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職業教育發展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職業教育健康發展,培養技能型、套用型的勞動者,促進就業,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活動。
第三條
職業教育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面向社會和市場辦學,堅持與生產實踐、社會服務相結合,提高受教育者的文化素質、職業道德、就業能力、職業轉換能力和創業能力。
第四條
職業教育實行政府統籌、分級管理、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教育的領導、統籌協調和督導評估,將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職業教育實行政府主導、行業企業興辦、社會力量參與、公辦與民辦共同發展的辦學體制。
鼓勵按照政府主導、自願合作、專業相近、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的原則,組建職業教育集團。
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同本省境內職業教育機構、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的職業教育發展規劃,確定發展重點,整合資源,促進職業教育發展。
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應當制定本系統、本行業的職業教育和培訓規劃,組織指導本系統、本行業的職業教育工作。
第七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符合國家法定條件,符合本地區職業教育發展規劃,由縣級以上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審批。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
境外組織和個人在本省境內辦學或者合作辦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有計畫地對職工開展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其他職業性培訓。企業可以單獨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也可以與地方政府、職業學校合作辦學。
第九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招生時,應當發布招生簡章,並保證招生簡章內容的真實、合法。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規範招生行為。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經濟、科技、教育城鄉統籌發展的需要,舉辦農村職業教育,開展農業實用技術和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多渠道地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老區職業教育的發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失業人員進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參加就業培訓按照規定享受培訓補貼。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促進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規定接納殘疾人入學,特殊教育學校應當開展相應的職業教育。
第十四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在辦學形式、專業(工種)設定、教學計畫、教材選用、教師聘用、教學活動組織實施、經費使用以及招生、基本建設等方面享有自主權。
第十五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深化職業教育教學改革,最佳化專業結構,發展面向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的專業。
職業學校可以實行彈性學制,推行學分制和選修制,允許學生跨專業選修課程,提前或者延後完成學業。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加強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和教師隊伍建設,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學質量。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可以面向社會聘用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擔任專業課教師或者實習指導教師。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專業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可以按照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的有關規定,申請第二個專業技術職務,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職業學校實習實訓基地建設,實行工學結合,提高職業學校學生實踐能力和職業技能。
鼓勵企業與學校聯建實習實訓基地,開展職業技能的教學示範活動。
第十八條
實行職業教育教師實踐和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制度。
職業教育專業教師每兩年應當有兩個月到企業或者生產服務一線參加實踐活動。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最後一年要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頂崗實習,高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時間不少於半年。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接納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實習實訓。實習實訓期間,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學生提供技術指導、勞動保護和安全措施,為頂崗實習的學生支付合理報酬。對支付實習學生報酬的企業,給予相應稅收優惠。
安排未成年學生實習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依照國家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學生學業期滿,經考核合格,按照國家規定發給學歷證書或者職業資格證書。
職業學校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建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
取得職業學校學歷證書的畢業生,參加與所學專業相關的中級職業技能鑑定時,免除理論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以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從事國家及行業有特殊規定職業(工種)的人員,在取得畢業證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的同時,應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協調,建立就業服務網路平台,為職業教育畢業生就業提供信息服務。
職業學校應當設立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開展職業指導、創業培訓和就業服務。
第二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招錄職工,對取得學歷證書、職業培訓證書或者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優先錄用,錄取的職工應當執行先培訓後上崗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職業教育經費通過以下方式籌集:
(一)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撥款;
(二)舉辦者自籌;
(三)企業事業單位合理承擔;
(四)受教育者繳費;
(五)社會捐助。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職業教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職業教育費用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年增長。
職業教育舉辦者應當保證足額的職業教育經費。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徵收的城市教育費附加,每年應當安排不低於30%的比例用於發展職業教育。在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科學技術開發、技術推廣、扶貧和移民安置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農村職業培訓。
