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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提高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法律服務需求,提升城市軟實力,促進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
法律、
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法律服務的平台建設、服務提供與促進,以及相關保障、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法律服務,是指為滿足各類主體在社會公共生活領域的法律服務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務設施、服務產品、服務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服務,主要包括法治宣傳教育、法律諮詢、法律查詢、法律援助、人民調解、居(村)法律顧問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律師、公證、司法鑑定、仲裁、調解等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
第三條(基本原則)
本市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建立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慧型精準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整合最佳化各類法律服務資源,創新服務內容、形式和供給模式,促進共建共享,提升服務效能。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法治政府建設規劃,制定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政策措施,提高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協調推進本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監督、管理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基本公共法律服務的提供,並對有關公共法律服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公安、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教育、文化旅遊、農業農村、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公共法律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街鎮、居村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為轄區內基本公共法律服務提供保障。
居(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協助開展公共法律服務相關工作。
第七條(群團組織責任)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群團組織結合各自職責,做好聯繫、服務對象的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第八條(行業協會責任)
律師、公證、司法鑑定、仲裁、調解等法律服務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業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服務人員開展公共法律服務活動。
第九條(社會參與)
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服務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社會責任,提供公益法律服務。鼓勵和支持其他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提供公益法律服務。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公共法律服務公益宣傳,介紹公共法律服務內容、形式和獲取渠道,提高社會公眾對公共法律服務的知曉率,為公共法律服務工作開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務平台建設
第十條(平台範圍)
本市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網路平台、熱線平台,推進線上線下服務融合發展,提高公共法律服務質量和效能。
第十一條(實體平台)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包括市、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街道(鄉鎮)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居(村)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以及其他公共法律服務場所。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應當設定清晰醒目的統一標識,方便社會公眾獲取公共法律服務。
第十二條(公共法律服務中心)
市、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建設本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提供下列公共法律服務:
(一)法治宣傳教育;
(二)法律諮詢服務;
(三)法律援助服務;
(四)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信息查詢;
(五)其他公共法律服務。
有條件的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可以提供律師遠程視頻會見服務。
第十三條(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室)
街道(鄉鎮)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居(村)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提供下列公共法律服務:
(一)與居民、村民相關的法治宣傳教育;
(二)家事、侵權、債務、相鄰關係、物業管理等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諮詢服務;
(三)人民調解服務;
(四)其他公共法律服務。
區司法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結合實際需要,在樓宇、園區等區域內設立公共法律服務場所,提供法治宣傳教育、法律諮詢、糾紛調解等公共法律服務。
第十四條(網路平台)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建設本市公共法律服務網路平台,與“一網通辦”平台和移動客戶端對接,提供線上法律諮詢、法律查詢、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信息查詢、法律援助申請、公證辦理等公共法律服務。
第十五條(熱線平台)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建設本市“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平台,與“12345”市民服務熱線加強業務銜接,提供全天24小時法律諮詢服務。
第十六條(無障礙服務)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設定無障礙設施,為殘疾人、老年人等提供必要的無障礙服務,優先辦理相關事項。
公共法律服務網路平台、熱線平台應當符合相關無障礙設計標準,提供無障礙信息傳播與交流服務。
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務
第十七條(事項清單)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編制本市基本公共法律服務事項清單,向社會公布基本公共法律服務項目、服務對象、服務內容、獲取渠道等信息,推進基本公共法律服務標準化。
第十八條(法治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普法責任制,開展以憲法、民法典等為主題的集中法治宣傳教育,加強普法宣傳與新媒體融合,深化普法宣傳主題活動。
區司法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品牌陣地,培育品牌活動,推進城鄉公益性普法宣傳全面有效均等覆蓋。
第十九條(法律諮詢服務)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託公共法律服務平台,提供有關法律問題解答,法律援助、律師、公證、司法鑑定等法律服務指引,糾紛化解法律途徑引導等法律諮詢服務。
第二十條(法律查詢服務)
本市建立城市法規全書套用系統,提供地方性法規、浦東新區法規、政府規章等地方立法的查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法律服務機構、人員信息查詢)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提供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的基本信息以及執業、獎懲、業務、社會服務、信用等信息的查詢服務。
