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職責,第三章 教育結構和辦學形式,第四章 辦學條件和經費,第五章 學校教育和教學,第六章 教師,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條例的說明,審查意見,
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條例
1997年3月15日臨夏回族自治州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97年7月30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2003年3月26日臨夏回族自治州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03年9月29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2014年1月8日臨夏回族自治州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2014年9月2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臨夏回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教育事業,提高各民族科學文化素質,促進自治州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的教育必須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三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
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認真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採取特殊措施,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掃除文盲,使公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權利。
第五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教育。
自治州內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村(居)民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全體公民,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職責
第六條 自治州的教育實行地方政府負責,分級辦學、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為政府主管教育的職能部門。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決定發展教育事業的重大事項,制定發展教育事業的規劃、計畫和政策措施,統籌教育事業的發展。
(三)實施科教興州戰略,積極推進農村教育綜合改革,實行教科農結合。
(四)依法保證適齡兒童入學,實施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
(五)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改善辦學條件。
(六)依法進行督政、督學、指導及評估工作。
第八條 自治州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決定和規定,統籌基礎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擬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
(二)指導、督促縣(市)政府按規劃實施義務教育和掃除青壯年文盲。
(三)指導、督促和評估縣(市)教育教學工作。
(四)提出發展教育事業的政策措施以及學校布局、辦學形式、學制、招生方案和部分教學內容。
(五)根據民族地區的特點,提出發展各少數民族教育的特殊政策、措施,以及民族學校、民族班(部)的布局、辦學形式、學制、招生方案和教學內容。
(六)管理、培訓、考核學校教師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員。
(七)指導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開展教育教學研究活動。
(八)監督教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九)管理自治州直屬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十)履行自治州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縣(市)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決定和規定,管理本縣(市)的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統籌基礎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擬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
(二)指導、督促鄉(鎮)實施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開展實用技術培訓。
(三)指導、督促、評估本縣(市)的教育教學工作。
(四)指導本縣(市)教育體制和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開展教育教學研究。
(五)管理、培訓、考核學校教師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員。
(六)監督教育經費的使用。
(七)履行縣(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和社區應積極參與制定學校發展計畫,幫助管理學校,應當辦好村屬學校,保證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民眾團體應當重視和支持教育,採取措施,為教育事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教育環境。
第三章 教育結構和辦學形式
第十二條 自治州的教育包括基礎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
基礎教育以地方政府辦學為主,鼓勵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面向社會辦學。