企業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教育培訓經費,並列入成本開支,所提取經費主要用於企業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教育培訓。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提取,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按2.5%提取。
新建企業和企業新上項目應當安排員工技術培訓經費。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政府部門或者非贏利組織向職業教育資助和捐贈的,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資金為職業學校貧困家庭學生就學提供補助,對中等職業學校家庭困難學生和選學農業、地礦專業學生實行學費減免和生活費補貼。
中等職業學校每年應當從學校收入中安排不少於3%的經費,用於資助貧困家庭學生和獎勵優秀學生。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為接受職業教育的貧困家庭學生提供助學貸款,由政府提供貼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設立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
第二十九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教育經費和學費的管理,依法接受審計、財政、物價部門的監督。
職業學校按規定收取的學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財政部門要確保全額返還職業學校,不得沖抵財政撥款。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剋扣職業教育經費和學費。
第三十條
企業未對本單位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培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繳納承擔的職業教育經費,用於本地區的職業教育。
第三十一條
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或者吊銷辦學許可證:
(一)發布虛假招生簡章,騙取錢財的;
(二)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三)超出辦學許可範圍的;
(四)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五)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六)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或者未按規定對招收學生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
第三十二條
未經批准擅自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取締,責令限期退還學生所繳費用;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委託,現就《甘肅省職業教育發展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隨著經濟社會對技能型和套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職業教育的發展已經成為全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加快職業教育立法步伐,加強職業教育發展,加快人力資源開發,提高其服務經濟社會的能力,對於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教育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落實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解決“三農”問題,促進就業與再就業,全面提高國民素質,發揮人力資源優勢,提高綜合國力,構建和諧社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近年來,在國家的大力支持下,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省人大的監督指導下,我省的職業教育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初步形成,管理體制和辦學格局不斷完善,經費投入不斷加大,辦學規模進一步擴大,結構和質量進一步最佳化,師資隊伍進一步加強,職業教育總體水平有了顯著提高,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能力全面提升。截至2008年底,我省共有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353所,招生15.4萬人,在校生36.7萬人,招生數和在校生數分別比2003年增長137.65%和99.7%。2008年招生數職普比例達到了4.2:5.8,實現了招生職普比例大體相當的目標。
但在甘肅這樣一個經濟欠發達省份,職業教育的發展還面臨很大的挑戰,存在許多影響職業教育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主要體現為:一是職業教育持續發展與薄弱的辦學條件之間的矛盾。目前,全省中等職業學校共有校舍面積(含在建面積)352.51萬平方米,生均校舍面積11平方米。如果按每生15平方米計算,短缺125萬平方米。到2010年,在校生若達到50萬人,需要新建校舍398萬平方米。從近幾年的發展情況看,我省中等職業學校的校均規模還不足1000人,但校舍緊張的壓力已十分突出,持續擴招的空間已十分有限。校舍不足,基礎能力建設滯後,已成為制約我省中等職業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的“瓶頸”。二是職業教育技能培養與實訓基地建設之間的矛盾。我省中等職業學校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就是實習、實訓條件差,設施陳舊,設備落後,數量不足,不能滿足學生技能培養的要求。符合職業學校技能培訓教學要求,能夠實現資源共享的大的功能性實習、實訓基地尚是空白。這直接導致中職學校辦學特色不明顯,市場應對能力和競爭能力差,難以形成對學生和社會的吸引。三是職業教育教學質量與“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之間的矛盾。我省中等職業學校現有專任教師(含技工學校)1.44萬人,其中,專業課教師0.4萬人,占專任教師的27%,“雙師型”教師僅有0.03萬人,只占專業課教師的7.5%。有三分之二的職業學校教師沒有經過必要的專業技能訓練,缺乏相應的生產實踐經歷。教師隊伍結構不合理,師生比偏高,專業課教師、實習指導教師和“雙師型”教師比例嚴重偏低,真正具備現代職業教育理念、掌握現代教學手段、精通專業理論與實踐的骨幹教師和專業帶頭人嚴重缺乏。就教師的數量而言,預計到2010年,在校生人數達到50萬人,需要新增教師近1萬名,師資隊伍建設的矛盾十分突出。四是職業教育管理體制與辦學機制之間的矛盾。我省職業教育管理體制與辦學機制存在諸多問題,部門辦學、條塊分割現象比較嚴重,辦學機制不活,辦學職責不清,區域統籌失靈,職教資源、資金不能形成合力,直接影響中等職業教育的發展。條塊分割還造成農業、扶貧、婦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各自為政,沒能形成統籌職業教育和勞動力培訓的合力,使得職業教育的有限資金沒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使得職業教育還不能較好地為我省巨大的人口壓力轉化為人力資源優勢、為當地民眾脫貧致富提供智力技能支撐、為我省“全民創業”培養人才做出應有的貢獻。此外,職業教育招生市場混亂,招生行為還不規範的問題較為嚴重,亂招生、亂收費、亂挖學生的現象較為突出。
這些矛盾和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我省職業教育的長遠發展。因此,結合我省實際,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能體現我省特色、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規,以規範職業教育工作,解決困擾我省職業教育發展的問題。這既是我省職業教育發展的內在需要,更是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
二、本條例的起草過程
1996年9月1日起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對職業教育的地位、辦學體制、實施要求、保障條件等都作了明確規定,為職業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標誌著職業教育事業進入了依法治教的新的歷史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頒布實施以後,根據法律授權,全國各省、市、自治區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職業教育法》,相繼出台了本省的實施辦法或條例。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職業教育,出台了一系列推動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重大政策措施。2002年,出台了《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2004年,經國務院批准,印發了《教育部等七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見》,2005年,出台了《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省委、省政府也根據我省實際制定了《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意見》。
