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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決策部署,建立健全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特許經營管理工作機制,保障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主要包括中山市行政區域內的能源、交通運輸、水務、環境保護、環衛設施、市政工程等適宜市場化運作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項目。
第三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特許經營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保護各方信賴利益,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發揮社會資本融資、專業、技術和管理優勢,提高公共服務質量效率;
(二)轉變政府職能,強化政府與社會資本協商合作;
(三)保護社會資本合法權益,保證特許經營持續性和穩定性;
(四)兼顧經營性和公益性平衡,維護公共利益。
第四條 項目特許經營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融資模式:
(一)新建經營性項目。對於通過經營收費能夠覆蓋投資成本的項目,或者通過經營收費、財政補貼等疊加方式能夠覆蓋投資成本的項目,可通過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採用建設—運營—移交、建設—擁有—運營—移交等模式推進。
(二)已建成經營性項目,可以採取轉讓—經營—移交、改建—運營—移交等模式推進。
第五條 建立促進項目特許經營工作部門協調機制,根據部門職責分工加強項目的協調、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發起
第六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按照“發起-儲備-立項-評審-審批-實施”原則進行特許經營管理,逐步形成布點規劃、接續不斷、滾動實施的動態機制和良性循環。
第七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特許經營的法律法規、行業發展需要和專項規劃,於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擬開展特許經營項目計畫和項目實施單位,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匯總平衡後編制全市年度特許經營項目計畫,報市政府審定。年度特許經營項目計畫應當與中期財政規劃和政府年度預算相銜接,統籌安排和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九條 年度特許經營項目計畫經市政府批准後,項目直接納入年度基建計畫項目庫(預備庫),視作完成項目建議書立項批覆。國家和省對項目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是行業主管部門的下屬單位或者市政府授權的法人單位,對特許經營項目的建設運營履行管理職責。納入年度特許經營項目計畫後,由行業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部門委託中介機構編制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明確項目規劃選址、投資規模、投資回報、經營期限等內容。
(一)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可單獨編制,也可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併編制。
(二)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編制階段,市自然資源部門同步開展項目用地相關合規性審查,推進項目用地、規劃等各項前期工作。
第十一條 行業主管部門可邀請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等部門對實施方案進行評審後報市政府審定,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能力和經驗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特許經營評估,完善實施方案。鼓勵有意向參與項目合作的社會資本提出項目最佳化的建議。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單位按照《政府投資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和《中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基建程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三章 項目招標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經批准並完成項目審批手續後,項目實施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特許經營者的選擇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招標或談判檔案中載明是否要求成立項目公司。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在獲得市政府書面授權後,應當與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協定。需要成立項目公司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與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者簽訂初步協定,約定其在規定期限內註冊成立項目公司,並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協定。
第十六條 特許經營協定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內容;
(二)特許經營方式、區域、範圍和期限;
(三)項目公司的經營範圍、註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股權轉讓等;
(四)所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和標準;
(五)設施權屬,以及相應的維護和更新改造;
(六)監測評估;
(七)投融資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確定方法以及調整程式;
(九)履約擔保;
(十)特許經營期內的風險分擔;
(十一)政府承諾和保障;
(十二)應急預案和臨時接管預案;
(十三)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後,項目及資產移交方式、程式和要求等;
(十四)變更、提前終止及補償;
(十五)監管方式;
(十六)違約責任;
(十七)爭議解決方式;
(十八)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七條 涉及土地權屬關係的用地預審與選址等審批事項,由特許經營者負責辦理,實施機構應當協助特許經營者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補助的特許經營項目,應當嚴格按照預算法規定,綜合考慮政府財政承受能力和債務風險狀況,合理確定財政付費總額和分年度數額,並與政府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確保資金撥付需要。
第五章 協定履行
第十九條 特許經營協定各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第二十條 依法保護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干涉特許經營者合法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特許經營者應當根據特許經營協定,執行有關特許經營項目投融資安排,確保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落實。
第二十二條 特許經營者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標準規範和特許經營協定,提供優質、持續、高效、安全的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
第二十三條 特許經營者應當按照技術規範,定期對特許經營項目設施進行檢修和保養,保證設施運轉正常及經營期限屆滿後資產按規定進行移交。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定嚴格履行有關義務,為特許經營者建設運營特許經營項目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政府換屆、部門調整和負責人變更,不得影響特許經營協定履行。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在合作期滿前6個月成立移交工作小組,依據特許經營協定約定進行移交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核算,登記入賬。
第六章 變更終止
第二十六條 在特許經營協定有效期內,協定內容確需變更的,協定當事人應當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籤訂補充協定。如協定可能對特許經營項目的存續債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事先徵求債權人同意。
