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農民教育培訓條例

《甘肅省農民教育培訓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1年4月1日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農民教育培訓條例
  • 通過時間:2011年4月1日
  • 實行時間:2011年6月1日起
  • 機構: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結構:六章四十條
基本信息,條例條款,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體系建設,第三章教育培訓,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意見,審查意見,

基本信息

條例名稱:甘肅省農民教育培訓條例
施行公告: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0號)
《甘肅省農民教育培訓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1年4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4月1日

條例條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和規範農民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和從業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民教育培訓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民教育培訓,是指對農民開展的農業先進適用技術、農業職業技能、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技能、創業能力等教育培訓活動。
第三條農民教育培訓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社會參與、資源共享,按需施教、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教育培訓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由政府分管領導召集,由農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科技、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與城鄉建設、水利、林業、扶貧開發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聯席會議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
聯席會議負責審查農民教育培訓規劃和年度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統籌安排各項用於農民教育培訓的資金;指導各部門組織開展農民教育培訓,綜合協調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研究解決農民教育培訓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農民教育培訓規劃和年度計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教育培訓工作,其所屬的農民教育培訓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科技、發展和改革、財政、扶貧開發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民教育培訓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農民參加教育培訓,協助農民教育培訓機構做好農民教育培訓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教育培訓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隨經濟社會發展逐年增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科學技術推廣、扶貧和移民安置、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農民教育培訓。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鼓勵和扶持農民興業創業。
第八條企業應當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務工農民的崗前培訓、在崗技能提升培訓和轉崗培訓。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參與或者通過資助、捐贈等方式支持農民教育培訓事業。
第九條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做好農民教育培訓的宣傳工作。

第二章體系建設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受教育培訓程度,建立健全布局合理、資源共享、協調發展的農民教育培訓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民教育培訓機構改善培訓場地、設施設備、實訓條件,引導和鼓勵各類農民教育培訓機構自願聯合,提升培訓能力,擴大培訓規模,提高培訓質量。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民教育培訓師資隊伍建設,鼓勵、支持培訓機構保障和改善培訓教師的工作環境和生活條件。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負責農業先進適用技術、農業職業技能、農村勞動力轉移技能培訓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農民創業能力培訓政策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農村勞動力向城市非農產業轉移技能培訓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並制定農民教育培訓專職教師職稱評定的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農村初、高中畢業生通過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實現帶技能轉移就業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門負責農業科技成果推廣示範中農民教育培訓計畫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開發機構負責貧困地區貧困農民教育培訓計畫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農民教育培訓規劃和年度計畫,結合行業特點和當地實際,制定農民教育培訓的優惠政策和扶持辦法,指導農民教育培訓機構編寫製作通俗易懂的培訓教材和音像資料。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業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最佳化教育培訓資源,創辦農民教育培訓實訓實習基地,開展有特色的農民教育培訓。
第十九條從事農民教育培訓的機構應當具有能滿足農民教育培訓的師資力量、技術隊伍和與教育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場所。
