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

《中山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是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11月23日批准,中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23年10月31日表決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性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中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
中山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
(2023年10月31日中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3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人才培養
第三章 人才引進
第四章 人才評價與激勵
第五章 人才服務與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牢固確立人才引領發展的戰略地位,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設,全方位培養引進用好人才,激發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推進新時代人才強市建設,為本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人才支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才培養、引進、評價、激勵、服務和保障等工作。
本條例所稱人才,是指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或者專門技能,進行創造性勞動或者提供專業服務,並對社會作出貢獻的人,是人力資源中能力和素質較高的勞動者。
第三條 促進人才發展應當遵循黨管人才、服務大局、市場導向、分類施策、創新驅動、擴大開放的原則,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構建科學規範、開放包容、運行高效、智慧共享的人才發展治理體系。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人才發展專項規劃,並將人才發展列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指標。產業、科技、教育、文化旅遊、衛生健康、自然資源、城市建設、鄉村振興等專項規劃和各類重大科研或者工程項目立項論證,應當將人才發展作為重要內容。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開展本轄區內人才工作。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按照規定的職責開展相關人才工作。
第五條 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人才工作和人才隊伍建設進行統籌協調、巨觀指導和督促檢查;
(二)研究制定並指導落實重大人才政策,推進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
(三)組織實施重大人才工程,協調推進重點人才工作;
(四)研究部署年度人才工作,並督促落實;
(五)研究決定有關人才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項。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文化旅遊、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人才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歸國華僑聯合會等人民團體以及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自身優勢,聯繫服務各類人才,開展相關領域的人才工作。
第七條 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人才政策落實情況評估,根據評估情況對人才政策進行及時調整或者提出調整意見。
第二章 人才培養
第八條 人才培養應當堅持德才兼備,加強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以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為導向,以提升綜合素質、技術技能水平和創新能力為核心,注重重點行業、重點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的人才培養,建立產學研用結合的協同育人模式。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高等院校在學科建設、專業設定、大學生創業就業等領域的政策支持。
鼓勵高等院校結合本市經濟發展需要和人才需求趨勢,設定特色學科、專業和研究、實訓平台。
鼓勵國內外優質教育機構依法在本市合作建設特色學科、學校和研究平台。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基礎研究投入力度,支持和鼓勵科學家和科技工作者緊跟世界科技發展大勢,對標一流水平,根據國家、省、市發展需要,提出新理論、開闢新領域、探索新路徑,不斷攻克關鍵核心技術。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本市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結合本市產業發展導向,定期調整學科專業設定,與企業開展校企合作,形成企業和學校聯合培養技術技能人才、產業和教育相互融合的職業教育制度。
鼓勵社會力量以出資、捐贈等方式獨立、聯合舉辦職業學校、技工學校,或者為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學生提供實習、實訓、就業等服務。
第十二條 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市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當落實國家、省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畫,深入實施中山英才計畫,堅持長遠眼光,發現和培養具有戰略科學家潛質的高層次複合型人才。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青年科技人才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人才隊伍建設總體部署,建立投入保障機制和聯繫青年人才工作機制,培養和用好青年科技人才。
支持和鼓勵青年科技人才參與重大科技項目和人才項目評選。支持和鼓勵博士後研究人員在本市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從事科研工作或者出站後繼續留在本市工作。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急需緊缺高技能人才培養力度。圍繞國家、省、市重大戰略、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點產業對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實施高技能領軍人才培育計畫。
構建以行業企業為主體,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為基礎,政府推動與社會支持相結合的高技能人才培養體系,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創新高技能人才培養方式。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應當結合本行業生產、技術發展趨勢,做好高技能人才供需預測和培養規劃。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培養機制,開展常態化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培訓,建立高成長性科技型企業、重點培育民營骨幹企業經營管理人才交流學習合作平台,培養優秀企業家和職業經理人。
