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中山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中山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是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是條例。

《中山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11月23日批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中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

條例公告

中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7號
中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23年8月31日表決通過的《中山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11月23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1月28日

條例全文

中山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3年8月31日中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3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政務服務
第三章 市場環境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推進、督促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協調、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按照規定的職責開展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協調推進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市市場監管、政務數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司法行政、科技、金融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參照省人民政府營商環境主管部門對本市的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機制,將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有關考核體系,制定考核標準,對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和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不作為、亂作為、延誤工作的部門和單位予以問責。
第七條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專家學者、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企業代表、執業律師、媒體記者和民眾代表等擔任社會監督員,對營商環境問題進行監督。
社會監督員應當收集並及時反饋市場主體對營商環境工作的意見建議以及破壞營商環境的問題線索等情況,客觀公正地提出監督、評價意見,並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員的監督,及時整改查實的問題。
第二章 政務服務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統一通過政務服務平台向社會公布。
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應當明確政務服務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辦理條件、辦理時限等信息,並且應當保持線上辦理和線下辦理標準一致,實現同一類別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政務服務實施部門公開的辦事流程、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應當明確、具體,不得含有兜底條款,並應當在各政務服務平台公開。可以通過省、市政務大數據中心共享獲得的公共數據,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
第九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市政務服務平台,並依託廣東政務服務網,為全市各類政務服務平台提供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撐,為市場主體和民眾提供查詢、預約、辦理、投訴建議和評價反饋等一體化政務服務。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廣套用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提高政務服務智慧型化、便利化水平。推動市場主體年度報告涉及社保、市場監管、稅務、海關等事項的一次申報、數據共享制度。市場主體提交的年度報告涉及政府各相關部門已有的信息,市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當共享,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複提交。
第十一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主管部門牽頭建設市場主體綜合服務平台,為市場主體提供政策查詢、涉企政務服務、企業訴求辦理、融資貸款、政企互動等一站式服務。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技、市場監管、商務等有關部門在市場主體綜合服務平台上建立健全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板塊,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技術創新、質量管理、管理諮詢、創業輔導、市場開拓、人員培訓等服務內容。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全面清理地方實施的證明事項,公布依法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開具單位、索要單位、辦事指南等。清單之外,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推動在市場監管、稅務、消防安全、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使用由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生成的含有市場主體自身監管信息的信用報告,代替需要辦理的證明事項。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全市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立和公開本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清單,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推廣電子保函、電子印章在招標投標領域中的套用。
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依法公開交易目錄、程式、結果、監督等信息,最佳化見證、場所、信息、檔案和專家抽取等服務,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並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第十四條 市、鎮人民政府應當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建立常態化的政企溝通機制,加強與市場主體溝通,聽取、收集市場主體的意見和訴求,及時依法協調解決市場主體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優惠政策免於申報的工作機制,通過信息共享、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實行優惠政策免予申報、直接享受;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確需市場主體提出申請的優惠政策,應當簡化申報手續,推行全程網上辦理,實現一次申報、快速兌現。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市場主體綜合服務平台公布現行有效的惠企政策清單,根據市場主體所屬行業、規模等,通過即時通訊平台、行業協會商會、座談會等有效途徑主動向市場主體精準推送政策內容。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專題培訓、專班學習、上門宣講等多種途徑和方式加強政策的宣傳和解讀。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提供政務服務過程中推行告知承諾制,按照規定製定並公布告知承諾事項清單。列入告知承諾事項清單的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提供相關材料或者採用告知承諾制辦理。承諾履行情況記入申請人信用信息,作為差異化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政務服務事項實施部門制定一次辦結政務服務事項清單,並通過廣東政務服務網公布,按照規定實行動態調整。
納入清單的政務服務事項,市場主體申請辦理時,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從提出申請到收到辦理結果,只需到實體服務大廳辦理一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受理制度,確定並公開容缺受理適用事項,明確事項的主要申報材料和次要申報材料。
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但次要材料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申請人按照要求作出書面承諾後,行政機關應當先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補交期限。
