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重慶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旨在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發揮重慶在推進新時代西部大開發中的支撐作用和在推進共建“一帶一路”中的帶動作用、在推進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中的示範作用及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形成西部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增長極;於2021年3月31日經重慶市第五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並公布,共五章 八十條,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 發布機關: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 發布時間:2021年3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7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

條例發布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五屆〕第126號
  《重慶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已於2021年3月31日經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3月31日

條例全文

重慶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1年3月31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發揮重慶在推進新時代西部大開發中的支撐作用、在推進共建“一帶一路”中的帶動作用、在推進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中的示範作用,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形成西部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增長極,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尊重市場主體地位,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為目標,以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對標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打造貿易投資便利、政策公開透明、機制協調聯動、政務服務規範、法治保障完善的營商環境,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第四條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和企業經營者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市場主體和企業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安全、質量、納稅、環境保護、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義務,在國際經貿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
  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
  市發展改革部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六條本市建立和完善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的營商環境評價制度,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對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通過聽取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意見、組建營商環境數據平台開展分析、委託第三方評估等方式開展營商環境評價。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不得影響各地區、各部門正常工作,不得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增加市場主體負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營商環境評價謀取利益。
  第七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充分運用國家政策,在法治框架內探索具體可行的最佳化營商環境新做法,及時改善本行業、本領域營商環境,總結推廣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考核和激勵機制,將考核結果作為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綜合評價依據;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在探索中出現偏差失誤或者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符合國家和本市確定的發展改革方向,且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依法免除責任。
  第八條新聞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宣傳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措施和成效,推廣典型經驗,為最佳化營商環境創造良好輿論氛圍。
  鼓勵新聞媒體及時曝光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和典型案件,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九條本市加強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交流合作,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的要素市場,持續最佳化區域整體營商環境。
  按照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國家戰略,本市與四川省協同推進以下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一)加強毗鄰地區合作,支持共建區域發展功能平台,探索經濟區與行政區適度分離,促進要素自由流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二)推進政務服務標準統一、異地通辦、監管聯合、數據共享、證照互認;
  (三)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協作;
  (四)完善執法聯動回響和協作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處理結果互認;
  (五)完善司法協作機制,推進高水平司法服務和保障;
  (六)其他協商確定的合作事項。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十條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攤派。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應當由市場主體依法自主決策的各類事項,不得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對市場主體實施攤派行為,不得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第十一條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適用國家和本市支持發展的各項政策和措施,依法享有平等使用資金、技術、數據、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用水、用電、用氣、通信等公共服務資源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獲得平等待遇,不得制定和實施歧視性政策。
  第十二條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限制、排斥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供應商或者潛在供應商。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和指導,建立健全由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務的情況進行評價;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推動電子營業執照、電子擔保保函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套用,降低企業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最佳化中標信息、契約內容等信息公開機制,保障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第十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實行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禁止國家機關違規開辦企業,保障其他所有制企業和國有企業平等參與市場競爭。
  第十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業實行扶持政策,支持創業創新、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從財政扶持、費用減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務等方面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十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大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表決權、收益權和監督權等合法權益,暢通中小投資者維權渠道,提升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便利度。