第二十二條(法律援助服務)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本市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按照本市低收入困難家庭申請專項救助經濟狀況認定標準執行。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外,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軍人軍屬、未成年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案件,納入法律援助範圍。
本市加強法律援助工作與公證、司法鑑定的銜接,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公證、司法鑑定費用減免制度。
第二十三條(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組織根據當事人申請,就涉及家事、侵權、債務、相鄰關係、物業管理等民間糾紛進行調解。人民調解組織知悉糾紛,但當事人未申請人民調解的,可以主動與當事人聯繫,告知、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化解糾紛。
第二十四條(居村法律顧問)
本市健全居(村)法律顧問制度,實現居(村)法律顧問全覆蓋,為居民、村民就近提供法治宣傳教育、法律諮詢、糾紛調解等公共法律服務,協助居(村)民委員會提高城鄉社區治理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五條(重點對象保障)
基本公共法律服務應當優先向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收入群體等特殊群體和軍人軍屬、退役軍人等優撫對象提供。
第四章 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
第二十六條(服務領域)
鼓勵和支持律師、公證、司法鑑定、仲裁、調解等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為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營商環境最佳化、生態環境保護、重大風險預防化解等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十七條(律師法律服務)
鼓勵和支持律師參與重大工程、重大項目,出具法律意見,為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法律服務。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工商業聯合會、有關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律師、律師事務所為有需求的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法治宣傳教育、法律諮詢等服務,幫助其完善治理結構,健全管理制度,防範法律風險。
第二十八條(公證服務)
公證機構應當推進公證服務方式的規範化、科學化,最佳化線上公證業務辦理流程,對於法律關係簡單、事實清楚、無爭議的公證事項,通過證明材料清單管理、告知承諾、數據共享、線上服務等方式,為當事人提供通暢便捷、優質高效的公證服務。
第二十九條(司法鑑定服務)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能力建設,組織開展司法鑑定人業務培訓,推動提升司法鑑定機構的公益屬性。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通過線上服務、便民諮詢等方式,提高司法鑑定便利化水平。
第三十條(仲裁服務)
鼓勵本市仲裁機構發展線上仲裁、智慧仲裁,完善仲裁規則,最佳化仲裁程式和工作流程,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商事爭議解決服務。
支持本市仲裁機構採取調解、談判促進、專家評審以及當事人約定或者請求的其他與仲裁相銜接的方式,化解糾紛。
第三十一條(大調解工作格局)
本市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司法調解優勢互補、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的大調解工作格局,引導當事人優先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糾紛。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推動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發展,提供投資、金融、房地產、技術轉讓、智慧財產權、國際貿易、國際商事等領域的糾紛調解服務。
鼓勵律師和依法設立的律師調解組織,參與調解活動,為當事人提供調解服務。
第三十二條(政府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
本市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重大決策、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工作機制,提高行政機關依法履職能力。
第三十三條(應急法律服務保障)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法律服務應急保障機制。鼓勵律師、公證、司法鑑定等行業協會組建專業團隊,建立快速通道,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提供及時、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務。
第五章 高水平國際化法律服務
第三十四條(國際法律服務中心建設)
本市推動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法律服務中心建設,通過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建設浦東新區高能級現代法律服務引領區、虹橋國際中央法務區,推進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不斷提升法律服務的能級和水平,服務保障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第三十五條(亞太仲裁中心建設)
本市推進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建設,培育國內引領、國際知名的仲裁機構,最佳化國際爭議解決平台功能,提升上海仲裁的國際影響力、公信力和競爭力。
鼓勵本市仲裁機構開展涉外仲裁業務,聘請境外仲裁專業人員擔任決策機構組成人員、仲裁員、調解員和工作人員。
鼓勵境外仲裁機構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等國家規定的本市特定區域設立業務機構,開展國際投資、海事、商事等涉外仲裁業務。
第三十六條(浦東新區法律服務引領區建設)
本市支持和推進浦東新區高能級現代法律服務引領區建設,集聚律師、公證、司法鑑定、仲裁、調解等法律服務資源,探索創新相關管理措施,服務保障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
第三十七條(虹橋國際中央法務區建設)
本市支持和推進面向長江三角洲、輻射全國、聯通國際的虹橋國際中央法務區建設,集聚符合區域產業經濟發展業態的法律服務機構,構建服務融合、智慧型精準的法律服務功能平台,服務保障虹橋國際開放樞紐建設和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戰略。
第三十八條(涉外法律服務能力建設)
本市支持和推進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加強涉外法律服務機構和平台建設,提高涉外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推動完善本市律師事務所與境外律師事務所合作機制,推進本市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試點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外律師事務所聯營試點工作。
鼓勵和支持本市律師事務所、仲裁機構等法律服務機構發展境外法律服務,通過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等方式,開拓境外法律服務市場,服務涉外經濟貿易活動。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九條(經費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法律諮詢、法律援助、人民調解、居(村)法律顧問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落實公共法律服務平台建設、運行、管理等經費,並建立基本公共法律服務經費保障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第四十條(政府購買服務)
本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參與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務。政府購買基本公共法律服務的具體範圍和內容,按照規定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並依法予以公開。
第四十一條(人才保障)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保障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崗位和人員配備,最佳化公共法律服務隊伍結構。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部門建立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務人才培養機制,建設公共法律服務人才教育培養基地。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相關行業協會培養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建立和完善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儲備庫。
第四十二條(扶持與便利)