深化職業教育辦學體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辦學格局。
積極吸收國內外資金,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辦學。
第十三條 自治州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民辦教育的管理。對實施學歷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
第十四條 自治州內的各級各類學校要把招收和培養少數民族學生作為重要任務之一。
設立以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民族中國小、民族中專、民族班(部)。
少數民族聚居的邊遠貧困山區學校,設立以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女童班,寄宿制或半寄宿制班。高中招生時,少數民族學生適當降分錄取。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招生時,其名額應按各民族人口比例確定,擇優錄取。
第十五條 自治州內學校的設定按照有關規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小和國中的設定應有利於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學校設定不受行政區域界線限制。
國小的設立、停辦、合併由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國中及其設立的民族班(部)、高中和中專內設的民族班(部)、女師班的開辦、停辦、合併,由自治州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自治州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要重視發展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確保適齡兒童特別是女童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學業。擴大高中辦學規模,積極創建示範性高中。實行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和義務教育證書制度。
第十七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按法律規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喪失學習能力需要免學、緩學的,由其父母或者監護人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條 自治州的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邊遠貧困山區的教育,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自然條件,採取多種形式辦學,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 自治州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需要,統籌各有關部門和民眾團體多層次、多形式地發展職業技術教育。認真執行勞動準入制度,堅持學歷文憑與職業資格證書並重。
(一)職業技術教育要緊密結合地方民族經濟的特點,培養有一技之長的勞動者。
(二)自治州、縣(市)集中力量辦好骨幹職業技術學校(學院)或培訓中心。
(三)鄉(鎮)辦好農民文化技術學校,有計畫地開展實用技術培訓,掃除青壯年文盲。
第二十條 自治州的師範院校要為自治州教育的發展培養合格的教師,並承擔在職教師的培訓任務。
自治州教師培訓中心要承擔全州中國小教師和校長的培訓;各縣(市)教師進修學校要承擔本縣(市)國小教師和校長的培訓。
實行中國小校長持證上崗制度。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內其它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可以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調整專業結構,培養實用人才。
第四章 辦學條件和經費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努力改善辦學條件,逐步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校舍建設及教學設備配置標準。推廣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提高教育質量,逐步在中等以上教育機構實行後勤社會化。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的各級人民政府在安排財政預算時,優先保證教育事業的需求。
自治州、縣(市)財政必須保證每年正常教育經費的增長比例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在校學生人均的教育費用以及教育事業公用經費逐年增長。
依照國家規定,實現事權與財權的統一,教育經費實行預算單列並由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年度計畫建議,由同級人民政府按程式列入預算。
國家下達的各項教育專項資金,稅費改革後的教育轉移支付資金、教育費附加等必須全部用於教育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籌措配套資金,採取有效措施,保證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條 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努力增加教育經費投入。
(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足額徵收、合理使用教育費附加。
(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爭取國內外教育援助項目和資金,發展教育事業。
(三)各級人民政府積極鼓勵社會各界和民眾捐資助教。
(四)各級各類學校積極開展各種勞動實踐和勤工儉學活動。
(五)提倡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私營企業、個體業主設立教育基金,用於獎勵在教育教學工作及學習中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個人和學生,救助貧困學生。
第二十五條 自治州、縣(市)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教育資金的審計。任何單位、團體和個人不得侵占、剋扣、挪用教育經費,不得侵占、損壞學校校舍、場地和其他設施。
