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促進條例

黑龍江省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促進條例

《黑龍江省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促進條例》是全國首部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促進方面的省級地方性法規。

2023年4月27日,黑龍江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黑龍江省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促進條例》。

《條例》共6章32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通過過程,內容解讀,條例全文,條例審議情況,條例說明,修改情況匯報,審議結果報告,條例解讀,

通過過程

2022年8月26日至2022年9月9日,黑龍江省人大農業林業委員會公布《黑龍江省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促進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22年12月21日,黑龍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對《黑龍江省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促進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2月10日,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公布《黑龍江省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23年4月27日,黑龍江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黑龍江省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促進條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在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開展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促進工作,從事技術研發、品牌建設、申報評價、證書和標識使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同時,對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的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作出不適用本《條例》的除外規定。
《條例》所規範的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屬於公益性農業氣象技術服務範疇,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區域公用品牌由區域內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共同享有。《條例》規定政府承擔的區域公用品牌建設所需經費,由同級政府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予以統籌保障。同時,明確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可以從持有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免費領取使用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標識。
《條例》規定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推進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標準化建設,制定和完善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技術標準,鼓勵和支持行業組織、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學術團體參與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技術標準的制定。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統計、林業和草原、氣象等部門協調機制,共享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所需的種植養殖規模、產量、產品質量檢測、產地環境等數據。
《條例》規定評價機構應當建立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溯源系統(平台),為消費者提供農產品來源、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結論、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標識真偽、主要氣象數據等信息查詢服務。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農業農村等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氣候資源普查和農業氣候區劃工作,支持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的推廣和套用,因地制宜促進優質特色農產品產業發展。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工作的需要,結合現有氣象觀測站網,推動區域自動氣象站和農田小氣候站建設。

條例全文

2023年4月27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農產品品質和市場競爭力,培育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發揮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在農業高質量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促進工作,從事技術研發、品牌建設、申報評價、證書和標識使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是指依據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對特定區域內影響農產品品質的氣候條件進行評定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促進工作的領導,將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工作納入農業發展計畫和規劃。政府承擔的區域公用品牌建設所需經費,由同級政府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予以統籌保障。
第五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的協調服務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商務、科技、市場監管、中醫藥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促進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相關工作。
第六條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屬於公益性農業氣象技術服務範疇,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區域公用品牌由區域內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共同享有。
第二章 扶持與保障
第七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推進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標準化建設,制定和完善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技術標準,鼓勵和支持行業組織、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學術團體參與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技術標準的制定。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科學技術進步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支持農業氣象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社會團體進行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新技術的研發、套用和推廣。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農業農村等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氣候資源普查和農業氣候區劃工作,支持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的推廣和套用,因地制宜促進優質特色農產品產業發展。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工作的需要,結合現有氣象觀測站網,推動區域自動氣象站和農田小氣候站建設。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統計、林業和草原、氣象等部門協調機制,共享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所需的種植養殖規模、產量、產品質量檢測、產地環境等數據。
第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部門對開展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區域的自然災害、病蟲害、氣象要素等情況進行實地監測。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平台、手機客戶端等開展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區域公用品牌宣傳,為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提供相關諮詢服務,提高全社會對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的了解和認知。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應當鼓勵和引導開展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區域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參加產銷對接會、展銷會、交易會、博覽會等,採取多種形式對外展示推介通過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的農產品。
第三章 申報與評價
第十五條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實行目錄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省氣象主管機構分別會同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符合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申報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申報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具體評價辦法由省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申報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農產品已列入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備選目錄;
(二)農產品品質與所在區域氣候條件密切相關;
(三)農產品具有相應的氣候品質評價指標;
(四)農產品主要生產區域有滿足評價需求的區域自動氣象站或者農田小氣候站;
(五)農產品質量和產地環境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和規範要求。
第十八條評價機構開展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應當收集農產品生產區域的有關氣象資料。現有氣象資料不能滿足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需求的,應當開展區域氣象觀測。
第十九條評價機構應當依據國家和省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開展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工作,並對評價結論負責。
經評價機構評價,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的,由評價機構向縣級人民政府頒發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證書;不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的,由評價機構書面通知,並說明原因。
評價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申報和評價情況。
第二十條評價機構應當記錄評價全過程,保留相應的評價資料和檔案。評價記錄應當準確完整、客觀真實,保證評價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
第二十一條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第二十二條持有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農產品生產周期,根據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基本情況和種植養殖規模、品種、產品包裝規格等信息,確定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標識發放數量。
第二十三條評價機構應當對通過評價的農產品在每年標識發放前進行一次抽查複評,發現不再符合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技術標準和規範的,應當暫停當年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證書的使用,持有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停止當年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標識發放。
第二十四條評價機構應當建立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溯源系統(平台),為消費者提供農產品來源、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結論、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標識真偽、主要氣象數據等信息查詢服務。
第二十五條評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評價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氣象資料的提供和使用等活動,應當同時遵守有關國家安全和保守國家秘密的規定。
第四章 標識使用與保護
第二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可以從持有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免費領取使用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標識:
(一)農產品產自評價確認的地域範圍;
(二)農產品具有註冊商標和獨立包裝;
(三)提供能夠正確、規範使用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標識,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書面承諾。
第二十七條使用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標識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可以在下列範圍使用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標識:
(一)農產品包裝、標籤、說明書;
(二)農產品產銷對接會、展覽會、交易會、博覽會等市場行銷活動;
(三)農產品廣告宣傳。
第二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塗改、冒用、轉讓、出租、出借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標識。
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標識可以按照同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使用,但不得變形、變色。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氣象主管機構、評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確定備選目錄、申報、評價、證書和標識發放、監督管理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標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的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審議情況

