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命令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6號
《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已於2015年4月1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2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0日
第33號
《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已於2022年12月9日經市人民政府第2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長 張工
2022年12月19日
修訂信息
《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經2015年4月1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
通過,2015年4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公布。該《辦法》共29條,自2015年5月2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公布的《天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已於2022年12月9日經市人民政府第2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0日公布、2015年6月20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4月12日第二次修正的《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管理辦法
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規範停車秩序,提升停車服務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機動車停放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不包括供公車、計程車、貨車等專業運輸車輛以及機車、非機動車停放的場所。
公共停車場是指向社會開放、為社會公眾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場所,包括根據規劃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
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本居住區內部使用的機動車停車場。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範圍內統一施劃、為社會公眾提供機動車臨時停放服務的場所。
第三條 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統籌建設、規範管理、安全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機動車停車納入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建立健全停車管理工作協調機制,解決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本轄區內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的主管部門。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的統籌協調、監督檢查,負責機動車停車場的停車秩序管理、違法停車治理和停車收費監督管理。
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具體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公安、財政、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停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本市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公共停車場的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
第七條 本市鼓勵對違法停車、違法從事停車經營、擅自設定障礙物等行為進行舉報,鼓勵開展維護停車秩序等志願活動,倡導合理用車、綠色低碳出行。
第八條 本市有序推進停車服務、管理和執法的智慧型化、信息化建設,引導停車場經營者利用網際網路技術提高服務水平。
第二章 停車場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公安等部門編制本市機動車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機動車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區分不同區域的功能要求,按照差異化供給策略和集約緊湊發展模式,統籌地上地下空間利用,合理布局停車設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機動車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年度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在城市公共運輸樞紐、軌道交通外圍站點、公路客運站等可以實現自駕車輛與公共運輸換乘的地段,應當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和引導公眾換乘公共運輸工具出行。
第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獨立新建公共停車場用地保障,其土地供應方式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等部門,編制或者修訂本市建設項目停車場配建標準,根據不同項目使用性質和停車需求,合理確定配建指標,並根據交通發展變化適時評估調整。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發布本市建設項目停車場配建標準。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和規範配建、增建停車場,並納入聯合驗收。與主體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擴建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
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四條 停車場建設應當符合停車場設計規範,配套建設照明、通訊、排水、通風、消防、視頻監控、停車引導等設施,設定無障礙專用停車泊位和無障礙設施、交通安全和防汛設施設備,按照規定設定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第十五條 本市鼓勵建設停車樓、地下停車場、機械式立體停車庫等集約化停車場。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的安裝、使用、維修、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特種設備相關規定,確保使用安全。
第十六條 空閒廠區、邊角空地、待建土地和具備條件的橋下空間等場所閒置的,可以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設定臨時停車場。
第十七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機動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十八條 老舊居住區、醫院、學校、商業街區等停車問題突出的區域,區人民政府應當研究制定停車綜合改善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加強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向社會開放停車場。鼓勵商業設施、寫字樓、旅遊景區、體育場館等停車場在空閒時段向社會開放。鼓勵居住區在保障安全和滿足基本停車需求的前提下,錯時向社會開放停車場。
第二十條 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公用事業管理等部門可以施劃道路停車泊位,向社會公布並適時動態調整。區人民政府需要設定道路停車泊位的,應當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同意。
施劃道路停車泊位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技術要求和標準。
第二十一條 設定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嚴格實行總量控制,與區域停車需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序。
道路周邊停車場能夠滿足基本停車需求的,可以減少或者逐步取消道路停車泊位。
本市對道路停車泊位實行統一編號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道路停車泊位,不得在道路上使用地樁、地鎖、錐筒等物體妨礙車輛停放和通行。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撤除或者臨時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一)遇有緊急情況或者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道路停車已經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
(二)城市基礎設施或者其他公益項目建設、維修需要撤除或者臨時撤除道路停車泊位的。
第二十四條 舉辦大型活動,承辦者應當協調活動舉辦場所及周邊的停車場提供停車服務,並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活動舉辦場所及其周邊區域的機動車疏導方案,周邊道路有條件的,可以設定臨時停車區域,並明確停放時段。
第三章 停車場管理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停車場經營者。
社會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由所有權人自行經營管理或者委託經營管理。
