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路運輸市場信用評價辦法

《天津市水路運輸市場信用評價辦法》是為推進天津市水路運輸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引導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行業監管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水路運輸市場信用評價辦法
  • 制定單位:天津市港航局
發布通知,試行全文,

發布通知

各區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各有關企業:
為規範天津市水路運輸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市港航局制定印發了《天津市水路運輸市場信用評價辦法(試行)》,請做好貫徹落實。

試行全文

天津市水路運輸市場信用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天津市水路運輸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引導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行業監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從業單位指在天津市註冊登記,經許可、備案等納入監管的水路運輸(含輔助業)業務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的信用評價是指市區兩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根據行業監管有關信息,綜合評定本行政區域內從業單位的信用等級,並將評價結果主要用於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及有關工作的參考依據。
第三條 天津市水路運輸市場信用評價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和準確性,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天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籌天津市水路運輸市場信用管理工作。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具體組織實施水路運輸市場信用評價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水路運輸市場信用管理相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市水路運輸市場信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和完善相關信息化管理系統,並組織與交通運輸部和天津市有關信息平台對接;
(三)指導區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開展水路運輸市場信用管理工作;
(四)負責市內六區以及其他由市級監管的從業單位的基本信息管理、信用評價指標信息認定、異議處理等工作;
(五)負責全市從業單位信用評價結果公示工作;
(六)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及有關工作。
區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水路運輸市場信用評價有關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天津市水路運輸市場信用管理、事中事後監管相關要求;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從業單位的基本信息管理、信用評價指標信息認定、異議處理等工作;
(三)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及有關工作。
第二章信用評價指標
第五條 水路運輸市場信用評價指標信息是指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區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提供政務服務等過程中產生或獲取的反映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信用狀況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加分項目信息和減分項目信息等。
第六條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法定代表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登記註冊信息;
(二)取得的水路運輸市場經營資質等行政許可、備案及營運船舶等信息;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身份證件號、聯繫方式等個人信息及有關從業人員信息;
(四)其他與信用相關反映從業單位基本情況的相關信息。
從業單位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從業單位和相關管理部門應及時更新有關信息,保持信息真實有效。
第七條加分項目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表彰獎勵;
(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全國性或省級水路運輸行業協會的表彰獎勵;
(三)參與政府指令性應急運輸任務信息;
(四)其他省級以上政府部門認定的表彰獎勵。
從業單位加分項目信息及分值標準見附屬檔案一。
第八條減分項目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在運輸經營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受到相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撤銷相關經營資格和通報批評等信息;
(二)在水路運輸行政管理過程中,被相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認定為提供虛假材料或違反有關承諾的信息;
(三)在申請交通運輸有關行政許可、財政補貼等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謊報瞞報重要事項的;
(四)存在被納入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黑名單”的嚴重失信行為的;
(五)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減分項目信息。
從業單位減分項目信息及分值標準見附屬檔案二。
第九條 減分項目信息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信用管理有關規定製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檔案等具體規定做出修訂的,有關減分項目信息內容同步調整。
第三章信用評價
第十條水路運輸市場信用評價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區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按照“誰監管、誰執法、誰認定”和“一家企業,一個結果”的原則,對所轄從業單位上一年度發生的加分項目信息及減分項目信息進行認定,並在基準分值上進行計分,確定評價等級。
從業單位信用評價基準分值為90分。
同一個行為符合不同計分標準的,採用分值較高的指標進行認定;符契約一指標加減分的行為發生多次的,可以累計參與計分。
從業單位發生“直接認定為D級”類別行為的,信用評價直接認定為D級。
第十一條水路運輸市場信用評價分為AA、A、B、C、D五個等級。按照以下標準納入相應等級:
(一)合計得分在91分以上的,信用等級為AA級;
(二)合計得分在81分-90分的,信用等級為A級;
(三)合計得分在71分-80分的,信用等級為B級;
(四)合計得分在61分-70分的,信用等級為C級;
(五)合計得分不超過60分的,信用等級為D級。
第十二條年度信用評價工作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組織開展。
從業單位應當按照信用評價工作部署按時向相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申報上一年度獲得的加分項目信息並提交有關佐證材料。未在申報期限內申報的,視為無加分項目信息。
區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期限要求,對所轄從業單位申報的上一年度加分項目信息及所轄從業單位上一年度發生的減分項目信息進行認定。
區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匯總轄區全部從業單位上一年度加分項目信息及區級部門認定的減分項目信息後,上報至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承擔市級監管範圍的從業單位加分項目信息及減分項目信息認定工作。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匯總市級、區級認定的全部加分項目信息、減分項目信息後,評定全市水路運輸從業單位信用等級。
同一從業單位從事不同業務,或同時受到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區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監管的,相關信息由相關管理部門依職責分別進行認定,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由認定部門負責,相應分值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進行匯總,只產生一個評價結果。
第十三條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評定全市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信用等級後,通過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天津信用交通網站及微信公眾號等途徑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在公示期內,從業單位發現被認定的加減分項目信息或評價結果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按照“誰認定、誰核查”的原則,向做出該認定的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符合相關規定的證據材料:
(一)信用信息存在錯誤或遺漏的;
(二)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同一次行為被認定兩次以上的;
(四)信用信息認定超過生效期限的;
(五)分值計算及評價結果認定有誤的。
第十四條 相關管理部門應在收到書面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和處理,將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並將核實後的信息記錄同步至相關信息平台。對於不予受理的,應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信用評價套用
第十五條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區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加強水路運輸市場信用評價結果的套用工作,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對本轄區從業單位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符合法律法規明確的套用條件的,可以將信用評價結果用於實施有關守信激勵及失信懲戒的參考依據。不得實施沒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的懲戒措施。
第十六條 對信用評價AA級從業單位,可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對其實施以下措施:
(一)同等條件下,在財政資金補助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依法依規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二)樹立為誠信典型並向社會推介;
(三)在日常監管中,合理減少現場檢查頻次;
(四)在辦理水路運輸及輔助業務許可、備案等事項,以及船舶營業運輸證配發等政務服務時,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式等便利服務措施。
對信用評價A級從業單位,可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對其實施以下守信激勵措施:
(一)在日常監管中,合理減少現場檢查頻次;
(二)在辦理水路運輸及輔助業務許可、備案等事項,以及船舶營業運輸證配發等政務服務時,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式等便利服務措施。
對信用評價B級從業單位,可不實施激勵或懲戒措施。
對信用評價C級從業單位,可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對其實施以下措施:
(一)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在本單位“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基礎上,每年額外增加一次以上的現場檢查;
(二)依法依規限制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
(三)限制參評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法組織的表彰獎勵活動。
對信用評價D級從業單位,應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對其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一)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在本單位“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基礎上,每年額外增加兩次以上的現場檢查;
(二)對信用評價D級從業單位進行約談,如有無故不參加約談或約談事項不落實的,約談情況應當認定為本年度減分項目;
(三)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減少對其採取承諾制審批等便利化措施的範圍;
(四)依法依規限制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
(五)不得參評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法組織的表彰獎勵活動。
評價結果依法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報告。
第五章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天津市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有信用信息虛假錯誤等情況的,均可按前述認定職責範圍向相關管理部門舉報。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對於實名舉報的,應及時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嚴禁違規泄露舉報內容以及舉報人姓名、住址、電話等個人信息。
第十八條 各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篡改、虛構、違規刪除信用信息;
(二)泄露未經授權違規發布的信用信息;
(三)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用信息;
(四)未按照規定對舉報信息、異議信息進行核查和處理;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