條例說明

關於《黑龍江省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促進條例(草案)》的說明
省人大農業林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劉力夫
主任會議:
現將《黑龍江省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促進條例(草案)》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是依據相關農業氣象技術標準和規範,對特定區域內影響農產品品質的氣候條件進行評定的活動。通過對農產品生長周期內積溫、日照、降水和晝夜溫差等氣候要素的觀測,評價農產品氣候品質,使農產品中蘊含的氣候資源得到充分展現,同時利用氣候品質評價結果有針對性地指導農業生產。
2014年以來,我省在9個市(地),37個縣,開展了水稻、大豆等9種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工作,累計發放氣候品質評價標誌429萬枚,探索了良好氣候生態優勢向經濟優勢轉化的新路徑,對切實保障農民增收、農業增效提供了氣象科技支撐。為促進氣候品質評價工作健康有序開展,確保這項工作納入制度化、法治化軌道,為各方主體提供可預期的行為準則和規範,制定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一)條例的制定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的需要。黨的二十大提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和建設農業強國。習近平總書記對我省作出“堅持把發展現代農業作為振興發展的重要內容”的重要指示,並對我省水稻、大豆等優勢品種,提出“完善科技服務體系,做大做強產業經濟”等具體要求。制定這部條例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的具體行動,是加快推進法治黑龍江建設的重要內容。
(二)條例的制定是發展“四個農業”的需要。省第十三次黨代會提出發展“科技農業、綠色農業、質量農業、品牌農業”要求。圍繞這一部署,開展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是氣象科技創新助力強農、興農的具體實踐,是展現我省“雨熱同季、日照充足、晝夜溫差大、生長季平均氣溫低”等氣候優勢的有效手段,是用數據說話,驗證龍江好氣候造就好產品的提升行動,是為農業品牌建設賦予氣象科技內涵,更好挖掘農產品中潛在的氣候品質價值,提升農產品價值鏈,擦亮寒地黑土、綠色有機金字招牌,讓好產品賣出好價錢的重要支撐。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為優質農產品賦予了“氣候身份證”,是對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地理標識評價工作的一種有益補充;以“小切口”“小快靈”方式立法,必將為我省“四個農業”健康有序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條例的制定是氣象服務高質量發展的需要。我省地處“黑土地”,身為“大糧倉”,肩負著維護國家糧食安全“壓艙石”的重任。今年,國務院頒布的《氣象高質量發展綱要(2022-2035)》提出,要提高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和特色農產品優勢區氣象服務質量和水平。我省發展氣候品質評價事業,順應了國家推動氣象高質量發展要求和省情實際,通過地方立法對氣候品質評價進行規範,彰顯了氣象為農服務的職責。四川、浙江等17省份開展了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工作,廣東、河南等9省份將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寫入本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等地方法規。我省在全國率先開展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單項創製性立法,以條例固定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取得的經驗和成效,必將推動我省氣象服務加快發展、趕超發展。中國氣象局高度重視我省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工作,2014年將我省列為試點,同時也十分關注這一條例的立法進程,希望我省立足現有基礎、開展專項立法,為氣象服務現代農業發展提供龍江樣板。
二、起草的主要過程
