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5年12月29日寧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6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設立和實施
第三章 鑑定和評價
第四章 扶持和監管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鑑定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職業技能培訓,是指培養、提高勞動者職業素養和職業能力的培訓活動,主要包括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創業培訓等。
第三條 職業技能培訓以服務就業、提高技能、促進經濟轉型發展為目標,堅持政府引導、企業為主、社會參與、城鄉統籌、就業導向的原則,發揮企業和勞動者的積極性。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職業技能培訓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指導和推動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第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力社保部門)是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主管部門。
發展和改革、教育、財政、市場監管、民政、經濟和信息化、商務、農業、統計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職業技能培訓的組織管理和具體實施工作。
第六條 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應當納入市和縣(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人才發展總體規劃。
人力社保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教育等部門,結合本地區產業發展特點和社會治理需求,圍繞提升勞動者技能水平,制定職業技能培訓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勞動者有依法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企業和其他用人單位有保障職工參加從事崗位所需技能培訓的義務。
第二章 設立和實施
第八條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培訓學校(以下統稱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由人力社保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非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審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實行分類登記管理。營利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非營利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未經依法審批和登記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不得開展培訓活動。
第十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職業學校及個人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舉辦或者引進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鑑定機構。
政府有關部門在師資培養、購買服務、提供就業信息服務等方面,應當平等對待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鑑定機構。
第十一條 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其他單位實施職業技能培訓,應當制定培訓計畫,保證學員接受培訓的時間和質量。
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發布的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內容應當客觀、真實、準確,載明職業培訓機構名稱、培養目標、培訓內容、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地址、證書發放等有關事項,並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其他單位實施職業技能培訓,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職業技能培訓標準進行;沒有國家職業技能培訓標準的,市和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人力社保部門,在法律、法規授權範圍內,制定培訓實施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推薦執行。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培訓制度,實行技能培訓與考核評價、工資待遇相結合的激勵機制,並根據生產經營、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的需要,組織職工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利用自身資源建立技能培訓中心、技師工作站等技能培訓組織。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併合理使用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並可以依法在稅前扣除。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應當用於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
企業應當將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與使用情況列為企務信息公開的內容,接受全體職工的質詢和監督。
第十五條 企業安排員工參加脫產或者半脫產職業技能培訓的,可以與員工簽訂培訓契約,作為勞動契約的補充。
培訓契約應當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形式、期限、雙方權利義務以及費用承擔、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與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開展訂單式培訓、定向培訓和定崗培訓。
職業學校應當積極推行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實行專業設定與產業需求、課程內容與職業標準相銜接。
第十七條 政府舉辦或者認定的職業技能實踐訓練基地應當向社會開放,提供示範性技能訓練、技能鑑定、競賽集訓和公共實訓等服務。
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職業學校及個人建立職業技能實踐訓練基地。