隨著省委、省政府對職業教育的高度重視和經濟社會發展對職業教育的迫切需求,我們不斷加強職業教育工作,並在實踐中不斷探索職業教育發展的新思路和新方法,通過調研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職業教育的現狀,為制定我省職業教育立法做了充分的醞釀和準備工作。可以說,國家立法為我省制定本條例提供了法律依據,國家和省上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也為我省制定本條例提供了理論依據,而其他省市的立法經驗又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借鑑。
2006年,按照省人大代表的立法建議,在省人大、省政府領導的關心、支持下,職業教育立法列入2007年的立法計畫調研項目,我們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初步形成了《甘肅省職業教育發展條例(草案)》的初稿,並在全省教育系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特別是各級各類職業學校中廣泛徵求了意見。2008年,本條例正式列入省人大、省政府2009年的立法計畫制定出台項目後,在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政府法制辦的精心指導和協調下,我廳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邀請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政府法制辦的領導,先後召開近10次職業教育立法座談會和修改論證會,六易其稿,結合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國家關於發展職業教育的有關政策規定,立足我省職業教育發展的現狀和實際,對《甘肅省職業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從體例到內容等各個方面都進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並經2009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職業教育管理體制。職業教育涉及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企事業單位等多個部門,面廣量大,只有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各部門相互協作,才能真正促進職業教育的有效管理和良性發展。本條例草案明確了職業教育分級管理、地方為主、政府統籌、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明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各有關職業學校的教育業務工作。同時,切實靠實地方在發展職業教育中的主要責任,強化市、州人民政府在統籌職業教育發展方面的責任,發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發展職業教育中的主導作用,重點辦好骨幹和起示範作用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
(二)關於職業教育辦學體制和辦學方針。辦學體制和辦學方針是關係職業教育發展的質量和關鍵所在。本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建立政府主導、發揮行業企業作用,社會力量參與,公辦與民辦共同發展的多元化職業教育辦學體制。鼓勵和支持民辦職業教育的發展,國內外組織和個人同本省境內的職業教育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依法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確立職業教育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的辦學方針,明確規定職業學校加快建立彈性學制,逐步推行學分制和選修制,大力推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培養模式。
(三)關於深化職業教育教學改革。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是職業教育發展的活力和動力所在,也是從出口上切實解決職業教育發展的瓶頸。本條例草案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職業學校實習實訓基地建設,充分發揮基地在教育、培訓、職業技能鑑定和技術服務方面的功能。職業學校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建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國家級、省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開設的主體專業,經省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其畢業生在獲得學歷證書的同時,免除理論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後,可以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為推動職業學校更好地面向社會、面向市場辦學,切實提高畢業生就業率,要求各級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加強協調,建立畢業生就業服務網路平台,為畢業生就業提供信息服務。職業學校要建立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開展職業指導、創業培訓和就業服務。並規定企事業單位招錄職工嚴格執行“先培訓、後就業”、“先培訓、後上崗”的規定,從取得職業學校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中優先錄用,切實為職業教育發展和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四)關於職業教育經費。教育經費是職業教育發展的根本保證。本條例草案明確規定職業教育經費通過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撥款、舉辦者自籌、企事業單位合理承擔、受教育者繳費、銀行信貸和社會捐助等多種渠道籌集。為切實加大對職業教育的投入,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職業教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職業教育費用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並制定一系列的優惠政策措施,來保證和扶持職業教育的發展。明確城市教育費附加用於發展職業教育的比例不低於30%;農村科學技術開發、技術推廣、扶貧和移民安置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農村職業培訓;企業應當從職工工資總額中按一定比例足額提取專項經費並列入成本開支,主要用於企業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教育培訓;實行職業教育貧困學生資助制度;職業學校按規定收取的學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財政部門要確保全額返還職業學校,不得沖抵財政撥款。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2009年6月2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甘肅省職業教育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隨著經濟社會對技能型和套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職業教育的發展已經成為全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制定本條例對於規範我省職業教育工作,加快人力資源開發,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促進就業再就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條例總體上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了許多修改意見。會後,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將草案修改稿印送常委會立法顧問、立法聯繫點、省直有關廳局和部分職業學校、培訓機構,廣泛徵求了意見。之後,根據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對草案再次進行了仔細推敲和認真修改。七月上旬,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就職業教育的管理體制、辦學體制、經費保障和法律責任等問題進一步做了全面論證。