省人大常委會始終重視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工作,2020年將該項立法納入計畫。省人大農林委會同常委會法工委、省氣象局組成起草工作組,先後深入到省內部分市、縣對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規範的重要內容等進行了深入調研和論證。
省第十三次黨代會後,為全面貫徹落實省委關於堅定不移推進農業現代化的決策部署,常委會加快立法步伐,修改立法計畫。經請示省委,將該條例由預備立法項目調整為正式立法項目。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許勤,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王永康,常委會副主任王兆力、李顯剛均對立法提出具體要求。省人大農林委、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氣象局認真落實省委、省人大常委會領導批示要求,對一些關鍵問題,進行認真研究,形成條例初稿(徵求意見稿),並廣泛徵求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府有關部門、科研單位和大中型企業,13個市(地)及所屬的40個已經開展或擬開展的縣(市、區)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的意見,通過省人大常委會官網、東北網、黑龍江人大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徵求了社會各界意見建議。12月12日,省人大農林委第二十二次會議進行審議和修改,形成目前的《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共6章34條,包括總則、扶持與保障、申報與認定、標識使用與保護、法律責任、附則。需要說明的問題如下:
(一)關於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公益性的規定。《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屬於公益性農業氣象技術範疇,依託評價產生的農產品氣候評價區域公用品牌,由縣級人民政府持有,免費供農業生產經營主體使用。
基於該項工作的基礎性特點和公益性定位,《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支出事權與責任相適應原則下,統籌保障其工作經費;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科技進步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支持其推廣和套用。
(二)關於運用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結果指導農業生產的規定。《條例(草案)》第八條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本行政區域的氣候資源調查和區劃工作,依據氣候品質評價結果,支持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的推廣和套用,因地制宜促進優質特色農產品產業發展。
(三)關於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備選目錄製度的規定。鑒於我省地域面積較大,農產品種類繁多,受氣候資料、技術規範、種植面積等多重因素制約,暫不能對所有農產品品類開展評價。為保障評價的科學性、嚴謹性,條例設定了備選目錄製度,將現階段適宜開展評價的地區、品類對外公布,動態調整,實現立法的規範和引導作用。
(四)關於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標識的規定。標識以《農產品氣候品質認證服務通則》這一地方氣象標準為依據,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註冊為商標,這是我省首個氣象服務產品類註冊商標。同時以二維碼形式展現,依託“省農產品氣候品質認證服務系統”,實現評價結果、報告、證書以及產品產地、出產時間、生產環境、氣象信息的溯源。
(五)關於農產品相關深加工產品使用標識的規定。《條例(草案)》附則中,對深加工農產品使用標識做出原則性規定,允許利用已取得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標識的農產品為主要原料加工的產品申請使用標識。這樣設定,既能提升精深加工農產品品牌影響力,也會進一步提升原字號農產品品牌價值。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審議。