第十八條 勞動者對在培訓過程中知悉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技術秘密,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履行保密義務。
勞動者在培訓過程中形成的發明創造,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確定權利歸屬。
第十九條 市人力社保部門應當會同市教育行政部門落實和完善職業技能培訓教師到企業實踐和企業技能人才擔任兼職教師等制度,提升職業技能培訓的師資水平。
第三章 鑑定和評價
第二十條 職業技能鑑定實行職業資格目錄清單制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職業資格目錄之外開展資格認定工作。
第二十一條 職業技能鑑定由法定的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組織實施。
行業特有工種在本市範圍內開展職業技能鑑定的,鑑定機構應當將該鑑定項目報市人力社保部門備案。
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職業技能鑑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市人力社保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學會)等,加快職業技能標準的完善和鑑定題庫的開發與更新,為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三條 職業技能培訓與鑑定活動應當按照監督管理機構與承辦培訓機構相分離、鑑定與培訓實施機構分開的原則進行。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行業協會(學會)開展技能人才自主評價,可以根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結合生產服務實際,對本企業(行業)職工的技能水平進行自主考核鑑定,在報相關部門認定後,按規定核發相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章 扶持和監管
第二十五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職業技能培訓資金投入,統籌安排各類政府補助資金,對職業技能培訓教材和鑑定題庫開發、師資培訓、職業技能實踐訓練基地建設、職業技能競賽、評選表彰等基礎工作給予支持。
市人力社保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等部門制定職業技能培訓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條 政府財政補貼的培訓項目實行服務外包的,培訓組織單位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向社會公布,依照有關規定,通過競爭方式選定培訓機構。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相應的標準和程式開展職業技能培訓,並接受人力社保部門的監督檢查。
人力社保部門可以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對培訓和鑑定機構的服務質量及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七條 人力社保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定期組織職業技能競賽,競賽優勝者可按規定取得或者晉升相應職業技能等級。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職業學校開展職業技能競賽。
第二十八條 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活動的監督管理,及時處理對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活動的投訴舉報。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監督指導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檔案和培訓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定期對培訓主體的培訓質量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抄送人力社保部門。
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將培訓機構的信用信息予以公告後納入相關信用信息資料庫。
第三十條 人力社保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和完善職業技能培訓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開展統計分析工作,定期發布職業供求、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職業技能培訓等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社保部門責令改正,並納入相關信用信息資料庫,按規定與相關部門進行監管信息共享:
(一)未制定年度職業技能培訓計畫或者不組織實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或者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
第三十三條 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鑑定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社保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超出核准範圍實施職業技能培訓或者鑑定的;
(二)在培訓或者鑑定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四條 未經人力社保部門許可,從事職業技能培訓或者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由人力社保部門、登記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人力社保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職業技能培訓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對《寧波市職業技能培訓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是推進立法,是提高我市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解決就業結構性矛盾的必然要求。我國是勞動力資源大國,2014年勞動年齡人口將近9.2億,預計到2020年之前,勞動力規模都將保持在8億人以上,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就業總量壓力長期存在,但就業結構性矛盾會進一步突出。從我市來看,近年來技能人才培養雖然取得了較快進展,但總量依然不足,按照2014年我市勞動力總量640萬計算, 全市技能勞動者數量(105.2萬)僅占就業人員的16%,高技能人才數量(26.3萬)不到就業人員的4%,落後於全國平均水平,而且我市高技能人才占比僅有25%,不僅低於全國平均水平(26.3%),更是遠低於上海(29%)、蘇州(31.5%)等城市,這與我市作為沿海經濟發達城市的地位不相符合。推進職業技能培訓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進一步規範和發展職業技能培訓,全面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增強就業創業能力,適應人力資源市場的需求。