第五章 學校教育和教學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內各級各類學校都必須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對受教育者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制、國防和民族政策的教育。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內的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加強教學管理,樹立優良校風,建設優美環境,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應當按照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開齊課程,保證課時,提高課堂教學效益,保質保量完成教學任務。
各級各類學校全面推廣使用國語和國家規範文字。
國小開設英語課。
各級各類學校開設信息技術教育課。大力發展現代遠程教育,推進教育信息化。
第二十八條 自治州內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學校體育、衛生和藝術教育。
要保護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嚴禁在學生中傳播淫穢物品和進行其他有害活動,嚴禁在校園網上傳播有害信息。
第二十九條 加強教育法制建設,建立和完善執法監督機制。任何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擾國民教育。禁止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和阻礙少年、兒童入學。
第六章 教師
第三十條 教師應當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忠於職守,勤奮學習,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第三十一條 自治州內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師要逐步達到或高於相應崗位要求的學歷。
第三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師資培養、培訓計畫,實行教師繼續教育證書制度和資格證制度。
實行教師聘用制和年度考核制。對考核不合格的教師緩聘、不予聘用或解聘。
第三十三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提高教師待遇。鼓勵教師到邊遠貧困山區和少數民族聚居山區任教。對邊遠貧困山區或少數民族聚居山區從事教育工作的教師,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和其它待遇外,在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評優評獎、培訓學習、子女就業等方面給予優惠和照顧。
第三十四條 中國小教師應當配合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做好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動員工作和入學後的鞏固工作。
禁止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五條 按期實現教育發展規劃或任期目標,成績突出的縣(市)、鄉(鎮)人民政府,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在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仍拒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的,可視具體情況處以2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其限期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
第三十七條 對招用應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做工、經商或者從事其他勞動的單位或個人,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停止招用。拒不停止招用或者屢教屢犯的,每用一人處以3000元至5000元罰款,並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責任人員視其情節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
(一)因工作失職未能如期實現教育規劃或者目標的;
(二)無特殊原因,未能達到基本辦學要求的;
(三)對學生輟學未採取必要措施加以解決的;
(四)將學校校舍、場地出租、出讓或者移作他用,妨礙教育教學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剋扣、挪用、貪污、盜竊教育款項的;
(二)玩忽職守造成師生傷亡的;
(三)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
(四)利用封建迷信活動妨礙學校教學的;
(五)侮辱、毆打教師或學生的;
(六)體罰學生情節嚴重的;
(七)侵占或者損壞學校校舍、場地和其他設施設備的。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或有關部門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經過幾年的立法調研、反覆討論,先後數易其稿,形成現在的修訂稿,現將修訂情況作以下說明: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該《條例》是1997年7月頒布實施的,2003年9月作了第一次修訂,至今已逾十年。《條例》自實施以來,在加快普及九年義務教育進程,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規範教育行為,加強學校管理,提高教育質量,推動臨夏教育事業發展,全面提高各民族素質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和臨夏教育事業的持續發展,《條例》的部分條款已不適應當前的教育發展形勢和發展需求,迫切需要進行修訂。(一)修訂《條例》是我州教育發展的迫切需要。十年來,臨夏教育事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2011年臨夏州“兩基”工作順利通過國家驗收,教育事業進入了發展的關鍵階段,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務也由原來的“兩基”攻堅轉向了全面促進教育的公平發展、均衡發展、提質發展和跨越發展。