修改情況匯報

關於《黑龍江省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匯報
——2023年4月27日在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楊立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作修改情況的匯報。
2023年4月25日下午,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分組審議。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充分吸納了組成人員和社會各方面意見,做了大量修改完善工作,條款內容基本可行。同時,提出了新的修改意見。會後,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人大農林委、省氣象局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研究修改。4月26日上午,經法制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平台、手機客戶端等開展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區域公用品牌宣傳,為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提供相關諮詢服務,提高全社會對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的了解和認知。”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對評價程式和步驟予以規範。據此,作出授權規定,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中增加“具體評價辦法由省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的內容。
三、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評價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申報和評價情況。”
四、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將申請使用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標識修改為免費領取使用,對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相關內容作出修改。表述為:“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可以從持有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免費領取使用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標識”。同時,刪除該條第二款。
五、建議將條例施行日期確定為2023年6月1日。
此外,還對個別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主要有:一是在草案修改稿第八條中“高等學校”後增加“社會團體”。二是刪除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中“或者其委託的組織”。三是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中“溯源系統”後增加“(平台)”。四是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中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以上匯報,請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關於《黑龍江省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促進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3年4月25日在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楊立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2年12月21日上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組成人員認為,促進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工作,對於實施現代農業振興行動,助力省委提出的“四個農業”建設,特別是品牌農業建設,提高農業效益,增加農民收入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根據審議意見,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人大農林委、省氣象局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形成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向省直有關部門和全省十三個市(地)人大常委會(工委)徵求意見;通過相關工作平台,向立法聯繫點徵求意見;在東北網和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公開徵求意見。組成調研組赴五常、龍江、青岡等地進行了補充調研,赴湖北省和湖南省學習考察。邀請氣象、種植、法律、文字等方面專家,召開專家論證會。在此基礎上,根據調研、論證和徵求意見反饋情況,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2023年4月4日下午,經法制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常委會黨組高度重視條例修改工作。4月17日下午,召開常委會黨組書記專題會議,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王永康和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李顯剛共同聽取條例修改情況的匯報,並逐條進行再研究。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在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二款的有關部門中增加“中醫藥”。考慮到農產品範圍包括林產品,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中增加林業和草原部門參與制定目錄管理具體辦法的規定。
二、根據專家論證意見,一是明確條例的適用範圍,對條例草案第二條進行修改,並增加一條關於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的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同時,刪除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二是將條例草案第十二條中“生態環境”刪除。三是將第三章名稱修改為“申報與評價”。四是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關於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證書有效期由“長期”修改為“三年”。五是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中增加停止發放氣候品質評價標識的規定。
三、根據補充調研和徵求意見反饋情況,一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關於地方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規定,對條例草案第九條作了修改,並調整為草案修改稿第七條。二是考慮到關於財政經費保障和氣候品質評價目錄相關規定在條例草案第四條和第十六條中已有規定,刪除條例草案第十三條。三是考慮到在理解上存在歧義,刪除條例草案第三十條。四是調整了法律責任,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中增加對氣象主管機構、評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同時,考慮到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標識的行為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中作出指引性規定。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修改和調整,所有改動之處均用陰影和下劃線作了標註。
以上報告,請審議。