7月2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逐條進行了統一審議,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一、關於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職業教育主要依託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進行,草案第八條關於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和批准許可權的規定不夠清楚,應當對其設立的基本條件和批准的部門予以明確,從而增強法規的操作性。法制委員會認為,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二十四條對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條件已有明確規定,草案不宜對其再作重複,只明確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審批部門即可。因此,建議將草案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合併修改為:“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符合國家法定條件,符合本地區職業教育發展規劃,由縣級以上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條第一款)同時,在法律責任中增加了相應的處罰內容,即:“未經批准擅自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取締,責令限期退還學生所繳費用;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二條)
二、關於少數民族和邊遠貧困地區的職業教育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我省職業教育發展水平不平衡,特別是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職業教育,困難很多,發展速度緩慢,條例缺乏相應扶持的條款,應予補充。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增加了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多渠道地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老區職業教育的發展。”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
三、關於職業教育經費保障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目前職業教育學校校舍不足、基礎設施建設滯後、辦學條件差等問題,已嚴重影響職業教育的發展。解決這一突出矛盾,關鍵在於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職業教育經費的保障和落實。草案第二十五條只是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經費保障問題作了原則規定,而對於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在經費落實問題上的責任未予以明確,建議增加這方面的規定。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二十五條作兩方面的修改:一是將該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職業教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職業教育費用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年增長。”(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二是增加一款,即:“職業教育舉辦者應當足額撥付職業教育經費。”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四、關於法律責任
有的常委會立法顧問提出,草案第三十二條有關對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違法行為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上位法沒有處罰依據,不符合行政處罰法的精神,應予刪除。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刪除了本條例中有關罰款的內容。
五、關於條例的邏輯關係
多數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雖然對職業教育的管理體制、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以及經費保障等重大問題作了規範,但邏輯不夠嚴謹,建議對草案中相同事項的內容重新調整梳理。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在對相關條文內容進行大幅修改的基礎上,按照其內在的邏輯關係對草案的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修改後的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一條至第六條為總則部分,規定了條例的適用範圍、職業教育的管理體制、辦學體制及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的職責等內容;第七條至第九條為職業教育的管理,規範了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條件等內容;第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為職業教育的實施,規範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等在職業教育中的主要職責和任務;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為職業教育經費保障;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為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為附則部分。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在文字表述上多處進行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職業教育發展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意見,請審議。
修改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於2009年7月27日,對《甘肅省職業教育發展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分組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提交本次會議審議的草案二次審議稿已基本成熟,建議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法制委員會於7月29日召開會議,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逐條進行了研究。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建議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條第一款後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鼓勵按照政府主導、自願合作、專業相近、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的原則,組建職業教育集團。”
二、建議刪除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條第二款:“企業舉辦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教育。”
三、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五條第一款中“加快職業教育信息化建設,推進現代教育技術在教育教學中的套用”的內容刪去。
四、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條第三款修改為:“取得職業學校學歷證書的畢業生,參加與所學專業相關的中級職業技能鑑定時,免除理論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以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五、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一條第(六)項中“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內容刪去。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在個別文字表述上進行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職業教育發展條例(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