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通知
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天津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金融工作部門,各小額貸款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我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23年11月30日
辦法全文
天津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津金監規範〔2023〕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經營行為、防範化解風險,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和《《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等法律、法規及其他監管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天津市轄區內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經批准投資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第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經濟金融方針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合法經營,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在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許可的範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合規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金融監管局)是本市小額貸款公司市級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全市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風險處置以及相關工作的統籌協調。主要職責為:
(一)研究制定全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非現場監測、現場檢查、年度監管評級等有關監管工作。
(三)指導各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門(以下簡稱區工作部門)做好對本轄區註冊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四)聯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天津監管局。
市金融監管局和區工作部門統稱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第七條 區工作部門按照本區人民政府和市金融監管局要求,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並針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開展監測預警和防範處置。主要職責為:
(一)對本轄區註冊登記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非現場監測、現場檢查、年度監管評級等有關監管工作。
(二)負責本轄區註冊登記的小額貸款公司信訪投訴處理、風險防範處置,及時做好小額貸款公司風險監測預警和情況報告。
(三)督促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合規經營、健康發展。
第八條 除做好第七條工作職責外,濱海新區金融局應按照市政府有關檔案要求,承接市金融監管局下放的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權力事項,強化小額貸款公司準入審核、合規監管、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市金融監管局加強業務指導和幫助,不斷提高濱海新區金融局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的工作效能。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九條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批准手續,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小額貸款業務,不得在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使用“小額貸款”、“小貸”或者類似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金實行限額管理,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且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和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第十一條 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應為企業法人,且依法登記註冊並存續;
(二)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或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資;
(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和嚴重不良信用記錄;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第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管理規範、信用良好、實力雄厚,淨資產不低於1億元,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連續三年贏利且利潤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
第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單一出資人出資比例應不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5%。
第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與小額貸款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
(三)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和嚴重不良信用記錄。
(四)擬任人未達到本科學歷的,取得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院校授予的學士以上學位,或取得註冊會計師、註冊審計師或與擬(現)任職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且相關從業年限3年以上,視同達到規定的學歷。
第十五條 新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股東;
(二)具備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工作人員;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業務規範和風險控制等管理制度;
(五)有適合經營要求並具備安全防範措施的營業場所和相關設施;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基於實質審查和穿透式審查需要,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在本市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人應當向擬設地的區工作部門提交申請材料,所提交申請材料應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經區人民政府風險評估同意後,區工作部門出具明確意見的函件,由市金融監管局審核。市金融監管局應作出審核意見的書面批覆,批覆作出前應進行現場核實,並進行設立前監管約談。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下列事項變更,應當向所在區工作部門提交申請;區工作部門初審通過後,將審核意見和相關申請材料報送市金融監管局;市金融監管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核通過後出具同意變更的書面意見。小額貸款公司變更後應當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註冊資本(含增加註冊資本和減少註冊資本);
(三)變更股權結構(變更5%及以上股權);
(四)變更經營範圍(不含退出小額貸款公司行業);
(五)變更註冊地址。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在下列變更事項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向區工作部門報送備案材料;區工作部門5個工作日內向市金融監管局提交備案書面報告。
(一)變更經營地址;
(二)變更股東名稱;
(三)變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市金融監管局規定的其他備案事項。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股權結構由於股東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權為自身債務提供擔保發生代償或經法務部門生效裁判文書執行而需要進行調整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在法務部門確認基礎上應當予以支持。但新股東須符合本辦法關於股東的相關規定條件,方可核准其股東資質。
第二十條 對於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管理規定,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效而存在重大風險的小額貸款公司,市金融監管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被取消業務經營資質的,區工作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其及時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消除名稱、經營範圍等登記事項中與小額貸款相關的內容,並不得再從事小額貸款相關業務。對不及時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市金融監管局在公開發行的報紙或網站上進行公告,並將相關信息函告市場監管部門,由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責令企業依法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營業執照註銷登記,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再從事經營活動,應當按要求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會議決議、承諾書、資產狀況證明等相關材料。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過程接受區工作部門監督;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對未到期債務及相關責任承接等作出明確安排,並於履行完畢相關程式5個工作日內向區工作部門報備。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不再從事小額貸款相關業務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市金融監管局應通報市市場監管部門及有關區人民政府,並予以公告取消經營資質事項。
小額貸款公司因自身原因主動申請退出行業,但仍需保留法人主體的,可申請消除名稱、經營範圍等登記事項中與小額貸款相關的內容,發布退出行業公告,承諾不再從事小額貸款相關業務。取得市金融監管局通知檔案後,10個工作日內由區工作部門監督完成工商變更程式。
