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信用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天津市信用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天津市信用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是為深入貫徹落實《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加強對信用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培育和規範信用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防範和控制信用服務風險,天津市發展改革委制定了的辦法。

2022年6月20日,天津市發展改革委通過《天津市信用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信用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成文日期:2022年6月20日
  • 發文日期:2022年6月21日
通知發布,辦法全文,

通知發布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加強對信用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培育和規範信用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防範和控制信用服務風險,市發展改革委制定了《天津市信用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6月20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信用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培育和規範信用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鼓勵和支持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防範和控制信用服務風險,根據《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信用服務活動的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信用信息的採集、歸集、管理活動,並提供信用服務、信用產品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第四條  信用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客觀、安全的原則,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不得妨礙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依法依規接受監督管理。
第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信用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健全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建立信用服務機構信用承諾及分級分類監管機制,培育和規範信用服務行業發展。
第二章  機構申報
第六條  信用服務機構可以通過“天津市信用服務機構監督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線上自主申報,並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對業務經營中提供的信用服務、信用產品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信用服務機構進行自主申報,應當提供內容完整的以下資料並加蓋公章:
(一)主要登記證照及章程(合夥制信用服務機構提交合夥協定);
(二)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總經理)和主要員工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職務、學歷及專業、相關專業證書等;
(三)信用承諾書;
(四)信用服務機構年度報告。
第八條  發展改革部門對信用服務機構自主申報的基本信息進行審核。對審核通過的信用服務機構,在信用中國(天津)網站分批公示,供社會公眾在選擇信用服務機構時參考使用。
第九條  公示的信用服務機構申報信息發生變更,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管理系統報送變更信息資料,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信用服務機構發生解散、註銷、破產或者變更營業範圍等情況,不再從事信用服務相關經營活動時,應當在終止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所在區發展改革部門,信用中國(天津)網站將停止公示該信用服務機構相關信息。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信用服務機構信用承諾書、信用服務機構年度報告的規範格式和具體要求。
第十一條  信用服務機構註冊地所在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定期核查其從事信用服務相關經營活動的情況,對申報信息存在問題、不再從事信用服務經營活動或逾期未報送變更信息資料的,信用中國(天津)網站將停止公示該信用服務機構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信用服務機構,以綜合信用評價為基礎,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合理確定“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管比例和頻次,對於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信用服務機構,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於信用風險一般的信用服務機構,按照常規比例和頻次抽查;對於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信用服務機構,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行嚴管和懲戒。
第十三條  發展改革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部門,對違反《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的信用服務機構依照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行政處罰。
發展改革部門對公示信息存在弄虛作假、故意隱瞞、虛假宣傳等情況的信用服務機構,應責令其立即糾正,也可對信用服務機構採取約談、通報等措施。
第十四條  對信用服務機構的違法行為,可以向信用服務機構註冊地所在區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屬於發展改革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處理。
第四章  行業自律與發展
第十五條  信用服務機構應當自覺接受信用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行業規範和職業道德,積極參加行業統計、培訓、宣傳、公益等活動,加強信用服務專業人才培養,不斷提升自身服務能力和公信力。
第十六條  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強化自律約束,持續開展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業務能力培訓,引導和幫助從業人員誠信履職、誠信服務,堅持公正性和獨立性,提高服務質量,提升服務水平。
第十七條  信用服務機構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業務經營範圍、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可以通過自身官方網站等渠道公示相關服務事項。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對公示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信用服務機構應當明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並妥善保存契約文本、費用收取憑證、出具的信用服務產品等業務檔案。
第十九條  信用服務機構發生解散、註銷、破產或者變更營業範圍等情況,不再從事信用服務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依規妥善處理業務檔案、信息數據等資料,確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條  支持信用服務機構依法依約與公共信用管理機構開展合作,探索公共信用信息與市場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
鼓勵信用服務機構利用大數據等技術開發信用產品,依法依規拓展信用套用服務領域,提供多樣化、定製化的信用服務。
第二十一條  鼓勵並支持本市各級國家機關在實施行政審批、政府採購、政府投資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政策扶持資金撥付等工作中,向信用服務機構購買信用服務。鼓勵並支持在重點行業引入信用服務機構參與信用監管,為行業信用建設提供服務。
鼓勵並支持信用主體在企業經營、市場交易、融資信貸、社會公益等活動中,使用信用服務產品。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徵信業和信用評級業的監督管理,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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