第二十條對申請享受政府補助資金的農民教育培訓機構實行認定製度。
申請享受政府補助資金的農民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適應農民教育培訓的教學設施和實訓條件;
(三)有適合當地產業發展,能提高農民就業創業技能的培訓教材;(四)有熟練掌握培訓內容的師資人員。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負責申請享受政府補助資金的農民教育培訓機構的認定工作,其中對從事農村勞動力向城市非農產業轉移培訓的機構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申請認定的農民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後在三十個工作日內進行答覆。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認定,頒發認定證書,認定證書有效期三年;不符合條件不予認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將認定的農民教育培訓機構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教育培訓

第二十二條農民教育培訓應當突出重點,分類實施;在開展農業先進適用技術、農業職業技能、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技能和農民創業能力教育培訓的同時,應當進行科學文化、法律政策、權益維護、安全生產、衛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第二十三條農民教育培訓採取定點集中、現場示範、參觀考察、進村入戶、訂單培訓、定向培訓、頂崗實習、校企聯合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農民教育培訓機構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加強農民受訓期間的安全管理;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等教育培訓條件和生活設施;制定有關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對涉及農藥、獸藥、農業機械、農機具、設施設備和實驗實習儀器等的使用操作加強監管;接受有關部門對培訓場地、培訓設施、實驗實習儀器、操作流程等安全性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各類網路信息平台,採用現代數位化教育培訓手段,開展農民教育培訓和農村信息服務。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契約委託等方式,選擇或者委託認定的農民教育培訓機構承擔政府教育培訓任務,並向社會公布培訓機構、培訓內容和補助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結合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依託認定的農民教育培訓機構組織務工農民參加技能培訓、職業教育、職業技能競賽。
第二十七條承擔政府農民教育培訓任務的機構應當根據承擔的任務,制定具體教育培訓計畫,並對培訓對象、授課教師、培訓時間、培訓內容、收費及補助標準等內容進行公示。
農民教育培訓計畫應當適應農民的生產生活特點、學習需求、文化程度,分專業、分層次設定培訓內容,安排培訓時間。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引導農民參加綠色證書、農民技術員、職業技能資格等培訓。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認定的農民教育培訓機構建立檔案。
承擔政府農民教育培訓任務的機構應當建立實名制的農民教育培訓台賬,記載培訓對象的基本情況,記錄培訓內容、培訓方式、培訓教師、培訓時間等信息。
第三十條農民自願參加教育培訓,自主選擇教育培訓機構和培訓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農民參加教育培訓和技能鑑定。
第三十一條種子、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企業組織農民培訓時,應當科學、客觀地介紹產品功能,不得虛假宣傳或者誇大產品功效。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認定的農民教育培訓機構考核辦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考核辦法對認定的農民教育培訓機構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或者不參加考核的,取消農民教育培訓機構認定,並收回認定證書。
第三十三條農民教育培訓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當報經財政、價格部門核准,並向社會公示。
農民教育培訓機構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第三十四條農民教育培訓經費應當及時撥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套取、私分、截留、挪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承擔農民教育培訓的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和其他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享受政府補助資金的,追回補助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建立培訓台賬或者偽造培訓台賬的;
(二)未根據承擔任務開展教育培訓活動的;
(三)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四)發布虛假培訓信息,騙取錢財的;
(五)偽造培訓證書的。
第三十六條虛報、套取、私分、截留、挪用農民教育培訓經費的,由有關部門追回資金,取消其培訓資格,並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未經認定的農民教育培訓機構承擔政府農民教育培訓任務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取消委託,追回政府補助資金;逾期不改正的,由監察機關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在農民教育培訓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省政府委託,現就《甘肅省農民教育培訓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我省是一個農業省份,農村勞動力資源豐富,素質偏低,結構不合理。據統計,全省現有農村勞動力1277.56萬人,農業從業人員727.57萬人。從業人員中,國小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38.14%,國中文化程度的占47.03%,高中及中專文化程度的占14.41%,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0.42%。受過專業技能培訓的僅占7.2%。全省農村勞動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不足7年,系統接受農業職業教育的農村勞動力不到5%,遠遠低於全國平均水平。2008年我省農民人均純收入比全國低2036.8元,其中家庭經營收入低892.4元,工資性收入低985.7元,兩項合計比全國低了1878.1元。