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天津市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天津市鄉村振興促進條例,於2021年9月27日由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天津市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等活動。
第三條 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落實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改革創新,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將鄉村振興與京津冀協同發展相融合,推動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促進共同富裕。
第四條 本市構建具有天津特色的鄉村振興格局,打造現代都市型農業升級版,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推動形成新型工農城鄉關係,深化農村改革,鼓勵創新創造,推進美麗田園、美麗村莊、美麗庭院建設,打造興業之鄉、宜居之鄉、文明之鄉、幸福之鄉,促進農業高質高效、鄉村宜居宜業、農民富裕富足。
第五條 本市實行市負總責、區鄉鎮抓落實的鄉村振興工作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動員村民積極參與鄉村振興。
第六條 市和相關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審計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鼓勵、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社會各方面參與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對鄉村振興戰略的公益宣傳,營造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良好社會氛圍。
對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八條 本市加快構建現代都市型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堅持科技興農、質量興農、綠色興農、品牌強農,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高農業綜合效益和競爭力。
第九條 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以區域為單位,依託鄉村優勢特色資源,發展現代種植業、現代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業、鄉村商貿流通業、鄉村休閒旅遊業等產業,因地制宜培育鄉村共享經濟、創意農業、特色文化產業等鄉村產業新業態,支持有條件的鄉村建設田園綜合體,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壯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家庭農場,鼓勵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提升發展規模,實行全產業鏈經營。
第十一條 本市嚴格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和“菜籃子”市長負責制的各項規定。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的支持政策並組織實施,逐步提升設施農業綜合發展水平,推廣優質高產品種,推行立體種植等生產模式,提高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生產能力和質量效益。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糧食和蔬菜、肉類、禽蛋、牛奶、水產品等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落實各項扶持政策,加強糧食儲備和重要農產品貯藏保鮮、冷鏈運輸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糧食和重要農產品供給和保障能力。
第十二條 本市落實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守耕地保護紅線。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嚴格落實耕地利用優先序的規定,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類型農用地,加強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建設並保護高標準農田,完善農田生產功能,改善糧食生產條件,提高耕地質量。
第十三條 農業農村、科技等部門應當加強農業種質資源的保護利用,強化生物育種基礎,發揮生物育種優勢,實施農作物、畜禽、水產等良種培育、育種關鍵技術攻關,強化本市特色農產品品種和種源保護開發,確保種源的安全和質量。
第十四條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和農業品牌創建、培育、保護,深入挖掘農業品牌價值,打造小站稻等津農精品。
第十五條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謀劃特色小鎮布局,科學定位特色小鎮主導產業,加快培育產業特色鮮明、人文氣息濃厚、生態環境優美、兼具旅遊與社區功能的特色小鎮,推進特色小鎮多元功能聚合和市場化運作,促進特色小鎮規範健康發展。
第十六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完善農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加強農產品及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督促農業生產經營者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規範農產品生產經營行為。
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綠色優質農產品基地建設,不斷增加綠色農產品的有效供給。
第十七條 農業農村、科技等部門應當推進智慧農業、生物農業等創新型農業的發展,打造現代種業、農產品安全、綠色生態農業、畜禽健康養殖等農業科技創新體系,提升農業科技創新能力和服務水平。
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科技園區、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引進國際國內領先的農業高新技術企業、科研機構,建立區域性技術創新中心和成果孵化轉化基地。
鼓勵和支持先進農業生產技術的研發和套用,引進推廣現代農業實用機械設備,推動提高農業生產經營信息化、智慧型化水平。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產品產地初加工、精深加工和副產品綜合利用,培育農產品加工產業集群和龍頭企業,提高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水平。
第十九條 本市建立多渠道農產品銷售流通體系,完善農村流通基礎設施網路布局,提升農村供應鏈建設水平。
最佳化農產品批發、直供直銷等商貿物流體系建設,支持重點農產品批發市場升級改造,推動商貿企業把服務網點延伸到農村,健全農產品產銷穩定銜接機制。
鼓勵各類市場主體拓展適合網路銷售的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休閒農業等產品和服務,引導電子商務企業與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農產品批發市場、連鎖超市等建立多種形式的聯營協作關係,拓展農產品網路銷售渠道。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新發展都市型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業,依託本市山水林田湖海自然資源和紅色文化、稻耕文化、漕運文化等文化資源,開發集生態、旅遊、康養、文化於一體的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完善基礎服務設施,提高服務和管理水平,提升鄉村休閒旅遊業發展質量和綜合效益。
第二十一條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有利於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涉農企業、電子商務企業、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等以多種方式與農民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促進農民共享全產業鏈增值收益;完善農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利潤分配機制,引導和支持企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社會化服務組織等通過就業帶動、保底分紅、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促進農民持續增收。
第三章 人才支撐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鄉村人才振興計畫,完善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激勵措施,促進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三條 教育部門應當加強鄉村教師隊伍建設,統籌配置城鄉師資,強化鄉村幼兒師資隊伍建設,創新對鄉村教師的教育培訓模式,加大高質量鄉村教師培養力度,保障和改善鄉村教師待遇。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鄉村醫療衛生隊伍建設,合理配置醫療衛生人員,對在鄉村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實行優惠待遇,鼓勵優質醫療衛生人才和技術人員服務鄉村。
第二十四條 農業農村、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農業技能培訓,培育新型職業農民,加快培養農村創新創業帶頭人、農村電商人才、鄉村工匠等。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技術協會、龍頭企業等主體積極參與或者承擔培訓工作。