第十六條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快培養鄉村產業發展人才、鄉村規劃建設人才、鄉村公共服務人才、鄉村治理人才、農業農村科技人才、農村實用技能人才,健全鄉村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最佳化鄉村人才發展環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完善鄉村工匠專業人才職稱評價體系,引導農業農村人才參與鄉村工匠職稱評價工作。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為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基礎研究、技術攻關、人才引進、成果轉化等建設科研創新平台,推動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高水平實驗室以及國際一流科研機構。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現代產業集群重點企業在本市設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等平台,並按照規定給予經費資助,充分調動高校和企業積極性,實現產學研深度融合。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研發機構。以財政性資金為主設立的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技術中心等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等創新資源應當向相關人才開放共享。
支持市場主體投資建設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等創新資源,以及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公共實訓基地等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青年人才庫,對青年人才實施跟蹤服務,提供創新創業適應期輔導和就業諮詢服務等,鼓勵本市青年人才回家鄉就業創業。青年人才的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眾創空間、項目孵化器、加速器、公共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留學人員創業園、海外人才離岸創新創業服務平台等載體建設,為人才創新創業提供平台,暢通人才創新創業渠道。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完善職工培訓制度,依法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支持勞動者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以及用人單位和社會組織開辦面向社會開放的培養培訓平台。
第三章 人才引進
第二十一條 人才引進應當結合本市產業布局,以市場需求和社會需要為導向,精準施策、靶向引才,促進人才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堅持招商引資與招才引智並舉,持續辦好中山人才節,發揮用人單位引進人才的主體作用,引進高層次人才、技術技能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
第二十二條 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中長期海內外人才和團隊引進計畫,市有關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人才引進工作進行動態調整。
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發展需求自主開展人才需求預測或者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才供需預測分析研究,制定用人單位人才引進計畫。
第二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人才分類標準,定期發布緊缺人才開發目錄、急需緊缺人才需求等信息,實現人才開發與產業結構、崗位需求的緊密對接。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落實吸引高等院校畢業生到中山就業和創新創業的激勵政策和保障措施,並建立統一的就業信息平台,制定本市企業崗位目錄和高等院校畢業生實名認證目錄,為高等院校畢業生提供就業信息和指導。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建設創業孵化平台,制定支持港澳青年到本地創新創業政策,吸引港澳青年人才到中山工作生活。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引進科學家和創新創業團隊等,可以在引進程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議,給予支持。對符合條件的人才,市公共人才服務平台可以無償提供相關人事檔案、關係代理服務。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引進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或者急需緊缺人才的,市人才綜合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注重柔性引才用才,破除戶籍、地域、身份、學歷、人事關係等制約。企業、社會組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衛生醫療機構、社會服務機構、技術研發和公共服務平台等單位和機構,可以通過顧問指導、項目合作、短期兼職等柔性方式引進人才,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給予財政資金補貼。
第二十九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可以聘請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研和技術技能人才擔任兼職教師或者兼職研究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在規定期限內利用科技成果開展離崗創業、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業。
第三十條 具有港澳職業資格的金融、規劃、設計、建築、會計、教育、醫療衛生等專業人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本市應聘執業。市人民政府應當促進人才執業便利化和跨境交流合作。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設,聚焦現代產業集群創新需求,引進符合產業發展的創新創業團隊、高層次人才、技術技能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公共服務一體化建設,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城市高層次人才、高技能領軍人才資格互認、服務互通;粵港澳大灣區城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高技能領軍人才,本市予以承認,可以享受本市相對應人才待遇,支持粵港澳大灣區人才在本市創新創業。
第四章 人才評價與激勵
第三十二條 人才評價應當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分類建立人才評價機制。
第三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科技、衛生健康、教育、宣傳文化、農業農村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各領域人才評定標準,將行業評價、市場評價和社會評價納入評價要素。
對現有人才評定標準未涵蓋的人才,確有需要的,市有關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認定。
第三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相關社會組織加快推進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加強創新型、套用型、技能型人才培養,發展壯大本市技術技能人才隊伍。
第三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大型企業以及其他專業技術人才密集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按照規定自主制定職稱評審標準、組建評審機構以及評審專家庫、開展職稱評審。
