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區人民政府發布關於法律顧問工作的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景山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石景山區人民政府
石景山區人民政府發布關於法律顧問工作的暫行辦法。
石景山區人民政府發布關於法律顧問工作的暫行辦法。石景山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意見》要求,結合...
東城區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辦法是東城區政府發布的暫行辦法。東城區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促進東城區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各項事業依法有序進行,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開展法律顧問工作,適用本規定。法定授權組織、各類開發區(園區)管理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開展法律顧問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為本級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機構,主管法律顧問...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機制。具體工作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機構承擔。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為本級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機構,主管本級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負責處理本級人民政府法律事務...
(三)遵守法律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嚴守國家機密和企業經營秘密。(四)及時向廠長(經理)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工作。第十條 企業法律顧問機構負責人和法律顧問,由企業按照幹部管理辦法任免或聘任。企業法律顧問的職稱暫按經濟...
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2014年9月底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2014年12月底前,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並組織開展活動。省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加強對全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調。附屬檔案: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山東...
第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的各行政主管部門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可以依照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商業部門法律顧問工作試行辦法》在1988.04.16由商業部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營商業,維護商業部門的合法權益,根據改革、開放、搞活的要求,結合商業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
第四條 縣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縣政府法律顧問的遴選聘任和日常管理工作。縣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配合縣政府法制機構做好縣政府法律顧問的選聘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所需經費列入縣政府辦公室部門預算統籌安排。第...
政府法律顧問包括內部法律顧問和外聘法律顧問,內部法律顧問原則上應當從本單位公職律師中選任,外聘法律顧問可以從律師、法學專家及律師事務所中選聘。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為本級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機構,其他政府部門法制...
第二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應堅持以事前防範、事中控制為主,事後補救為輔的原則。第三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室依照本辦法開展市政府法律顧問管理工作,指導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市政府法律顧問室設在市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