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營商環境問題核查處理辦法(試行)

《海南省營商環境問題核查處理辦法(試行)》是為規範營商環境問題核查處理工作,暢通市場主體反映問題渠道,推動解決營商環境問題,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持續最佳化海南自由貿易港營商環境,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由海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專班於2022年3月15日印發,自2022年4月1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營商環境問題核查處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19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專班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海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專班關於印發《海南省營商環境問題核查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瓊營商〔2022〕3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營商環境問題核查處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海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專班
2022年3月15日

辦法全文

海南省營商環境問題核查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營商環境問題核查處理工作,暢通市場主體反映問題渠道,推動解決營商環境問題,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持續最佳化海南自由貿易港營商環境,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營商環境問題,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遇到體制機制性因素制約和條件限制形成的障礙,主要指因各級機關或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損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對營商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情形。
第三條 省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專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營商專班辦公室)負責全省營商環境問題受理、轉辦、核查、督辦工作,建立與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審計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信訪工作機構等單位的聯動工作機制,加強工作協同,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條 市場主體可通過營商環境問題受理平台反映問題、提出建議,通過平台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線下提交。市場主體線下提交和省營商專班辦公室走訪、調研、座談等活動主動發現的問題和建議,納入平台統一管理。
第五條 營商環境問題核查處理遵循依法依規、規範高效、分級負責、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問題涉及的市縣和部門承擔主體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全省各級機關和公共服務機構建立營商環境問題處理機制,接受省營商專班辦公室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營商環境問題受理範圍:
(一)市場主體在市場準入、投資建設、融資信貸、生產運營、退出市場等過程中遇到的準入門檻高、辦理環節多、審批耗時長,違反規定增加或者變相增加辦事事項、辦事環節、辦事材料或者延長辦事時限的;
(二)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已取消的行政許可,擅自收費、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和重複收費的,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檔案不按照規定聽取市場主體意見的;
(三)拒絕、推諉、拖延履行法定職責,不擔當、不作為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門難進、臉難看、不辦事的;執法不規範、以罰代管、過度執法的;
(四)“新官不理舊賬”,不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或者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和仲裁文書的;
(五)對市場主體故意刁難、雁過拔毛、吃拿卡要的;
(六)沒有法定依據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
(七)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的;
(八)其他不履行最佳化營商環境職責或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
第七條 以下事項不列入受理範圍:
(一)自然環境條件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問題;
(二)市場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
(三)治安和刑事案件;
(四)進入司法、行政複議程式的;
(五)辦結事項又以同一理由重複投訴或未提供新的佐證材料的;
(六)不宜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省營商專班辦公室負責審核反映問題是否屬於營商環境問題受理範圍。對符合受理範圍的事項,應及時受理,並根據責任歸屬合理確定承辦層級和責任單位;對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的,應根據職責作用情況明確牽頭單位。
第九條 相關市縣和部門對省營商專班辦公室轉辦的營商環境問題,應於3個工作日內向省營商專班辦公室報送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姓名及聯繫方式;10個工作日內報送辦理結果或辦理進度。對辦理時限另有要求的,按規定時限辦理,並及時報送後續辦理進展情況。
第十條 對營商環境問題實行台賬管理、限期辦結、全程跟蹤、對賬銷號、定期分析制度。
各市縣和相關部門應建立規範高效的營商環境問題快速核查辦理機制,迅速查明基本事實,制定問題解決方案,推動問題實質性解決。
第十一條 核查辦理營商環境問題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依法依規提出切合實際的解決方案;對歷史遺留問題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歷史和依法依規相結合,積極推進問題解決。
第十二條 營商環境問題核查辦理堅持標本兼治、個案問題解決和共性問題解決並重,注重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改進工作流程,強化制度創新,建立長效機制。
