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海南省營商環境建設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信用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瓊營辦〔2023〕10號
各市、縣、自治縣營商環境建設局:
為加強信用服務機構監督管理,防範化解信用服務風險,推動信用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現將《海南省信用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
附屬檔案:1.海南省信用服務行業承諾書(模版)
2.社會信用服務機構年度報告書(模版)
3.《海南省信用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說明
海南省營商環境建設廳
2023年10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信用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海南省信用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信用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防範化解信用服務風險,依據《
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信用服務活動的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已取得人民銀行許可或備案資質的企業和個人徵信機構、金融信用評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從事信用服務活動的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法定機構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信用信息的採集、歸集、披露、共享、查詢、套用等活動,提供信用評級、信用調查、信用諮詢、信用修復等信用相關服務和產品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相關信用服務應當具備資質的,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取得相應資質。
信用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合法、合規、正當、必要、客觀、安全的原則,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不得妨礙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依法依規接受監督管理。
第四條 省級社會信用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信用服務行業發展政策,組織並審核信用服務機構申報,開展信用服務機構信用評價等工作,引導和扶持信用服務機構健康發展,指導和監督各市縣人民政府社會信用主管部門對信用服務機構實施管理,規範信用服務市場發展。
各市縣人民政府社會信用主管部門履行對信用服務機構在轄區內開展信用服務活動的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級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會同各有關部門健全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建立信用服務機構信用承諾及分級分類監管機制,培育和規範信用服務行業發展。
第二章 機構申報
第六條 信用服務機構應當通過“信用中國(海南)”網站線上自主申報,並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對業務經營中提供的信用服務、信用產品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信用服務機構進行自主申報,應當提供內容完整的以下資料:
(一)機構基本情況: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地、註冊資金、經營範圍(或業務範圍)、登記地址、官方網址等;
(二)主要登記證照及章程(合夥制信用服務機構提交合夥協定);
(三)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總經理)和主要員工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職務、學歷及專業、相關職業資格(職稱)證書等;
(四)信用承諾書(需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機構印章);
(五)信用服務年度報告(註冊時間未超一年的企業無須報送);
(六)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
第八條 信用服務機構進行自主申報,鼓勵提供內容完整的以下資料:
(一)開展信用服務業務的制度性檔案,包括業務規程、業務規則和異議處理程式、質量控制體系、信用報告評價標準、信息安全和風險防範措施、信用報告樣本等材料,並加蓋公章;
(二)由具備資質的徵信機構出具的有效期內企業徵信報告;
(三)其他企業自願申報的材料。
第九條 我省新設立的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在完成登記註冊手續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信用中國(海南)”網站申報信息;外省設立的信用服務機構在我省實質性開展信用服務業務的,應當在業務開展前20個工作日通過“信用中國(海南)”網站申報信息。
本辦法印發之前已在我省開展業務的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在本辦法正式實施後30個工作日內通過“信用中國(海南)”網站申報信息。
第十條 信用服務機構申報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信用中國(海南)”網站線上變更信息資料。
信用服務機構發生解散、註銷、破產或者變更營業範圍等情況,不再從事信用服務相關經營活動時,應當在終止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信用中國(海南)”網站上自行註銷賬號。“信用中國(海南)”網站將停止公示該信用服務機構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省級社會信用主管部門對信用服務機構自主申報的信息進行核查。信用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查通過:
(一)經相關部門批准的章程中業務範圍不包含信用服務內容的;
(二)註冊機構或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總經理)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三)以虛假信息申報的;
(四)上一報告年度內未開展信用服務業務的;
(五)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不予申報的情形。
第十二條 對審核通過的信用服務機構,在“信用中國(海南)”網站上公示,供社會公眾在選擇信用服務機構時參考使用。
本辦法第七條申報信息,除個人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外全部公示。本辦法第八條申報信息,由信用服務機構申報時自行選擇是否公示。
第十三條 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年4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信用服務年度報告上傳至“信用中國(海南)”網站上。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包含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基本信息表;
(二)信用業務開展情況;
(三)業務規範性自查報告;
(四)信用服務機構主要人員情況表;
(五)信用管理師情況表。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省級社會信用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信用服務機構信用承諾書、信用服務機構年度報告的規範格式和具體要求。
第十五條 省級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會同各有關部門,對信用服務機構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企業信用風險等級評價結果和企業徵信報告為基礎,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合理確定“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管比例和頻次。對於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信用服務機構,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於信用風險一般的信用服務機構,按照常規比例和頻次抽查;對於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信用服務機構,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十六條 信息主體、合法用戶及其他相關主體認為信用服務機構披露的信息與事實不符或者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可以向信用服務機構提出書面異議,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信用服務機構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核心實相關信息,並書面告知異議方處理結果。
信用服務機構處理異議信息期間,應當在對應信息上標註出異議原因。
經核實確認有錯誤或有必要更正的,信用服務機構應及時予以更正,並按有關規定予以公告;經核實確認無誤或無須更正的,信用服務機構對異議信息不作修改,並取消該信息上標註的異議原因;無法核實真實性的異議信息,信用服務機構應當予以刪除。
