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職業教育產教融合促進條例

《天津市職業教育產教融合促進條例》是為了促進職業教育產教融合,推動教育、人才與產業、創新有機銜接,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大都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職業教育產教融合促進條例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天津市職業教育產教融合促進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24年1月1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月16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職業教育產教融合,推動教育、人才與產業、創新有機銜接,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大都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產教融合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職業教育產教融合,是指政府、行業、企業、學校協同推進,促進職業教育供給側和產業需求側的人才、創新、技術、資本、管理等要素雙向融合,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活動。
第三條 職業教育產教融合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政府引導、行業指導、校企為主、社會參與,堅持以教促產、以產助教,形成職業教育和產業有效對接、良性互動的發展格局。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教育產教融合工作的領導,健全完善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職業教育產教融合中的重大問題;將職業教育產教融合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制定職業教育產教融合促進專項規劃,最佳化職業教育、產業的布局和結構,促進職業教育產教融合。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教育產教融合有關工作。
第五條 教育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推動職業教育面向產業需求培養人才、提供服務、促進發展。
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金融、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職業教育產教融合促進工作。
第六條 本市加強對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的宣傳,宣傳和展示職業教育產教融合成果和技術技能人才成長成才的典型事跡;發揮中華職業教育社和工商業聯合會、商會等的作用,營造全社會參與、支持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的良好氛圍。
第七條 本市對在職業教育產教融合促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引導和實施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產業、行業、企業、職業、專業聯動的職業教育產教融合機制。
市人民政府支持依法組建區域產教聯合體、產業鏈產教融合共同體,推進實體化運行,發揮其在人才培養、專業建設、技術開發、產業升級、創新創業、社會服務等方面的作用。
區域產教聯合體、產業鏈產教融合共同體應當以章程或者多方協定等方式,約定成員之間合作的方式、內容以及權利義務等事項。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職業學校聯合企業、科研機構共同建設職業教育產教融合實踐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術協同創新中心、企業技術培訓中心等產教融合創新平台,圍繞產業關鍵技術、核心工藝等開展協同創新。
第十條 市教育部門、科技部門應當引導高等職業學校和實施職業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將企業生產一線實際需求作為工程技術研究選題的重要來源,服務企業技術升級和產品研發,建立學校、科研機構、行業企業等協同創新和成果轉化機制,促進創新成果和技術產業化。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職業教育產教融合信息服務平台,組織有關部門定期發布區域、產業、行業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發展動態和職業教育產教融合項目、技術服務供給與需求、學校資源等各類信息,提供精準化職業教育產教融合信息發布、檢索、推送等服務。
第十二條 市教育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業與產業需求匹配製度,布局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和民生急需專業,支持職業學校建設高水平專業(群)和特色專業(群)。
職業學校應當按照本市產業布局和行業發展需要,完善高水平專業(群)和特色專業(群)建設,加快培養人工智慧、綠色石化、汽車、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航空航天等產業需要的新興專業和托育、護理、康養、家政等民生領域所需的技術技能人才。
第十三條 市教育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建立職業教育產教融合型專業制度,支持職業學校密切對接區域主導產業,深化與龍頭企業合作,定期遴選職業教育產教融合型示範專業,推動校企開展人才培養、專業建設、職業培訓、技術服務等方面的深度合作,增強職業教育適應性。
職業教育產教融合型示範專業學費收費標準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調整。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行業人才需求預測報告,按照行業、產業人才需求加強對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的指導,重點開展關鍵技術領域人才、緊缺技能人才需求預測,定期發布人才需求信息。
第十五條 本市推行中國特色學徒制。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人才需求預測結果,結合實際發布本行業實習與學徒崗位需求信息,引導企業根據自身條件設立相應的崗位。
第十六條 市教育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拔尖技術技能人才培養選拔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本科高校經資格推薦、文化考試以及技術考核的程式,自主招收優秀中高職畢業生、生產一線優秀員工就讀職業教育本科專業;聯合重點行業企業,以校企合作項目制方式,培養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支持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公共實訓中心以及企業公共實訓基地等面向社會開放培訓資源。
第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教育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共同負責建設產教融合型企業的組織申報、覆核確認、建設培育、認證評價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職業學校與企業應當發揮在職業教育產教融合中的主體作用,在資源統籌與共享、人才培養與交流、技術創新與服務、學生就業與創業等方面開展合作。
第十九條 職業學校應當堅持教育與培訓並舉,強化社會培訓服務職能。鼓勵職業學校獨立或者聯合行業、企業共同舉辦社區學院、行業培訓機構等。
第二十條 本市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職業教育辦學。
企業等社會力量可以以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與職業學校依法合作建立實體性的二級學院、產業學院或者生產性實訓基地、技能培訓基地等辦學機構和辦學項目。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指導、支持所監管企業依法參與和舉辦職業教育,促進職業教育產教融合。
第二十一條 職業學校和企業聯合招收學生,以工學結合的方式進行學徒培養的,職業學校可以按照學徒培養協定支付企業人才培養成本,與企業共同確定培養方案,開發教學資源,實行訂單式人才培養。
第二十二條 職業學校應當健全學生到企業實習實訓制度,強化生產性實習實訓,根據行業企業用人需求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規範的發展趨勢,科學設定實習實訓類課程,及時更新實習實訓教學內容。
職業學校可以利用生產性實習實訓基地,開展面向企業真實生產環境的實踐教學,提升人才培養的水平和質量。
第二十三條 職業學校和企業應當共同完善專業人才雙向交流聘任制度,暢通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到學校任教和學校教師到企業任職的渠道。
職業學校應當支持教師參與校企合作。對具有相關企業或者生產經營管理現場工作經歷的專業教師,在評聘和職務職稱晉升、評優表彰等方面,同等條件下優先。
職業學校教師和企業職工應當保守在雙向交流聘任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 職業學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自主招聘符合教育教學要求的高技能人才、專業技術人員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擔任專職或者兼職的專業課教師。
