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公共法律服務促進和保障辦法
(2023年2月8日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打造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法律服務促進和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法律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為滿足各類主體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法律服務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務設施、服務產品、服務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服務,主要包括法治宣傳教育、法律諮詢、法律查詢、法律援助、人民調解、村(社區)法律顧問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律師、公證、司法鑑定、仲裁、商事調解等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
第三條 公共法律服務應當堅持黨的領導,遵循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則,建立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慧型精準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的統籌,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公共法律服務統籌協調機制,研究和部署公共法律服務發展規劃編制、政策銜接、財政保障、平台建設、標準制定、服務運行等工作,實現公共法律服務資源高效配置。
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按照職權做好本行政區域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配合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做好相關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第五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實施本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發展規劃,統籌全市公共法律服務資源配置,指導、監督、管理和協調推進全市公共法律服務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商務、退役軍人事務、市場監管、信訪、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公共法律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法學會等團體按照各自職責,參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通過投資、捐贈財物、資助項目、贊助活動、設立公益基金和提供產品、服務等形式,支持公共法律服務事業。捐贈財產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等媒體應當依法開展公共法律服務公益法治宣傳,介紹公共法律服務內容、形式和獲取渠道,提高社會公眾對公共法律服務的知曉率,為公共法律服務工作開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務平台
第七條 公共法律服務平台包括實體平台、網路平台、熱線平台。
第八條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包括市司法行政部門設定的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設定的鎮街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和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等。全市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工作規範由市司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可以獨立設定,也可以依託其他場所設定。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可以依託法律援助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單位的場所設定,鎮街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可以依託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司法所或者其他場所設定,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可以依託村(居)民委員會的辦公場所、黨群服務中心等場所設定。
第九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服務事項清單和服務指南。
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鎮街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和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的公共法律服務事項清單和服務指南。
公共法律服務事項清單和服務指南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提供以下法律服務:
(一)法治宣傳教育、法律諮詢、法律查詢、法律援助、調解等服務;
(二)律師辯護和代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公證、司法鑑定、行政複議、仲裁等法律事務辦理的指引服務;
(三)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和監所遠程視頻探視等司法行政其他相關業務的諮詢、指引服務;
(四)其他法律服務。
第十一條 鎮街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提供以下法律服務:
(一)法治宣傳教育、法律諮詢、法律查詢、法律援助、調解等服務;
(二)律師辯護和代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公證、司法鑑定、行政複議、仲裁等法律事務辦理的指引服務;
(三)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和救助幫扶途徑等司法行政其他相關業務的諮詢、指引服務;
(四)組織協調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和村(社區)法律顧問為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務;
(五)其他法律服務。
第十二條 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主要提供法治宣傳教育、法律諮詢、法律查詢、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並做好村(社區)法律顧問銜接工作。
第十三條 本市公共法律服務網路平台、熱線平台應當加強與上級部門的網路平台、熱線平台對接。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統籌組織律師、公證員、司法鑑定人等法律服務人員通過網路平台、熱線平台向社會公眾提供優質、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務。
第十四條 公共法律服務平台應當與政府公共服務、訴訟服務、檢察服務、緊急求助等公共服務熱線建立協作聯動機制,提升協同處理能力。
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和其他社會機構與行業協會商會、行政執法單位等合作,設立導辦代辦公共法律服務共建平台,整合社會資源,拓寬公共法律服務渠道,創新公共法律服務供給模式。
