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記分制管理辦法

《天津市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記分制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管理,規範檢驗檢測行為,嚴格主體責任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天津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天津市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記分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記分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4月,《天津市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記分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為加強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管理,規範檢驗檢測行為,嚴格主體責任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天津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一)記分制管理對象為天津市行政區域內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依法同時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和機動車排放檢驗的檢驗檢測機構。
(二)記分制管理工作由市生態環境局、市市場監管委、市公安局統一組織實施。市區兩級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對所轄區域內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實施記分制管理。
(三)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分別依據各自職責對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存在的問題進行記分,並以“誰檢查、誰記分、誰複查”為原則,對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整改情況進行複查,確認其整改後是否符合相關要求(以下簡述為“複查確認”,整改後符合相關要求即為通過複查確認,否則為未通過)。
(四)記分制管理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細化對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的評價標準,制定記分體系。在記分周期內實施“累計記分、按分整頓”的管理模式。一個記分周期為一個自然年。記分總分值為當年曆次記分的累計值,每項記分標準按照問題的嚴重程度分別為 12分、6分、3分、2分、1分。在下一個記分周期開始之日,原記分清零。
(五)記分項目涉及違法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不因受記分而免除行政責任。
二、記分標準
(一)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記12分
1. 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2. 採用禁止或者修改車輛環保監控參數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3. 無正當理由對能夠使用穩態工況法進行檢測的汽油車採用非穩態工況法檢測的;或對能夠使用載入減速法進行檢測的柴油車採用自由加速法檢測的。
(二)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記6分
4.使用已失效的資質認定證書和標誌的;超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範圍,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的;
5.檢驗設備計算機感染病毒、漏洞未修復,經提醒後,不能及時整改的;
6.檢驗機構未建立或未落實網路安全、信息安全制度的;
7. 排放檢驗機構及其人員直接或者間接從事機動車排放污染治理維修業務的;
8.要求車輛到指定場所進行維修、保養等存在影響檢驗檢測公正性行為的;
9. 將檢驗設備與檢驗無關物品連線的;或出現採樣管路泄漏、彎折、堵塞的;
10. 存在干擾不透光煙度計取樣讀數行為的;
11.非設備故障、安全事故等原因,無正當理由中斷檢測過程的;
12.移動尾氣視頻在檢驗前後未對準排氣管,導致未能拍攝到探頭插入排氣管過程的;
13.對跨地區檢測的車輛未執行規定限值的;
14.首次檢驗結果不合格的車輛經維修後,復檢時未採用首次環保檢驗的檢測方法進行檢測的;
15.對首次檢驗結果不合格的車輛未經維修,開展檢測並出具檢驗合格報告的;
16.視頻監控設備未隨檢測設備正常開啟的;
17.通過改變攝像角度或遮擋攝像頭等手段造成無法拍攝檢驗全過程的;
18. 排放檢驗工位前後的監控視頻不能清晰顯示車輛牌照,視頻不清晰、光線過暗或不能完整拍攝全車車身的。
(三)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記3分
19.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校準的儀器、設備、設施的;
20.未按照有關規定管理、使用標準物質的;
21.未按標準要求開展檢測設備自檢、泄漏、標定等工作的;
22.設備管路連線狀態發生改變後,未再對檢測設備進行泄漏檢查的;
23. 環境氣象測量設備不能真實反映車輛檢測環境氣象參數的;
24.檢驗檢測報告未經授權簽字人簽發,或者授權簽字人超出其技術能力範圍簽發檢驗檢測報告的;
25.檢測設備計算機不能專機專用的,安裝除作業系統、檢測軟體、防毒軟體以外其他軟體的;或是從事環保檢驗以外工作的;
26. 擅自減少檢驗項目或者降低檢驗標準的(例如未按要求進行外觀檢查、OBD檢查、污染物控制裝置查驗等應檢項目,直接進行排放檢測的,或僅通過排放檢測結果判定項目合格的);
27.柴油車檢測線現場檢驗人員少於三人的;
28. 不按車輛實際情況錄入受檢測機動車關鍵參數的,且通過環保檢驗的;
29.車輛在尾氣排放檢測過程中存在過程數據異常等問題,且檢測機構未及時停止檢測的;
30.在車輛檢測過程中取樣探頭髮生脫出或取樣探頭插入深度不足400毫米的;
31.汽油車檢測線檢測獨立雙排氣管車輛時未按規定使用 Y 型取樣管雙探頭的;
32. 路查路檢中排放不合格的車輛,未經維修直接進行檢驗的;
33. 檢測過程數據不符合標準規範的;
34.未按規範要求對原始記錄、報告和檢測視頻錄像、照片等電子檔案進行歸檔;
35.紙質或電子檔案在保存期內丟失、損毀的;
36.檢測線設備操作區域未安裝視頻監控設備,或安裝的視頻監控設備未能清晰監視設備操作計算機顯示器顯示的內容或分析儀主機顯示屏界面記錄採集檢驗過程的。