第十三條 建立營商環境典型案例通報制度,對具有代表性、導向性、警示性典型案例,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通報,發揮典型案例在最佳化營商環境中的引領和預防作用。
第十四條 省營商專班辦公室負責指導和跟蹤督辦轉辦事項的辦理情況,對辦結事項進行審核、回訪和滿意度測評。
根據反映問題具體情況,省營商專班辦公室可直接核查下列事項:
(一)涉及自由貿易港政策落地的;
(二)省領導交辦、督辦的;
(三)需要跨市縣、跨部門和單位協同辦理的;
(四)需要省級層面推動問題解決的;
(五)在全省範圍有一定影響的;
(六)有代表性和典型意義的;
(七)轉辦事項責任單位未能實質解決問題的;
(八)需要直接核查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省營商專班辦公室對直接負責核查事項的辦理實行承辦責任制。核查人員核查取證時,不得少於二人。核查人員與訴求事項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情形的,應予迴避。核查人員對核查督辦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妥善保管,嚴格保密。
第十六條 核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職,嚴守廉潔自律底線,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實施細則,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 核查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通知相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
(一)提供、補充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二)參加核查詢問;
(三)對相關事項作出解釋說明;
(四)協助、配合相關單位查閱、複製相關資料;
(五)參與現場勘查、現場詢問;
(六)其他有關核查事項。
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證據、作出說明。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核查:
(一)訴求人破產重整、合併分立或者經營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二)訴求人反映事項已提起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行政複議或者向紀檢監察機關舉報並被受理,尚未審結的;
(三)其他應當中止核查的情形。
中止核查的,辦理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省營商專班辦公室。中止核查的原因消除後,恢覆核查。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單位可申請辦結:
(一)反映問題得到解決的;
(二)經核查,反映問題缺乏事實、法律和政策依據的;
(三)反映問題經多方努力且短時間內不能解決的,但相關單位已提出切實可行的問題解決方案,明確問題解決措施、時間安排和解決期限的。
牽頭單位或責任單位申請問題事項辦結的,應報省營商專班辦公室審查,由省營商專班辦公室審核同意。
核查進展情況和結果應及時向訴求人反饋。對反映問題缺乏事實、法律和政策依據的辦結事項,應充分做好釋法說理工作。
第二十條 省營商專班辦公室建立專家諮詢委員會制度,對營商環境疑難問題處理進行諮詢論證。
第二十一條 省營商專班辦公室應定期或不定期通報營商環境問題核查處理情況、存在問題和對策意見。
對問題核查處理工作積極主動、推動問題解決效果好的單位應給予表揚激勵。對消極懈怠、工作推進緩慢的單位可發督辦函進行督辦提醒,經督辦提醒落實效果差的單位可通報批評、公開曝光或移交有權機關問責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仍不改正的,按照管理許可權移交有關機關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理:
(一)不按要求給予協助配合或提供有關材料,阻礙核查工作開展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掩蓋事實真相的;
(三)拒不整改的;
(四)阻止他人檢舉揭發、提供證據的;
(五)威脅、刁難、打擊報復投訴人的;
(六)其他妨礙查處破壞營商環境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對不作為、亂作為和涉嫌違法亂紀的問題線索,省營商專班辦公室應按有關規定移交有權機關處理,並提出問責建議。
第二十三條 省營商專班辦公室組織對營商環境問題處理情況開展日常督查和定期評價,將營商環境問題核查處理和整改情況作為營商環境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省營商專班辦公室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範核查辦理流程,明確辦理標準,完善核查檔案,確保營商環境問題核查處理工作規範有序、準確高效。
第二十五條 各市縣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專班、省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專班成員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9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營商專班辦公室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2022年3月,海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專班印發《海南省營商環境問題核查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我省營商環境問題核查辦理機制。
《辦法》規定,省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專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營商專班辦公室)負責全省營商環境問題受理、轉辦、核查、督辦工作,加強與紀監、法檢“兩院”、審計、公安、司法行政、信訪等相關單位的工作聯動。
市場主體可通過營商環境問題受理平台反映問題、提出建議,通過平台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線下提交。市場主體線下提交和省營商專班辦公室走訪、調研、座談等活動主動發現的問題和建議,納入平台統一管理。
營商環境問題核查處理遵循依法依規、規範高效、分級負責、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問題涉及的市縣和部門承擔主體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全省各級機關和公共服務機構建立營商環境問題處理機制,接受省營商專班辦公室指導和監督。
《辦法》明確了營商環境問題範圍,包含“新官不理舊賬”等8類問題,並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省營商專班辦公室對營商環境問題實行台賬管理、限期辦結、全程跟蹤、對賬銷號、定期分析制度,可直接核查相關重點事項。
省營商專班辦公室將定期或不定期通報營商環境問題核查處理情況、存在問題和對策意見,建立營商環境典型案例通報制度。對不作為、亂作為和涉嫌違法亂紀的問題線索,按有關規定移交有權機關處理,並提出問責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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