第三十六條 符合本市現代產業集群發展的企業,根據本市相關政策、企業發展實際和人才需求,可以設定若干特聘崗位,自行制定崗位入聘標準、自主評定特聘崗位人才,特聘崗位人才在聘期內納入市高層次人才體系並享受相應人才待遇。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指導和監管,發揮用人單位、院校和社會組織等多元主體作用。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以職業道德、崗位工作績效、生產服務結果、創新成果和實際貢獻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自主確定評價職業(工種)範圍,自主設定職業技能崗位等級,自主制定企業評價規範,自主運用評價方法。
第三十八條 鼓勵技能人才參加各級職業技能大賽,市人民政府每年舉辦全市職業技能大賽,支持行業開展特色競賽活動。納入市級年度職業技能競賽計畫的,按照規定給予競賽補助、核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獲得省級以上技能競賽相關獎項名次的選手和教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予以獎勵。
第三十九條 市、鎮人民政府可以依託市屬國有企業或者金融機構設立人才創新創業投資專項資金,促進社會資本支持人才在本市創新創業。
第四十條 鼓勵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創新智慧財產權投融資產品,引導企業科學核算和管理智慧財產權資產,完善智慧財產權信用擔保制度,促進智慧財產權價值實現。
加強智慧財產權代理、諮詢、鑑定、評估等專業服務機構建設。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運營服務機構,符合條件的,可以給予財政資金補貼。
第四十一條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承擔項目人員的人力資源成本費用可以從項目經費中支出。勞務費支出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列支,不單設比例限制。
第四十二條 鼓勵和引導企業、科研機構通過實施股權、期權、企業年金和其他補充保險等措施對人才給予獎勵激勵。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採用年薪制、協定工資制等方式,引進高層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四十三條 除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自主決定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和收益。
科技成果可以通過協定定價、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轉讓轉化。
第四十四條 支持人才申請專利,促進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創新成果產業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後,由單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單位可以制定獎勵和報酬規定或者與科研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和時限。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才激勵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有重大貢獻的各類人才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章 人才服務與保障
第四十六條 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創新管理方式,做好人才編制規劃。
第四十七條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力資源市場,支持並規範高端人力資源服務等業態發展,採取政府自主投資、政府與社會力量共同投資、社會力量獨立投資等方式建設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區,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力資源服務內容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參與政府購買服務;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引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依法承接政府人才服務項目,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
第四十八條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引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鼓勵和支持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培育發展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和骨幹企業,推動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建設,培養人力資源服務業人才,實現人才服務產業化、規模化發展。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人才管理服務信息化建設,建立全市統一的人才政策發布解讀、人才管理服務多層級公共服務平台體系,開展相關數據採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利用和更新維護工作,實現人才政策公布解讀、人才管理服務線上線下順暢銜接。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人才公共服務清單,明確提供人才公共服務的種類、性質、內容和方式。
支持和鼓勵企業和社會資本投資建設人才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平台。
第五十條 市、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用於人才引進、培養、激勵、服務以及支持人才創新創業等工作。
第五十一條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高層次人才教育引導,支持建設人才公園、人才生態館、人才研習館等,並依託市重點產業園區,推進人才社區建設工作。
第五十二條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提供購房補貼、租房補貼、貸款貼息或者新建、購買、租賃、配建、改建人才公寓等方式,多渠道為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第五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人才,可以在入戶、子女入學、配偶就業、醫療保障、住房安居以及創新創業等方面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和便利化服務。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制定。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才創新創業維權援助機制。人才因創新創業需要相關法律服務或者法律幫助的,可以在市公共法律服務平台申請法律服務或者法律幫助。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鼓勵創新、寬容失敗、權責一致的原則,制定支持創新創業容錯免責制度。財政資金支持的人才發展相關項目,未取得預期效益,經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認定,實施主體已經盡到誠信和勤勉義務的,可以終止該項目實施,免於追究實施主體相關責任。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在申報人才待遇和獎勵時,應當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弄虛作假、騙取人才政策優惠或者資金的,由有關部門取消其待遇,追回其所獲得的資金,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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