第十五條 本市推動建設高水平對外開放門戶和規則銜接機制,在中心城區、翠亨新區等重點區域建設法律服務集聚區,集中提供法治宣傳、法治研究、法治教育、智慧法務、法治文化交流等法律服務,持續營造和最佳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法律服務集聚區建設應當堅持專業化、國際化、市場化方向,推動線下聚合與線上融合相統一,創新法律服務模式,加強涉外法務建設,深化與港澳法務交流合作,提升區域法治競爭力和影響力。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需要研究制定措施,在人才保障、財政補貼、租金減免、法律科技研發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提供優惠便利,引進高端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教育培訓機構、法律科技企業等,推動優質法律服務資源集聚發展。
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務
第十六條 基本公共法律服務應當向社會公眾無償提供。
第十七條 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誰執法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的要求,制定本單位的普法責任清單,並向公眾提供法治宣傳服務;按照新頒布法律法規規章明確的職責,制定專項普法責任清單,組織新頒布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普法責任清單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行政機關可以組織行政執法人員、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村(社區)法律顧問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參與普法活動,提升法治宣傳效果。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以案釋法工作制度,加強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發布工作,發揮典型案例的引導、規範、預防和教育功能。
第十八條 市、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當充分利用廣場、公園、車站、公共圖書館、文化場館等公共場所,以及公告欄、戶外廣告牌、電子顯示屏等公共設施,建設法治文化主題廣場、法治文化主題公園、法治文化長廊、法治宣傳櫥窗等法治文化宣傳教育場所和設施。
市、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可以建設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法治博物館、法治展覽館、法治體驗館等法治宣傳教育場館,開展公共法律服務和民眾性法治文化活動。
第十九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當依託公共法律服務平台,提供有關法律問題解答,法律援助、律師、公證、司法鑑定等法律服務指引,糾紛化解法律途徑引導等法律諮詢服務。
第二十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公共法律服務平台提供法律法規查詢以及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服務人員的基本信息以及執業、獎懲、業務、社會服務、信用等法律服務信息的查詢服務;通過法治地圖提供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名稱、地址、聯繫方式和導航等服務信息。相關法律服務信息應當及時更新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本市實施法律援助律師庫管理制度,根據案件不同類別組建法律援助專業服務團隊,探索創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方式,對重大疑難案件實行集體討論、全程跟蹤、重點督辦,提高案件辦理專業化水平,推進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利民機制,推進法律援助申請市域通辦,推動建立法律援助對象動態資料庫;完善證明事項核查工作機制和信用監管機制,推進法律援助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簡化法律援助申請手續,實現應援盡援;對有特殊困難的受援對象推行郵寄申請、上門受理等服務方式,逐步實現網上受理申請;開展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市通過信息共享和個人誠信承諾相結合的方式核查申請人的經濟困難狀況,動態調整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外,本市對以下法律援助申請免予經濟狀況審查:
(一)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被害人申請法律援助的;
(二)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案件、學生傷害事故案件和其他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案件,未成年人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
(三)流浪、乞討人員和75周歲以上老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
(四)因人身損害導致死亡或者重傷而追索賠償的。
第二十三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指導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配備專職人民調解員,負責轄區內相關調解工作。鎮街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配備不少於兩名專職人民調解員,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配備不少於一名專職人民調解員。
人民調解組織可以通過定期開展矛盾糾紛綜合分析評估和參與矛盾糾紛排查等工作,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發生,在矛盾糾紛調解過程中採取法、理、情相結合等方法,提高人民調解法律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條 本市健全村(社區)法律顧問制度,推動村(社區)法律顧問全覆蓋。由村(居)民委員會與律師事務所通過協商簽訂法律顧問聘任契約,由律師事務所指派符合條件的律師擔任村(社區)法律顧問,定期派駐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開展工作。
村(社區)法律顧問按照有關規定為村(社區)治理提供法律意見,為村(居)民提供法律諮詢,開展法治宣傳,參與人民調解等公共法律服務,以及履行聘任契約約定的服務。
第二十五條 基本公共法律服務應當優先向殘疾人、進城務工人員、老年人、未成年人、低收入群體等特殊群體,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提供。
第四章 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律師、公證、司法鑑定、仲裁、調解等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為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營商環境最佳化、生態環境保護、重大風險預防化解等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十七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工商業聯合會、有關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律師、律師事務所為有需求的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法治宣傳教育、法律諮詢等法律服務,幫助其完善治理結構、健全管理制度、防範法律風險。
鼓勵律師自主開展或者參與家庭和諧建設、婦女兒童老人的權益保障、親職教育等領域的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提供法治宣傳教育、法律諮詢、家事調解等法律服務。
鼓勵律師協助行政機關開展信訪工作、重大突發案件處置、行政執法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全面推行公證事項證明材料清單制度,對密切關係民生的公證服務事項實行清單化管理,最佳化線上公證業務辦理流程服務,擴大服務覆蓋面。
