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辦法

《天津市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和規範天津市交通運輸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維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加快建設交通強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交通運輸部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部署要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天津市交通運輸行業實際制定的辦法。由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於2023年10月30日發布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時間2023年10月30日至2023年11月7日。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關於對《天津市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和規範天津市交通運輸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維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加快建設交通強市,市交通運輸委組織編制了《天津市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為充分吸收社會各界意見,提升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一、徵求意見時間
2023年10月30日至2023年11月7日。
二、意見提交方式
(一)電子郵件:請傳送至電子信箱參考連結。
(二)書面信函:請郵寄至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天津市河東區衛國道169號1008室(研究室),郵政編碼:300250。
三、注意事項
請嚴格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並在徵求意見截止日期前反饋。
特此公告。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2023年10月30日    

徵求意見稿

天津市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加強和規範天津市交通運輸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維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加快建設交通強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交通運輸部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部署要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全市交通運輸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原則】交通運輸信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公正公開、審慎適度的原則,確保獎懲措施與守信失信行為相當。
第三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交通運輸經營活動的經營業戶和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主體)的信用信息採集、歸集、公開、共享、信用承諾、信用評價、分級分類監管、守信激勵、失信懲戒、信用異議處理和信用修復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職責分工】全市交通運輸行業信用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市交通運輸委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推進全市交通運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市交通運輸委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委研究室,負責全市交通運輸信用歸口管理工作。
市道路運輸局、市港航局、市交通執法總隊、委機關各相關處室和委屬各相關單位(以下統稱為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路建設、水運工程建設、地方鐵路建設、公路養護、道路運輸、水路運輸、安全生產等相關領域信用管理工作,負責擬定職能範圍內信用相關政策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市智慧型交通運行監測中心負責信用體系建設中的技術支撐保障,負責市級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和“天津信用交通”網站、微信公眾號的建設維護、運營管理工作,負責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開等工作的技術支持保障。
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交通運輸相關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採集與歸集
第五條 【信用信息】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為交通運輸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識別、分析、判斷信用主體守法、履約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
第六條 【信用信息管理】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實行目錄製管理,未納入目錄的,不得違法違規採集。
市交通運輸委依據地方性規範、參照交通運輸部和天津市制定的信用信息目錄,編制天津市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目錄(以下簡稱“信用信息目錄”),並定期更新,信用信息目錄經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審議通過並經交通運輸部備案後,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信用信息採集範圍】交通運輸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一)登記註冊基本信息;
(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獎勵和行政監督檢查等行政管理類信息;
(三)職稱和職業資格信息;
(四)失信信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
(五)有關契約履行信息;
(六)信用承諾及其履行情況信息;
(七)信用評價結果信息;
(八)誠實守信相關榮譽信息;
(九)聯合獎懲的信息;
(十)市場主體自願提供的信用信息;
(十一)其他反映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
第八條 【信用信息採集方式】按照“誰管理、誰採集”的原則,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信用信息目錄及時、準確、完整地採集相關信用信息。
第九條 【信用信息歸集方式】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遵照合法、正當、必要、最小化原則,嚴格按照信用信息目錄及時、準確向天津市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歸集交通運輸信用信息。
第十條 【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信息安全規章制度,嚴禁泄露、偽造、篡改、毀損、竊取、出售信用信息,對在信用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對故意或因工作失誤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規嚴格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共享與公開
第十一條 【共享公開原則】交通運輸信用信息的共享與公開堅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則,共享和公開的範圍應嚴格按照信用信息目錄執行。
第十二條 【信息共享要求】市交通運輸委根據交通運輸部和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向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相關業務平台提供數據共享,建立跨部門、跨領域、跨地區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三條 【公開方式與渠道】按照“誰認定、誰公開”的原則,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或者其他有關規定,在本單位入口網站、本級政府入口網站或“天津信用交通”網站公開相關信息,並向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四條 【信息公開要求】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公開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開個人相關信息的,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命令作為依據,或經本人同意,並進行必要的脫敏處理。
第四章  信用承諾
第十五條 【信用承諾主體】我市交通運輸信用承諾主體是指交通運輸行業內根據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要求,或出於主動表示誠實守信的意願,對自身遵信守法行為自願接受監督並承擔違約責任等作出承諾的從業主體和參與公共運輸活動的自然人。 
第十六條 【信用承諾範圍】信用承諾的範圍為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權責範圍內的各項行政審批事項、政務服務事項及管理事項。
第十七條 【信用承諾類型】審批事項承諾、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信用修復承諾、行業自律承諾、主動公示承諾及其他七種類型。
第十八條 【信用承諾限制】曾作出虛假承諾或違背承諾並被記入信用記錄的,以及有較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各類主體,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審批事項承諾、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及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
第十九條 【信用承諾套用】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對信用承諾書進行公示,並加強信用承諾套用。
第五章  信用評價與套用
第二十條 【信用評價制度】交通運輸行業信用評價的方式、標準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制定本領域信用評價制度,經市發展改革部門確定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信用評價等級】交通運輸行業統一信用評價等級,原則上實行AA、A、B、C、D五個等級,分別對應好、較好、一般、較差、差。
