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最佳化營商環境若干規定

《文昌市最佳化營商環境若干規定》是文昌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0月12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最佳化營商環境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13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規定全文,

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文昌市最佳化營商環境若干規定》的通知(文府規〔2021〕225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農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企事業各單位,各人民團體,中央和省駐文昌各單位:
《文昌市最佳化營商環境若干規定》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規定全文

文昌市最佳化營商環境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結合文昌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領導,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最佳化營商環境第一責任人。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管本行政區域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最佳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市人民政府直屬各單位、公用企事業單位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於每年二月前公布年度最佳化營商環境計畫、目標、任務和措施,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
第四條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主動對接更高標準,及時出台本行政區域具體實施辦法、措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第五條 本市發揮重點園區的示範引領作用,支持重點園區先行先試最佳化營商環境改革措施。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範疇,建立工作激勵機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發展規劃以及生態環境等相關規定,制定產業引導政策,並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直屬各單位應當梳理本單位實施的各項優惠政策和產業促進政策,制定惠企政策彙編向社會主動公開,要通過多種渠道宣傳政策兌現事項,並在市政務服務大廳和各單位服務大廳里開展宣傳引導,方便企業和民眾及時了解並享受新優惠政策。
需要使用財政資金兌現獎勵、資助、補貼等政策的,由市人民政府按規定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探索可以免予申報直接享受相關惠企政策。
第九條 本市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嚴厲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完善智慧財產權創新發展的激勵政策措施,加強智慧財產權研發、成果轉化的政策支持,探索推進智慧財產權證券化。
第十條 本市應當建立招商促進網路,建立健全招商引資統籌協調、考核激勵、跟蹤服務機制。
第十一條 本市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充分聽取相關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和企業家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本市培育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設定行業協會、商會限制登記條件。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扶持、金融支持、公共服務、費用減免等方面制定專項政策,並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營造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
本市支持商業銀行增加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建立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服務綠色通道,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縮短貸款審批時間,具體實施辦法由市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本市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體系,加大對融資擔保行業的扶持力度。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要堅持保本微利原則,為小微企業融資增信,逐步減少反擔保等要求,降低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第十五條 本市推廣以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保函、金融機構保函、保證保險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支持企業按照規定自主選擇涉企保證金的繳納方式。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十六條 本市創新和完善人才工作機制,打造規範高效的人才“一站式”服務平台,為人才引進、落戶、交流、評價、諮詢等提供便利化專業服務;加大對人才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等資源的供給。
本市建立健全不受地域、戶籍、身份、檔案、社保、人事等限制的柔性人才引進機制,完善人才創業激勵機制。
第十七條 本市建設和完善政務服務體系,提升市政務服務大廳功能,推行“一窗受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政務服務事項全部納入省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進行辦理,並完善監督機制。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直屬各單位應當按照有利於市場主體的原則依法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情形外,視窗工作人員不得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事項不予收件,視窗工作人員不予收件的,各部門應當加強核實監督;
(二)按照辦事指南的規定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不得對市場主體提出辦事指南規定以外的要求;辦事指南中的辦理條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關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三)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現場核查、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不得推諉、拖延;
(四)能夠通過政府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獲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
(五)線上辦理和線下辦理標準應當一致,已線上收取規範化電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請人再提供紙質材料;
(六)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在同等情況下,應當同標準受理、同標準辦理,不得差別對待。
第十九條 在各類園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許可權組織相關部門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水資源論證等評估評價事項實行區域評估。
各市場主體在已經完成區域評估的園區實施項目的,不再單獨開展上述評估,可以無償使用評估結果。國家和本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證明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實行動態清單管理,向社會公開。設定證明事項依據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自相關規定公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清單更新。