第二十條 市場主體申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需要補正相關材料、手續的,行政機關應噹噹場或者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政務信息系統整合,促進政務服務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最佳化政務服務流程。
鎮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將有關政務服務數據共享至政務大數據中心。
市政務服務數據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管理,確保共享數據安全。
第二十二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主管部門以及政務服務事項實施部門應當推進落實政務服務跨省辦理、省內跨市辦理、市內跨鎮街辦理等跨區域辦理,為申請人跨區域辦事提供就近辦理的便利服務。政務服務跨區域辦理的實施方案,由市政務服務數據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與住房城鄉建設、稅務等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的信息共享,實施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並行辦理。
不動產登記機構與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信息共享和政務服務事項聯動辦理,由不動產登記部門統一受理,一次性收取全部材料並推送至公用企事業單位並聯辦理相關業務。
第二十四條 稅務、社保、醫保、住房公積金等有關部門和機構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應當為市場主體繳納稅費提供下列便利措施:
(一)推進稅費事項網上辦、掌上辦,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
(二)落實國家減稅降費政策,進一步精簡享受優惠政策辦理流程和手續;
(三)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及時對市場主體進行納稅提醒和風險提示;
(四)推廣全面數位化的電子發票,推行繳費憑證以及其他電子票據、電子憑證的廣泛套用;
(五)深化稅收大數據共享套用,推動智慧稅務建設,探索涉稅服務事項異地通辦。
第二十五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主管部門牽頭建立政務服務事項辦理和政務服務中心視窗服務評價制度。政務服務機構、政務服務平台和人員應當接受辦事市場主體和民眾自願自主真實評價,政務服務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對差評及時回訪核實,評價屬實的要限期進行整改,整改結果反饋給評價人。市政務服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抽查。
市政務服務數據主管部門建立健全首問責任制、首辦責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承諾辦結制以及內部管理制度等市政務服務中心運行與管理機制。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營商環境投訴監督平台以及市場主體訴求快速回響機制,受理、辦理市場主體各類訴求,包括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的諮詢、求助、投訴、舉報和意見建議等,承辦部門應當對平台轉辦的市場主體訴求工單承擔好領辦責任。平台運用督辦單、專題協調、約談提醒等多種方式,落實承辦單位責任,督促履職盡責。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匯總、分析涉及營商環境投訴、舉報的主要問題,並對問題及時制定解決方案。
第三章 市場環境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適應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的審批、監管等配套制度。國家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管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套用網上服務資源,推行市場主體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一網通辦,實現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事項線上填報、審批、發照的全程網上辦理。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強平台經濟、共享經濟等新業態領域反不正當競爭規制,依法處理新型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平台經營者的排除以及限制競爭行為。
第三十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聯合調解工作機制,引導市場主體加強內部集體協商制度建設,分級成立勞動爭議聯合調解中心,為市場主體提供勞動關係協調服務。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完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製度,推動由企業和相關社會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
鼓勵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充分發揮市場作用,為供、需企業提供用工對接服務,實現人崗快速調劑,促進企業員工儘快上崗。
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結合中山產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深化產教融合,推進校企合作,支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培養與市場主體需求相適應的產業人才。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科技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技術改造等項目,應當根據中山的產業優勢、市場主體需求,與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以及其他組織通過合作共建新型研發機構、科技創新平台和公共技術服務平台等,共同開展成果套用與推廣、標準研究與制定等活動,為促進科研機構與市場主體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服務。
第三十二條 市、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規劃產業園區布局,精準招商,鼓勵引導同一產業鏈的企業集聚發展,形成完備的產業鏈,實現全鏈條協同發展。
市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多層面、跨鎮街的產業合作協調機制,促進產業互補和產業合理布局。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對用地規劃、項目招商、土地供應、供後管理和退出等各環節的協同監管,實行工業用地全周期管理。
產業園區規劃應當包含能源、交通、網路、排污管網、集中治污、生活配套設施等基本要素。
第三十四條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和官方網站公開服務範圍、標準、收費、流程、時限等信息,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不得違法拒絕或者中斷服務。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防範和化解拖欠賬款行為的機制,通過預算管理、審計監督等措施,防止和糾正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誠信建設,建立政務誠信監測治理體系和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規公開政務失信記錄,同時在本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公開發布。
第三十六條 破產管理人持相關法律檔案查詢破產企業註冊登記材料、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情況、銀行開戶信息及存款狀況,以及不動產、車輛、智慧財產權等信息,或者查詢後接管上述財產至破產管理人、受理破產的人民法院賬戶的,相關部門、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配合。
市自然資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破產案件財產處置協調機制,統一破產企業土地、房產、車輛等處置規則,簡化破產程式,降低破產企業處置成本,提高破產財產變價率和債權回收率。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小微企業應急轉貸機制,加大融資支持力度,支持銀行機構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市場化續貸、展期。
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智慧財產權質押投融資風險補償機制,給予為符合條件的智慧財產權質押投融資項目提供風險貸款而造成損失的金融機構一定比例的補償,補償辦法由市市場監管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鼓勵銀行和保險機構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充分發揮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增信功能,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支持。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完善市場主體融資綜合服務平台,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市場主體綜合服務平台依法向金融機構提供市場監管、海關、司法、稅務、不動產登記、電水氣、公積金、社保等涉企信用信息,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綜合信用服務。