為此,臨夏州委、州政府為實現教育事業的跨越發展,2012年9月制定出台了《關於促進全州教育事業跨越發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緊緊圍繞臨夏教育事業的公平發展、均衡發展、提質發展和跨越發展,從改善辦學條件、加大投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師待遇、高中幼稚園免費、創辦高等教育、提升教育質量等方面“量身定製”了22條含金量很高的具體規定和優惠政策。《決定》實施近兩年來,有力的促進了全州教育事業的跨越發展,也贏得了全社會的廣泛讚譽。事實證明,《決定》精神完全符合我州教育事業發展的客觀需求,迫切需要長期的、最大化的發揮《決定》作用,也迫切需要把黨委、政府制定的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由此可見,《條例》的修訂是順應時代發展的要求,也是臨夏教育發展的要求,對進一步推動我州教育事業跨越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二)修訂《條例》是貫徹落實《綱要》的迫切需要。全國教育工作會議召開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頒布實施後,《條例》的部分條款在指導思想、教育理念、辦學體制、教育教學管理等方面與當前的教育發展形勢和發展需求已不相適應,對教育事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條例》沒有涵蓋,也無法解決,已明顯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急需進行修訂。(三)修訂《條例》是貫徹執行上位法的迫切需要。全國人大於2006年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進行了修訂;2006年甘肅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了《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2011年甘肅省人大對《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條例》進行了修訂。《條例》所依據的上位法發生改變,其現有的許多規定已不符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法規的立法精神。基於上述原因,依據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修訂《條例》十分必要。二、修訂《條例》的原則在修訂過程中,我們遵循了以下幾個原則:一是法制統一原則。正確處理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與我州自治法規之間的關係,堅持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地方性法規等上位法相牴觸。二是實事求是原則。根據本州的實際情況,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把制定單行條例同解決本地實際問題結合起來,注重解決上位法沒有說明或不宜解決的本地突出問題。三是民主立法原則。堅持公開民主,走民眾路線,加強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反覆論證,科學論證。三、修訂《條例》的依據在《條例》修訂工作中,我們以2003年修訂的《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條例》為基礎,結合我州實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甘肅省義務教育條例》、《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綱要》、《中共臨夏州委臨夏州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全州教育事業跨越發展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進行了修訂。四、修訂《條例》的過程(一)加強組織領導。將該《條例》的修訂工作列入州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成立了《條例》修訂工作領導小組,安排部署了修訂工作的具體要求,明確了目標任務,先後十易其稿,形成了該《條例》徵求意見稿。(二)全面開展調查研究。為了使《條例》修訂更切合我州實際,更加具有地方特色和前瞻性,我們先後多次深入州內中職學校、縣(市)職教中心和邊遠山區中國小,徵求各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督導人員、教研人員和學校校長、中層領導、一線教師及學生、家長的意見,就如何通過立法解決提高教師待遇問題、提高入學率的問題、保障教育經費投入的問題、大力發展高中教育和職業教育的問題等重點問題進行了全面深入的座談了解。就義務教育階段實行強制入學的可行性、免費原則、教育布局調整情況、學前教育、寄宿制辦學等進行了立法調研。(三)學習借鑑先進地區經驗。為了借鑑外地先進的教育理念和立法經驗,領導小組部分同志先後分赴吉林延邊、青海海西州就民族教育發展情況進行了學習考察,並與各地人大常委會的負責同志就民族教育立法工作交流了意見。通過學習考察,我們感到,這些兄弟州在教育事業的發展上政府職責到位,教育理念先進,學校管理嚴謹,基礎設施完善,學前教育基本普及,高中教育特色突出,職業教育和民族教育各具特色。我州教育事業總體上仍然十分落後,與上述地區相比差距明顯。(四)廣泛徵求意見。2013年11月7日,在《民族日報》和《臨夏教育信息網》上刊登了關於《條例》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徵求全州各族人民民眾和廣大師生的修改意見。同時,呈送給我州所有地級幹部、省教育廳、各縣(市)黨委政府以及州直各部門徵求了意見建議,並委託各縣(市)教育局徵求了各級各類學校的修改意見。截止11月28日,網上點擊《公告》的人數達1364人,收到修改意見131條,已採納36條。五、《條例》主要修訂的內容《條例》修訂稿保留了其中仍行之有效的條款,對已不適應的內容條款作了一定修改,同時增加了免費教育、山區教師生活補助、班主任補助、山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建設、寄宿制國小建設等新的內容,條例原為八章四十二條,現為八章四十六條,其中新增加5條,原條款不變的5條,修改條款內容的36條,刪除的1條。具體修改情況為:(一)關於免費教育。臨夏州高中階段毛入學率只有46.1%,相當一部分國中學生畢業後直接步入社會。主要原因是高中學習費用高,民眾生活困難,無能力供子女上高中。據匡算,普通高中學生每生每年需要6000—7000元的費用,加之就業難度大,民眾缺乏供學生上高中的積極性。而我州職業教育發展緩慢,民眾接受職業教育的觀念淡薄。州、縣(市)職校缺乏實驗實訓設備,州內沒有工礦企業可供就業,現有職校學生就業率較高,但是就業質量差,且存在不穩定性。鑒於這種情況,州上從2013年春季學期起,免除了全州普通高中學生的學雜費和課本費,2013年全州高中免費金額為6025.33萬元,所有經費由州、縣(市)財政承擔。