證明清單之外,任何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清理市場主體和民眾在辦理行政審批、公共服務等事項所需的證明材料,通過直接取消或電子證照核驗、數據共享、部門間協查、書面告知承諾、部門自行調查核實以及其他材料替代等方式,逐步實現市場主體和民眾在辦理行政審批、公共服務等事項時無需提交證明材料的辦事方式。
第二十一條 貫徹執行《文昌市政務服務“好差評”實施辦法》,充分運用“好差評”評價系統,與“12345”政府服務熱線平台形成聯動機制,如有反映“差評”問題則督促對應部門進行整改,同時“12345”政府服務熱線平台每月隨機抽取辦件進行滿意度回訪,如有不滿意訴求則形成工單轉至對應部門限時整改,確保“差評”件件有整改、有反饋。
第二十二條 本市完善不動產登記服務平台建設,推行“網際網路 不動產”登記,實行交易、繳稅、登記“一窗受理,並聯審批”。推廣套用不動產電子證書、證明,推行在商業銀行申請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便利化措施。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登記服務參照前款執行。
第二十三條 供排水、電力、燃氣、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確保接入標準、服務標準公開透明,並提供相關延伸服務和“一站式”服務,推行不動產登記與水、電、氣、通信並聯辦理,鼓勵為市場主體提供全程代辦服務。
公用企事業單位同步申請多種市政接入的,由住建部門牽頭,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政府部門通過網上申報、並聯審批等方式提供便利,壓減辦理時限,簡化申報材料。
第二十四條 本市推動最佳化口岸監管,推行進出口貨物“提前申報”等便利化通關措施,鼓勵企業提前辦理申報手續。運用各類口岸通關便利化措施,壓縮貨物口岸監管和港航物流作業時間,實現通關與物流各環節的貨物狀態和支付信息可查詢,便利企業開展各環節作業。
第二十五條 本市推行套用電子稅務局,推廣稅費業務容缺辦理,進一步精簡稅費辦理資料和流程,減少納稅次數和稅費辦理時間,加強稅收政策宣傳輔導,提高稅務服務質效。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二十六條 本市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建立自貿港法律服務平台,健全多元化解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直屬各部門負責根據國家、省相關規定編制本部門監管事項目錄清單,明確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措施、處理方式等,將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報送市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開。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實行動態調整。
基於監管對象信用狀況及風險程度等,對市場主體實施差異化分類監管。對一般領域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雙隨機、一公開”隨機抽查的比例頻次、被抽查機率應當與抽查對象的信用等級、風險程度掛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以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對重要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
第二十八條 市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制定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畫,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向社會公布(根據上級部門工作計畫開展行政執法檢查的,以上級部門公布計畫時間為準)。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畫應當包括檢查主體類別、檢查對象範圍、檢查方式、檢查項目和檢查比例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除下列情形外,同一行政執法部門對同一市場主體的行政執法檢查間隔時間一般不少於60日:
(一)辦案類的執法檢查;
(二)對農貿市場、街邊、車站、碼頭等區域不特定對象的一般性巡查;
(三)被列入信用黑名單的;
(四)國家和本省安排的行政執法檢查;
(五)出現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檢查時限要求另有規定的。
第三十條 本市在行政執法檢查中推行檢查單制度。市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制定或者執行本行業、本領域行政執法檢查單,明確檢查內容、檢查方式和檢查標準等,相關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一般不得擅自改變檢查事項。
第三十一條 推進行政機關之間監管標準互通、執法信息互聯、處理結果互認,嚴禁多頭執法、越權執法、過度執法。同一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原則上應當合併進行;不同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能夠合併進行的,可以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與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實施聯合檢查。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採用非強制手段和措施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應當嚴格依法進行,除涉及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並報經有權機關批准外,不得在相關區域採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措施。採取普遍停產、停業等措施的,應當提前書面通知市場主體或者向社會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本市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包容審慎監管制度,明確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具體情形,並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具體辦法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與外商投資相關規範性檔案,應當及時公布相應的英文譯本或者摘要。
第三十五條 本市推進完善市場化、法治化的破產制度。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探索破產案件繁簡分流、簡易破產案件快速審理等機制,簡化破產流程。
依法支持市場化債務重組,及時溝通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的問題。
建立完善不良資產處置平台,為有市場價值的市場主體擴大投融資渠道,加速不良資產處置,實現破產財產價值最大化,降低債務重組成本。
第五章 監管環境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12345”政府服務熱線等渠道反映營商環境問題。
市人民政府完善企業服務體系和服務平台建設,建立營商環境訴求受理和分級辦理“一張網”。
第三十七條 本市建立營商環境觀察員制度,營商環境觀察員應當充分發揮作用,可以通過提出意見建議、評議報告、參與政策制定等方式參加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損害營商環境問題線索,對調查屬實的,按規定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營商環境專員制度,採取下列方式開展最佳化營商環境監督工作:
(一)組織實施重點檢查、專項檢查、個別抽查;
(二)受理投訴舉報,開展個案調查,對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整改落實,對損害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定期進行通報;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
第三十九條 對不履行最佳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21年11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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