第二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退出應主動向社會披露,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三章 公司治理與合規經營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權責關係,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合規性、有效性。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完善內部組織體系,根據自身經營規模和業務特點,以客戶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以風險管理為重點完善組織架構,設定分工合理、職責明確、相互監督的職能部門,明確部門及崗位職責,選聘具備資格的從業人員,依法經營、規範發展。
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科學有效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制定較為完備的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規範信貸管理流程,健全主要業務崗位間的監督制衡機制,加強內部審計稽核工作,防範風險。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穩健經營原則,制定符合本公司業務特點的經營規則,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統一授信制度。包括統一授信範圍、統一授信基本要素、單個借款人最高授信額度等。
(二)盡職調查制度。包括盡職調查方式、盡職調查內容、盡職調查報告要求等。
(三)貸款“三查”和審貸分離規則。包括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的內容、程式、負責部門或崗位;確保貸前調查和貸時審查部門或崗位具有獨立性的制度安排。
(四)貸款保障制度。包括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的準入標準;貸款保障的具體內容、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質押物的權屬和價值、實現抵質押權的可行性標準;貸款保障的評估和審查標準等。
(五)貸款風險分類制度。包括貸款風險分類的標準、評估程式和操作要點。貸款風險分類至少應當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不良貸款。
第二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範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財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需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國家規定範圍內,按照商業原則自主確定貸款利率。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費用,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後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並計算利息。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上一年度末經審計認定的淨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上一年度末經審計認定的淨資產的15%。
第三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宣傳資料、網站或者移動應用程式公示貸款種類、期限、利率水平、利息計算公式、收費項目和標準等相關信息,並以醒目顯示的文字、簡明易懂的語言充分提示風險。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與借款人依法訂立書面契約,載明貸款本金金額、貸款期限、綜合年化利率、還款方式、資金用途等內容,並採取合理方式提示借款人注意免除或減輕貸款人責任等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借款人要求對相關條款予以說明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予以說明。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業務的經營區域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範圍。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經批准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各項小額貸款;
(二)票據貼現;
(三)貸款項下的結算;
(四)不良信貸資產轉讓;
(五)與小額貸款相關的諮詢業務;
(六)經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營運資金來源應真實合法,主要應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接受的捐贈資金、從金融機構及合規渠道融入的資金。
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的,監管評級B級及以上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市金融監管局批准,可以在國家批准的合規交易場所依法通過發行債券、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形式融入不超過本公司淨資產4倍的資金,通過銀行授信、股東借款、同業拆借等非標準化形式融入不超過本公司淨資產1倍的資金。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規範經營,嚴守風險底線,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通過網際網路平台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
(三)超出核准的業務範圍和區域範圍開展金融業務;
(四)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託計畫等資產管理產品;
(五)非法開展受託出藉資金、受託投資等業務;
(六)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經營資質;
(七)挪用、侵占客戶資金;
(八)進行欺詐、虛假宣傳;
(九)明知或者應知其他組織、個人從事非法活動,而為其提供便利;
(十)法律法規等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並且按照契約約定監控貸款用途,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巨觀調控和產業政策。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貸款不得用於以下事項:
(一)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
(二)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
(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金融管理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規範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不得通過“抽屜協定”等方式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不得與第三方機構開展聯合貸款業務;第三方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第四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與住房租賃企業合作開展住房租金消費貸款業務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不得與未通過天津市住房租賃服務監管平台申報開業的住房租賃企業合作開展業務;
(二)不得與住房租賃企業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費貸款,或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費貸款;
(三)發放住房租金消費貸款應以天津市住房租賃服務監管平台網簽備案的住房租賃契約為依據,貸款額度不得高於住房租賃契約金額,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契約期限;
(四)發放住房租金消費貸款的頻率應與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頻率匹配,貸款資金只能劃入借款人賬戶,同時強化貸款資金用途管理,避免資金挪用風險。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不斷提升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業務管理系統,記錄公司狀況、貸款契約、業務明細、財務數據等全部業務情況並長期保存。業務管理系統應與全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系統進行安全聯接並及時報送數據信息,確保數據信息及時完整、真實準確。
第四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監管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小額貸款公司應按月向區工作部門報送風險自查報告。
第四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強化資金管理,嚴格遵守現金管理規定,合理使用現金,防止洗錢行為。對放貸資金(含自有資金及外部融入資金)實施專戶管理,所有資金必須進入放貸專戶方可放貸,每家小額貸款公司最多可開設5個專戶。所開設專戶應當向區工作部門報備,並按要求定期提供放貸專戶運營報告和開戶銀行出具的放貸專戶資金流水明細。
第四十四條 支持條件成熟且符合相關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接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並依法提供信貸信息,並可查詢借款人的信用信息。鼓勵小額貸款公司與市場化徵信機構合作,防範金融信用風險。
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妥善保管依法獲取的客戶信息,未經客戶授權或者同意不得收集、存儲、使用客戶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者泄露客戶信息。
第四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營業場所裝修應符合經營及安全防範要求,建立亮證經營工作制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區工作部門監督舉報電話、合規經營承諾標識牌等。合規經營承諾標識牌應包括不參與非法集資、不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不超範圍經營和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外開展業務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辦理房屋、土地、股權、智慧財產權、機器設備、車輛等抵(質)押登記時,相關職能部門應予以辦理。
第四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使用規範的借款契約,並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應以不限於“放大字型”“字型加粗”等醒目方式明確列示貸款金額、期限、年化利率、還款方式、資金用途等內容,並妥善保管借款契約及資料檔案。
第五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嚴格執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在債務到期前的合理時間內,以合法合理方式告知借款人應當償還本金及利息的金額、時間、方式以及到期未償還的責任,及時處置金融消費者的申訴、投訴。