第二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對道路停車泊位進行管理,也可以採取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專業化停車企業對道路停車泊位進行管理。委託過程應當公開透明並簽訂書面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不得轉包、協定期限、終止協定的情形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道路停車泊位收入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額上繳區級財政,用於道路停車設施維護、停車智慧型化建設管理和公共停車場建設,不得挪作他用,並定期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並在停車場正式經營前15日內,向停車場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土地使用權證明材料;
(三)停車場平面圖,包括出入口、標誌標線、停車泊位設定等內容;
(四)停車場設施、設備清單;
(五)停車場收費標準;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自停止經營之日起15日內告知區城市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機動車停車智慧型管理服務系統,對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向社會公布停車場位置、停車泊位數量、使用情況和收費標準等信息,推廣套用智慧型停車誘導系統,並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共享相關管理信息。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機動車停車智慧型管理服務系統,建立區域停車誘導系統,引導車輛有序停放。
第三十條 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應當接入機動車停車智慧型管理服務系統,提供實時停車泊位等信息。
鼓勵停車場加強智慧型化建設,實現信息查詢、車位預約、電子支付、不停車快捷交費等服務功能,提高停車設施使用效率。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停車場收費分為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其中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其他停車場實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收費標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部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
區人民政府負責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停車泊位是否收費,並按照規定確定道路停車泊位和有關停車場的收費區域類別。
第三十二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場顯著位置設定公示牌,明示停車場名稱、停車泊位數量、開放時間以及監督電話等信息;
(二)制定車輛停放、安全保衛、消防、防汛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備的照明、計時收費設備,保證停車設施正常運行;
(四)按照相關要求公示收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停車費用;
(五)指揮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
(六)工作人員佩戴服務牌證;
(七)不得在停車場內進行影響車輛通行和停放的活動;
(八)國家和本市有關停車經營服務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停車行業組織應當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參與停車相關政策、行業標準、規範的研究制訂和宣傳貫徹,指導會員規範經營、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開展行業服務質量評價和培訓,提高停車服務質量。
第四章 停車行為管理
第三十四條 停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停車工作人員指揮,停車入位;
(二)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
(三)不得裝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四)按照規定繳納停車費用;
(五)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
(六)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五條 接送幼稚園、國小、中學學生的機動車,應當在學生上下學時段,按照規定有序停車,即停即走,不得影響其他車輛通行。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進出停車場、客運站、大型商場、醫院等,遇有停車泊位已滿無法進入時,除劃定的臨時等候區域外,不得占用道路排隊等候。
車站、機場、幼稚園、學校、醫院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措施,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護周邊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已投入使用的停車場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按設計泊位數每一泊位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設定道路停車泊位,或者在道路上使用地樁、地鎖、錐筒等物體妨礙車輛停放和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向區城市管理部門報送相關材料的,由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停車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停車費用駛離道路停車泊位的,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其自駛離道路停車泊位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停車費用;三十日期滿未繳納的,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催繳,停車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及時補繳欠費;經催繳仍未繳納的,由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補繳,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停車場經營者、停車人違反本辦法受到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將違法行為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未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0日公布、2015年6月20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4月12日第二次修正的《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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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昨天(21),新版《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將機動車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管理權下放至各個區縣,價格維持原有標準不變,並提出了建立智慧型停車管理系統等內容,為市民營造良好的出行環境。請聽記者翟婧秋的報導。
正式實施的《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首先對管理體制及分工進行了調整,市交通運輸委將承擔巨觀管理職責,負責對全市道路交通停車泊位及停車場進行統籌、協調、監督和檢查,同時將規劃、建設、經營權招標等6項管理職責全面下放至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法制辦社會法規處科長邢建濤介紹說:
(錄音:職責是負責組織道路停車泊位及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經營權的招標或者拍賣。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道路停車泊位是否收費以及道路停車泊位和停車場收費區域的類別,需要跟大家講的是我們天津市是有不收費的道路停車泊位的,區縣政府有權決定它的行政區域內是不是收費。天津分為一類地區、二類地區和三類地區,區縣政府有權決定區域內哪類區域是一類、二類和三類。)
對照天津市發改委公布的價格顯示,本市一類、二類、三類道路停車泊位維持每半小時4元、3元及1元的收費標準,而地面公共停車場和地下停車場收費將低於這一標準。此外,區縣人民政府還將落實屬地範圍內專用停車場和有停車條件的單位向社會開放的鼓勵措施。新《辦法》首次規定機動車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權招標或者拍賣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收入全額上繳區縣財政,並專款用於公共停車場的建設、道路停車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維護和修繕、停車智慧型化建設,不得挪作他用,並定期向社會公開。
此外,新《辦法》針對部分居住區停車泊位、停車庫“只賣不租”的現象進行規定:居住區規劃用於停放機動車的停車泊位、停車庫,應當滿足本居住區業主的停車需求,不得閒置,否則將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據統計,目前本市機動車保有量已經達到280萬輛,為緩解道路停車難題,相關部門將在半年內建立起統一的機動車智慧型停車管理系統,邢建濤說:
(錄音:服務平台建設,主要是對停車泊位進行編號,對停車信息進行動態管理,並且公布有關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位置、使用狀況、泊位數量等等。)
據統計,從4月20號《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正式公布以來,本市公安交管部門開展了靜態交通秩序百日專項整治行動,進一步配合新《辦法》的落實,市公安交管局秩序處副處長馬澤介紹說:
(錄音:行動中主要是以中心城區、濱海新區、區縣建成區的主幹道路為重點,依法嚴格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及時清拖車輛,進一步規範全市的靜態交通秩序,下一步我們要繼續加大治理的同時,還要對非法占用道路停車泊位和停車設施違法行為進一步加大治理力度,積極配合各區縣政府做好停車難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