第二十二條 【信用評價管理】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職能部門依據職責對從業主體進行信用評價,確定信用等級,實行定期評價的,信用評價等級應在“天津信用交通”網站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後認定發布。
第二十三條 【信用評價結果套用】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格審核、日常監管、資質等級評定、資金扶持、表彰獎勵等工作中應當依法查詢從業主體的信用信息,加強信用評價結果套用,依法依規採取激勵、優惠、便利或者加強監管等措施。
第二十四條 【分級分類監管】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從業主體的信用評價結果作為開展分級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在“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中結合從業主體的信用水平和風險等級,對信用等級為AA、A級的企業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適當減少監管頻次;對信用等級為C、D的企業可合理提高抽查比例,適當增加監管頻次。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具體細則根據各領域業務實際制定。
第二十五條 【社會參與】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等具備條件的機構依法依規參與信用評價。
第六章 守信認定與激勵
第二十六條 【守信行為認定依據】守信行為認定數據來源的重要參考包括:
(一)本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確定的信用狀況長期良好和獲得省級及以上表彰的信用主體的信息;
(二)省級及以上社團主管部門登記的交通運輸行業協會(學會)提供的誠信行為記錄的信息;
(三)其他可作為守信激勵對象名單的信息。
第二十七條 【守信激勵措施】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倡導和褒揚誠實守信,對信用狀況良好的信用主體可以採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實施行政審批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式等便利服務措施;
(二)在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持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三)在公共出行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優先便利;
(四)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對於符合條件的,合理減少檢查頻次;
(五)在政府採購、招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依法依約對市場主體進行信用加分。
(六)在行業評優評先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七)在推進“信易+”守信激勵中,對信用良好市場主體給予優惠和便利;
(八)在“天津信用交通”網站、“信用中國(天津)”網站等政府網站和相關媒體上宣傳推介;
(九)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七章  失信認定與懲戒
第二十八條 【失信行為認定依據】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嚴格規範失信行為認定,認定失信行為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並如實記錄失信信息。認定依據包括: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和仲裁文書;
(二)生效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裁決等行政行為決定文書;
(三)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等政策檔案規定可作為失信行為認定依據的其他文書。
第二十九條 【嚴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失信當事人名單認定】依照交通運輸部的相關政策檔案嚴格界定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行為和相關責任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被列入嚴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失信當事人名單:
(一)貨運車輛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
(二)貨運車輛駕駛人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
(三)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被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擅自改裝機動車,情節嚴重,被吊銷經營許可的;
(五)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被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或者1年內被給予3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超限運輸行政許可,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七)超限超載運輸車輛駕駛人、源頭單位、大件運輸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八)因堵塞交通、強行沖卡、暴力抗法、破壞相關設施設備,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
(九)因違法超限超載造成重大責任事故且負同等責任以上的;
(十)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傷害的。
上述各項中的“超過”“以上”包含本數。“1年”從初次領取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第三十條 【失信懲戒措施】信用主體發生失信行為時,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在許可權範圍內,就相關聯的事項對一般失信主體依法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減少對其採取承諾制審批等便利化措施的範圍;
(二)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給予信用減分、降低信用等級;
(三)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管頻次,加強現場檢查;
(四)對失信主體進行約談,約談情況應當記入信用記錄;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三十一條 【嚴重失信主體】嚴重失信主體的認定標準、認定程式、懲戒措施等以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的形式確定並實施。
第八章 信用修復
第三十二條 【修復原則】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開展信用修復工作。失信主體已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申請信用修復。認定部門和歸集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請信用修復的主體收取費用。
第三十三條 【修複方式】信用修復的方式包括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和修復其他失信信息。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和修復其他失信信息的申請由認定部門負責受理,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的申請由“信用中國”網站的主管部門統一受理。
第三十四條 【修復程式】被列入嚴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失信當事人名單的信用主體開展信用修復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自被列入嚴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失信當事人主體名單之日起滿6個月,且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義務,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認定部門提交《交通運輸信用修復申請書》(附屬檔案1)和《交通運輸信用修復承諾書(單位)》(附屬檔案2)或者《交通運輸信用修復承諾書(個人)》(附屬檔案3)。
(二)受理申請。認定部門應當在收到修復申請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材料齊全且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三)開展核查。認定部門應當在申請被受理後,對申請人失信行為整改情況進行核查。
(四)修復認定。認定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修復或者不予修復的決定,對準予修復的應當作出《交通運輸信用修復通知書》(附屬檔案4),不予修復的應當說明理由。
(五)修復處理。根據《交通運輸信用修復通知書》處理決定,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更新“信用交通”網站上失信主體的公示信息,並將申請人的《交通運輸信用修復承諾書》在“信用交通”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5個工作日,同時解除對失信主體的相關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條 【不予修復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復:
(一)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違法超限超載運輸失信當事人名單不滿6個月的、被認定發生一般失信行為不滿3個月的;
(二)距離上一次信用修復違法超限超載運輸失信當事人交通運輸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時間不到12個月的;
(三)整改不到位或申請信用修復過程中存在其他交通運輸失信行為的;
(四)拒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或者無故不參加約談、約談事項不落實,經督促後仍不履行的;
(五)申請信用修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故意隱瞞事實等欺詐行為的;
(六)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另有律定】法規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生效時限】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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