主要是從事農業生產和農村經營活動的農民普遍文化素質低,掌握和套用新技術、新品種的能力弱,創新生產方式的能力低下,農業勞動生產率不高,影響產業升級;農村經營人才奇缺,經營理念、經營手段、經營方法落後,農產品經營效益不高;農民外出務工由於缺少技能,主要從事建築業等體力勞動,工資收入低。要把巨大的人口壓力轉變為人力資源優勢,把先進適用的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就必須加強農民教育培訓工作,把廣大農民培養成為有文化、懂技術、善經營的新型農民。近年來,我省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農民教育培訓,把農民教育培訓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圍繞農業先進適用技術、農業職業技能、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技能、農民創業開展了培訓。從農民的務農技術、務工技能和創業能力三個方面大力推進,培養了一批農業科研領軍人才、農業技術推廣骨幹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帶頭人、農村生產型人才、農村經營型人才、技能服務型人才,在農業生產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農業農村經濟的不斷發展,新成果、新技術的不斷套用,農村勞動力大量外出務工,農民教育培訓顯得更加重要和迫切。但農民教育培訓“多口”管理,培訓資源不足且缺乏有效整合利用,農民教育培訓資金短缺,培訓內容與實際需求不相適應,培訓機構管理不規範,培訓質量和效益不高等問題也顯得越來越突出。因此,制定出台《甘肅省農民教育培訓條例》十分必要。二、條例草案的起草經過按照省人大立法計畫,2009年12月,我們成立了《甘肅省農民教育培訓條例》起草小組,專門負責農民教育培訓立法的前期調研和準備工作,擬訂了《甘肅省農民教育培訓條例》調研提綱和起草大綱,並起草了條例草稿。2010年元月至3月,在省內開展了全省農村勞動力現狀等專題調研。3月中旬至4月上旬,省農牧廳會同省人大農業和農村委員會,組織人員赴廣西、陝西等省區進行了調研。在總結我省農民教育培訓經驗和借鑑兄弟省區做法的基礎上,對條例草稿進行了修改、補充,形成了甘肅省農民教育培訓條例徵求意見稿。4月下旬至5月初,省農牧廳與省人大農業和農村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聯合發文,徵求了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扶貧開發、發展改革、財政等11個省直部門的意見。又單獨行文徵求了各級農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先後兩次召開了由省人大農業和農村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有關領導和立法專家參加的論證會,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專題討論、修改和補充。7月下旬,省人大農業和農村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組織召開了由省直有關部門、市(州)人大、市縣有關部門、有關專家和條例起草小組成員參加的《甘肅省農民教育培訓條例》立法座談會,共同對條例徵求意見稿進行了討論、修改,並經過2010年9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一)關於農民教育培訓執法主體經過多年農民教育培訓的實踐,我省各級農業主管部門現巳建立起了省、市、縣三級農民科技教育培訓中心87個,專職工作人員1250多人。為加強農民教育培訓的組織領導,條例草案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職能部門“三定”方案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11號),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民教育培訓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農民教育培訓管理機構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科技、發展改革、財政、扶貧開發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民教育培訓工作。(二)關於聯席會議和部門職責為了建立健全農民教育培訓管理體系,統籌規劃農民教育培訓,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共同做好農民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教育培訓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府分管領導召集,由農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科技、發展改革、財政、扶貧開發、水利、林業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組織編制農民教育培訓規劃和年度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統籌規劃各項用於農民教育培訓的資金;指導各部門組織開展農民教育培訓,綜合協調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研究解決農民教育培訓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同時,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了在農民教育培訓工作中各部門的職責,既健全了農民教育培訓管理體制,又有利於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的落實。(三)關於機構認定和考核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等部門2003——2010年全國農民工培訓規劃的通知》(國辦發〔2003〕79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的意見》(甘政發〔2007〕71號)中各級政府要向社會公布認定的培訓單位名稱的規定,條例草案對農民教育培訓機構的教育培訓條件、設施設備、師資力量、教育培訓內容等提出了具體規定,政府部門應當以公開競標、契約委託等方式,選擇和委託認定的農民教育培訓機構承擔農民教育培訓任務。為提高教育培訓的質量和效益,條例草案規定“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培訓項目和任務,制定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績效考核辦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績效考核辦法,對承擔農民教育培訓任務的機構進行績效考核”。(四)關於農民教育培訓的內容、方式方法和檔案管理針對當前農民教育培訓工作存在的教育培訓內容缺乏針對性,方式缺乏靈活性,難以滿足不同文化層次的農民對教育培訓的多樣性需求,農民學習積極性和教育培訓效果不理想等情況。條例草案明確規定農民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以農業先進適用技術、農業職業技能、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技能、農民創業能力等教育培訓活動為重點,創新教育培訓方式方法,充分運用現代數位化教育培訓手段,大力開展農民教育培訓,強化農民教育培訓機構檔案和農民教育培訓檔案管理,建立農民教育培訓台賬,完善記錄內容,建立農民教育培訓資料庫,實行實名制管理。