  第十六條本市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加強市場主體智慧財產權的維權援助,強化新業態、新產業創新成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嚴厲懲治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實施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部納入“證照分離”改革範圍,依法採取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最佳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分類推進改革;支持依法探索“一業一證”審批模式改革,將一個行業準入涉及的多張許可證整合為一張行業綜合許可證。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市場監管部門不得將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特定經營許可事項作為企業登記前置條件的,企業申請登記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明確告知企業先辦理相關許可,再申請辦理企業登記。法律、法規規定企業登記後置許可事項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企業自主申報的經營範圍,明確告知企業需要辦理的許可事項,同時將需要申請許可的企業信息告知相關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依企業申請及時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並將辦理結果即時反饋市場監管部門。
  第十八條本市推行開辦企業全流程“一網通辦、一窗領取”。
  申請人可以通過政務服務平台一次性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印章、發票、就業社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等業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有關部門應當即時辦結;不能即時辦結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企業可以在政務服務中心綜合視窗一次性領取營業執照、印章、發票。
  第十九條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簡化市場主體註冊登記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申請人承諾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合法、有效的,對提交的材料實行形式審查;
  (二)申請人對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權屬關係、法定用途、使用功能等作出符合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的承諾,以承諾地址核定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
  (三)市場主體申請變更股東姓名(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等登記事項,可以簡化申請材料;
  (四)按照國家規定推進市場主體住所與經營場所分離登記改革,市場主體可以登記一個或者多個經營場所;對市場主體在住所以外開展經營活動、屬於同一區縣(自治縣)登記機關管轄的,可以不辦理設立分支機構登記,直接辦理增加經營場所登記。
  市場主體簡化註冊登記手續的具體辦法由市市場監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限制市場主體遷移。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遷移後其持有的有效許可證件不再重複辦理。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企業跨區域變更住所提供便利,不得對企業變更住所設定障礙,並依法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國家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發展定位、產業規劃以及環保全全等相關規定,按照規定程式制定產業引導政策,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發展對外貿易,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定期為企業參與對外貿易、境外投資等涉外經濟活動提供政策解讀、風險預警、涉外法律等方面的指導和服務。
  本市鼓勵和促進外商投資,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完善外商投資投訴協調工作機制,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
  鼓勵各類企業在本市設立總部機構、研發中心,支持與本市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的國際組織在本市創設或者落戶。
  第二十三條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對達成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行為依法開展調查和處理,有效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二十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服務體制機制,培育國際化、專業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完善人才引進、培養、激勵、保障等政策措施,打破城鄉、地區、行業分割和身份、性別等歧視,為最佳化營商環境提供人力資源支撐。
  市、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部門應當暢通維權渠道,加大監督執法力度,依法保護勞動者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策措施、強化創新服務,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拓展創新空間,持續推進產品、技術、商業模式、管理等創新,充分發揮市場主體在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作用。協同推進成渝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鼓勵和支持創辦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和技術轉移機構、科技金融服務等機構,為初創期科技企業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提供孵化場地、創業輔導、投融資對接、技術對接、研究開發與管理諮詢等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支持舉辦各類創新創業賽事活動、創建創新創業活動品牌。
  第二十六條市財政、市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編制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並向社會公開,目錄清單之外的收費和保證金一律不得執行。
  市公共資源交易、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主管部門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保證保險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並在相關規範和辦事指南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七條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對金融機構的監管考核和激勵機制,鼓勵、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增加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科技型企業的信貸投放和其他融資支持,併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提高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科技型企業信貸規模和比重。
  對信用良好且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科技型企業,鼓勵金融機構為其提供免抵押、免擔保、利率優惠、審批快捷簡便的融資服務,降低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科技型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規範收費行為,向社會公開開設企業賬戶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辦理時限,不得向市場主體違規收取服務費用,不得轉嫁依法依規應當由金融機構承擔的費用。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向社會公開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辦理時限開展融資服務,並接受社會監督,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授信中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科技型企業設定歧視性規定;
  (二)在授信中強制搭售保險、理財等產品;
  (三)強制約定將企業的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四)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五)設定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條件。
  第二十九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探索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風險分擔補償機制,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增加註冊資本,降低擔保費率,擴大業務規模。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重點為符合產業政策、有市場發展潛力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擔保費率以及各類政府性投融資平台收取的費用不得高於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統一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制度。市場主體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辦理動產擔保登記、變更、查詢、註銷等服務。
  市場主體辦理動產擔保登記,可以對擔保物進行概括性描述。動產擔保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擔保權益涵蓋擔保物本身及其將來產生的產品、收益、替代品等資產。
