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農民教育培訓條例

為促進和規範農民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和從業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天津市農民教育培訓條例》。該《條例》經2010年5月26日天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10年5月26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8號公布。《條例》共24條,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農民教育培訓條例
  • 目的:為促進和規範農民教育培訓工作
  • 發布時間:2010年5月26日
  • 主要用於:補貼參加農民教育培訓
公告,條例,修改情況的匯報,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公告

第18號
《天津市農民教育培訓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於2010年5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5月26日

條例

(2010年5月26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範農民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和從業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農民教育培訓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農民教育培訓,包括農業實用技術培訓、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和農民成人學歷教育等教育培訓活動。
具有本市農業戶籍的勞動者,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者以及不具有本市戶籍但在本市承租土地從事農業生產兩年以上的勞動者,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本市接受農民教育培訓。
第三條 農民教育培訓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社會參與、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和有農業的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農民教育培訓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市和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民教育培訓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年增加。
農民教育培訓經費主要用於:
(一)補貼參加農民教育培訓並取得證書的人員;
(二)培訓從事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
(三)改善農民教育培訓機構的辦學條件。
農民教育培訓經費應當在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農民教育培訓經費使用管理細則,由財政、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監督管理。
農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農業實用技術培訓、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農民成人學歷教育工作並組織實施。
發展改革、科技、建設交通、財政和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農民教育培訓的相關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的宣傳,營造開展農民教育培訓的良好氛圍。
第七條 市和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教育培訓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協調、解決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的重大問題。
聯席會議由本級人民政府主管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的領導人員召集,由農業、發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共青團、婦聯等有關組織負責人組成。
聯席會議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日常辦事機構。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參與農民教育培訓事業。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資助、捐贈等方式支持農民教育培訓事業。
第九條 市和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農民教育培訓體系建設,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完善農民教育培訓服務功能,實現農民教育培訓資源共享;應當扶持具有本地產業特色的實踐、實訓基地建設,給予資金、場地、設施等支持,並對農民教育培訓示範機構在教學設施設備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十條 市和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農民教育培訓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教學業務培訓,提高其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並保障、改善其工作、生活條件和工資待遇。
從事農業實用技術培訓、農業特有工種培訓的專職教師在評定職稱時,應當將其從事農民教育培訓的業務水平和實績作為業務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 本市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民教育培訓工作逐級考核評價機制。市人民政府負責考核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農民教育培訓工作,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考核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農民教育培訓工作。
考核評價內容包括農民教育培訓目標任務、政策措施、經費保障、師資建設、培訓質量和效果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二條 市和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民教育培訓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以及接受教育培訓後取得顯著成績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據農民教育培訓計畫,定期公布農民教育培訓項目、專業、時間和承擔農民教育培訓機構的名稱等信息,為參加教育培訓者提供方便。
第十四條 接受教育培訓的人員有權自主選擇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的機構和教育培訓的內容,應當遵守教育培訓機構的管理制度。
接受農業實用技術培訓、農業特有工種培訓,經考核成績合格的,取得相關技術培訓證書;經職業技能鑑定合格的,依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接受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農民成人學歷教育,經考核鑑定合格的,依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書。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委託具備以下條件的機構承擔農民教育培訓任務:
(一)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二)有與承擔的教育培訓任務相適應的教師和管理人員;
(三)有與承擔的教育培訓任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以及實踐、實訓基地。
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農民教育培訓的機構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委託手續。
第十六條 承擔農民教育培訓的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規範教學管理活動,制定科學、規範、實用的教學培訓計畫,建立健全農民教育培訓檔案,為參加教育培訓的人員提供與培訓內容相適應的實踐、實訓基地和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切實提高教學質量。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科技示範戶、農業種養大戶、農業示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接收參加農民教育培訓的人員進行實習操作。
依照前款規定接收教育培訓實習操作人員的,由承擔農民教育培訓的機構支付相應的費用。
第十七條 承擔農民教育培訓的機構可以通過舉辦夜校或者現場示範教學開展課堂教學、示範實習、崗位實習,提供就近培訓服務;應當利用廣播、電視、網路等形式,採取互動式教學方法,開展遠程教育培訓,並逐步完善遠程教育培訓系統。
第十八條 承擔農民教育培訓的機構需要向參加培訓的人員收取費用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當經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
承擔農民教育培訓的機構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業實用技術培訓、農業特有工種培訓的師資和教學資料資料庫,擴大師資隊伍、豐富教學資料。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鼓勵單位、個人編寫、製作具有本地產業特色的農業實用技術培訓、農業特有工種培訓的公用培訓資料和公用課件。
第二十條 接受農業實用技術培訓、農業特有工種培訓取得相應證書的人員,可以在農業生產中優先獲得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提供的技術支持,依法具備借款條件的優先獲得小額低息貸款。
第二十一條 承擔農民教育培訓的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農業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可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布虛假招生簡章,騙取錢財的;
(二)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補助經費的;
(四)未按規定對招收學員開展教育培訓活動,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承擔農民教育培訓的機構有前款情形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終止該機構承擔農民教育培訓的任務。