二是推進立法,是打造我市先進制造業強市,實現經濟社會轉型升級的客觀要求。立法作為法治建設的首要環節,既是調節社會利益關係的重要方式,也是化解改革風險、推動改革深化的有效途徑。寧波經過改革開放30多年的高速發展,已經進入速度換檔、結構調整、轉型升級的關鍵時期,港口資源、對外開放和民營經濟等比較優勢不再明顯,區域的競爭更加面向高層次人才的競爭。然而,我市各類高層次人才發展不均衡現象比較明顯,特別是高技能人才的總量、結構和素質與我市建設國際重要的先進制造業基地及企業轉型升級要求仍有較大差距,也與目前我市“一帶一路”支點城市和港口經濟圈建設對高技能人才要求不相適應。在此形勢下,勢必要求我們推進職業技能培訓立法,通過建立科學合理的職業技能培訓和考核制度,增加高技能人才供應量,提高人才素質,改善人才結構、增強就業創新能力,為推動寧波經濟社會轉型提供高層次人才支撐。
三是推進立法,是滿足我市勞動者不斷增長培訓需求,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維護勞動者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滿足勞動者日益增長的培訓需求是構建我市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也是調節各方利益關係,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保證。近年來我市的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每年開設涉及經濟、生活等各領域近200個職業(工種),年開展各類職業技能培訓達到20餘萬人,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勞動者的職業發展需求。但是我市培訓市場供需還不平衡,勞動者技能提升培訓缺口還較大。而且技能培訓糾紛時有發生,企業對職工培訓重視不夠等問題突出。在此形勢下,勢必要求我們推進職業技能培訓立法,通過建設主體多元、資源豐富、開放有序的職業培訓市場,提高社會培訓項目的有效供給,強化企業培訓的責任和義務,切實維護勞動者權利和義務,以進一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四是推進立法,是理順管理職責,實現培訓市場規範化的基本要求。當前我市職業培訓管理體制缺乏統一規劃和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遠遠不匹配,管理的多元化浪費了已有的培訓資源。目前,我市涉及職業技能培訓考核管理工作的相關行政職能部門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交通委、公安局等部門,存在著管理職能重複交叉、管理資源浪費的情況。而且,培訓市場很不規範,還存在著虛假廣告、高收費、亂收費及非法辦學等現象,不規範和無序、惡性競爭等問題時有發生,且培訓項目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不健全。在此形勢下,勢必要求我們推進職業技能培訓立法,建立權責統一、運作高效的培訓市場監管機制,以理順管理職責,規範市場主體行為,提高監管效能,保障我市培訓市場公平有序。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立法過程中,我們重點抓好 “三個突出”:一是突出立法準備。在市人大2015年立法計畫擬定前,我局已經開展工作調研,一方面,積極總結我市技能人才培養中優勢和經驗,存在的瓶頸問題和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另一方面,積極查閱文獻資料,全面總結國內外職業培訓相關立法的工作經驗做法,為立法工作開展奠定基礎。在此基礎上,2015年3月中旬,專門成立立法領導小組,並召開立法領導小組全體成員會議,正式啟動《條例》起草工作。二是突出溝通協調。縱向方面,注重同上級部門的聯繫,3月份,專程到國家人社部和省人社廳就立法工作初步考慮做了匯報,重點就我市立法工作主要方向和應該把握的重點問題做了統一,並及時向市人大和市法制辦溝通匯報階段性工作,進一步明確了立法工作的思路。橫向方面,加強同教育、經信委、總工會等部門的橫向聯繫,通過走訪、座談等形式,積極徵求他們的意見建議,取得他們的支持。三是突出開門立法。始終堅持開門立法、民主立法,廣泛聽取和吸收社會各界、各階層的意見,先後10餘次赴各縣市區、全市技工院校、重點企業、培訓機構開展調研,摸清我市職業培訓現狀,查找存在的突出問題。並專門赴天津、廣州、重慶人社局等就職業技能培訓、技能鑑定質量管理等工作開展學習調研,為立法工作開展提供參考和借鑑。同時,我們還召開專家座談會,邀請國內相關領域的知名專家、律師參會,聽取《條例》立法的可行性建議,增強法律法規貫徹實施的民眾基礎。此外,《條例(草案)》初稿形成後,先後3次通過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等形式,徵求了企業、行業、培訓機構、法律專家等各類人群意見,並於5月中旬,修改完成了《條例(草案)》, 並上報市法制辦。5月下旬,由市法制辦牽頭徵求市級相關部門和縣市區的意見,同時專門赴寧海、北侖,實地調研企業職業技能培訓情況,並召開座談會,聽取各方意見建議。目前,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目前6章38條《條例(草案)》,7月中旬,由市法制辦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三、對《條例(草案)》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職業技能培訓統籌管理和協調運作。目前我市職業培訓工作總體統籌管理中存在兩個方面的突出問題,一是在培訓規劃和管理上,政府缺乏統籌規劃,各部門管理職能重複交叉、多頭管理,培訓工作職能不清,責任不明;二是培訓資源缺乏整合,培訓經費各自籌措使用,培訓補貼標準不統一,資金使用效益不高。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我們把解決職業技能培訓統籌管理和資金使用作為立法的一個重點突出出來,在借鑑國內外好經驗基礎上,結合寧波實際,研究提出由市層面建立職業技能培訓協調機制,統籌職業培訓工作。並明確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應當納入市和縣(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人才發展總體規劃。同時整合各類政府補助資金,確保資金合理使用,確保各項工作執行效率。
(二)關於職業培訓市場化的培育。按照黨的十八大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提出的“轉變政府職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激發市場和社會的創造活力”要求,《條例(草案)》做了創新性的規定,突破性地提出: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舉辦或者引進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鑑定機構。對民間資金舉辦或參與舉辦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按照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進行分類登記和管理。其中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一般確定為營利性。營利性的機構由市場監管部門按企業法人登記,非營利性的機構由民政部門按照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這一規定明確提出支持民間資金參與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發展建設,並規定營利性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按企業法人進行登記,進一步放開了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市場準入,有利於培訓機構更加充分地融入培訓市場,促進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按照市場規律公平競爭、健康發展。