  第三十一條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郵政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公開服務範圍、標準、收費、流程、完成時限等信息,不得強迫市場主體和企業經營者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鼓勵公用企事業單位為市場主體提供全程代辦服務,最大限度減少公用事業服務辦理時間。
  經濟信息、城市管理、郵政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郵政等公用企事業單位運營和服務的監督管理。
  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交通等有關部門對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郵政等公用設施建設予以支持並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電力企業、供電企業應當依法保障電力設施正常、穩定運行,保證供電可靠性,保證供電質量符合國家規定。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違法中斷供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供電可靠性的監督,對低於有關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場主體申請接入低壓供電的,供電企業接電時間不得超過八個工作日。
  第三十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依法規範和監督行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支持成渝地區行業協會商會溝通交流互認。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組織制定和實施團體標準,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服務。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市場主體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與市場主體簽訂招商引資、戰略合作等契約協定應當堅持平等互商、依法依規、互利共贏、務實審慎原則,不得超越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承諾優惠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法律法規調整或者為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三十五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不得強制市場主體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清理力度,並通過加強預算管理、跟蹤審計、績效考核、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範和治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
  第三十六條市場監管、稅務、人力社保等部門應當最佳化企業註銷辦理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限、降低註銷成本。
  對設立後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無債權債務的企業,可以按照簡易程式辦理註銷。企業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告,公告時限為二十日。公告期內無異議的,登記機關可以為企業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市場主體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生產經營困難的,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及時制定救助、安置以及推動經濟社會穩定持續發展的相關措施並組織實施。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三十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一政務服務標準,創新政務服務方式,推動區塊鏈、人工智慧、大數據、物聯網、雲計算等信息技術在政務服務領域的套用,不斷提高政務服務質量,為市場主體提供規範、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
  第三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其他具有政務服務職能的單位按照規定建立政務服務中心,為市場主體提供一站式政務服務。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統一的“渝快辦”政務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渝快辦”平台),將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以下統稱政務服務事項)按照規定納入平台辦理,為市場主體提供全周期服務。
  第四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編制並向社會公開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辦事指南和示範文本。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政務服務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全市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清單,並向社會公布。因承接、下放、取消、調整等事由變動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的,應當及時更新並公布目錄清單。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在國家規定的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時限內縮短辦理時間,提高管理服務效能。
  第四十一條政務服務中心應當設立綜合服務視窗,實行統一收件、分類辦理、統一出件。
  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健全一次性告知、首問負責、限時辦結等服務制度,完善預約、全程幫辦、聯辦以及錯時、延時服務等工作機制。
  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的有關單位應當加強視窗服務力量配置和視窗工作人員業務培訓,賦予派駐人員充分的行政審批辦理許可權。除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情形外,視窗工作人員不得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事項不予收件。
  第四十二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託“渝快辦”平台,推動線下和線上政務服務融合,整合政務數據資源,統一身份認證,加強業務協同辦理,最佳化政務服務流程,推動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
  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政務服務辦理渠道,有關單位不得限定申請方式。已線上上收取規範化電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紙質材料;已按照辦事指南提供紙質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請人線上上重複提供。
  第四十三條市人民政府設立“12345”政務服務熱線電話,為市場主體提供全方位的政策諮詢和投訴舉報等政務服務,對市場主體有關營商環境的諮詢和投訴舉報實行一號應答。推進建立成渝地區“12345”政務服務熱線聯動機制。
  第四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政務服務中推廣使用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證明、電子簽名。符合法律規定的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證明、電子簽名、企業電子登記檔案與紙質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電子證照、電子證明和加蓋電子印章或者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要求的電子簽名進行確認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有關單位不得拒絕辦理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供實體材料。
  第四十五條本市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嚴禁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事項之外以備案、登記、註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製、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事項依法實行清單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清單並實行動態調整,清單之外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
  第四十六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根據項目性質、投資規模等分類規範投資審批程式,精簡審批要件,簡化技術審查事項,強化項目決策與用地、規劃等建設條件落實的協同,依託投資項目基礎資料庫,實行與相關審批線上並聯辦理。
  第四十七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管理和全流程監管,依託“渝快辦”平台實行聯合會審、聯合監督檢查和聯合竣工驗收等一站式服務,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實現全流程網上辦理。
  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跨前服務,對不影響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關鍵要件在審批流程中探索試點“容缺後補”制度,允許市場主體在竣工驗收備案前補齊相關材料。
  鼓勵購買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探索推行建築師負責制。
  有關部門應當最大限度減少社會投資小型低風險建設項目辦理時限,可以合併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向建設單位一次性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施工許可證等審批證照。
