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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促進職業院校與企業的合作,培養高素質勞動者和高技能人才,增強職業教育服務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職業院校與相關企業在人才培養與職工培訓、科技創新與技術服務、資源共享與共同發展等方面開展的合作。
本條例所稱的職業院校,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依法舉辦的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學校、技工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其他開展職業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等。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及其扶持和保障。
第四條 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應當遵循育人為本、自願協商、優勢互補、互惠共享的原則,堅持以產業市場需求和技能人才供給為導向,實行校企主導、政府推動、行業指導、社會參與相結合的產學協同育人、協同創新機制,調動職業院校、企業的積極性,形成教育和產業統籌融合、良性互動的發展格局。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區域產業結構特點和創新發展需要,統籌和最佳化職業教育資源布局,並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學校辦學規模和校企合作培養目標相適應的財政投入制度,其中,中等職業教育生均一般公共預算教育支出應當逐步提高。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化、農業農村、科學技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和總工會、有關行業組織組成的職業教育校企合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聽取、審議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工作情況報告,統籌、協調和督促解決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的相關日常工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統籌協調、規劃指導、綜合管理和服務保障等日常性工作,並按照職責做好校企合作促進工作。
市和區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稅務、經濟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科學技術、文化廣電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總工會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校企合作促進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轉型升級需求,制定專項學科專業建設規劃,並建立由相關職能部門主導,行業組織、職業院校等共同參與的產教供需雙向對接、精準服務機制,推動、支持職業院校主動對接新產業、最佳化學科專業設定。
職業院校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市場需求和職業院校專業目錄,制定校企合作規劃,建立與產業轉型升級相適應的學科專業設定和課程體系動態調整機制,並主動與具備條件的企業開展合作,為企業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提供所需的課程、師資等資源。
鼓勵企業根據自身發展需要制定校企合作規劃,利用資本、技術、知識、設備和管理等資源要素參與校企合作。
第八條 職業院校和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開展以下項目或者活動合作:
(一)根據就業市場需求和產業發展方向,聯合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合作設定學科專業,研究制定學科專業標準,開發課程體系、教學標準以及教材、教學輔助產品;
(二)相互為學生實習實訓和就業創業、教師實踐和員工培訓等提供支持;
(三)聯合開展技術改造、產品研發、科技攻關、科技成果推廣和轉移轉化等工作;
(四)聯合建立實習實訓基地、實驗室、生產車間、技能大師工作室等產教聯合體,共同參與新興產業基地、產業技術聯盟、技術研究院等協同創新組織建設;
(五)根據企業工作崗位需求和專業培養目標,聯合招收學員,按照雙導師制、工學結合等模式,開展生產性實訓、半工半讀式培養和學徒制培養等合作;
(六)依法採取中外合作辦學、國際通用職業資格教學等方式,合作培養國際化技術技能人才;
(七)其他項目、活動的合作。
鼓勵職業院校與農業企業和裝備製造、港口物流等特色優勢行業企業開展技術培訓、科技推廣、創新平台建設等方面合作,推進農業產業化發展和傳統產業轉型升級。
第九條 職業院校應當建立學生和教師到企業實習、實踐制度。職業院校在校學生應當到企業或者生產服務崗位參加上崗實習,實習時間根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確定,其中頂崗實習一般為六個月,且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專業課教師到企業或者生產服務崗位實踐每兩年不少於兩個月。
職業院校應當加強對實習學生和實踐教師的職業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為實習學生統一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指派指導教師。
實習學生和實踐教師應當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保守企業商業秘密。
職業院校應當與企業、學生簽訂三方協定,就學生實習時間、地點、崗位、勞動安全和保護、責任保險等方面作出約定,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鼓勵企業、行業組織採取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依法舉辦或者參與舉辦職業院校。
鼓勵企業、行業組織與職業院校合作,依法設立產業學院(系、部)、混合所有制學校等教育實體。
鼓勵企業設立職業教育獎學金、助學金。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接納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和教師實踐;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
企業應當按照與職業院校簽訂的合作協定,為實習學生和實踐教師提供實訓場地、設備設施,安排指導人員,做好實習、實踐前的安全培訓工作和實習、實踐期間的勞動保護、安全等工作。
禁止企業安排實習學生從事不符合實習特徵或者與實習內容不一致的勞動生產。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並可以通過舉辦職業院校或委託職業院校等形式,對本單位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
企業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的有關規定與接受專業技術培訓的職工約定服務期。
職業院校應當優先安排與其建立校企合作關係的企業的職工進校接受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並為合作企業優先推薦畢業生。
第十三條 行業組織應當根據行業特點和產業發展需要,引導和鼓勵企業與職業院校開展校企合作,組織和指導企業提出校企合作意向或者規劃,並通過發揮資源、技術、信息等優勢,開展人才需求預測、校企合作對接、教育教學指導等服務,參與校企合作項目績效評價、職業技能鑑定等工作。
鼓勵行業組織與職業院校聯合建設行業性、區域性實訓基地,帶動和幫助中小微企業參與校企合作。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專項資金。校企合作專項資金應當在年度教育經費預算中單獨列支,並用於資助以下校企合作項目或者活動:
(一)合作設定學科專業,研究制定學科專業標準,開發課程體系、教學標準以及教材、教學輔助產品;
(二)聯合建立實習實訓基地、實驗室、生產車間、技能大師工作室等產教聯合體,共同參與新興產業基地、產業技術聯盟、技術研究院、產教融合示範園區等協同創新組織建設;
(三)職業院校、企業為學生辦理實習、實踐期間的意外傷害保險或者實習責任保險;