符合條件的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服務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人才引進、社會保障、出入境證件辦理等方面享受相應的扶持與便利政策。
赴本市參加仲裁活動、商事調解的外籍仲裁員、調解員、當事人、代理人、證人等,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出入境證件辦理便利。
第四十三條(信息共享與支持)
公安、市場監管、民政、規劃資源、房屋管理等部門應當依託本市大數據資源平台,依法共享人口、法人、婚姻、收養、不動產登記、房屋交易等相關信息,為公共法律服務提供支持。
第四十四條(長三角協作)
本市推動長江三角洲區域公共法律服務政策共商、機制共建、平台共用、資源共享,簡化、最佳化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跨區域執業行政審批程式,推動跨區域公共法律服務信用體系建設。
第四十五條(考核評價)
本市將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納入法治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定期對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進展、成效及保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評估,有關檢查和考核評估結果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參考依據。
第四十六條(服務質量考評)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定期對公共法律服務平台、服務人員的服務質量進行考核評價。
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邀請社會公眾、服務對象對公共法律服務平台、服務人員的服務質量提出意見建議,作為考核評價和提升服務質量的參考依據。
第四十七條(監管機制)
本市建立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務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機制。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法律服務的監管,強化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管理,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健全完善信用監管機制。
律師、公證、司法鑑定、仲裁、調解等法律服務行業協會應當督促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遵守執業規範,健全完善行業懲戒機制。
第四十八條(違法違規行為處理)
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存在違反職業道德或者執業規範、牟取不正當利益、欺騙誤導服務對象等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行業規範進行處理,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九條(行政責任)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公共法律服務及相關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一、制定背景
公共法律服務是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基礎性、保障性工作。近年來,本市以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慧型精準為目標,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公共法律服務不斷提質增效,但也存在著公共法律服務資源整合不充分,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作用發揮不夠等問題。為進一步提升本市公共法律服務能級,有必要通過制定《辦法》,完善體制機制,整合最佳化資源,加強保障監督,提升服務效能,不斷增強人民民眾對公共法律服務的獲得感、幸福感,助力提升城市軟實力。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五十條,包括總則、公共法律服務平台建設、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高水平國際化法律服務、保障與監督、附則。主要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確公共法律服務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
《辦法》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在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開展公共法律服務工作方面的職責,並對有關群團組織、行業協會責任以及社會參與作出規定。(第四條至第九條)
(二)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平台建設
公共法律服務平台建設是推進公共法律體系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目前本市已經建成“三橫四縱”的公共法律服務平台,“三橫”即實體、網路和熱線平台,“四縱”即市、區、街鎮和居村四級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為精準匹配公共法律服務資源,《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全面梳理和明確公共法律服務實體、網路、熱線平台的服務內容,特別是明確四級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功能,推進公共法律服務資源科學布局、均衡配置和最佳化整合,方便社會公眾獲取。(第十條至第十六條)
(三)明確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內容和規範
為保障人民民眾享受普惠性、公益性公共法律服務,最佳化基本公共法律服務供給,《辦法》明確了法治宣傳教育、法律諮詢、法律查詢、法律援助、人民調解、居(村)法律顧問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內容和規範,以及重點服務保障對象。(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五條)
(四)促進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
為促進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發展,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能級,《辦法》立足近年來本市在律師、公證、司法鑑定、仲裁、調解等領域的相關特色亮點工作,著眼未來發展要求,明確具體舉措:一是鼓勵和支持律師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助力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二是推進公證便企利民服務,為當事人提供通暢便捷、優質高效的公證服務;三是加強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能力建設,提升服務水平;四是鼓勵本市仲裁機構發展線上仲裁、智慧仲裁,提供優質高效商事爭議解決服務;五是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推動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發展;六是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制度,提高行政機關依法履職能力;七是建立公共法律服務應急保障機制,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提供及時、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務。(第二十六至三十三條)
(五)推進高水平國際化法律服務
為發揮法律服務在服務國家戰略、促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等方面的保駕護航作用,《辦法》提出本市推動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法律服務中心建設,通過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建設浦東新區高能級現代法律服務引領區、虹橋國際中央法務區,推進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不斷提升法律服務能級和水平,服務和保障“五個中心”建設以及浦東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等國家戰略。(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
(六)健全保障與監督機制
為保障公共法律服務工作有效開展,《辦法》明確了經費保障、購買服務、人才保障、信息共享等相關保障措施,並將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納入法治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加強督促檢查和考核評估。此外,《辦法》通過對公共法律服務平台、服務人員服務質量進行考核評價,建立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加強監督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