第二十二條 委託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機構承擔農民教育培訓任務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主管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截留、挪用農民教育培訓經費的,由有關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其他法律、法規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2月25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天津市農民教育培訓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根據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關於加強調研,聽取基層單位和民眾意見的要求,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深入北辰區、靜海縣進行了調研,分別召開了由區縣農委(農經委)、工經委、教育局、勞動局和教育培訓對象參加的座談會,聽取了他們對草案二次審議稿的修改意見。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農業與農村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市農委等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座談會上大家提出的修改意見,吸收採納了大部分意見,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0年3月12日,法制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農委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一步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修改,形成了《天津市農民教育培訓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三次審議稿)。三次審議稿經市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加強農民教育培訓工作宣傳,有利於推動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的開展,建議條例增加這方面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三次審議稿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的宣傳,營造開展農民教育培訓的良好氛圍。”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條對從事農民教育培訓教師的待遇作了明確規定,但對教師的思想政治覺悟和教學業務水平未提出要求,建議增加這方面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三次審議稿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和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農民教育培訓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教學業務培訓,提高其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並保障、改善其工作、生活條件和工資待遇。”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參加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和農民成人學歷教育的勞動者也應明確所取得的相關證書。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三次審議稿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接受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農民成人學歷教育,經考核鑑定合格的,依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書。”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制定科學、規範、實用的教學培訓計畫對於保障農民教育培訓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議草案增加這方面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三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承擔農民教育培訓的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規範教學管理活動,制定科學、規範、實用的教學培訓計畫,建立健全培訓檔案,為參加教育培訓的勞動者提供與培訓內容相適應的實踐、實訓基地和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切實提高教學質量。”此外,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中的個別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三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
三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農民教育培訓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該《條例(草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市委、市政府始終高度重視提高農民素質和從業能力,我市農民教育培訓工作也取得了一些經驗和成果,但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以工程方式開展農民教育培訓有許多局限,變動性大,不利於作出長遠部署和安排,教育培訓政策缺乏連續性;二是組織成本高,由於沒有明確農民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與相關部門職責,往往需要花費大量時間進行協調,不能形成合力;三是農民教育培訓經費缺乏穩定持續保障;四是農民參加教育培訓缺乏主動性,從事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缺乏積極性。
二、制定《條例(草案)》的主要依據和內容
《條例(草案)》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的相關規定以及黨和國家的一些方針政策起草。該《條例(草案)》在我國尚屬首例立法,無其他省市立法可以借鑑,在起草過程中主要借鑑了美國、德國、韓國等國家在農民教育培訓方面好的做法,結合我市農民教育培訓的一些經驗,規定了以下主要內容:
(一)確定了農民教育培訓的範圍。農民教育培訓實踐中主要涉及三類證書,即農民進行農業實用技術培訓所取得的“綠色證書”,進行職業技能培訓所取得的“藍色證書”和進行學歷教育所取得的“紅色證書”。根據這三種類型的證書體系,《條例(草案)》第二條明確了農民教育培訓活動的範圍,即“農業實用技術培訓、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和農民繼續教育”;並明確了在這一系列培訓活動中的培訓對象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持有本市農業戶口的勞動者、或持有本市非農業戶口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者、或在本市承租土地從事農業生產兩年以上的外省市勞動者。”
(二)提出了政府主導的原則。《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農民教育培訓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社會參與、資源共享、按需施教、注重實效的原則。”因為黨和政府歷來重視“三農問題”,只有堅持政府主導的原則,才能加大我市農民教育培訓力度,真正提高農民素質和農業勞動者能力,提高農民收入,使我市農業發展邁上一個新台階。《條例(草案)》明確了對各級人民政府的考核評價制度,即第九條規定“本市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民教育培訓工作逐級考核評價機制。市人民政府負責考核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農民教育培訓工作。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考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民教育培訓工作。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考核評價農民教育培訓目標落實、任務完成、政策措施、經費保障等方面的內容。”
(三)明確了政府主導的具體方式。《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市和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和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民教育培訓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年增加。”第七條規定“市和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從事農民教育培訓教師的工作條件、工資待遇和生活條件。對從事農業實用技術培訓專職教師的職稱評定,應當以考核其教育培訓的業務水平和實績為主。”第八條規定“市和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現有教育培訓資源,建立健全農民教育培訓機構,並對示範農民教育培訓機構提供校舍、設備、設施、師資等相關保障。市和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具有本地產業特色的實踐實訓基地建設,並給予資金、場地、設施等支持。”
(四)劃分了各部門在農民教育培訓活動中的職責。《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市和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教育培訓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分管農業的政府領導召集,由農業、發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研究、協調、解決農民教育培訓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應當定期召開,日常辦事機構設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第六條規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及監督管理,同時負責農業實用技術培訓工作,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工作,並組織實施。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民繼續教育工作,並組織實施。發展改革、科技、建設交通、財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農民教育培訓的相關工作。”
(五)突出了農民在取得證書後的優惠內容。《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參加農業實用技術培訓並取得國家認可的相應證書的農民,享受以下優惠待遇:(一)在依法具備借款條件前提下優先獲得小額低息貸款;(二)在購買生產資料時優先獲得政府的補貼;(三)在生產中遇到困難時,優先獲得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提供的技術支持。”
(六)規定了農民教育培訓的教學方式。《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民教育培訓機構應當針對農民的特點,利用廣播、電視、網路等平台,傳授科技知識;可通過舉辦夜校、進廠到田等方式,為農民提供就近培訓。農民教育培訓應當包括課堂教學、教學示範實習、崗位實習等內容,以教學示範實習、崗位實習為主。農忙時以短期培訓為主,農閒時以集中培訓為主。”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0年5月26日在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寧殿方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3月26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天津市農民教育培訓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會議沒有提出新的修改意見。
2010年5月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三次會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農委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三次審議稿進行了認真研究,沒有提出進一步修改意見,並以三次審議稿為基礎提出了《天津市農民教育培訓條例(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會議表決。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後形成的草案表決稿內容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為便於做好法規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條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