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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財政廳、黑龍江省鄉村振興局、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黑龍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黑龍江省農業農村廳、黑龍江省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黑龍江省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黑財規〔2023〕34號
各市(地)、縣(市)財政局、鄉村振興局、發展改革委(局)、民宗局(民族局)、農業農村局、林業和草原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進一步最佳化中央和省級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機制,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更好地推動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銜接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按照《財政部、國家鄉村振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1〕19號)、《財政部、國家鄉村振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財農〔2023〕4號)有關要求,我們制定了《黑龍江省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財政廳、黑龍江省鄉村振興局、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黑龍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黑龍江省農業農村廳、黑龍江省林業和草原局
2023年11月14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和《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實施意見》要求,加強過渡期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以下簡稱銜接資金)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鄉村振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1〕19號)、《財政部、國家鄉村振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財農〔2023〕4號)和預算管理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銜接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用於支持市(地)、縣(市、區)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資金。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任務需要及財力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本級銜接資金,保持投入力度總體穩定。
第二章 資金支出範圍
第四條 銜接資金用於支持市(地)、縣(市、區)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
1.健全防止返貧致貧監測和幫扶機制,加強監測預警,強化及時幫扶,對監測幫扶對象採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性措施和事後幫扶措施。可安排中央和省級銜接資金用於產業發展、小額信貸貼息、生產經營和勞動技能培訓、公益崗位補助等支出。低保、醫保、養老保險、臨時救助等綜合保障措施,通過原資金渠道支持。監測預警工作經費通過各級部門預算安排。另外,省級銜接資金還可用於脫貧人口(含監測幫扶對象)的小額信貸貼息、風險補償金、產業發展和公益崗位補助。
2.外出務工脫貧勞動力(含監測幫扶對象,下同)穩定就業,可對跨省穩定就業3個月以上的脫貧勞動力,每人每年安排一次性往返交通補助800元(實際往返一次交通費不足800元的,據實補助)。採取扶貧車間、以工代賑、生產獎補、勞務補助等方式,促進返鄉在鄉脫貧勞動力發展產業和就業增收。繼續向符合條件的脫貧家庭(含監測幫扶對象家庭)安排“雨露計畫”補助。
(二)支持銜接推進鄉村振興
1.培育和壯大欠發達地區特色優勢產業並逐年提高中央銜接資金用於產業的比重,支持農業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重點支持以“糧頭食尾”“農頭工尾”為抓手,圍繞玉米、水稻、乳、肉、大豆、果蔬、食用菌、雜糧雜豆、中藥材、漢麻、馬鈴薯和漁業等優勢特色產業,建設全產業鏈項目。提升農產品加工業,加快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設施建設,推動農業品牌建設,完善聯農帶農機制,發展電子商務、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等鄉村新產業新業態。推動產銷對接和消費幫扶,解決農產品“賣難”問題。支持必要的產業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
2.補齊必要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短板。主要包括水、電、路、網等農業生產配套設施,以及垃圾清運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設施。教育、衛生、養老服務、文化等農村基本公共服務通過原資金渠道支持。
3.實施興邊富民行動、人口較少民族發展、少數民族特色產業和民族村寨發展,以工代賑項目,欠發達國有林場鞏固發展。
(三)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其他相關支出
第五條 銜接資金不得用於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推進欠發達地區鄉村振興無關的支出,包括:單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修建樓堂館所、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償還債務和墊資等。
第六條 各地可按照不超過1%的中央銜接資金和不超過3%的省級銜接資金統籌安排項目管理費,由縣級使用,不足部分由縣級財政解決。項目管理費主要用於項目前期設計、評審、招標、監理以及驗收等與項目管理相關的支出。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七條 銜接資金按照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以工代賑、少數民族發展、欠發達國有林場鞏固提升任務進行分配。資金分配按照因素法進行測算,各項任務的因素和權重為:
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任務(不含支持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相關人群數量及結構50%、相關人群收入15%、政策因素25%、績效等考核結果10%。支持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按照有關要求另行測算。
以工代賑任務:對有意願承擔以工代賑任務且具備相關條件的縣(市、區)按相關人群數量30%、相關人群收入20%、政策因素30%、績效等考核結果20%。
少數民族發展任務:相關人群數量及結構30%、銜接鄉村振興30%、政策因素30%、績效等考核結果10%。
欠發達國有林場鞏固提升任務:相關人群數量及結構25%、相關人群收入25%、政策因素40%、績效等考核結果10%。
各項任務按照上述因素分別確定具體測算指標(詳見附屬檔案)。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權重和具體測算指標,可根據當年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任務需要、政策要求和資金績效等進行適當調整,並報省政府審批後確定。
第八條 銜接資金應當統籌安排使用,形成合力。省級在分配銜接資金時,應統籌兼顧脫貧縣和非貧困縣實際情況,推動均衡發展。對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予以適當傾斜支持。
