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氣特許經營權

城市燃氣特許經營權屬於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的其中一類,建設部2004年3月發布了《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於2004年5月開始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燃氣特許經營權
  • 類別: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
  • 相關法令: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 法令頒布時間:2004年3月
釋義,源頭的競爭性,

釋義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市政公用事業投資者或者經營者,明確其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內經營某項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運輸、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行業,依法實施特許經營的,適用本辦法。
實施特許經營的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式確定。
特許經營期限應當根據行業特點、規模、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
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承擔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政府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源頭的競爭性

鑒於城市管道供氣的獨占性、長期性,特別是在近2003年以來西氣東輸、海氣登入、進口LNG以及前景較好的俄氣南下,為城市燃氣供應提供了廣闊的利潤空間,各大城市的燃氣特許經營權的爭奪也就在所難免,具備接氣條件的西氣東輸沿線、忠武西線沿線陝西、河南、河北、北京、山東、江蘇、安徽、四川、湖北、湖南等省主要城市燃氣專營權已經基本被當地政府授出,東三省的遼寧、吉林、黑龍江,東南沿海的浙江、福建、廣東、廣西等省的主要城市燃氣專營權正在激烈的爭奪中。
至2007年11月份,我國國內城市燃氣特許經營權“跑馬圈地”的時代終結,城市燃氣巨頭之間的競爭開始逐步擴張到上游氣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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