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黑龍江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是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農業強省建設,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12月24日上午,黑龍江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閉會。會議表決通過了《黑龍江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立法進程,條例頒布,條例全文,

立法進程

2023年11月2日,黑龍江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了《黑龍江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草案)》。
2023年11月8日,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黑龍江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公布,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23年12月24日上午,黑龍江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閉會。會議表決通過了《黑龍江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條例頒布

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第19號
《黑龍江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23年12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月4日

條例全文

黑龍江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2023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農業強省建設,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推進鄉村全面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徵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鎮、村莊和墾區、林區以及地方國有農(林、牧、漁)場等。
第三條 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改革創新,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應當運用“千村示範、萬村整治”工程經驗,推進鄉村全面振興。
第四條 本省建立健全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鄉村振興工作機制。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鄉村振興工作第一責任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協調解決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動員村民積極參與鄉村振興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鄉村振興規劃,組織編制本級鄉村振興規劃。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鄉村振興規劃,結合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地區鄉村振興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上級鄉村振興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推進落實相關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和引導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等通過多種方式參與、服務鄉村振興。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振興促進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先進經驗、先進典型的宣傳。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媒體等應當開展促進鄉村振興公益宣傳,營造促進鄉村振興的良好氛圍。
對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糧食安全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堅持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加強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和國家糧食安全產業帶建設,遏制耕地“非農化”、防止“非糧化”,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糧食節約行動,推進全鏈條節約減損。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高標準農田建設投入和管護力度,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最佳化高標準農田建設區域布局,加強黑土地保護利用,優先把黑土地建成高標準農田;採取工程、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改良土壤、消除障礙土層、綜合治理侵蝕溝,提升農田地力;加強農田基礎設施建設,落實管護經費和管護責任,率先把基本農田建成高標準農田。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種質資源收集、保護和開發利用,支持國家和省級種質資源庫建設;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農業企業開展種業科技創新,實施農作物和畜禽等良種培育、育種關鍵技術攻關,鼓勵種業科技成果轉化和優良品種推廣,重點扶持育繁推一體化種業企業,對育種基礎性研究和重點育種項目給予長期穩定支持。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田水利建設,推動重大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區、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現代化改造,推進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和主要支流以及中小河流綜合治理,強化蓄滯洪區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現代農機裝備製造業,推動高端智慧型農機裝備研發製造和推廣套用,促進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推進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和智慧型化。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農業基礎科學和重大關鍵技術研究,加強現代農業產業技術協同創新推廣體系建設,完善農業科技領域基礎研究穩定支持機制,配套推廣先進適用科技;依託龍頭企業、科研院校建設現代農業科技創新平台。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數字農業,推進數字農業綜合服務平台建設,推動物聯網感知、衛星遙感、地理信息等技術在生產監測、精準作業、智慧型指揮、疫病監測預警等農業生產全過程集成套用。
第十七條 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農業生產技術標準體系,實行農業產前、產中、產後各環節的標準化生產管理,推進標準的轉化、套用、推廣。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糧食儲備責任,強化糧食儲備和購銷領域監督管理,提升糧食儲備和流通能力,最佳化調整儲備糧區域布局和品種結構。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防汛抗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強化動物疫病、植物病蟲害監測預警,支持氣象、植保等為農服務體系建設,提升農業防災減災能力。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統籌推進科技農業、綠色農業、質量農業、品牌農業。依託鄉村優勢特色資源,開發農業多種功能,培育鄉村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原料基地和農產品加工產業,延伸產業鏈、提升價值鏈,拓展農業發展空間,打造食品、飼料等農副產品加工產業集群,提高糧食生產綜合效益。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本地資源優勢,發展現代畜牧業、冷水漁業、生態森林食品產業,鼓勵高品質、高附加值農產品生產,鼓勵發展現代生態養殖,以大食物觀引領構建糧經飼統籌、農林牧漁結合、植物動物微生物並舉的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大力培育農業品牌,構建以“黑土優品”為龍頭、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為引領、農業企業品牌為支撐、農產品品牌為基礎的農業品牌體系;建立完善農業品牌認證、保護、監督管理機制;推進品牌質量提升、孵化培育,加強品牌宣傳推介,提升品牌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支持開展農產品生產加工、綜合利用的關鍵技術研究與示範,推進糧食、乳製品、肉製品和食用菌等特色農產品精深加工,支持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和中小微企業等發展農產品產地初加工。