第二十五條 教育部門應當指導、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設定涉農相關專業,加大高職、中職人才培養力度;發展農村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加強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建設。
第二十六條 支持引進國內外現代農業領域科技頂尖人才、專家,鼓勵涉農科研院所、涉農企業引進育種、農藥、肥料、獸藥、獸用生物製品及疫苗等方面專業人才。
第二十七條 鼓勵城市人才向鄉村流動,支持有技能的城鎮居民、科技人員、高等院校學生、退役軍人等返鄉入鄉創業。
相關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最佳化服務,設立創業服務視窗,完善區以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創業服務功能,為返鄉入鄉創業人員就地就近提供政策諮詢、社保接續等服務。組建企業家、創業成功人士、專業技術人才等組成的專家團,向返鄉入鄉創業人員提供諮詢指導。通過政府向社會購買基本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引導各類市場化服務機構為返鄉入鄉創業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鼓勵各類人才參與鄉村建設的激勵機制,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和創新融資貸款、財政扶持、土地使用、風險補償等優惠政策,為鄉村振興人才落戶、生活居留、子女入學、社會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和引導各類人才通過多種方式服務鄉村振興。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為返鄉入鄉人員和各類人才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相關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 文化繁榮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加強鄉村思想道德建設和公共文化服務,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精神文明建設,拓展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建設,豐富鄉村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倡導科學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
支持鄉村開展文明村鎮、文明家庭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發揮鄉村“大喇叭”、紅白理事會和村規民約的積極作用,普及科學知識,推動移風易俗,遏制大操大辦、厚葬薄養、人情攀比等陳規陋習,提倡孝老愛親、勤儉節約、誠實守信,促進男女平等,建設文明鄉村。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挖掘和保護利用鄉村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支持農村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和民間藝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和鄉村風貌、少數民族特色村的保護,開展保護狀況監測和評估,採取措施防禦和減輕火災、洪水、地震等災害。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加強鄉村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提高鄉村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質量,繁榮農村文化市場。
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農民民眾性文化體育、節日民俗等活動;鼓勵和支持反映農民生產生活和鄉村振興實踐的優秀文藝作品創作。
第五章 生態宜居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開展重要生態系統的保護與修復工作,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推行綠色生產生活方式,最佳化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生態宜居美麗鄉村。
第三十四條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國土綜合整治和生態修復,加強森林、濕地、河湖、海洋等保護修復,加強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渤海近岸海域綜合治理等工作,改善鄉村生態環境。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大生態保護補償力度。
第三十五條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綠色生態屏障管控地區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統籌生產、生活、生態空間,提升生態功能,因地制宜發展鄉村綠色產業,完善農村生活服務設施,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第三十六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優先發展生態循環農業,推動建設健康穩定田園生態系統,引導、支持和鼓勵農業生產者採用節水、節肥、節藥、節能等先進種植養殖技術,推動種養結合、農業資源綜合開發。
市水務、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統籌地下水超採區治理和農業生產,推進水源轉換,根據水資源條件,推進適水種植和量水生產,推廣噴灌、滴灌、水肥一體化等節水灌溉技術,發展節水型農業。
第三十七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推進農業清潔生產,加強農業投入品規範化管理,健全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追溯系統和安全評價系統,推進廢舊地膜和包裝廢棄物等回收處理。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大近海灘涂養殖環境治理力度,嚴格控制河流湖庫、近岸海域投餌網箱養殖,推行水產綠色健康養殖。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環境治理。禁止違法將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產業、企業向農村轉移。禁止違法將城鎮垃圾、工業固體廢物、未經達標處理的城鎮污水等向農業農村轉移。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於造田和土地復墾。
第三十九條 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的組織推動力度,鞏固人居環境整治成效。
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主體責任,深化“百村示範、千村整治”工程和農村全域清潔化工程,持續提升農村垃圾治理、污水處理、廁所改造、民居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的標準,建立健全政府、村級組織、企業、農民等各方面參與的共建共管共享機制。
第四十條 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鄉村特色和地域特點,鼓勵和引導農民採用新型建造技術和綠色建材,建設功能現代、結構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的宜居住房。
鼓勵有條件的村莊按照景區化標準開展特色風貌、景觀環境和田園村居規劃設計,建設一村一貌、各具特色的鄉村。
第六章 鄉村治理
第四十一條 本市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建設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善治鄉村。
第四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應當在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實行村民自治,發展集體所有制經濟,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並應當接受村民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市建立健全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的培養、配備、使用、管理機制,選拔優秀幹部充實到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選派有潛質的年輕幹部到農村一線崗位培養鍛鍊,落實農村基層幹部相關待遇保障,採取措施提高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的治理能力和水平。
堅持和完善駐村第一書記和工作隊制度,最佳化派駐人員工作保障機制和激勵措施。
第四十四條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科學設定鄉鎮機構,推行民主議事決策制度和每個行政村設立綜合服務站、配備村級事務助理的工作方法,夯實鄉村治理基礎。
第四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和支持農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依法制定村規民約,健全村民委員會民主決策機制和村務公開制度,促進農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增強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能力。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依法管理集體資產、合理開發集體資源、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獨立運營。
