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港口經營市場領域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天津市港口經營市場領域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是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港口經營市場領域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發布通知,試行檔案,

發布通知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關於印發《天津市港口經營市場領域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經營人及從業人員:
為進一步促進天津市港口經營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現將《天津市港口經營市場領域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予以印發,請結合工作實際,加以落實。
特此通知。

試行檔案

天津市港口經營市場領域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天津市港口經營市場秩序,促進港口經營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引導港口經營企業在經營活動中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提升行業整體服務質量,加強港口經營市場領域監督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負責管理的相關經營人及有關從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經營人是指依法獲得港口經營許可或履行相關備案手續,在天津市規劃港界範圍內從事港口相關業務的組織和個人,包括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
本辦法所稱的從業人員是指依法通過考核或取得相關從業資格的人員,主要包括從事港口危險貨物裝卸、儲存作業的港口經營人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港口危貨作業單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港口經營人的裝卸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裝卸管理人員)。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通過歸集經營人及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綜合評價確定其信用等級,並將結果套用於港口經營市場領域行業監管的一種信用管理方式。
第三條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具體實施天津市港口經營市場領域信用評價管理工作。
第四條天津市港口經營市場領域信用評價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和準確性,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信用評價
第五條信用評價採取評分方式開展,以信用等級方式體現信用評價結果。
信用等級評定在總分100分的基礎上,按照《天津市港口經營市場領域經營人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評分標準》進行加分、扣分或者直接判定級別,最高分為100分,具體評價標準和內容見附屬檔案。
第六條信用等級根據得分情況,分為AA、A、B、C、D五個等級,具體對應分數及信用水平如下:
(一)AA級:95分≤評分,信用好;
(二)A級:85分≤評分<95分,信用較好;
(三)B級:75分≤評分<85分,信用一般;
(四)C級:60分≤評分<75分(或發生直接判定行為),信用較差;
(五)D級:評分<60分(或發生直接判定行為),信用差。
對從業人員,在信用評價結果中不體現分值,依據對應所產生的行為信息直接判定等級;未產生行為信息的從業人員,評價結果視為正常,不再向社會發布。
經營人同時參與多項港口有關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不同經營業務類別分別進行信用等級評分,評定不同業務類別的信用等級。
第七條信用評價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組織實施,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經營人和從業人員的信用等級評價工作。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可依據實際管理需要,開展階段性信用等級評價工作。
第八條年度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原則1年。階段性信用等級評價結果有效期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明確。
第九條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將信用評價結果在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
第十條在公示期內,經營人或從業人員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提出異議申訴並提供符合相關規定的證據材料;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收到申訴書面材料後,應及時組織調查、核查,在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公示期結束後,不再受理申訴。相關處理結果信息,按有關要求上傳至相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一條經公示無異議或依據相關規定對異議處理完畢後,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將信用評價結果通過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官方網站向社會發布,相關評價結果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報告。
第三章信用評價結果套用
第十二條信用評價結果的套用遵循激勵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對信用良好的予以激勵措施,對信用不良的予以懲戒措施。
第十三條對信用評價AA級的經營人或良好信用從業人員,可結合實際情況,對其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同等條件下,在財政資金補助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依法依規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二)日常監管中減少現場檢查及抽查的頻次;
(三)樹立為誠信典型並向社會推介。
對信用評價A級的經營人,可結合實際情況,對其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日常監管中減少抽查的頻次。
對信用評價B級的經營人,不實施激勵或懲戒措施。
對信用評價C級的經營人和從業人員,可結合實際情況,對其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一)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強現場核查;
(二)依法依規限制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等各類港口經營領域的政府優惠政策;
(三)限制參加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的港口經營相關的表彰獎勵活動。
對信用評價D級的經營人和從業人員,應將其列為重點關注對象,並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對其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一)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核查;
(二)依法依規限制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等各類港口經營領域的政府優惠政策;
(三)限制參加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的表彰獎勵活動;
(四)加強行業準入核查,在法律法規及政策範圍內,不享受各類政務服務的優惠政策或限制行業準入。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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