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發展現代畜牧業,培育畜禽優良品種,推進規模化、標準化、智慧型化養殖,促進種養結合、農牧循環發展,提升動物疫病防控能力,推動生豬、肉牛、奶牛、家禽等優勢產業發展,打造優質、安全、綠色畜禽產品生產基地。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蔬菜生產基地建設,鼓勵因地制宜建設塑膠大棚、日光溫室、貯藏保鮮窖等設施,開展蔬菜初加工和精深加工。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立足區域產業基礎和區位優勢發展特色種植養殖業,培育中藥材、食用菌、雜糧雜豆、鮮食玉米、冷水魚、東北黑蜂、漿果堅果等特色產業。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託當地資源稟賦,豐富鄉村旅遊產品,大力發展特色文化旅遊,推動農業與文化、旅遊、教育、康養等產業融合,提高服務管理水平,提升鄉村旅遊發展質量和綜合效益。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產品市場建設,拓寬線上線下行銷渠道,鼓勵網際網路企業建立產銷銜接的農業服務平台,推動電子商務企業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產品加工、流通企業合作,推動農村地區寄遞物流體系建設,推進冷鏈物流服務網路向農村延伸。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支持特色農產品和高附加值農產品出口,推動企業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參與國際合作,拓展國際發展空間。
第四章 農民增收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增強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發展活力,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落實種糧農民收益保障機制,確保農民受益。增強脫貧地區和脫貧民眾內生髮展動力,建立健全農村低收入人口、欠發達地區常態化幫扶機制,落實對脫貧地區、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的幫扶支持政策;建立健全易返貧致貧人口動態監測預警和幫扶機制,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發展脫貧地區特色產業和鄉村服務業,支持就業幫扶車間等就業載體發展,健全經營性幫扶項目與脫貧人口和監測對象利益聯結機制,發揮以工代賑和鄉村公益性崗位對就業的促進作用,落實金融消費和兜底保障等幫扶措施,促進脫貧人口和監測對象持續穩定增收。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保障農民主體地位的基礎上健全聯農帶農激勵機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墾和森工等涉農企業、電子商務企業、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等,以多種方式為農民提供生產託管、農資供應、烘乾收儲、冷鏈運輸等服務,讓農民共享全產業鏈增值收益。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有條件的農戶發展庭院經濟,在家庭種養基礎上發展特色手工、民宿、農家樂等鄉村產業,推動鄉村民宿提質升級,培育旅遊民宿品牌,拓寬增收渠道。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鄉村就業創業政策,最佳化創新產業環境,打造更多創業創新平台;鼓勵、引導農民工、大學生、退役軍人返鄉創業、在鄉創業;支持農民就地就近就業、創業,促進多渠道靈活就業;扶持鄉村車間、家庭工場、特色手工作坊、電商直播以及創意農業等新就業形態;培育發展居民和家庭服務、養老服務、物流快遞服務等生活性服務業;加強農村勞務經紀人和勞務經紀組織培育,提高農民務工組織化程度。
第五章 人才支撐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人力資源開發利用,加大人才振興的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激勵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為農業農村人才提供教育培訓、技術支持、創業指導等服務,促進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鄉村振興人才支持計畫和各類人才參與鄉村建設政策,支持培養本土人才,引導城市人才下鄉,推動專業人才服務鄉村。
發展壯大科技特派員隊伍,加大鄉村教師培養力度,培育鄉村文化骨幹力量,加強鄉村醫療衛生隊伍建設,培育農業科技人才、經營管理人才、法律服務人才、社會工作人才,推進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產教融合,鼓勵畢業生到農村就業創業。
建立鄉村人才援助機制,引導優秀教師、醫生和科技、法律、文化體育工作者到鄉村服務,鼓勵、支持、引導離退休人員、工商界人士等參與鄉村建設,助力鄉村振興。
鼓勵支持政治堅定、事業有成、熱愛家鄉、信譽良好的本地外出人員返鄉參與鄉村建設。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施高素質農民培育和農村實用人才帶頭人培訓計畫,對家庭農場主、農民專業合作社帶頭人、種植養殖能手、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人員、農業職業經理人,開展種植、養殖、加工、儲存、行銷全產業鏈技能培訓。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職業學校開展委託培養,最佳化設定鄉村振興相關專業,加強物流管理、康養文旅、養老服務等相關學科專業建設,推動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企業與鄉村合作共建,發展面向鄉村振興的職業教育,培養創新型、複合型、套用型人才。
第六章 文化繁榮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鄉村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網路和服務運行機制,開展中國農民豐收節系列活動,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農民民眾性文化體育、節日民俗等活動,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鄉村文化遺產,傳承農耕文化。扶持喜聞樂見的優秀戲劇、曲藝和技藝,弘揚紅色文化和優秀傳統文化。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倡導科學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發揮村規民約積極作用,推進移風易俗,破除大操大辦、鋪張浪費、高價彩禮、薄養厚葬、人情攀比等陳規陋習,弘揚敦親睦鄰、守望相助、誠信重禮的鄉風民風。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育引導、實踐養成和制度保障,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農村發展和農民生活;組織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不斷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規劃引導、典型示範,有計畫地建設特色鮮明、優勢突出的農業文化展示區、文化產業特色村落,發展鄉村特色文化體育產業,推動鄉村地區傳統工藝振興,積極推動智慧廣電鄉村建設,活躍繁榮農村文化市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和鄉村風貌、少數民族特色村寨的保護,開展保護狀況監測和評估。按照有關規定,經認定的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應當對歷史建築進行維護和修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第七章 生態宜居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完善落實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制度和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實施河湖長制、田長制、林長制,落實耕地養護、修復、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養生息制度,改善鄉村生態環境,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服務,免費提供民居示範圖集,指導農村住房設計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域特色和民族風貌,鼓勵農村住房建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綠色建材,符合安全、適用、經濟、環保、美觀的要求。