第四十七條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基層群團組織建設,支持、規範和引導農村社會組織發展,發揮基層群團組織、農村社會組織團結民眾、聯繫民眾、服務民眾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法治鄉村建設,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全面推進農村精準普法,提高農民法治素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加強對農民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路,完善鄉村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機制,提高鄉村法治建設水平。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完善區、鄉鎮、村三級綜合治理中心功能和運行機制,健全農村公共安全體系,強化農村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應急廣播、食品、藥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責任,推進平安鄉村建設。
第七章 城鄉融合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整體籌劃城鎮和鄉村發展,科學有序統籌安排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最佳化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城鄉融合發展。
相關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本行政區域內鄉村發展布局,按照尊重農民意願、方便民眾生產生活、保持鄉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則,因地制宜安排村莊布局,依法編制村莊規劃,加強村莊規劃管理,分類有序推進村莊建設,嚴格規範村莊撤併,嚴禁違背農民意願、違反法定程式撤併村莊。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梯次推進,統籌布局鄉村振興示範村建設,制定並落實扶持政策,組織創建鄉村振興先進典型。
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鄉村振興示範村建設責任,引導各類資源向鄉村聚集。
第五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管護城鄉道路以及垃圾污水處理、供水供電供氣、物流、客運、信息通信、廣播電視、消防、防災減災等公共基礎設施和新型基礎設施,推動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持續提升公共服務水平。
第五十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鄉村建設,充分運用物聯網、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慧等現代信息技術,加快農業生產經營管理和公共服務數位化套用,推進鄉村振興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發展。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農業數據資源的採集匯聚,形成數據共享通道,促進數位技術與現代農業的深度融合。
第五十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就業扶持政策,促進農民工等重點群體多渠道就業,開展職業技能、勞動者維權等培訓,加強就業援助服務,全面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同工同酬,依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五十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制度,提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等社會救助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和婦女、老年人以及殘疾人、困境兒童的關愛服務,推動日間照料中心等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支持發展農村普惠型養老服務和互助性養老。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用於鄉村振興的財政投入,確保投入力度不斷增強、總量持續增加、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適應。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範圍優先支持鄉村振興的規定,在規定期限內穩步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農村比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強化財政資金監督管理,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條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鄉村營商環境,鼓勵創新投融資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向鄉村。
支持以市場化方式設立鄉村振興基金,重點支持鄉村產業發展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十八條 本市最佳化金融扶持措施,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制,依法完善鄉村資產抵押擔保權能,落實金融支農服務獎勵、補貼、稅收優惠等政策,鼓勵各類金融服務機構依法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發展鄉村普惠金融,為鄉村振興提供金融服務。
支持符合條件的涉農企業上市掛牌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涉農企業通過發行債券融資,拓寬直接融資渠道。
第五十九條 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支持農民和農業經營主體依法開展互助合作保險。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保費補貼等措施,支持保險機構適當增加保險品種,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促進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
第六十條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採取措施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激活農村土地資源,完善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滿足鄉村產業、公共服務設施和農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鄉村產業用地,建設用地指標應當向鄉村發展傾斜,本行政區域內新增耕地指標應當優先用於折抵鄉村產業發展所需建設用地指標,探索村莊建設邊界外分散布局用地等靈活多樣的供地新方式。
鼓勵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通過村莊整治、宅基地整理等方式節約建設用地,有效利用農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設用地;鼓勵對依法登記的宅基地等農村建設用地進行複合利用,發展鄉村民宿、農產品初加工等鄉村產業。
第六十一條 本市依法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指導和管理工作,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和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套用平台;健全土地經營權流轉契約網簽制度,提升土地經營權流轉規範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六十二條 本市依法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按照國家規定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禁止違法違規買賣、利用宅基地。
第六十三條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鞏固結對幫扶困難村成果,加強農村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建立長效機制持續推進產業發展,實現結對幫扶成果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四條 本市實行鄉村振興戰略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完成情況等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六十五條 市有關部門建立客觀反映鄉村振興進展的指標和統計體系。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第六十六條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下一級人民政府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農業農村投入優先保障機制的落實情況、鄉村振興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等實施監督。
第六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本市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履行鄉村振興促進相關職責的,適用本條例關於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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