(四)企業接納職業院校學生和教師開展實習、實踐發生的必要成本支出;
(五)聯合開展技術改造、產品研發、科技攻關、科技成果推廣和轉移轉化等活動;
(六)職業院校、企業為學生、教師、員工提供與校企合作相關的培養培訓等服務性活動;
(七)其他促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項目或者活動。
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發展專項資金應當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步增長。
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專項資金用於資助相關合作項目或者活動的,應當由達成合作協定的校企雙方通過校企合作信息服務平台共同申報,並向社會公開。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教育、審計等行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監督,並根據評價監督情況對資金投入和使用進行調整。績效評價監督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校企合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績效評價監督的具體辦法,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教育、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行業組織,可以對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項目及其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評估,檢查、評估結果作為政府專項資金資助或獎勵的依據。
第十六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和用於職業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委託職業院校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十七條 職業院校通過校企合作向企業提供技術服務、培訓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學校財務統一核算,並可以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比例作為績效工資來源。
職業院校的教師、專業技術人員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收入不納入績效工資和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職業院校及其教師、學生可以將擁有智慧財產權的技術開發、產品設計等成果,依法在企業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十八條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促進職業院校與企業人才的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職業院校可以面向企業招聘具備相應崗位任職條件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等兼任專業課教師或者實習指導教師,並給予相關待遇。
經所在學校或者企業同意,職業院校的教師、科研技術人員與企業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分別到企業、職業院校兼職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取得薪酬。
職業院校根據教學、科研等需要,可以按照公開招聘的有關規定通過直接考察方式從企業公開招聘高層次、高技能緊缺人才擔任專職教師。
職業院校通過公開招聘的方式從企業錄用的專職教師,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從非教師系列職稱同級轉評為教師系列職稱。
第十九條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總工會、相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開放共享的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信息服務平台,及時收集、發布和更新學生實習實訓、人才供需、技術服務、項目研發等各類供求信息,為職業院校、企業、學生、教師等各類主體提供查詢、檢索、推薦和需求對接等服務。
職業院校和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實際需要,在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信息服務平台發布校企合作供求信息。
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信息服務平台建設和運行情況,作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工作績效評價和教育督導的內容。
第二十條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商務、文化廣電旅遊、科學技術、農業農村等相關行政部門應當引導和鼓勵相關企業與職業院校開展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並對符合產業發展導向、促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合作項目優先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 職業院校、企業違反有關規定,侵害實習學生、教師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產教融合激勵機制,通過財政資金投入、政府產業基金引導等方式,支持企業參與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發揮企業在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和人力資源開發中的主體作用,促進教育和產業體系的資源融合。
本市推行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工作,支持在校企合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企業參與產教融合型企業認證,並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建立相關激勵機制。
職業院校可以依法通過場地、設備租賃等方式與企業共建生產型實習實訓基地,為企業接收學生實習實訓提供便利。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並按照規定給予相應的政策優惠。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工作績效評價,並將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工作開展情況和有關部門、單位履行工作職責情況納入教育督導範圍,定期實施督導。績效評價和教育督導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有關行政部門和總工會應當對職業院校、企業參與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工作實施監督和指導,並將職業院校和企業開展校企合作情況列入職業院校教育質量年度報告和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報告的評價範圍。
第二十四條 職業院校學生、教師在實習實踐期間發生安全事故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職業院校實習學生和實踐教師侵害企業商業秘密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職業院校、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騙取、套取校企合作專項資金和相關政策優惠的,由相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內獲得相關資助的資格,並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此外,對個別文字作必要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