條例解讀

為提高氣象助農服務效益提供法治保障
——《黑龍江省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促進條例》解讀
為進一步規範黑龍江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技術研發、扶持保障、品牌建設、申報認定、證書和標識管理使用等內容,助力黑龍江省委提出的發展“四個農業”的需要,2023年4月27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黑龍江省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具有創製性,是全國首部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促進方面的省級地方性法規。
氣象助農服務意義重大 立法保護正當其時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建設農業強國。
2022年,國務院頒布的《氣象高質量發展綱要(2022-2035)》提出,要提高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和特色農產品優勢區氣象服務質量和水平。
開展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為優質農產品賦予“氣候身份證”,是對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地理標識評價工作的一種有益補充;在助力品牌農業建設,努力提高氣象助農服務效益,為發展智慧農業、精細農業、高效農業作出新貢獻。
作為農業大省的黑龍江,素有“大糧倉”之稱,現代農業走在全國前列,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發揮了“壓艙石”作用。黑龍江省第十三次黨代會提出,要大力發展科技農業、綠色農業、質量農業、品牌農業。為切實扛牢維護國家糧食安全政治責任,圍繞這一部署要求,開展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是氣象科技創新助力強農、興農的具體實踐,是展現黑龍江省“雨熱同季、日照充足、晝夜溫差大、生長季平均氣溫低”等氣候優勢的有效手段,是用數據說話,驗證龍江好氣候造就好產品的提升行動,是為農業品牌建設賦予氣象科技內涵,更好挖掘農產品中潛在的氣候品質價值,提升農產品價值鏈,擦亮寒地黑土、綠色有機金字招牌,讓好產品賣出好價錢的重要支撐。
中國氣象局高度重視黑龍江省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工作,2014年將黑龍江省列為試點,並希望黑龍江省立足現有基礎、開展專項立法,為氣象服務現代農業發展提供龍江樣板。
為促進氣候品質評價工作健康有序開展,確保這項工作納入制度化、法治化軌道,為各方主體提供可預期的行為準則和規範,2014年以來,黑龍江省在9個市(地)、37個縣,開展了水稻、大豆等9種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工作,累計發放氣候品質評價標誌429萬枚,探索了良好氣候生態優勢向經濟優勢轉化的新路徑,對切實保障農民增收、農業增效提供了氣象科技支撐。
四川、浙江等17省份開展了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工作,廣東、河南等9省份將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寫入本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等地方法規。
黑龍江省發展氣候品質評價事業,順應國家推動氣象高質量發展要求和省情實際,通過地方立法對氣候品質評價進行規範,彰顯了氣象助農服務的職責。
開展調研論證 實施精準立法
制定該條例是實施現代農業振興行動,是加快實現黑龍江省農業高質量發展的迫切需要,在助力品牌農業建設,提高農業效益,增加農民收入等方面有著積極促進作用,對於通過政府扶持促進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工作,將該條例納入2020年年度立法計畫。黑龍江省人大農林委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氣象局組成起草工作組,深入到省內部分市縣開展立法調研論證。
黑龍江省第十三次黨代會後,為全面貫徹落實省委關於堅定不移推進農業現代化的決策部署,省人大常委會加快立法步伐,將該條例由預備立法項目調整為正式立法項目。
黑龍江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許勤,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王永康,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顯剛等分別對條例立法提出具體要求。省人大農林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氣象局貫徹落實省委、省人大常委會領導批示要求,對一些立法關鍵問題,進行認真研究,形成條例初稿(徵求意見稿)。在此基礎上,廣泛徵求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府有關部門、科研單位和大中型企業,13個市(地)及所屬的40個已經開展或擬開展的縣(市、區)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意見;通過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網站、東北網、黑龍江人大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建議。
2022年12月21日,黑龍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初次審議。
會後,根據審議意見,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人大農林委、省氣象局在開展調研、公開徵求意見、召開專家論證會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完善。2023年4月17日下午,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召開專題會議,專門聽取條例修改情況匯報,並對條例進行逐條研究。
黑龍江省在全國率先開展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單項創製性立法,以條例固定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取得的經驗和成效,對推動全省氣象服務加快發展、趕超發展有著積極推進作用。
突出地方立法特色 緊貼實際科學規範
“條例充分體現了‘小切口’‘小快靈’和創製性立法要求,對提高全省農產品附加值和信譽度,充分發揮全省生態環境優勢,促進全省綠色農業、有機農業高質量發展,促進農業增產、農村振興、農民增收,將為黑龍江省‘四個農業’健康有序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王雙近介紹說,條例共6章32條。
明確適用範圍。條例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扶持促進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工作,從事技術研發、品牌建設、申報評價、證書和標識使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同時,對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的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作出不適用本條例的除外規定。
突出公益屬性。條例所規範的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屬於公益性農業氣象技術服務範疇,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區域公用品牌由區域內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共同享有。條例明確規定,政府承擔的區域公用品牌建設所需經費,由同級政府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予以統籌保障。同時,明確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可以從持有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免費領取使用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標識。
建立健全機制。為更好地挖掘黑龍江氣候資源潛力、將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條例明確了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管理職責,將好的經驗做法以地方性法規形式予以固化。條例規定,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實行目錄管理制度。規定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推進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標準化建設,制定和完善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技術標準,鼓勵和支持行業組織、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學術團體參與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技術標準的制定。同時,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統計、林業和草原、氣象等部門協調機制,共享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所需的種植養殖規模、產量、產品質量檢測、產地環境等數據。
強化措施保障。條例規定,評價機構應當建立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溯源系統(平台),為消費者提供農產品來源、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結論、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標識真偽、主要氣象數據等信息查詢服務。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農業農村等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氣候資源普查和農業氣候區劃工作,支持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的推廣和套用,因地制宜促進優質特色農產品產業發展。同時,條例進一步細化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工作的需要,結合現有氣象觀測站網,推動區域自動氣象站和農田小氣候站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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