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

衢州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

2022年11月18日衢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衢州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已經2022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批准,2023年1月6日衢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衢州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衢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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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促進職業學校與企業的合作,深化產教融合、科教融匯,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促進高質量就業創業,助力四省邊際公共服務橋頭堡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及其保障促進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以下簡稱校企合作),是指職業學校和企業通過共同育人、共享資源、共建平台、合作研究、成果轉化等方式實施的合作活動。
第三條 校企合作應當堅持育人為本、平等自願、互惠共贏的原則,實行政府推動、產學協同、行業指導、社會參與的機制。
開展校企合作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培育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培養技術技能,全面提高校企合作參與者的素質。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職業教育專業、師資、招生、實訓和就業等領域改革。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校企合作工作的指導、綜合協調和督導評估,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校企合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
(二)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產業發展總體規劃以及有關規定,最佳化職業教育資源的結構和布局;
(三)建立校企合作聯席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四)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職業學校辦學規模和校企合作目標相適應的財政投入機制;
(五)建立校企合作督導評估制度,開展督導評估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校企合作模式創新,推進四省邊際周邊市、縣(市、區)校企合作協同發展,建立、完善校企協同育人的職業教育相關機制,增強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供給,促進人才流動,滿足產業需求。
第五條 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校企合作的統籌協調、規劃指導、綜合管理和服務保障等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技工院校校企合作,推動校企合作服務社會人員技能提升等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規劃產教融合與經濟社會協同發展,推進產教融合發展建設等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引導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企業參與校企合作,提供有關專業、人才需求信息。
科技、財政、稅務、商務、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文化旅遊、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制定、落實促進校企合作的相關政策等工作。
開發區(園區)按照產業發展需要,組織引導企業參與校企合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支持、引導職業學校和企業建立校企合作通道,培育供需匹配的產教融合服務組織。
第六條 行業組織根據行業特點和產業發展需要,引導和鼓勵企業與職業學校開展校企合作,通過發揮資源、技術、信息等優勢,開展人才供需預測、校企合作對接、教育教學指導、創業創新孵化、產學研用融合等服務。
鼓勵行業組織與職業學校建設行業性、區域性實習實訓基地,帶動和幫助中小微企業參與校企合作。
第七條 職業學校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市場需求和專業設定,制定並公布校企合作計畫,明確負責校企合作工作的機構和人員,主動對接企業,結合企業需求,為企業提供精準服務。
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加強職工的職業教育,可以設定專職或者兼職實施職業教育的崗位,利用人才、資本、技術、設備、場地和管理等要素參與校企合作。
鼓勵職業學校與市、縣(市、區)主導產業相關企業開展校企合作,最佳化學科專業設定,助力產業轉型升級。
第八條 支持職業學校和企業在下列方面開展合作:
(一)推行中國特色學徒制;
(二)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合作設定專業,構建課程體系、研發課程標準、開發特色教材等;
(三)開展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培訓和教學創新團隊建設,共建教師實踐流動站、“雙師型”教師培養培訓基地等;
(四)聯合開展企業職工培訓、學歷教育;
(五)共建實習實訓基地、企業培訓中心等,開展教學實習、技能實訓、崗位體驗、就業實踐、考核評價;
(六)共建產業學院、共富學院、駐企服務站和技能大師工作室等,開展科技攻關、技術服務、產品研發、成果轉化;
(七)依法引進優質職業教育資源;
(八)聯合開展職業技能競賽等活動,評選優秀實習實訓學生,培養能工巧匠、大國工匠等;
(九)其他方面或者形式的合作。
第九條 企業可以採取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依法舉辦或者參與舉辦職業學校。
鼓勵企業與職業學校合作設立產業學院(系、部)、混合所有制學校等教育實體,組建多元投資主體的職業教育集團或者其他形式的產教聯合體。
鼓勵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立職業教育獎學金、助學金。
第十條 職業學校應當落實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按照要求遴選實習單位,與企業、學生簽訂三方協定,明確各方基本信息、實習時間、地點、崗位、休息休假安排、勞動安全和保護、實習報酬、責任保險等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的內容。
鼓勵企業按照崗位總量的一定比例設立實習崗位,並對外發布崗位信息,接納學生實習。
職業學校與企業應當共同制定實習方案,明確崗位要求、實習目標、實習內容、實習標準、考核要求等內容,選派實習指導教師和專門人員全程指導、共同管理學生實習。
第十一條 職業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師企業實踐制度。專業課教師(含實習指導教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企業或者生產服務一線實踐。公共基礎課教師應當定期到企業進行考察、調研和學習。
鼓勵職業學校為教師實踐辦理相關保險。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可以用於企業與職業學校開展職工培訓和學歷教育。
職業學校應當優先安排與其建立校企合作關係的企業開展職工培訓和學歷教育。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校企合作相關經費,並在年度教育經費預算中予以明確,可以用於下列校企合作項目或者活動:
(一)聯合開展專業建設、教育教學改革等活動;
(二)企業接納學生實習、教師實踐產生的必要成本支出;
(三)為學生、教師、職工提供與校企合作相關的培養培訓等服務性活動;
(四)兼職專業課教師(含實習指導教師)報酬;
(五)實習實訓基地、產教聯合體、教師實踐流動站、“雙師型”教師培養培訓基地等平台建設;
(六)聯合開展科技攻關、技術服務、產品研發、成果轉化等活動;
(七)學生實習、教師實踐期間的保險費用;
(八)預測人才供需、調查就業狀況、實施教學評估等活動;
(九)其他促進校企合作的項目或者活動。
鼓勵通過企業支持、社會捐助等方式補充校企合作相關經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校企合作相關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對資金預算安排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經濟和信息化、大數據管理等部門和總工會、相關行業組織,統籌推進全市校企合作數位化建設,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慧等現代信息技術,提升校企合作有關信息分析研判能力。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託一體化智慧型化公共數據平台,完善數據匯集共享機制,推動校企合作數據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有序流動,促進校企合作業務協同。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校企合作激勵政策,對符合條件認定為產教融合型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金融、財政、土地等支持,落實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減免以及其他稅費優惠。
對在校企合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褒獎。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人才獎勵政策,支持校企合作聯合培養高技術、高技能人才。
第十七條 職業學校根據教學、科研等需要,可以按照公開招聘的有關規定通過直接考察方式從企業招聘高層次、高技能緊缺人才擔任專職專業課教師。取得教師資格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聘任。
職業學校可以面向企業聘請具備相應崗位任職條件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等兼任專業課教師(含實習指導教師),並給予相關待遇。
職業學校的教師、科研技術人員到企業兼職的,可以依法取得報酬。
第十八條 鼓勵職業學校及其教師、學生在校企合作中積極發明創造,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教師在校企合作中合法取得的企業兼職報酬和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收入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
企業人員在職業學校擔任兼職教師取得的教育教學成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九條 職業學校應當將參與企業實踐作為教師工作量和教學業績考核的內容,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實踐成果,可以視同教科研成果。
第二十條 職業學校開展校企合作取得的收入,可以用於促進職業學校改善辦學條件和激勵教師等參與校企合作。
職業學校與企業合作建立的生產性實習實訓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依法用於補充辦學經費和支付相關人員報酬等。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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