第十八條 鼓勵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對信用服務機構進行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舉報其違法行為,可以向各級社會信用主管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屬於信用主管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職責內的,信用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處理,其他監管部門按照本部門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執行。
第四章 行業自律
第十九條 鼓勵信用服務機構依照相關規定發起建立行業組織,制定行業規範、統一評價標準;加強行業自律,規範從業行為,建立行業自我管理約束機制,提供專業性技術指導和行業服務。
第二十條 鼓勵信用服務機構加入行業組織,自覺接受組織的自律管理,遵守行業規範和職業道德,積極參加行業統計、培訓、宣傳、公益等活動,加強信用服務專業人才培養,不斷提升服務能力和公信力。
第二十一條 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具備完整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產品技術標準等工作體系,加強內部管理,強化自律約束,持續開展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業務能力培訓,引導和幫助從業人員誠信履職、誠信服務,堅持公正性和獨立性,提高服務質量,提升服務水平。
第二十二條 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信用服務業務時,與委託人或業務相對人有業務利益衝突或其他可能影響信用服務活動公正性的利害關係,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迴避。
第二十三條 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採集、使用、存儲等管理制度,採取保密措施和安全防範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對在開展業務過程中知悉的有關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四條 信用服務機構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業務經營範圍、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可以通過自身官方網站等渠道公示相關服務事項詳細內容。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對公示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信用服務機構應當明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並妥善保存契約文本、費用收取憑證、出具的信用服務產品等業務檔案。
第二十六條 信用服務機構應做好從業記錄並長期保存,保存時間不少於5年,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委託事項、委託人的具體要求;
(二)簽訂的契約文本、收取的費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契約應當遵守的業務規範等有關要求;
(四)提供的信用服務和產品文本及使用情況;
(五)委託事項履行情況,包括委託事項的接受、完成過程、終結手續的辦理等。
第二十七條 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基本行為準則和業務規範,依法合規經營,在開展信用服務業務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採取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非法手段,損害委託人或他人利益;
(二)索取契約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從業便利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三)進行虛假廣告或宣傳,以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
(四)違反工作規範、從業守則,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出具虛假評估報告、證明檔案或其他信用服務和產品;
(五)強行或變相強行推銷產品、提供服務;
(六)從業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攬業務,或擅自轉讓、掛靠業務;
(七)對客戶實行歧視性待遇;
(八)從業人員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同行業信用服務機構從業;
(九)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範禁止的其他行為。
信用服務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據《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信用服務機構發生解散、註銷、破產或者變更營業範圍等情況,不再從事信用服務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依規妥善處理業務檔案、信息數據等資料,確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九條 信用服務行業組織應嚴格依據章程開展活動,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並按照“依法設立、自主辦會、服務為本、治理規範、行為自律”的要求,誠信合法經營,切實發揮協會行業自律、規範引導等作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營商環境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試行,試行2年。
內容解讀
《海南省信用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說明
一、背景依據
當前,信用服務機構發展迅速,對其管理方式方法仍處於探索階段。江蘇、山東、河北、浙江、天津等省市已先後制定出台了對本區域信用服務機構的管理辦法。為解決海南省信用服務機構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更好的促進海南省信用服務機構的健康發展,海南省急需要制定相關規定,以解決對信用服務機構管理沒有抓手的問題。
二、出台目的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5章: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制定依據、適用範圍,界定了信用服務機構範圍,對省級和各市縣社會信用主管部門職能進行了劃分。
第二章:機構申報。明確了信用服務機構申報途徑、申報方式、申報時間、申報時應提交的材料,申報後的審核、公示及其退出公示的機制。
第三章:監督管理。明確了省級和各市縣信用主管部門具體管理職責,以及對信用服務機構管理的方式方法、異議信息處理程式、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參與監督的途徑與方法。
第四章:行業自律。通過建立行業組織、制定行業規範、統一評價標準、完善各種內控制度、規範從業行為等,從而建立行業自我管理約束機制
第五章:附則。明確了《辦法》的解釋權、試行時間。
四、政策特色和亮點
檔案起草過程中,參照了江蘇、山東、河北、浙江、天津等省市相關做法,結合海南省實際形成初稿後,先後向相關專家及部分廳局徵求意見、邀請部分具有代表性的信用服務機構召開座談會進行討論、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根據各方面反饋的意見反覆進行修改完善,主要有以下幾個特色和亮點:
(一)第二條對適用範圍進行了具體明確的界定,特別是第二款、第三款明確了不適用該辦法的情況。
(二)第九條對外省設立的信用服務機構在海南省申報進行了明確規定。
(三)第十五條明確了“省級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會同各有關部門,對信用服務機構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企業信用風險等級評價結果和企業徵信報告為基礎,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四)第十七條對“異議信息”的處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補充說明:
(一)該《辦法》參照江蘇、山東、河北、浙江、天津等省市相關做法,形成初稿後已先後向相關專家及部分廳局徵求意見、邀請部分具有代表性的信用服務機構召開座談會進行討論、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根據各方面反饋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
(二)該《辦法》為海南省第一個信用服務機構試行管理辦法,主要是為了摸清現有信用服務機構基本情況,明確省級和市縣社會信用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以及基本要求和程式等。
(三)當前,信用服務機構發展迅速,從中央到學術界及各省市相關檔案對“信用服務機構”均沒有一個權威定義,對其管理方式方法仍處於探索階段,邊發展邊規範邊完善。
(四)雖然沒有一個成熟可資借鑑的經驗,但又不能不努力解決海南省信用服務機構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以更好的促進海南省信用服務機構的健康發展。所以思路是:先制定一個相對基礎的《辦法》予以試行,其目的一是解決對信用服務機構管理沒有抓手的問題,同時也讓海南省信用服務機構有一個適應過程;二是在試行過程中不斷完善,待條件成熟時再考慮制定更為科學合理和細化的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