這一政策的實施,有效解決了學生因家庭困難而上不起學的問題,減輕了學生家長的經濟負擔,提高了高中學生的入學率和鞏固率,2013年秋季全州普通高中新生比上一年增加了近4000人。我州學前教育三年入園率僅為36.7%,與全省全國相比差距甚大,學前教育的滯後使我們輸在了教育的起跑線上,也嚴重影響了教育事業的整體發展速度和質量,州上針對這一實際,從2014年春季學期開始,免除了全州所有公辦幼稚園和取得合法辦園資格的民辦幼稚園在園幼兒的保教費和課本費,全州免除幼稚園保教費和課本費共1952.5萬元。免費政策的出台實施,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全州各族民眾的普遍歡迎,得到了省教育廳的大力支持。2013年10月,甘肅省教育廳出台了《支持臨夏回族自治州教育跨越發展行動計畫(2013—2020年)》,從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各個方面全方位支持我州教育事業發展。實施十五年免費教育的做法已在省內其他民族地區和州內自治縣取得了成功經驗和良好效果。如積石山縣2009年在縣財政收入3038萬元的財力基礎上,斥資3000萬元為全縣學前教育、高中教育以及義務教育階段未享受“兩免一補”的學生全面實行包吃、包住、包學習費用的“三包”政策;碌曲縣從2005年開始對學前和高中學生實行全免費政策,極大地提高了適齡兒童的入學率;阿克塞縣、肅北縣、肅南縣實行了包括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和職業教育在內的十五年免費教育。由此《條例》第四章辦學條件和經費第二十二條中提出:“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對區域內普通高中學生免除學費、課本費,對在園幼兒免除保教費和課本費,經費由同級財政承擔”。(二)關於提高山區教師待遇。由於臨夏州山區學校條件艱苦,交通、生活等多有不便,山區學校教師派不進、留不住的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導致山區學校師資力量薄弱,教師隊伍不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六章待遇第二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和《綱要》第十七章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第五十四條中“對長期在農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教師,在工資、職務(職稱)等方面實行傾斜政策”的精神,州委、州政府決定,從2013年開始,對山區工作的教師,每人每月發放200—300元不等的生活補助,經費由縣(市)財政承擔,2013年對全州17303名山區教師共發放生活補助和津貼3472.83萬元。由於崗位職數的限制,許多基層教師到退休時難以晉升高級職稱,州上結合實際,決定適當提高中國小、中職學校高級教師崗位比例,對已獲得任職資格的,落實相關待遇。山區教師生活補助金的發放和高級教師崗位比例的提高,使廣大的山區教師得到了公平待遇,都願意紮根山區安心教學,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由此《條例》第六章教師第三十六條中提出:“對山區教師由同級財政發放山區工作生活補助”。(三)關於提高班主任補助。2009年教育部印發的《中國小班主任工作規定》中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班主任工作量按當地教師標準課時工作量的一半計入教師基本工作量”、“對於班主任承擔超課時工作量的,以超課時補貼發放班主任津貼”。而我州教師緊缺,無法按照教育部的規定減少班主任的工作量,絕大部分班主任超量工作,而且,班主任補助長期以來停留在上個世紀80年代的標準,嚴重影響了班主任老師的工作積極性。針對這一情況,州上決定從2013年起,根據各縣(市)實際,對擔任班主任的教師,按照班額大小,每月發放100-200元的補助。2013年全州共發放班主任補助1000多萬元。班主任補助的發放,極大地調動了班主任的工作積極性,出現了教師中爭當班主任的喜人局面。由此《條例》第六章教師第三十六條中提出:“對擔任班主任的教師,由同級財政發放班主任補助金”。(四)關於寄宿制國小。《綱要》第四章義務教育第八條中指出“加快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適齡兒童少年不因就學困難而失學”;而我州大部分山區的適齡兒童因家離校太遠失輟學,建設寄宿制國小迫在眉睫。由此《條例》第四章辦學條件和經費第二十五條中提出:“縣(市)人民政府重視國小寄宿制學校建設和管理,根據實際需要,在鄉鎮建設國小高年級寄宿制學校”。以上《條例》和說明,請審議。
審查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甘肅省十二屆人大民族僑務委員會於2014年8月29日舉行第八次會議,對臨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教育條例》)進行了審查。現提出如下審查意見:一、《教育條例》的修訂具有現實意義。1997年7月頒布施行、2003年9月第一次修訂的《教育條例》,在加快普及九年義務教育進程,加強學校管理,規範教育行為,提高教育質量,推動自治州教育事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修訂和《甘肅省義務教育條例》的頒布實施,中央和省上相關教育政策的調整,以及自治州經濟社會和教育事業的不斷發展,原條例的部分條款已不能適應自治州教育發展的需求。因此,修訂原條例對推進自治州教育事業均衡發展,實現教育公平十分必要。二、《教育條例》的修訂符合立法程式要求。《教育條例》修訂過程中,在自治州《民族日報》和《臨夏教育信息網》刊登了條例草案全文,公開徵求自治州各族人民民眾的意見建議。於2013年12月31日提交臨夏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2014年1月8日臨夏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三、《教育條例》的內容突出了民族和地方特色,強化了對自治州教育的扶持力度。修訂後的《教育條例》針對自治州高中階段入學率低、學前教育入園率低,邊遠山區學校教師派不進、留不住等問題,增加了“對普通高中學生免除學費、課本費,在園幼兒免除保教費和課本費”、“對山區教師由同級財政發放山區工作生活補助”等規定,切合臨夏州實際,將對進一步推動自治州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各民族素質起到積極的作用。省人大民族僑務委員會認為,《教育條例》的修訂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與上位法不牴觸,符合自治州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的要求,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