職業學校招聘的專職教師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職稱同級轉評,從非教師系列職稱轉評為教師系列職稱。鼓勵兼職教師依法取得教師資格、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擔任兼職教師的高技能人才、專業技術人員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五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發展改革、教育等部門支持國有企業、產教融合型企業等建立完善職業教育兼職教師資源庫,選派人員到職業學校兼職任教;將選派兼職教師的數量和水平作為認定、評價產教融合型企業的重要指標依據。
第二十六條 職業學校、科研機構、企業應當通過協定明確職業教育產教融合中產生的科技成果歸屬,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依法給予獎勵和報酬。
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和學生擁有的智慧財產權可以依法在企業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職業學校通過校企合作獲得的收益應當實行專賬管理,專門用於學校人才培養、專業建設等事業發展,可以按照規定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績效工資來源。
第三章 服務和保障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整合設立職業教育產教融合專項資金,用於支持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的下列用途:
(一)職業教育產教融合實訓基地建設;
(二)學生和教師在企業開展實習實踐;
(三)專職兼職教師培養培訓;
(四)職業學校與企業合作開展教學資源建設;
(五)其他促進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的活動。
職業教育產教融合專項資金可以採取政府投入、企業支持、社會捐助等方式籌集,財政涉企專項資金可以優先用於支持職業教育產教融合。
市教育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及其他市資金管理部門制定職業教育產教融合專項資金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職業教育產教融合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開展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支持設立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發展智庫,發揮智庫在戰略研究、人才培養、政策宣傳、國際交流等方面的重要功能,為職業教育產教融合提供高水平咨政建言和智力支持。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職業學校校舍、實習實訓基地和產教融合重大項目建設預留地納入職業教育產教融合促進專項規劃。市和區人民政府探索採取長期租賃、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地。
企業投資或者與政府合作建設職業學校的建設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通過劃撥方式供地,鼓勵企業自願以出讓、租賃方式取得建設用地。
社會力量興辦的非營利性民辦職業學校規劃用地性質按照科教用地控制,營利性民辦職業學校規劃用地性質按照其他服務設施用地控制。
第三十條 本市鼓勵以引企駐校、引校進企、校企一體等方式,由職業學校或者實施職業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企業共同建設、使用生產性實訓基地。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國家認定的產教融合試點區域預留一定比例用地用於產教融合創新平台和實訓基地建設;對納入本市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範圍的試點企業給予用地支持。
第三十一條 本市鼓勵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性原則,創新融資產品和金融服務,支持職業教育產教融合項目和產教融合型企業發展,支持職業教育產教融合實訓基地、設施設備和信息化建設。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產教融合項目的信貸支持,加大對產教融合型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和項目貸款投放力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和項目,建立貸款審批及放款流程綠色通道,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利率。
支持產教融合型企業以信用貸款方式融資。
第三十二條 鼓勵保險公司完善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探索開發中國特色學徒制保險產品。
第三十三條 納入本市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範圍的試點企業,參與舉辦職業教育的投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免該企業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試點企業屬於集團企業的,其下屬成員單位對職業教育有實際投入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抵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試點企業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以在以後年度繼續抵免。企業有撤回投資和轉讓股權等行為的,應當補繳已經抵免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十四條 企業因接收學生實習所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以及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依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三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開展新型學徒制培訓,對開展學徒培訓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第四章 督促和評價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職業教育產教融合工作推進責任清單、措施清單制度,將職業教育產教融合促進工作情況作為市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職業學校或者實施職業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行業、企業聯合評價制度,定期組織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職業教育產教融合效能進行評價,對市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履行職業教育產教融合職責情況進行督促,並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支持企業參與校企合作,將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情況作為評選示範企業的重要參考。
教育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支持產教融合型企業申報開放型產教融合實踐中心、公共實訓基地等,把校企合作成效作為評價職業學校辦學質量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九條 市有關部門對產教融合型企業開展行業信用評價,並結合評價結果對產教融合型企業開展分級分類監管,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學校和企業騙取、套取政府職業教育產教融合獎勵補助或者財政、金融、稅收、用地等優惠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相關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入相關單位和個人的信用檔案。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職業教育產教融合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區域產教聯合體,是指以產業園區為基礎,政府、企業、學校、科研機構等多方參與,聚集資金、技術、人才、政策等要素,兼具人才培養、創新創業、促進產業經濟發展功能,實行實體化運行的聯合體。
本條例所稱產業鏈產教融合共同體,是指選擇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航空航天裝備、新材料、生物醫藥等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由龍頭企業和高水平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牽頭,學校、科研機構、上下游企業等共同參與,依據產業鏈分工要求,匯聚產教資源、支撐行業發展的跨區域融合共同體。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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