(四)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記2分
37.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向資質認定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38.檢驗檢測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的;
39.檢驗檢測報告未按規定標註資質認定標誌的;
40.標準要求應當測量車輛轉速而未測量的,或者轉速結果明顯異常的;
41.未按規範要求,填寫檢測設備運行記錄的;
42.未按規範要求,將車輛信息和車主信息完整、準確錄入的。
(五)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記1分
43.在用強檢計量器具不能提供檢定證書;非強檢計量器具不能提供檢定、校準證書的;
44.未在顯著位置公示檢驗程式、監督投訴電話等內容的;
45.檢驗檢測報告上校準證書有效期已過期的;
46.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未在辦事大廳、休息區醒目位置張貼我市汽車維護(維修)站信息的;
47.未按要求在企業網站或辦事業務大廳顯示屏公開車輛檢驗過程及檢驗結果的;
48.檢驗質量低,在檢驗中操作不當導致車輛損壞的;
49.檢驗機構未合理配備環檢儀器設備或環檢工作效率低,導致車輛長時間排隊檢驗的。
三、記分方式
(一)市區兩級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網路監控等方式,發現並查實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存在的問題,並填寫《天津市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問題確認單》(以下簡稱“《問題確認單》”)並記分。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由2名以上檢查人員填寫《問題確認單》。
(二)《問題確認單》一式二份,由檢查人員和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分別簽字確認,並加蓋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公章。一份由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存檔,一份由檢查單位存檔,並報送市級主管部門。
(三)記分標準中涉及第1、19、34-35、44條問題,由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檢查及確認,涉及第2、3、5-18、20-23、25-33、36、40-42、45-49條問題,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檢查及確認,涉及第4、24、37-39、43條問題,由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檢查及確認。
四、管理措施
(一)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值滿12分的,由市生態環境局暫停網路聯接和檢驗報告列印功能並責令整改,同時,聯合市場監管和公安交管部門約談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約談情況向社會公開。各項記分累計達到12分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整改期不少於7天,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滿12分的次數達到2次及以上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整改期不少於30天。
(二)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完成整改後,應向對其實施檢查記分的部門提交整改報告(由多個部門實施記分的,應向多個部門分別提交),由實施記分的部門對整改情況進行複查確認。同一機構被多個監管部門記分的,在取得所有實施記分部門複查確認通過後,方可認為整改完成,否則按整改未完成處理,應繼續整改。實施記分的部門應於複查後5日內將複查確認結果書面通報至市生態環境局,複查確認結果應有是否通過的明確表述。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上述複查確認結果依法進行後續處理。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整改完畢並通過所有實施記分部門複查確認,恢復網路聯接和檢驗報告列印功能,原記分清零,重新開始記分。
(三)如出現跨周期整改的情況,原記分在整改完成通過之日清零,同時新記分周期從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恢復網路聯接和檢驗報告列印功能開始之日記起,結束之日按自然年計。
(四)對於記分達到6分以上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各區應加大監管力度。
五、有關要求
(一)市區兩級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信息管理和信息共享,健全工作機制,建立管理台賬,做好信息的登記、留存、上報、通報等工作。
(二)各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轄區內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的記分進行匯總和統一管理,並按本辦法要求每月 10日前將匯總後的記分情況報送市生態環境局。市級相關管理部門在實施記分管理時,應在3日內將記分情況通報區相關管理部門。市生態環境局定期將記分情況通報各市級主管部門。
(三)本辦法所規定的時限均為工作日。
(四)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市市場監管委、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五)本辦法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天津市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記分制管理辦法(試行)》(津環規範〔2019〕6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1:天津市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問題確認單
附屬檔案 2:天津市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記分複查確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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