公證機構建立公證服務事項容缺受理制度,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證明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但次要材料有欠缺的公證申請,申請人按照要求作出書面承諾後,公證機構應當先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補交期限。
第二十九條 支持公證機構與人民法院、銀保監分局等單位建立協作機制,推進公證參與司法輔助事務以及辦理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
鼓勵公證機構深化在服務民生、金融、產權保護、突發公共事件應對等領域的實踐,發揮公證的預防性司法制度職能作用,參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
行政執法單位及有關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引入公證參與行政執法、社會治理等活動,依法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司法鑑定管理制度,推動完善司法鑑定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建立管理、使用部門溝通交流平台,加強執業活動雙向監督。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能力建設,鼓勵司法鑑定機構開展科研活動,提高司法鑑定行業科研水平。
第三十一條 本市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司法調解優勢互補、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的大調解工作格局,引導當事人優先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推動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發展,提供投資、金融、房地產、技術轉讓、智慧財產權、國際貿易、國際商事等領域的矛盾糾紛調解服務。
市司法行政部門建立健全商事調解機制,建立商事糾紛快速處理平台,加強與人民法院、律師協會協調溝通,打造具有中山特色的商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
第三十二條 本市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管理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重大行政決策、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工作機制,提高行政機關依法履職能力。
支持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積極參與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裁決、調解、仲裁等法律事務。
第三十三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牽頭建立健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中山考區考務工作協調聯絡機制,市教育體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在考點學校設定和考試機位保障、供電和網路保障、治安管理和交通指揮協調、醫療救治和疫情防控等方面予以支持和配合,確保考務工作順利進行。
第三十四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法律服務機構,支持法律服務機構為本市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在通關一體化、跨區域貿易平台、產業技術、能源資源等領域開展國際合作,以及為涉外經濟貿易活動提供法律服務,開拓境外法律服務市場。在境內外國際貿易展會和重大經貿活動中,將涉外律師服務、公證服務、仲裁服務、商事調解等作為重要內容予以推介。
探索粵港澳大灣區不同法域間司法制度銜接和互相協助規則。
第三十五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推動完善本市律師事務所與境外律師事務所合作機制,鼓勵本市律師事務所引進涉外律師人才,支持粵港澳聯營律師事務所發展。
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市律師協會推動在本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積極探索香港和澳門律師參照內地律師的險種和標準在內地購買律師執業保險制度,充分發揮港澳律師法律服務專業,促進灣區涉外法律服務提升。
第三十六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統籌法律服務人才資源,通過成立法律服務團等方式,參與重大經貿活動、重大工程項目、重大突發事件等,為推動營商環境最佳化、重大風險預防化解等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商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重大經貿活動聘請律師和公證顧問制度。
探索在法治建設、服務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僑胞、金融證券、生態環境、智慧財產權等領域,把出具律師專業意見、公證法律文書作為特定市場經濟活動必備法律文書。
第三十七條 鼓勵運用新興媒體,拓寬公共法律服務渠道,創新公共法律服務供給模式,面向社會提供法治宣傳、法律諮詢、公共法律服務推介等服務。
鼓勵法律服務機構積極開展公共法律服務創新實踐項目,與企事業單位合作,研發、創新公共法律服務產品,打造特色法律服務品牌。
第三十八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法律服務應急工作機制,依法制定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單位為社會公眾提供專項應急公共法律服務,包括針對涉及突發事件相關法律問題開展專項法治宣傳,提供與突發事件相關的專項法律諮詢、調解、公證、司法鑑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以及促進復工復產、社會秩序恢復的其他法律服務。
第五章 保障與激勵
第三十九條 市、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及有關單位應當將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建設經費和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做好對平台建設、法治宣傳教育、法律援助、人民調解、村(社區)法律顧問、人才培養以及公證參與司法輔助、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參與其他特定公共法律服務等工作的經費保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應當符合政府採購相關規定。
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購買公共法律服務指導性目錄及分類支付公共法律服務的具體標準,並根據公共法律服務事項類型、承辦成本、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修訂,實行動態調整。
推動將密切關係民生的公證服務事項和法律援助案件公證、司法鑑定服務事項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給予經費保障和資金支持。
第四十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市科技、工業和信息化、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部門加強“中山智慧司法”信息化建設,綜合開發和運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現代信息技術,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與公共法律服務網路平台、熱線平台融合發展,實現功能互通、信息共享。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推動遠程視頻法律諮詢系統、小程式、法律服務智慧型自助終端設備等信息化公共法律服務設施、產品的開發和融合套用,向社會公眾提供優質、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務。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結合公共法律服務大數據的運用,預測法律服務需求發展趨勢和社會矛盾風險,提高公共法律服務質量和效能。