第五十一條 各區工作部門要自覺強化政治敏感意識、安全責任意識,根據《信訪工作條例》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防範和信訪處置工作,組織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制定、完善風險處置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五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的要求,加強對催收人員的管理,規範債務催收程式和方式。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委託的第三方催收機構,不得向除借款人及其擔保人、契約約定的其他還款義務人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催收,且不得採取以下方式催收債務:
(一)使用或者威脅使用暴力;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三)侵犯人身自由;
(四)非法占有、損壞、處置被催收人的財產;
(五)以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六)散布他人隱私;
(七)其他以非法或者不正當手段催收債務的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風險防範
第五十三條 市金融監管局督促區工作部門加強非現場監測,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運作和風險情況實施持續動態監測預警。各區工作部門要按季綜合採取非現場監測、現場檢查、高管約談、風險排查等方式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和內控風險情況進行研究分析,形成監測報告向市金融監管局報送;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應及時向市金融監管局報告。
第五十四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將其列為重點檢查對象,並視情選聘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協助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風險情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
(一)業務或者財務出現重大異常;
(二)不按要求提交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檔案和資料;
(三)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認為需要重點檢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 市金融監管局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級制度;各區工作部門對轄區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年度評價和現場檢查;區工作部門初評後,由市金融監管局進行複評。評級結果作為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分類監管、享受扶持政策、試點開展創新業務的參考依據;對風險較大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重點監管,並視情及時採取監管措施。
第五十六條 市金融監管局及時研判風險機構情況,對重大問題和突發事項及時向相關部門進行通報,協同做好監管和風險防範相關工作。
第五十七條 各區工作部門應強化日常監管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業務檢查,並結合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和經營情況適時安排專項檢查。開展現場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進入小額貸款公司及有關單位經營活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小額貸款公司及有關單位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檢查相關業務數據管理系統等;
(四)調取、查閱、複製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十八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違規行為採取風險提示、監管約談、監管問詢、責令整改等措施,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採取暫停部分業務、停辦所有業務直至取消經營資質等監管措施。
第五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可能形成重大金融風險隱患的,區工作部門應當立即開展風險研判、評估,在採取相應措施仍不能控制風險擴大、可能嚴重影響區域金融穩定的,可聯合有關部門進行風險處置。對於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觸犯刑律的行為,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十條 各區工作部門應當建立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
第六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有關部門可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對該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第六十二條 對“失聯”或者“空殼”公司,市金融監管局應當協調市市場監管等部門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範圍、自願註銷,或以其他方式引導其退出小額貸款公司行業。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失聯”公司:無法取得聯繫;在公司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雖然可以聯繫到公司工作人員,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繫到公司實際控制人;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數據信息。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空殼”公司:近6個月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未開展發放貸款等業務);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免稅的除外);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第六十三條 鼓勵各小額貸款公司加入市小額貸款公司協會。
市小額貸款公司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設、提升自身能力水平,充分發揮服務、協調和行業自律作用,協助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開展監管評級、處理信訪投訴、規範企業合規經營,加強行業調查研究,營造良好市場環境,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未經批准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或者從事小額貸款業務活動的,由市金融監管局依法予以取締或者責令停止經營,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變更相關事項,未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批准、備案等手續的,由市金融監管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第六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未按照規定報送經營報告、財務報告、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及相關經營信息等檔案和資料,或者未報告其發生的重大金融風險情況的,由市金融監管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取消經營資質。
第六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金融監管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取消經營資質:
(一)拒絕、阻礙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二)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提供虛假的經營報告、財務報告、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及相關經營信息等檔案、資料的。
第六十八條 依照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處以罰款的,根據具體情形,可以同時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辦法由市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執行。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和天津市頒布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則按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天津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津金融局〔2016〕75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辦法》共72條,包括總則,設立、變更和終止,公司治理與合規經營,監督管理與風險防範,法律責任,附則六個章節,特彆強化了穿透式審查和審慎準入的原則,並對市區兩級監管部門通過非現場監測、現場檢查、評級分類監管等方式加強監管,發現問題應採取的監管措施進行了明確。
《辦法》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上一年度末經審計認定的淨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上一年度末經審計認定的淨資產的15%。
《辦法》要求,市金融監管局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級制度;各區工作部門對轄區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年度評價和現場檢查;區工作部門初評後,由市金融監管局進行複評。評級結果作為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分類監管、享受扶持政策、試點開展創新業務的參考依據;對風險較大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重點監管,並視情及時採取監管措施。
《辦法》同時指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違規行為採取風險提示、監管約談、監管問詢、責令整改等措施,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採取暫停部分業務、停辦所有業務直至取消經營資質等監管措施。
《辦法》對小額貸款公司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組織體系、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對小額貸款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處罰條件和標準進行了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