(五)關於農民教育培訓法律責任條例草案對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未經認定的農民教育培訓機構承擔政府農民教育培訓任務並享受補助資金,教育培訓機構發布虛假培訓信息、偽造培訓證書、未根據承擔任務開展教育培訓活動、未建立或偽造培訓台賬和虛報、套取、私分、截留、挪用政府農民教育培訓經費等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條和第十二章第九十條有關規定。這樣規定,既維護了法制統一,又具有可操作性,同時也體現了地方特色。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1年3月29日對《甘肅省農民教育培訓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提交本次會議的草案二次審議稿已充分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有關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並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法制委員會於3月30日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並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修改。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一、建議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條中增加“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農民參加教育培訓,協助農民教育培訓機構做好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的內容,作為該條第三款。二、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鼓勵和扶持農民興業創業。”三、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九條修改為:“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做好農民教育培訓的宣傳工作。”四、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農民教育培訓應當突出重點,分類實施;在開展農業先進適用技術、農業職業技能、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技能和農民創業能力教育培訓的同時,應當進行科學文化、法律政策、權益維護、安全生產、衛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培訓。”五、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五條中的“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修改為“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個別文字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農民教育培訓條例(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審查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按照常委會的立法計畫,從今年3月份起,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會同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農牧廳,先後就農民教育培訓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農民教育培訓的機構設定、監督管理和教育培訓開展情況進行了省內外調研。作為創製性立法,我委按照立法工作提前介入的要求,牽頭成立了由法工委和省農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科技、扶貧、水利、發改、財政等部門參加的《甘肅省農民教育培訓條例(草案)》立法起草領導小組,並制定了《〈甘肅省農民教育培訓條例(草案)〉立法調研起草實施方案》,分五個階段完成了立法調研、起草和修改工作。10月上旬,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甘肅省農民教育培訓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議案後,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於10月22日召開全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委員會認為,我省是一個農業省份,農村勞動力資源豐富,但農民文化素質普遍偏低,轉移就業技能缺乏,嚴重製約著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發展,農民教育培訓任務十分艱巨。做好農民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農民運用現代科技知識發展生產、轉移就業、自主創業的能力,培養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是發展現代農業、促進城鄉統籌,實現科學發展的迫切需要,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實現全面小康社會的前提和基礎。同時,經過這幾年各級政府的努力,省市縣三級的農民教育培訓機構已初具規模,農民教育培訓工作也積累了一些經驗和做法,收到了較好的效果。農民教育培訓地方性立法的條件已基本成熟,因此,制定和實施該條例十分必要。省人民政府提交的議案符合農業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從我省實際出發,突出了對各級政府組織實施的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的規範和管理,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建議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具體修改意見:一、建議將草案第十七條第二款中“開展職業技能鑑定”修改為“幫助參加培訓的農民進行職業技能鑑定”,並將其放在“提高培訓的質量和效益”之後。二、建議對草案第四十二條中“由有關部門追回農民教育培訓資金”中的“有關部門”做進一步的明確。三、個別文字修改建議1、建議在草案第三條中的“是指對農民開展”後增加“的”字。2、建議在草案第十一條中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地就近就業”後增加“培訓”二字。3、建議將草案第十二條中的“優惠”二字刪除。4、建議將草案第十三條中的“就業”二字刪除。5、建議將草案第十五條中的“開展”二字刪除。6、建議在草案第三十六條中“並將考核結果報同級”後增加“人民”二字。7、建議在草案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後均增加“已”字。8、將草案中的“或”修改為“或者”。以上審查意見,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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