第四十一條 本市建立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制度,由市司法行政部門統籌推進。
市公安、市場監管、民政、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在人口、市場主體、婚姻、收養、動產、不動產登記等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服務運行方面為公共法律服務提供支持。
第四十二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聯動機制,保障律師依法行使辯護權、代理權,保障律師會見權、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不斷提升律師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的便利度。
推動將公證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將企業和個人提供虛假材料、不實承諾的行為信息記入信用記錄。公證機構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核實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四十三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律師、公證、司法鑑定、調解等法律服務行業協會建設,推動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提升服務和管理的能力。
律師、公證、司法鑑定等法律服務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自律作用,組織、指導、鼓勵和支持本行業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服務人員開展公共法律服務活動,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典型案例庫,完善律師、公證、司法鑑定職業教育培訓制度,推進職稱評審工作。
第四十四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教育體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有關行業協會,建立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務人才培養機制,建設公共法律服務人才教育培養基地。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最佳化法律服務高層次人才評價標準,符合條件的人才可享受相關人才待遇和服務保障措施。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相關行業協會培養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建立和完善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儲備庫。
第四十五條 鼓勵下列人員參與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提供公共法律志願服務:
(一)律師、公證員、司法鑑定人、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社會工作者;
(二)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在職和離退休人員;
(三)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學生;
(四)適合從事公共法律志願服務的其他人員。
符合志願服務條件的公共法律服務,按照有關規定錄入指定的志願服務信息系統,給予相應保障和激勵。
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務志願者隊伍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條 支持將符合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司法鑑定機構等法律服務機構納入中小企業政策扶持範圍,參照中小企業享受政策待遇。
市、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對在公共法律服務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表揚和獎勵,並將表揚、獎勵等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歸集,給予信用激勵。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招聘法律工作人員和選聘法律顧問時,在同等條件下,將提供公共法律志願服務的情況納入考察內容,優先招聘和選聘有良好公共法律服務記錄的志願者。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四十七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務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並更新服務機構、服務內容、服務平台、服務時間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享有對公共法律服務進行監督、評價和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布電話、信箱、電子信箱等投訴舉報渠道,依法受理並處理有關公共法律服務的投訴和舉報。
市司法行政部門、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領導幹部公共法律服務接待日、民眾意見建議反饋和公示等工作制度。
第四十九條 市、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將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納入年度法治建設績效工作考核,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情況、服務平台建設運營情況以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開展法律服務質量評估,促進公共法律服務平台和服務人員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探索引入第三方評價機制對公共法律服務開展情況進行評價,將評價結果作為對公共法律服務平台和服務人員考核評價的依據。
第五十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聯合相關法律服務行業協會加強對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的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指導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強化業務培訓和案例警示教育,引導其保持與服務對象、法律事務當事人的正當交往,杜絕利益輸送。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律師、公證、司法鑑定等行業協會建立健全行業信用機制和行業懲戒制度,建立公共法律服務誠信檔案,如實記錄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的綜合評價、表揚獎勵、處罰懲戒等情況信息,並納入行業年度考核項目和社會信用體系。
第五十一條 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存在違反職業道德或者執業規範、牟取不正當利益、欺騙誤導服務對象等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行業規範進行處理,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二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公共法律服務及相關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