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原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2022年4月8日,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通知,公布該辦法。 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10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 發文字號:財社〔2022〕42號
發布通知,暫行辦法,

發布通知

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社〔2022〕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原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並形成了《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22 年4月8日

暫行辦法

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做好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和農村危房改造(含農房抗震改造,下同)的相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在農村危房改造政策實施期內,中央財政設立用於支持地方開展農村危房改造的轉移支付資金。
補助資金實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滿前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及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績效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是否延續補助政策及延續期限。
第三條 補助資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合理,公正客觀。科學合理分配補助資金,確保公平、公正、公開,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點,精準幫扶。按照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要求,用於解決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的基本住房安全問題。
(三)注重績效,規範管理。對補助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適時開展績效評價,健全資金監督管理機制,強化補助對象審核認定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四條 補助資金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管理。
財政部負責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確定資金分配方案,下達補助資金預算;同步下達績效目標;指導地方加強資金管理等。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牽頭制定農村危房改造政策及相關技術標準;審核地方報送的績效目標等相關材料和年度計畫任務等數據,提供資金測算需要的基礎數據並對提供的相關因素和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督促和指導地方做好資金使用管理和組織實施等工作。
第五條 補助資金用於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農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設防地區農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農村困難民眾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包括農村易返貧致貧戶、農村低保戶、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等、農村低保邊緣家庭、未享受過農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無法解決住房安全問題的其他脫貧戶。
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為目的支出,包括單純提升住房品質、改善居住環境方面的支出等;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以外農戶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納入因災倒損農房恢復重建補助範圍等已有其他渠道資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農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經費;其他不符合規定的支出。
第六條 補助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參考各地上年度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完成情況、地方財政投入情況、資金使用情況、財力情況以及其他工作情況等,對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兵團,下同)進行綜合評價,並根據綜合評價結果分檔確定戶均測算標準。具體參考的因素及其分值,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決策部署,在年度間進行適當調整。補助資金測算公式為:
某省補助資金=該省當年上報計畫任務數×該省綜合評價檔次對應戶均測算標準。
其中,分檔數量、每檔次對應戶均測算標準結合當年預算規模、計畫任務情況等統籌確定,重點對工作績效好的省給予獎補,體現績效導向。
為高質量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開展,提高資金測算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在具體測算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引入對基礎數據的審核調整機制,並可對分配測算結果適當進行增減幅控制。
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可適時對各地農村危房改造上報任務進行核查並進行清算:對實際開竣工數明顯低於當年上報計畫任務數的省,中央財政可根據情況扣減下一年度補助資金;對於存在虛報任務等弄虛作假情形的,除扣回已下達的對應補助資金外,還可採用加倍扣回補助資金、取消下一年度補助資金資格等方式加重處罰。
第七條 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規定時間內下達補助資金,並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按規定時間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補助資金預算。下達的資金檔案及績效目標一併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八條 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按照直達資金管理。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補助資金預算檔案後,應商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定本省資金分配方案,於規定時限內完成報財政部備案、正式分解下達的流程,並將資金分配結果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經備案後的分配方案,在執行過程中有調整的,需按程式重新備案。
第九條 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職能參與本地區補助資金分配,負責資金的具體使用、組織實施及預算績效管理等具體工作。
地方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補助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組織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以及組織指導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對上報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工作過程中如發現數據有誤,應當立即向上級部門報告,並對有關數據更正後重新上報。
第十條 縣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應按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對於支付給農戶的資金,應根據實際情況分階段按比例或竣工驗收後一次性足額支付到農戶“一卡通”賬戶,全部資金支付時間不應晚於竣工驗收後30日。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具體負責本地區農村危房改造項目實施,應嚴格執行申請審核程式,會同有關部門確保補助對象認定規範準確,並做好質量安全和農戶檔案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切實採取措施,加快補助資金預算執行進度。有關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70號)、《財政部關於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5〕15號)等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監管機制。對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的申請、評議、審核、審批和實際補助水平等情況,要實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三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加強績效目標管理,依職責組織做好區域績效目標分解下達、績效監控及績效評價工作,強化評價結果套用,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年度預算執行終了時,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開展績效自評;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安排預算、完善政策、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建立健全資金監管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財政部統一部署和固有職責對補助資金實施監管。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嚴格按規定使用補助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不得向補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
各級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分配到脫貧縣及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補助資金,按照財政部等11部門《關於繼續支持脫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通知》(財農〔2021〕22號)等有關檔案規定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各省級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6〕216號)同時廢止。《財政部 民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中國殘聯關於修改中央財政困難民眾救助等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9〕114號)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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