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辦法

《商業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辦法》在1992.01.18由商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業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01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1月18日
  • 頒布單位:商業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商業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制度,更好地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商業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企業經營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類商業(包括糧食、供銷社商業,下同)企業。
第三條 商業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是商業法制的組成部分,是商業企業依法經商的重要保證。各級商業主管部門和企業要把法律顧問工作列入領導工作的議事日程。
第四條 商業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為企業經營和管理服務;
(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三)事前參與,事中監督,事後補救;
(四)立足本單位,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章 法律顧問機構
第五條 法律顧問機構是所在單位處理法律事務的職能部門,在法定代表人領導下開展工作,直接對法定代表人負責。
第六條 各級商業主管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管理和指導所屬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
第七條 商業企業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單獨設立法律顧問機構,也可以由若干企業聯合設立共用的法律顧問機構,或者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設立統一的法律顧問機構。
第八條 企業法律顧問機構可稱為法律顧問室或法律事務室。
第九條 法律顧問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所在單位的重大經營、管理決策,向法定代表人提供決策的法律依據或諮詢意見;
(二)參與本單位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清理,監督有關部門依法辦事;
(三)參與重要的商業經濟、技術談判和簽約活動;
(四)負責或指導商業經濟契約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契約管理制度;
(五)草擬、審查各類法律文書,建立法律事務處理檔案;
(六)接受法定代表人委託,參與訴訟及調解糾紛、解決爭議等非訴訟活動;
(七)提供處理違法亂紀行為及其他重大事件的法律依據和諮詢意見;
(八)接受本單位各職能部門或職工個人的法律諮詢;
(九)配合有關部門普及法律知識、進行幹部職工法制培訓;
(十)法律、法規規定和企業章程決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設定法律顧問機構、配備法律顧問人員應報上級主管部門的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法律顧問機構應當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工作。
第十二條 各法律顧問機構可以建立相互間的協作關係。
第十三條 法律顧問機構接受外單位委託辦理法律事務時,其許可權和報酬依照雙方約定。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章 法律顧問人員
第十四條 商業企業法律顧問人員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掌握法律法規知識,熟悉商業工作。
凡符合上述要求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商業幹部職工,均可擔任本單位的法律顧問:
(一)具有大學法律專科(含法律專業證書班)畢業以上學歷,或取得中華全國律師函授中心頒發的從事法律顧問等工作推薦書,並在本單位工作一年以上的;
(二)具有商業專業經濟職務,熟悉經濟法律、法規,並有一定法律基礎知識的;
(三)從事商業經濟管理或經營業務工作多年,具有中專以上學歷,並經過半年以上法律專業知識培訓,掌握了一定法律知識的;
(四)有多年法律教學、研究與司法實踐經驗的;
(五)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的;
(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顧問資格的。
第十五條 法律顧問人員由本單位聘請,並經省級商業主管部門依前條的規定進行統一審核,合格者,發給其《商業企業法律顧問證》。
第十六條 《商業企業法律顧問證》由商業部統一印刷,省級商業主管部門核發。
法律顧問人員被解聘或調離原單位的,發證單位要將其《商業企業法律顧問證》收回。
法律顧問人員持《商業企業法律顧問證》有權在參加訴訟活動或非訴訟活動時向商業部門的有關單位調查、取證。各商業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廣大商業幹部職工應給予協助。
第十七條 法律顧問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出席或列席企業及企業管理委員會召開的有關經營決策和其他可能涉及到法律事務的會議;
(二)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查閱本單位或下屬單位的有關檔案、記錄、報表、帳目等資料;
(三)有權參與訂立或審查企業重大經濟協定、契約等法律文書;
(四)依法參加訴訟或非訴訟活動時,有權向單位及個人調查、取證;
(五)有權制止本單位或下屬單位的違法活動,當制止無效時,有權向上級主管機關反映情況並要求答覆;
(六)有權參加法律培訓或購買必要的法律檔案和書籍;
(七)法定代表人授予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法律顧問人員應當遵紀守法,公正無私,自覺維護法律尊嚴,同違法亂紀行為作鬥爭;深入實際,聯繫民眾,不斷充實和更新法律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十九條 法律顧問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在法定代表人授權和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內行使權利,嚴禁借法律顧問名義謀取私利;
(二)對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事項,必須認真辦理,如因玩忽職守或超出授權範圍而給企業或他人造成損害時,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凡涉及國家機密、企業機密或公民個人隱私的,必須嚴守秘密。
第二十條 對企業中的專職法律顧問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關於企業經濟法律工作專業人員納入經濟專業職務系列實施意見》規定的任職條件,聘任相應的經濟專業職務。
第二十一條 法律顧問人員不稱職的,本單位可以解聘,並通過其直接主管部門報省級商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對忠於職守,工作有顯著成績的法律顧問人員,要給予獎勵;對工作不負責任,甚至參與違法活動的法律顧問人員,要進行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並報商業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各商業主管部門及各商業團體、事業單位設立法律顧問機構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商業部政策法規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六日商業部發布的《商業部門法律顧問工作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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