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信用監管暫行辦法

2022年12月,天津市教委印發《天津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信用監管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信用監管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天津市教委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市教委關於印發《天津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信用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津教規範〔2022〕3號)
各區教育局:
為加快推進我市校外培訓機構信用評價管理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學科類校外培訓領域新型監管機制,引導規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按照國家及我市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工作實際,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信用監管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22年12月3日

辦法全文

天津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信用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市校外培訓機構信用評價管理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學科類校外培訓領域新型監管機制,引導規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天津市行政區域內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信用評價的信息歸集、信用等級評定和評價結果套用等。
凡是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學科類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均需參加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信用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信用評價,是指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指標、方法和程式,對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行為進行信用評價,確定信用等級,並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套用的管理手段。
本辦法所稱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行為,是指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在經營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設定標準和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表現。
第四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市統一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指導區教育行政部門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信用監管工作。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信用信息歸集、信用評價和評價結果上報,依申請對信用評價結果進行覆核、對評價信息進行修正及上報。
第二章  評價標準與等級
第五條  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下設28個指標,總分為1000分。
第六條  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在每個指標對應的分值範圍內評分。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信用評價分值由各指標分值累計得出。
第七條  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業信用按照分數區間分為五個等級:980分至1000分可評為A級(優秀),950分至979分可評為B級(良好),900分至949分可評為C級(中等),800分至899分可評為D級(較差),799分及以下應當評為E級(差)。
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評定為D級及以上等級:
(一)違背黨的教育方針;
(二)造成重大影響的安全事故;
(三)造成重大影響的公共安全事件。
第八條  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信用等級評定按照如下程式進行:
(一)信用等級評定。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信用等級的評定頻次為每年一次。區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結合年度檢查對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信用等級進行評定,按照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分標準,依據歸集的信用信息,生成評價結果。其中歸集的信用信息時間範圍為上一自然年度以來。若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出現第七條中所列“不得評定為D級及以上等級”情形的,應當及時調整其信用等級。
(二)異議申辯告知。區教育行政部門向擬確定信用等級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通報擬評定的信用等級、定級依據和陳述申辯途徑,並書面告知其可以在接到通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申辯。
(三)信用異議核實。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在申辯時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區教育行政部門應認真調查核實,根據核實情況及時調整信用評價結果。
(四)評價結果公示。區教育行政部門將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信用評價結果匯總上報至市教育行政部門。市教育行政部門將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信用評價結果共享至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國(天津)”網站上進行公示並將評價結果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報告。
第九條  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信用評價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違規行為可向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所在地區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十條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需要通過實地調查等方式對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申辯的信用信息進行核查比對,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給予配合。
第三章  評價結果套用
第十一條  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信用評價結果,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採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對A級、B級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C級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按常規比例和頻次抽查;對D級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行嚴管;對E級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按照重點檢查事項要求,抽查比例不設上限。
第十二條  對A級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可以採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一)在實施行政許可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式等便利服務措施;
(二)在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持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三)在日常監管中,對於符合條件的,合理減少檢查頻次;
(四)在評先選優中優先考慮;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第十三條  對C、D、E級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按照依法依規、分級分類的原則,可以視具體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一)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減少對其採取承諾制審批等便利化措施的範圍;
(二)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管頻次,加強現場檢查;
(三)對失信主體進行約談,約談情況應當做好記錄;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措施。
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校外培訓機構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區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轄區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暫行辦法》對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信用評價設定了28個指標,滿分1000分,依據信用評價分數將全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分為A級(優秀)、B級(良好)、C級(中等)、D級(較差)和E級(差)共5個等級。
根據《暫行辦法》,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評定為D級及以上等級:(一)違背黨的教育方針;(二)造成重大影響的安全事故;(三)造成重大影響的公共安全事件。
《暫行辦法》明確提出,對A級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可以採取激勵性措施:包括在實施行政許可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式等便利服務措施;在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持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在日常監管中,對於符合條件的,合理減少檢查頻次;在評先選優中優先考慮等。
對C、D、E級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按照依法依規、分級分類的原則,可視具體情況採取措施:包括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減少對其採取承諾制審批等便利化措施的範圍;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管頻次,加強現場檢查;對失信主體進行約談,約談情況應當做好記錄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