第九條 銜接資金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縣級,強化縣級管理責任。縣級可統籌安排不超過30%的到縣中央銜接資金和60%的到縣省級銜接資金,支持非貧困村發展產業、補齊必要的基礎設施短板,及縣級鄉村振興規劃相關項目;縣級在確保完成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任務的前提下,可以根據非貧困村數量、發展程度等實際因素,適當調整省級銜接資金可統籌的比例,確需調整的,須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後調整;沒有脫貧村的縣(市、區)不適用上述比例。
第十條 繼續按規定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工作的脫貧縣,資金使用按照統籌整合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一條 各地應建立完善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提前做好項目儲備,嚴格項目論證入庫,各級銜接資金支持的項目原則上應從項目庫選擇,且符合本辦法要求。
第十二條 各地應按中央和省有關規定,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銜接資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結轉結餘的銜接資金,按照中央和省關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管理。
第十三條 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項目,執行政府採購相關規定,村級微小型項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議事方式直接委託村級組織自建自營。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績效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安排、審核各級鄉村振興、發展改革、民宗(民族)、農業農村、林草等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資金分配方案和下達資金,指導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及地方加強資金監管和績效管理。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提出資金分配方案、資金和項目使用管理、績效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權責對等原則落實監管責任。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根據中央和省有關要求,及時提出當年中央和省級銜接資金分配方案,並會同省財政廳上報省政府審批。省財政廳根據審批的分配方案,將銜接資金預算下達市縣級財政部門,並抄送財政部黑龍江監管局。
第十五條 各地、各部門(單位)應落實部門(單位)預算執行主體責任,按照“誰使用資金誰負責、誰的項目誰推進”的原則,在確保財政資金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加大項目組織推進力度,為資金及時撥付創造條件。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是加快銜接資金執行進度的第一責任主體,應及時掌握並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通報情況,督促項目實施單位按契約約定完成項目施工。縣級財政部門應及時監控支出進度,督促縣級行業主管部門落實支出責任。
第十六條 全面推行公開公示制度,資金政策檔案、管理制度、資金分配結果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各地應加強銜接資金和項目管理,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壓實績效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項目績效目標,強化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加強評價結果套用,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和行業主管部門按要求配合審計、紀檢監察、檢察機關做好銜接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同時,配合財政部黑龍江監管局做好相關工作。
各級財政和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銜接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市縣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資金管理辦法(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此前制定的相關檔案條款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另有新政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黑龍江省財政廳等六部門關於印發〈黑龍江省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黑財規審〔2021〕13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起草背景
根據中央和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決策部署,按照《財政部、國家鄉村振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1〕19號)有關要求,原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更名為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用於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工作。為加強過渡期中央和省級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提升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二、主要依據
1.《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中發〔2020〕30號)
2.《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實施意見》(黑髮〔2021〕8號)
3.《財政部、國家鄉村振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1〕19號)
4.預算管理等有關規定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對標對表中央和省有關精神,在廣泛聽取意見和充分調研的基礎上,認真落實“四個不摘”和過渡期內保持財政支持政策總體穩定的要求,做到管理關係不變、投入力度不減、監管力度不松。在延續脫貧攻堅期內壓實責任、績效管理、公開公示、項目庫管理等行之有效做法的同時,積極順應形勢變化,圍繞新任務調整最佳化,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和可行性。
(一)明確了資金支出範圍。重點支持培育和壯大欠發達地區特色優勢產業並逐年提高資金占比,支持健全防止返貧致貧監測和幫扶機制、脫貧勞動力就業增收,以及補齊必要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短板等。
(二)明確了資金分配因素。繼續按照因素法測算,綜合考慮過渡期的主要任務和特點確定分配因素及權重,在分配資金時統籌兼顧脫貧縣和非貧困縣實際情況,推動均衡發展。對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予以適當傾斜。
(三)明確了資金使用要求。堅持下放許可權和強化管理相結合,將銜接資金項目審批許可權繼續下放到縣級,並賦予更大自主權,明確縣級可統籌安排一定比例的到縣中省銜接資金,支持非貧困村發展產業、補齊必要的基礎設施短板,及縣級鄉村振興規劃相關項目。
(四)明確了資金監管要求。要求各地建立完善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提前做好項目儲備,嚴格項目論證入庫。加強銜接資金和項目管理,落實績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開公示制度,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五)明確了各部門職責分工。明確了各級財政、鄉村振興、發展改革、民宗(民族)、農業農村、林草部門的職責分工,並要求配合審計、紀檢監察、檢察機關做好銜接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配合財政部黑龍江監管局做好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