(三)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工作的規範。企業是職業技能培訓的實施主體,但企業在職工培訓上還面臨重視程度不高,培訓經費投入不足,政府監管困難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企業職工培訓,《條例(草案)》作了相應規定,重點明確了企業的主體責任,條例明確提出,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培訓制度,實行技能培訓與考核評價、工資待遇相結合的激勵機制,並根據生產經營、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的需要,組織職工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同時,明確了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使用情況,條例指出,企業應當按規定足額提取併合理使用企業職工教育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60%以上套用於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另外,為充分發揮企業主體作用,切實解決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與我市企業人才評價不對稱、不銜接的問題,條例第二十二條提出,“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行業協會開展技能人才自主評價工作。經企業或者行業協會自主評價合格的,可按規定認定為相應的職業技能等級”。該規定將企業從評價結果的接受者轉變為評價工作的主導者,不僅調動了廣大企業和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也推動了企業的技術創新、工藝創新和產品創新,促進了我市企業技能人才隊伍的發展。
(四)關於職業技能實踐訓練基地建設。儘管我市職業技能實踐訓練基地建設近年來有很大進展,但仍存在政府統籌乏力、投資主體不到位、儀器設備陳舊落後、實訓工位不足等問題。為進一步推動實訓基地建設,《條例(草案)》作了相應規定,要求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大職業技能培訓資金投入,重點對職業技能實踐訓練基地建設給予支持,並鼓勵和支持企業、行業組織及個人建立職業技能實踐訓練基地。同時,要求政府舉辦的職業技能實踐訓練基地應當向社會開放,提供示範性技能訓練、技能鑑定、競賽集訓和公共實訓等服務。
(五)關於加強對鑑定考核的統一管理和考培分離。條例明確提出要加強對國家職業資格鑑定考核的統一管理,職業技能鑑定實行職業資格目錄清單制度,由人力社保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職業資格目錄。禁止任何單位在職業資格目錄之外開展資格認定工作。同時,為確保考核鑑定的質量,條例明確提出,“培訓活動應當按照監督管理與承辦培訓相分離、鑑定與培訓分開的原則進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不得組織與鑑定內容相關的職業技能培訓。”,通過這些規定,進一步明確培訓和鑑定要求,確保培訓質量。
(六)關於加強職業培訓活動的規範管理。重點是將政府職能由對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事前審批轉為事中監管和事後評估監督。一方面完善職業培訓監督管理和評估制度,人力社保部門應加強對職業技能培訓活動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進行監督指導。要求各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檔案和培訓主體信用檔案,定期對培訓主體的培訓質量進行評估。另一方面完善政府購買服務成果制度,規定政府財政資助的培訓項目實行服務外包,培訓組織單位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向社會公布,通過競爭方式選定培訓主體。並明確提出要實行第三方監督機制,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對培訓和鑑定機構的服務質量及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評估。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市人大常委會:
8月7日,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第九次全體會議,對《寧波市職業技能培訓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審議中,委員們普遍認為,在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下,我市全面實施“經濟社會轉型發展三年行動計畫”,各行各業急需大批高技能人才,制定《條例》非常及時,很有必要。
一是制定《條例》是加快培養經濟社會轉型發展所需技能人才的需要。在新常態下,要實現經濟轉型、產業升級、企業自主創新,關鍵要有一批高素質的技能勞動者,特別是要有一支高技能人才隊伍。從當前我市人力資源的總體情況看,技能勞動者比例偏低且結構不合理,高技能人才緊缺的現象較為突出,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市產業轉型發展和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提升。通過地方立法加快推進職業技能培訓的發展勢在必行,這不僅對於建立健全我市職業技能培訓制度,規範培訓市場,培育培訓產業發展,提高培訓質量,促進職業技能培訓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對於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濃厚氛圍,動員和鼓勵以企業為主的社會力量和全體勞動者積極參與職業技能培訓具有現實的引領作用。
二是制定《條例》是規範職業培訓市場,推進職業培訓健康發展的需要。目前,我市職業技能培訓工作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仍然面臨制度不完善、質量不高、監管不力等突出問題,政府相關部門職責不清、組織監管不到位,勞動者參訓的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企業參與培訓的積極性不高。職業技能培訓既缺乏統一規劃,也缺乏統一的培訓標準和要求,相關部門各自為政,培訓市場管理混亂,培訓機構良莠不齊,培訓內容與社會的實際需求不夠緊密,培訓效果達不到預期目標,導致了勞動者技能水平與崗位需求不匹配的矛盾日益突出。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製約了我市職業技能培訓的健康發展,亟需通過地方立法予以規範。
