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實施辦法

合肥市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實施辦法是一項由合肥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實施辦法
  • 類別:政府檔案
  • 國家:中國
  • 地區:合肥
第一條為了規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加快市政公用事業發展,保障社會公眾及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市區範圍內依法從事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汽車客運、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式和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或者經營者,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內經營某項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等(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的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
發展計畫、財政、審計、價格、國有資產管理、規劃、工商、稅務、國土資源、環保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鼓勵社會資金、國外資本採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從事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
第五條特許經營者應當確保提供持續、安全、優質、高效、公平和價格合理的普遍服務。特許經營者不得利用特許經營的優勢地位,強制、限定、阻礙用戶購買某種產品或者接受某種服務,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特許經營者通過合法經營取得合理回報,並承擔相應經營風險。
第六條實行特許經營的市政公用事業項目,根據本市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發展的規劃確定。具體項目由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提出,並擬訂具體實施方案經論證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名稱;
(二)項目基本經濟技術指標;
(三)選址和其他規劃條件;
(四)特許經營期限;
(五)投資回報、價格測算;
(六)特許經營者應當具備的條件及選擇方式;
(七)政府承諾的範圍;
(八)特許經營權使用費;
(九)保障措施。
前款第(七)項政府承諾的範圍可以涉及與特許經營項目有關的土地使用、提供相關基礎設施、給予必要的補貼、防止不必要的重複性競爭項目建設等方面,但不得承諾商業風險分擔、固定投資回報率及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事項。
第七條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內,將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權、建設權、運營權一併賦予特許經營者;
(二)在一定期限內,將市政公用設施的經營權賦予特許經營者;
(三)在一定期限內,委託特許經營者提供公共服務;
(四)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特許經營期限應當根據行業特點、規模、經營方式確定,並滿足收回投資所需。採用前款第(一)、(二)項方式的,特許經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採用前款第(三)項方式的,特許經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8年。
第八條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招標方式確定特許經營者。
招標按照招標投標法定程式進行,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招標條件,公開接受申請,並組織專家對投標人資格和特許經營方案進行審查、評議;中標結果和特許經營方案應當在新聞媒體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於2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委託與其簽訂特許經營協定。
依法通過招標方式不能確定特許經營者的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公開接受申請並進行協商的方式確定特許經營者。
第九條特許經營權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有相應的註冊資本金和設施、設備;
(三)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四)技術、經營負責人具有相應從業經歷和良好業績,其他關鍵崗位人員具有相應的從業能力;
(五)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和突發公共事件、重大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特許經營協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授權主體、特許經營者;
(二)特許經營內容、區域、範圍及有效期限;
(三)產品和服務質量標準;
(四)價格和收費的確定方法、標準以及調整程式;
(五)設施、設備的權屬、處置、移交、養護、維修與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責任;
(七)特許經營權使用費;
(八)履約擔保;
(九)特許經營權的變更、終止;
(十)特許經營期限內的風險分擔;
(十一)特許經營期限屆滿項目移交的方式、程式;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爭議解決方式;
(十四)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特許經營者應當在特許經營協定規定的範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業務,按照特許經營協定的約定提供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者服務。
未取得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的,不得從事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取得特許經營權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定支付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微利或者公益性的特許經營項目,可以減免特許經營權使用費。
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納入財政性資金統一監管,專項用於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涉及國有資產使用或者處置的,按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覘定辦理。
第十三條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規劃;
(二)擬定特許經營項目的具體實施方案,並負責確定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者的具體組織工作;
(三)制定產品、服務質量標準;
(四)監督特許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和特許經營協定;
(五)受理公眾對特許經營者的投訴;
(六)對特許經營者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七)監督檢查特許經營者提供的產品、服務質量和安全生產運行情況;
(八)協助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算和監控特許經營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九)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對特許經營者的年度監督檢查報告;
(十)制定緊急情況時臨時接管特許經營者經營管理的措施;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特許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履行特許經營協定,為社會提供符合標準的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服務;
(三)接受主管部門對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四)準確、及時向主管部門報送經營、財務報告以及履行協定的相關資料;
(五)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規範,組織安全生產,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對生產設施、設備及時進行維護和更新改造,確保完好;
(七)保障企業滿足相應企業經營資質條件並具備相應資質;
(八)執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市政公用事業產品和服務的價格;
(九)協定約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五條特許經營者不得以轉讓、出租、質押等方式處置特許經營權,不得擅自處置、抵押特許經營設施、設備。
第十六條特許經營者確需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時,應當在變更前向主管部門報告並經其同意。
第十七條特許經營項目產品。服務價格的確定和稠整,遵循“企業成本+稅費+合理利潤”並充分考慮社會承受力的原則,按照價洛法的規定執行。
為滿足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特許經營者的產品和服務價格低於成本或為完成政府公益事業目標而承擔政府指令性任務,政府應當給予特許經營者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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