  第四十八條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按照國家規定推行工程建設領域區域評估制度,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對環境影響評價、地震安全性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價、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價、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評價、綠化方案評價、文物影響評價、水土保持評價、氣候可行性論證、節能評價等國家規定事項進行統一評估,不再對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單獨提出評估要求。
  區域評估的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第四十九條作為辦理行政審批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作為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轉為中介服務。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製作為辦理行政審批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並向社會公布。
  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並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開;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加強中介服務機構監管,引導行業規範發展。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中介服務機構,行政機關不得為其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第五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編制並適時調整證明事項清單目錄。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證明事項清單目錄,制定並公布本行業、本區域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清單之外,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
  列入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的,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提供證明材料或者採用告知承諾制辦理。承諾情況記入申請人信用信息,作為差異化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一條本市按照國家促進貿易便利化的有關要求,完善跨境貿易便利化措施,最佳化口岸作業和物流組織模式,推進口岸物流單證無紙化,提升全流程電子化程度,壓縮口岸整體通關時間,通過市場引導、行業規範等方式,降低進出口環節的合規成本,實現口岸收費合理穩定。
  口岸收費目錄清單由口岸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口岸經營服務企業應當依據口岸收費目錄清單明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並在國際貿易“單一視窗”等平台公布。口岸經營服務企業在清單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海關等有關單位按照國家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的有關要求,依法減少進出口環節審批事項,最佳化簡化通關流程,提高通關效率。
  第五十二條本市通過國際貿易“單一視窗”,為申報人提供進出口貨物申報、運輸工具申報、稅費支付、貿易許可和原產地證書申領等全流程電子化服務,完善線上收付匯、出口退稅申報等功能,支持擴大跨部門聯網核查監管證件範圍。
  本市依託國際貿易“單一視窗”,推動跨境跨區域合作,推進全鏈條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促進信息互聯互通,便利企業開展跨境業務。
  第五十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及時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
  稅務機關應當公布稅收優惠項目清單,確保市場主體及時享受減稅、免稅、出口退稅等有關稅收優惠。
  稅務機關等有關單位應當持續最佳化納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全面推進稅收征管數位化升級和智慧型化改造,推行優質高效智慧型稅務服務,推動相關稅費合併申報及繳納,精簡稅費辦理資料和流程,簡併申報繳稅次數,壓減辦稅時間,提升網上稅費繳納系統和服務場所的服務能力,推廣使用電子發票。
  第五十四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與住房城鄉建設、稅務等部門的協作,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辦理、即辦即取。
  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為市場主體提供非住宅類不動產權利人信息、地籍圖等信息查詢。
  第五十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常態化政企溝通機制,通過座談、問卷調查、主動上門、網際網路徵求意見、大數據分析等方式,聽取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依法解決市場主體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但是,不得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營商環境觀察員制度,聘請企業經營者代表、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等擔任觀察員,負責收集、反映市場主體對營商環境的訴求,推動最佳化營商環境精準施策。
  第五十六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全面編制、及時更新惠企政策清單,完善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的惠企政策集中發布、歸類展示、查詢搜尋等功能,暢通市場主體獲取政策信息渠道,提高市場主體對惠企政策的知曉度。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主動精準向企業推送惠企政策,逐步實現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惠企政策。
  第五十七條本市建立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的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市場主體可以通過線上線下渠道評價服務績效,評價結果納入對有關行政機關的目標考核。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八條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按照規定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核、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式,並為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
  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應當通過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布,並採取多種途徑和方式同步進行宣傳解讀。鼓勵推出多語言版本政策解讀。
  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職責清理不符合最佳化營商環境要求的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並按照法定程式及時處理。
  第五十九條除國家規定的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檢查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
  同一部門對市場主體實施的多項檢查,應當儘可能合併進行。多個部門對同一市場主體實施的多項檢查,由本級人民政府協調,明確由一個部門牽頭實行聯合檢查。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託國家線上監管系統,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關聯整合,推行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徵的非現場監管,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慧型化水平。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不得簡單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六十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行政執法聯動回響和協作機制,推動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最大限度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經營活動的干預。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推行綜合行政執法,整合精簡執法隊伍,減少執法主體和執法層級,提高基層執法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禁止無法定依據或者未經法定程式,影響、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執法行為。
  第六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合法、適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嚴禁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程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對採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對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需的範圍內,儘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六十三條行政執法機關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應當嚴格依法進行,除涉及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並報經有權機關批准外,不得在相關區域採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措施。
