法性提出意見和建議;如與法定代表人或上級主管部門發生爭議,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二)有權了解本單位或下屬單位的經營情況,列席經理擴大會議(店務會議)和經營決策會議;
(三)根據工作需要,經法定代表人批准,有權調閱本單位或下屬單位的有關檔案、記錄、報表、賬目和其他資料;
(四)依法參加訴訟或非訴訟活動時,有權向本單位或下屬單位及個人調查、取證;
(五)有權制止本單位職能部門或下屬單位的違法活動,當制止無效時,有權向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反映情況;
(六)經過授權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法律顧問的主要義務是:
(一)深入實際,熟悉和掌握本單位或下屬單位的經營管理狀況和存在的問題;
(二)維護法律的尊嚴,同違法行為作鬥爭;
(三)遵紀守法,抵制不正之風;
(四)嚴守國家機密、企業經營秘密和個人隱私;
(五)對依照職責和權利所實施的行為負有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經常學習法律和商業經濟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十一條 法律顧問由本單位委任(聘任)。設定法律顧問機構或配備法律顧問應報上級主管部門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在商業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從事法制工作(含法律顧問工作)的,按行政幹部管理,享受行政幹部待遇。國家如有新的規定,按新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商業企業和地方供銷合作社經濟法律專業人員的職務系列,按照國家經委職稱改革工作辦公室下達的《關於企業經濟法律專業人員納入經濟專業職務系列的實施意見》執行。
第十四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對忠於職守,工作有顯著成績的法律顧問,要給予獎勵;對工作不負責任,甚至參與違法活動的法律顧問,要進行處罰,直至提請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取消其法律顧問資格。
第四章 外聘律師
第十五條 凡外聘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單位,可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與之簽訂聘請契約。契約主要包括職責許可權、具體任務、工作方式、聘任期限、付酬辦法、違約責任以及就特殊事項訂立的專門條款等。
第十六條 外聘律師與聘用單位是平等的權利義務關係。法律顧問機構開展工作時,要與外聘律師互相配合、協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糧食廳(局)和供銷合作社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報商業部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商業部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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