第三十九條 政府採購可以推行責任承諾書替代投標(回響)保證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在編制採購檔案時明確供應商承諾事項以及違背承諾的責任追究措施。
參與政府採購的中小微企業供應商可以憑藉中標通知書、成交通知書或者政府採購契約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政府採購人應當支持配合中標的中小微企業供應商辦理政府採購契約融資業務。
第四十條 支持金融機構開發、推廣惠及中小微企業的金融產品,提供金融綜合服務。鼓勵金融機構開通中小微企業服務綠色通道,簡化貸款手續,增加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提高融資便利度。
支持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按照相關規定開發特色金融產品和服務,為市場主體提供融資便利。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開設企業賬戶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辦理時限,不得在授信中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設定歧視性要求。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企業上市指導,支持符合產業政策、具有發展潛力的企業上市、掛牌、融資;對準備上市、掛牌企業因改制、重組、併購而涉及的土地手續完善、稅費補繳、產權過戶等事項,應當通過綠色通道、限時辦結等制度,加強政策指導和服務,協助企業妥善處理。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四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依託一體化線上監管平台,加強行政執法數據匯聚和信息共享,通過智慧型化的監管手段,建立跨部門、跨地區、跨層級的監管數據申請、推送、反饋機制,實現多方聯動、協同監管、風險研判和預測預警。
第四十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領域特點、風險等級和市場主體信用水平採取分類監管措施,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全面實行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以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儘可能合併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範圍。
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並嚴格規範重點監管的程式。對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發現的問題,應當有針對性地進行檢查並依法依規處理。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行政執法部門制定並公布重點監管事項清單和具體實施辦法,嚴格控制重點監管事項數量,規範重點監管程式。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行政執法部門實施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徵的非現場監管。行政執法主體通過非現場檢查方式可以實現執法監管目的的,原則上不再進行現場檢查。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鼓勵創新、糾錯容錯的原則,制定並公布實施包容審慎監管事項的清單,全面推行包容審慎監管。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市場主體的性質、特點,探索新型監管標準和模式,分級分類給予精準化監管。
第四十六條 行政執法部門採用非強制手段和措施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不得隨意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要求市場主體配合實施行政管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採取要求公共服務單位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等方式促使市場主體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第四十七條 行政機關依法對市場主體實施失信懲戒的,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實施,公開認定依據、標準、程式、異議申訴和退出機制,並建立信用修復機制。禁止在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外違法違規實施懲戒措施。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完善市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服務平檯布局,為市場主體提供快速維權服務。
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健全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銜接機制,依法打擊侵犯商標、著作權、專利、商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九條 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方式指導、提示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
(一)發布一般性的指導意見或者提出具體指導建議;
(二)制定、發布相關契約示範文本;
(三)對於市場主體容易疏漏的相關事項,通過傳送提示信函等方式進行提醒;
(四)對有違法行為的市場主體進行規勸、約談。
行政機關不得強制市場主體採用前款契約示範文本或者強制約談市場主體的負責人。
第五十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推動和指導法律服務專業機構為市場主體提供智慧財產權保護、上市輔導、股權設計、融資、稅務、勞動用工、涉外糾紛、境外投資決策、項目評估和風險防控等全鏈條的高水平法律服務,為最佳化我市營商環境提供法律保障。
第五十一條 有關國家機關制定、修改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或者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第五十二條 制定、修改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經公平競爭審查認為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規定的,不予出台或者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後出台;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台。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應當為市場主體留出適應調整期,期限一般不少於三十日;涉及行業規定或者限制性措施調整的,在聽取相關行業市場主體意見的基礎上合理設定過渡期,給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時間。但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 制定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出台前審核,實施後全面評估政策效果;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出台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機關應當對政策開展審查,避免因政策疊加或者相互不協調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第五十五條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設立專業調解組織,在投資、金融、證券期貨、保險、房地產、智慧財產權、國際貿易等領域提供調解服務。
鼓勵青年聯合會、婦聯、商會、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參與勞動糾紛的解決,協助政府部門做好糾紛化解工作。
建立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區工作者、志願者參與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提高依法調解能力,高效化解民商事糾紛。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最佳化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工作中出現失誤、偏差,未達到預期效果,但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依法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一)符合國家、省和市確定的改革方向和政策取向的;
(二)決策和實施程式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三)未造成重大損失和社會負面影響的;
(四)相關人員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且未謀取非法利益的;
(五)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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