  確需採取普遍停產、停業措施的,應當儘可能縮小實施範圍,並提前書面通知企業或者向社會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條市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合理劃分裁量階次,明確規定適用不同階次的具體情形,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後實施。行政處罰依據變化或者裁量基準不適應實際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訂。
  對市場主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依法進行教育。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公開公正高效做好審判、檢察和執行工作,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公安機關應當對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侵害企業經營者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等違法行為,及時依法處置,保障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第六十六條各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實際控制人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應當嚴格把握適用條件和必要性,嚴格區分違紀與違法、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對涉案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應當依法進行,最大限度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不得超許可權、超範圍、超標的、逾時限。
  第六十七條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支持在中小投資者維權、智慧財產權保護、國際商事爭端解決等專業領域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構,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第六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和司法鑑定、資產評估、審計審價等專業機構應當最佳化工作流程、壓縮工作時限,提高契約等糾紛解決效率。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專業機構的監督、指導,督促其縮短鑑定評估時間,提高鑑定評估質量。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網抗訴訟服務平台建設,推進全流程網上辦案、網上繳費,並嚴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釋關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的規定。當事人通過網上立案方式遞交訴狀的,可以不再提交紙質版本。
  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依法提高財產查控和強制執行效率。
  第六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完善破產案件繁簡分流、快速審理機制,依法簡化破產案件審理流程,提高破產案件辦理效率。
  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積極發揮破產和解制度的功能,促進具有營運價值的困境企業及時獲得救濟。破產財產處置過程中,優先適用整體處置方式。
  人民法院應當健全破產案件債權人權益保障機制,保障債權人會議對破產企業財產處置、分配的決策權,依法保障債權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七十條人民政府與人民法院建立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企業破產過程中信息共享、信用修復、財產處置、企業註銷、職工安置、涉稅事項、風險防範等事項。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協調解決破產企業的職工社會保險關係轉移、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檔案接轉等事項,保障破產企業職工合法權益。
  企業因重整取得的債務重組收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用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企業破產過程中,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動解除或者經破產管理人申請解除破產企業非正常戶認定狀態。
  第七十一條破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務。破產管理人處分破產企業重大財產的,應當經債權人會議逐項表決通過。
  破產管理人有權查詢相關破產企業註冊登記材料、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情況、銀行開戶信息和存款狀況,以及不動產、車輛、智慧財產權等信息,有關部門、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破產管理人依據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裁定文書、清算組依據人民法院強制清算終結裁定文書提出註銷登記申請的,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為企業辦理。
  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行業指導,加大對破產管理人的培訓力度,提高破產管理人的履職能力和水平。
  第七十二條本市推行企業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先行確認及責任承諾制。企業在本市辦理設立、變更、備案等登記註冊業務或者申報年報時,經市場監管部門告知先行確認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以及承諾相關責任等事項後,登記的住所或者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平台線上填報的其他地址即作為紙質法律文書送達地址。
  企業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平台填寫電子信箱等電子送達地址的,即視為其同意以電子送達方式送達法律文書。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按照“誰執法誰普法”“誰主管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的要求開展最佳化營商環境法治宣傳工作,並納入普法責任制考核。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普法責任制的要求,將涉及市場主體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等主動精準向市場主體進行法治宣傳教育解讀,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七十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共法律服務供給,推動公共法律服務現代化,加快建設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鑑定、人民調解、仲裁等法律服務資源,以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為載體,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質量和水平。推進川渝兩地法律服務資源共建、共享。
  第七十五條鼓勵律師創新法律服務模式,通過專業化的法律服務,幫助市場主體有效防範法律風險,及時高效地解決各類糾紛。
  持續最佳化公證服務,實現簡易公證事項和公證信息查詢的“自助辦、網上辦、一次辦”。
  鼓勵司法鑑定機構最佳化鑑定流程,提高鑑定效率。與委託人有約定時限的,在約定的時限內完成鑑定;沒有約定的,一般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鑑定,但是重大複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六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和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組織人大代表圍繞最佳化營商環境開展專題調研和視察等活動,匯集、反映各類市場主體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各項工作。
  第七十七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監督員制度,邀請企業經營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和民眾代表等擔任監督員,對營商環境進行社會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員的監督,對查實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有失職、瀆職或者損害營商環境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市場主體遷移違法設定障礙的;
  (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政務服務中心視窗拒絕接收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的;
  (三)違法拒絕接收符合條件的電子證照、電子證明、電子材料或者要求提供實體材料的;
  (四)對情況清楚、訴求合理的實名差評事項,拒不整改的;
  (五)妨礙破產管理人依法履職的;
  (六)其他不履行最佳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的。
  第七十九條公用企事業單位、中介服務機構和行業協會商會損害營商環境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外,有關部門應當將其違法情況納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章 附 則
  第八十條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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