三是制定《條例》是鞏固和擴大我市職業技能培訓成果的需要。近年來,市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中央和省、市委關於人才隊伍建設的總體部署,在引導和扶持職業技能培訓發展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嘗試,並摸索了一些具有寧波特色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如加強職業培訓市場和職業培訓的基礎管理、建立職業培訓項目信息發布制度等,這些好的成果需要通過立法形式加以鞏固和推廣。同時,制定《條例》也有利於為國家層面的立法積累地方的實際經驗。
委員們認為,《條例(草案)》既著眼於對上位法進行有效補充,具有現實可操作性,又結合寧波實際有所創新,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既有利於建立權責統一、運作高效的培訓監管機制,又有利於規範和引導職業技能培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條例(草案)》的內容基本可行,建議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同時,委員們對《條例(草案)》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
1.建議《條例(草案)》下一步修改完善時,要進一步處理好與《寧波市職工教育條例》、《寧波市終生教育促進條例》、《寧波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的關係,突出重點,突出特色,避免內容重複或相互矛盾。
2.《條例(草案)》對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的相關規定,結合得不夠緊密,建議進一步完善。
3.《條例(草案)》第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對在培訓中知悉的技術秘密“有義務予以保護”,比較籠統,加重了勞動者的法律責任,建議修改為“應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履行保密義務”。
4.《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列舉的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形,難以窮盡所有的違規情況,而且隨著新情況、新業態的產生和發展,會產生新的違規情形,建議根據實際情況,儘可能將目前主要突出的違規行為列舉出來。
5.建議法律責任部分增加一條,對企業、培訓機構或者兩者相互勾結、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貼經費的行為予以處罰。
6.《條例(草案)》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規定的罰款金額偏少,處罰力度偏輕,在符合上位法規定處罰金額的前提下,處罰力度應與造成的損害後果相稱,建議將具體的處罰金額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社保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2倍違法所得的罰款。”
7.建議《條例(草案)》增加對勞動者職業培訓權利保障的條款。
委員們還對文本的條理、概念表達、具體文字問題提出了修改意見。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內容解讀
今天上午,寧波市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市人力社保局有關負責人通報《寧波市職業技能培訓條例》頒布實施情況。《寧波市職業技能培訓條例》已於2016年3月30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日前經過市人大常委會對外公告,將於今年(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全國首個職業技能培訓地方性法規,共分6章36條。
《條例》規定人社部門是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主管部門,明確了發改、教育、財政、市場監管、民政、經信、商務、農業、統計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工作職責,提出了在市層面建立職業技能培訓協調機制,解決了管理職能重複交叉、職能不清、多頭管理問題。
企業作為職業技能培訓的直接收益者,《條例》明確了企業的主體責任,提出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培訓制度,實行技能培訓與考核評價、工資待遇相結合的激勵機制。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利用自身資源建立技能培訓中心、技師工作站等技能培訓組織。企業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併合理使用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60%以上套用於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並列為企務信息公開的內容,接受全體職工的質詢和監督。另外,為切實解決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與企業人才評價難以銜接的問題,《條例》還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協會學會開展技能人才自主評價工作,推動企業從評價結果的接受者轉變為評價工作的主導者。
《條例》明確提出,勞動者有依法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企業和其他用人單位有保障職工參加從事崗位所需技能培訓的義務。對政府部門保障職工接受培訓的權益作出了相應安排,要求各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檔案;人社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完善職業技能培訓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定期發布職業供求、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職業技能培訓等信息。
《條例》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舉辦或者引進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鑑定機構,對民間資金舉辦或參與舉辦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按照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進行分類登記和管理。其中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一般確定為營利性。
《條例》提出實行職業資格目錄清單制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職業資格目錄之外開展資格認定工作,要求行業特有工種在本市範圍內開展職業技能鑑定的,鑑定機構應當及時報市人社部門備案。《條例》規定政府財政補貼培訓項目實行服務外包的,必須通過競爭方式選定培訓機構。
《條例》明確了人社及其他有關部門對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活動的監管責任。同時,《條例》要求對受訓者和培訓實施主體建立信用檔案,定期進行質量評估,並將信用信息納入相關信用信息資料庫並予公示。對違反條例的行為,還規定了相應的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