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信用分級評價管理辦法

《天津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信用分級評價管理辦法》是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信用分級評價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市人社局關於印發《天津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信用分級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信用分級評價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3年5月8日

檔案全文

天津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信用分級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本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促進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守法誠信、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在本市依法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信用信息記錄歸集、信用分級評價、評價結果套用等,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信用信息是指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遵守職業技能培訓相關法律法規、履行政府補貼職業培訓協定以及年度培訓質量評估等方面的情況信息。
第三條  實施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信用分級評價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公開、準確的原則,不得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
第四條 市人社行政部門負責全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信用分級評價的組織實施工作。
區人社行政部門在市人社行政部門指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信用分級評價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記錄歸集
第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信用信息由市和區人社行政部門分別負責記錄,區人社行政部門記錄的,應向市人社行政部門歸集。
第六條 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市和區人社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不得篡改、虛構、隱匿或者違規刪除信用信息。
第七條  市人社行政部門依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信用信息,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進行信用分級評價,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路徑將評價結果信息歸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可以適當方式告知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第三章 信用分級評價
第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信用評價結果分為四個等級:A+級(優秀)、A級(良好)、B級(一般)、C級(較差)。
第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評價為A+級(優秀):
(一)近兩年內無違反職業技能培訓法律法規行為的;
(二)近兩年內無違反政府補貼職業培訓協定行為的;
(三)上年度培訓質量評估結果在90分及以上的。
第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評價為A級(良好):
(一)近一年內無違反職業技能培訓法律法規行為的;
(二)近一年內無因違反政府補貼職業培訓協定受到處理的;
(三)上年度培訓質量評估結果在80分及以上的。
第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價為B級(一般):
(一)近一年內因違反職業技能培訓相關法律法規被查處,但能及時糾正,未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近一年內因違反政府補貼職業培訓協定,受到下達整改函或暫停政府補貼職業培訓處理的;
(三)上年度培訓質量評估結果在70分至79分的。
第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價為C級(較差):
(一)近一年內因違反職業技能培訓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近一年內因違反政府補貼職業培訓協定,受到解除協定處理的;
(三)上年度培訓質量評估結果在69分及以下的。
第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信用等級根據其信用信息變化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第四章 結果套用
第十四條  對評價為A+級(優秀)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可以採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合理減少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頻次;
(二)同等條件下給予承擔新型學徒制、項目定製等項目培訓重點支持;
(三)申請政府補貼職業培訓時,同等條件下給予重點支持;
(四)在開展本培訓機構許可範圍的業務時,予以政策支持,向有培訓需求的企業進行重點推介;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五條  對評價為A級(良好)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可以採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合理減少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頻次;
(二)在區級重點培訓項目中,同等條件下給予重點支持;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六條 對評價為B級(一般)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適當增加檢查頻次。
第十七條 對評價為C級(較差)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頻次;
(二)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五章 權益保護
第十八條 市和區人社行政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接受社會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信用監督。
第十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可以到市和區人社行政部門申請查詢評價結果信息,對歸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可通過信用中國(天津)網站查詢。
第二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認為本機構信用信息的採集、歸集、套用和信用分級評價等過程中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等合法權益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市人社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市人社行政部門接到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提出的異議申請後,屬於本單位處理範圍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處理並將結果告知異議申請單位;如需向相關部門核查信息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處理,並將結果告知異議申請單位。
經異議申請處理,調整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核實處理後的信用評價結果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二條  信用評價結果確定後,據以認定信用評價等級的事實依據被依法撤銷或變更的,市人社行政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重新評價該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信用評價等級,並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變更信用評價結果信息。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人社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信用分級評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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