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人民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

《漢中市人民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已經漢中市政府同意,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8月17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漢中市人民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17日
  • 發布單位: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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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充分運用市場競爭機制配置公共資源,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陝西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權的實施、經營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下列直接關係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資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項目,可以實施特許經營:
(一)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清運處理、城鄉公交及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二)市政府認為有必要實施特許經營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三條 特許經營權事項實行目錄指引,並根據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調整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的變化,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進行動態調整,包含新增或刪減。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權實行全市統籌和市與縣區兩級人民政府分級管理的原則。特許經營權的授予主體是市或縣區人民政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特許經營權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特許委),負責特許經營權實施的決策和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審批行業主管部門上報的特許經營權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和《特許經營權出讓協定》(以下簡稱《特許經營協定》)。
市特許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特許辦)設在市發改委,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全市特許經營權政策,編制全市特許經營權年度實施計畫;
(二)組織對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事項的特許經營權實施項目進行聽證;
(三)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行業主管部門提交的實施方案進行評審;
(四)指導和協調全市特許經營權實施工作,依法監督出讓程式、檢查《特許經營協定》簽訂和履行情況;
(五)會同市司法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對行業主管部門申請新增入(刪減出)目錄指引的事項進行審批;
(六)處理市特許委的日常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特許經營監督檢查報告。
第六條 市住建、交通、城管、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民政、公安、商務、國資、林業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事權範圍內特許經營權的具體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事權範圍內特許經營項目的年度實施計畫;
(二)按照“應進必進”的工作要求,進一步清理本單位管理的政府特許經營權事項,提供相關設立政府特許經營權事項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政策依據,對擬設立(刪除)政府特許經營權事項形成書面申請,市特許辦審核後,報市特許委批准,納入(刪除)目錄指引;
(三)依照程式組織實施事權範圍內的特許經營權實施工作,並保存特許經營項目檔案;
(四)建立特許經營項目評估制度,制定公共產品和服務質量評價標準;
(五)監督特許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和《特許經營協定》約定的義務;
(六)監督特許經營者的經營計畫實施情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
(七)建立公眾參與機制,受理公眾對特許經營者的投訴,依法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八)制定臨時接管應急預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狀態下,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
(九)協助相關部門核算特許經營者的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十)保守特許經營權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改、財政、住建、交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民政、公安、商務、國資、金融監管、審計、林業等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特許經營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特許經營可以採取下列形式:
(一)在一定期限內,政府授予特許經營者投資新建或改擴建、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期限屆滿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內,政府授予特許經營者投資新建或改擴建、擁有並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期限屆滿移交政府;
(三)特許經營者投資新建或改擴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並移交政府後,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內運營;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期限應當根據行業特點、所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需求、項目生命周期、投資回收期等綜合因素確定。特許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對於投資規模大、投資回報周期長,確需延長經營期限的特許經營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報市政府審批後可以延長經營期限,但最長不超過30年。
第八條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組織招標、拍賣、網路競價等公開競價方式重新確定特許經營者。涉及對縣區影響較大的特許經營權實施,需徵求相關縣區意見。
原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內提供了符合《特許經營協定》約定或者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
第九條 特許經營權實施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通過招標、拍賣、網路競價等公開競價方式進行。對市場化條件尚不成熟或者因客觀條件限制難以通過招標、拍賣、網路競價等公開競價方式進行實施的特許經營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實施方案中充分說明理由,經市特許委批准後,可以採用掛牌、邀請發價、直接磋商等競爭性談判方式實施。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資格審查並提出評審意見。
招標項目的標底、拍賣項目的保留價、網路競價項目的底價以及其他實施方式的底價,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確定。
第十條 特許經營權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項目名稱;
(二)項目實施機構;
(三)項目建設規模、投資總額、實施進度,以及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標準等基本經濟技術指標;
(四)投資回報、價格及其測算;
(五)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務質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六)特許經營協定框架草案及特許經營期限;