第二十七條 特許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嚴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報請市政府批准後終止《特許經營契約》,撤銷特許經營權,並做好臨時接管工作,保障項目設施持續運行,保證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八條 實施臨時接管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被接管的特許經營項目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並自臨時接管後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重新確定新的特許經營者。
第七章 項目監管
第二十九條 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特許經營者執行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標準、產品或服務技術規範,以及其他有關監管要求進行監督管理。不得以實施特許經營為名違法增設行政審批項目或審批環節。
第三十條 相關部門要積極協調解決項目生命周期各環節存在的重大問題,實現從項目儲備到前期工作、審批核准、開工建設、竣工投產全過程動態管理、協調推進,保障項目順利實施。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根據特許經營協定,定期對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情況進行監測分析,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績效評價,並建立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按照特許經營協定約定對價格或財政補貼進行調整的機制,保障所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第三十二條 社會公眾有權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向有關監管部門投訴,或者向項目實施單位和特許經營者提出意見建議。
第三十三條 項目實施單位和特許經營者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按規定報有關部門。突發事件發生後,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保障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正常提供。
第八章 爭議解決
第三十四條 項目實施單位和特許經營者就特許經營協定履行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涉及專業技術問題的,可以共同聘請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出具專業意見。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訂補充協定並遵照執行。
第三十五條 特許經營者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並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特許經營協定存續期間發生爭議,當事各方在爭議解決過程中,應當繼續履行特許經營協定義務,保證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持續性和穩定性。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許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收回特許經營項目,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干預特許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關部門對特許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不良行為建立信用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依法予以曝光,並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於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如遇國家和省特許經營管理相關政策修改的,按新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發展改革局承擔。
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決策部署,建立健全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特許經營管理工作機制,保障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我市制定了規範性檔案《中山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特許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現就檔案解讀如下:
一、政策制定依據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等6部門於2015年4月25日發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開展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是一項重要的改革和制度創新,有利於擴大民間投資,激發社會活力,增加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為切實貫徹落實好國家《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我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運營,提高我市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中山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特許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二、政策內容說明
《中山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特許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共10章41條。
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主要包括能源、交通運輸、水務、環境保護、環衛設施、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的項目;融資模式根據項目性質分為兩大類,適用不同的推進模式;工作機制上建立協同監管,加強協調。
第二章項目發起。主要按照“發起-儲備-立項-評審-審批-實施”的原則進行。各部門於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擬開展特許經營項目計畫和項目實施單位,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匯總平衡後編制全市年度特許經營項目計畫,報市政府審定。年度特許經營項目計畫經市政府批准後,項目直接納入年度基建計畫項目庫(預備庫),視作完成項目建議書立項批覆。納入年度特許經營項目計畫後,由行業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部門委託中介機構編制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行業主管部門牽頭進行評審後報市政府審定。
第三章項目招標。主要規定項目實施單位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項目實施單位在獲得市政府書面授權後應當與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協定。
第四章項目實施。主要規定項目事項辦理和財政籌劃等內容。
第五章協定履行。主要規定誠實守信、權益保護、資金落實、服務質量、資產維護、持續履約、資產移交等內容。
第六章變更終止。主要規定了內容變更和終止情形及相關操作流程,做好臨時接管工作。
第七章項目監管。主要規定相關部門的履職和保障職責,項目實施單位要做好監測分析及服務保障,社會公眾有權監督和提出意見建議,項目實施單位和特許經營者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第八章爭議解決。主要規定特許經營協定履行發生爭議時解決方式和救濟渠道。
第九章法律責任。主要規定了特許經營中出現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及處理方式,同時規定納入信用管理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章附則。主要規定有效期、解釋主體。
三、政策實施帶來的社會效益
《中山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特許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出台,對我市引導規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保障民間資本投資權益、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提高公共服務質量效率等都具有重要意義,長遠來看,有助於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健康持續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