鄉鎮、縣(市)、市(地)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考慮農村村民生產、生活需求,突出節約集約用地導向,科學劃定宅基地範圍。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尊重農民意願、因地制宜的原則,推廣簡單實用、成本適中、技術成熟、適宜寒地的農村衛生廁所,加強農村改廁與污水治理相銜接。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分類梯次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優先進行資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方式。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推動城鎮污水管網向周邊村莊延伸。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垃圾治理,推進有機廢棄物處理利用設施建設,推動農村垃圾收運、轉運體系穩定運行,及時清運、處置垃圾。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推進農業投入品減量化、生產清潔化、廢棄物資源化、產業模式生態化,推進有機肥替代化肥、病蟲害綠色防控、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廢舊農膜和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
第八章 鄉村治理
第五十條 堅持以黨建引領鄉村治理,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推進鄉村全面振興應當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完善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和綜合信息平台,推進鄉村政務服務事項一體化辦理、信息系統整合,提高鄉村治理智慧型化、便民化水平。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的培養、配備、使用、管理機制,選拔優秀幹部充實到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支持高等學校和職業學校畢業生、本村致富能手、退役軍人依法依規參選村幹部。建立農業農村工作幹部培訓制度,提升幹部隊伍素質。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法治鄉村建設宣傳教育,培育法治文化,引導基層幹部和村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加強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推進人民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有機銜接,健全鄉村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工作機制,提高法治鄉村建設水平。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平安鄉村建設,健全農村社會治安防控和公共安全體系,加強農村警務工作,最佳化警力布局,依法打擊農村黃賭毒、非法宗教活動、非法集資、電信詐欺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九章 城鄉融合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城鄉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統籌新型城鎮化和鄉村全面振興,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科學有序統籌安排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最佳化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布局,推動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協調發展、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係。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管護城鄉公共基礎設施和新型基礎設施,有序推動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實施農村供水保障工程和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推進農村分散式光伏、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建設,推動農村千兆光網、新一代移動通信、移動物聯網建設滿足發展需要,完善偏遠農村、農場、林場、邊防地帶等區域網路覆蓋,加快推進農村應急廣播主動發布終端建設,有序推進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普惠共享。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推進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改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加強醫療衛生資源縣域統籌,推進優質醫療資源進鄉村、縣鄉村衛生一體化管理,加強鄉村兩級醫療衛生、醫療保障服務能力建設;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平台建設,提供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支持農民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推進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統籌發展,提高農村特困人員供養等社會救助水平,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婦女和老年人以及殘疾人、困境兒童等群體的關愛服務,支持發展農村普惠型養老服務和互助性養老。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墾區、林區融入屬地協同發展,同步落實相關鄉村振興支持政策和改善民生政策,鼓勵墾區、林區向地方延伸原料基地,帶動周邊鄉村共同發展。
第十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農業支持保護體系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財政投入保障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用於鄉村振興的財政投入,確保投入力度不斷增強、總量持續增加、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適應,確保普惠政策落實到位。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強化財政資金監督管理,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社會資本通過多元化投入參與鄉村振興。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脫貧地區幫扶政策,保持主要幫扶政策穩定,加強扶貧項目和銜接項目資產後續管理,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
第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整、準確、及時落實和執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鄉村振興用地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整完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使用範圍,提高農業農村投入比例。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金融扶持措施,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為鄉村振興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推廣“農業大數據+金融”支農模式。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業保險發展,落實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支持發展地方特色險種,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五條 本省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完成情況等進行考核。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對下一級人民政府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農業農村投入優先保障機制落實情況、鄉村振興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等實施監督。
第六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規範對農村基層組織的監督檢查和表格填報、責任狀簽訂、相關證明出具、示範創建等工作,減輕農村基層組織負擔。
第六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鄉村振興促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墾區、林區以及地方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具體扶持措施,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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