(七)特許經營者應當具備的條件及選擇方式;
(八)政府承諾和保障;
(九)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後資產處置方式;
(十)應當明確的其他事項。
項目提出部門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能力和經驗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特許經營可行性評估,完善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實施方案被批准之日起20日內,將特許經營權實施信息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及其他媒體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合法取得特許經營權而未完善相關手續的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報市特許委批准後完善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招標、拍賣、網路競價等公開競價的情況和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30日。
第十四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與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協定》。需要成立項目公司的,實施機構應當與依法選定的投資人簽訂初步協定,約定其在規定期限內註冊成立項目公司,並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協定》。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協定》應當與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一致,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具體內容:
(一)項目名稱、內容;
(二)特許經營方式、區域、範圍和期限;
(三)項目公司的經營範圍、註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股權轉讓等;
(四)所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和標準;
(五)設施權屬,以及相應的維護和更新改造;
(六)監測評估;
(七)投融資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確定方法以及調整程式;
(九)履約擔保;
(十)特許經營期內的風險分擔;
(十一)政府承諾和保障;
(十二)應急預案和臨時接管預案;
(十三)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後,項目及資產移交方式、程式和要求等;
(十四)變更、提前終止及補償;
(十五)違約責任;
(十六)爭議解決方式;
(十七)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特許經營協定》內容中不得承諾商業風險分擔、固定投資回報率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獨立經營管理特許經營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非法干預其正常經營活動;
(二)根據《特許經營協定》的約定,通過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而獲得合理收益,並承擔相應風險;
(三)請求市或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止和排除侵害其特許經營權的行為;
(四)對發展規劃和價格等的調整提出合理建議;
(五)平等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特許經營協定》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內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全面履行《特許經營協定》,為社會提供足量的、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公共產品和服務;
(二)未經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以租賃、轉讓、分包、轉包、承包、掛靠或其他方式處置特許經營權;
(三)不得利用自身優勢地位妨礙其他特許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不得強制、限定、阻礙用戶購買某種產品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對特許經營項目進行安全管理;
(五)加強對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確保設施完好;
(六)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共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向公眾公示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標準、價格等;
(七)按要求向主管部門提供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畫、年度報告、重大事項董事會決議等。
(八)對特許經營項目的相關資料進行收集、歸類、整理和歸檔;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特許經營協定》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因法律、行政法規修改,或者政策調整損害特許經營者預期利益,或者根據公共利益需要,要求特許經營者提供協定約定以外的產品或服務的,應當給予特許經營者相應補償。
第十九條 在特許經營期限內,因特許經營協定一方嚴重違約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特許經營者無法繼續履行協定約定義務,或者出現特許經營協定約定內容提前終止情形的,在與債權人協商一致後,可以提前終止協定。特許經營協定提前終止的,政府應當收回特許經營項目,並根據實際情況和協定約定給予原特許經營者相應補償。
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協定》有效期內單方提出解除契約的,應當提前4個月提出書面申請,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答覆。在行業主管部門同意解除契約前,特許經營者必須保證正常的經營與服務。
第二十條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特許經營權的經營者,市或縣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特許經營權,記入不良信用記錄。特許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嚴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取消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三年內不得參與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競標。
第二十一條 在作出撤銷特許經營權決定之前,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特許經營者。特許經營者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面申辯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特許經營者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聽證。
在作出撤銷特許經營權決定之後,特許經營者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成立臨時接管委員會,依法對被接管的特許經營項目實施臨時接管,並對特許經營者的資產狀況進行審查監督,責令其限期移交全部特許經營資產和檔案: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行業主管部門同意特許經營者單方解除協定後,新的特許經營者尚未產生的;
(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特許經營權被撤銷後,新的特許經營者尚未產生的;
(三)需要實施臨時接管的其他情形。
實施臨時接管後,臨時接管委員會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被接管的特許經營項目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並自臨時接管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實施程式重新確定新的特許經營者。
第二十三條 社會公眾有權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向有關監管部門投訴,或者向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十四條 行業主管部門或者特許經營者違反《特許經營協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均違約的,各自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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