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關於農村危房改造的相關政策、財政部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制定《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2011年6月22日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以財社〔2011〕88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資金申請與資金分配、資金使用管理、績效考評、監督檢查、附則6章21條,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特點:改造補助資金管理
  • 規格:6章21條
  • 性質:管理辦法
檔案通知,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檔案通知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社〔2011〕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局: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切實提高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關於農村危房改造的相關政策、財政部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設立的用於支持地方開展農村危房改造的專項資金,包括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兩部分。
第三條 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合理,公正客觀。公平、合理地分配補助資金,避免產生盲目性和隨意性。
(二)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在優先支持貧困農戶、並向財政困難地區傾斜的同時,整體推進全國農村危房改造。
(三)績效評價,規範管理。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創新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機制。
第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切實落實農村危房改造地方補助資金,加快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時,不斷創新農村危房改造投入機制,積極引導信貸資金、民間資本等社會各方面資金投入。

第二章

資金申請與資金分配
第五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根據各地實際需要,按規定時間提出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務和補助資金申請及實施方案,並以正式檔案聯合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
第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根據當年全國農村危房改造規劃、中央補助資金預算安排情況以及省級有關部門申報危房改造任務和補助資金情況,統籌考慮各地農村危房戶數、農戶數、改造成本、改造效果、財力情況等因素,確定各地危房改造任務。
第七條 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改造任務和補助標準,分配下達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接到中央補助資金檔案後30天內,根據行政區域危房改造任務分配情況,將中央補助資金和本級政府安排的農村危房改造資金,撥付到下級財政部門。市、縣級財政部門也要積極安排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並及時將上級和本級政府安排的補助資金於30日內及時撥付到位。
第九條 縣級財政部門、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具體負責本地區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支付、管理以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嚴格按照規定安排和支付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

第三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條 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支持對象為,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貧困戶,優先支持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等貧困戶危房改造。
第十一條 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用途為,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農村危險房屋鑑定技術導則(試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號)等有關檔案規定的農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繕加固等支出,以及農村危房改造建築節能示範戶節能建築材料購置、節能技術使用、取暖方式改進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條 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不得用於車輛、通訊設備購置及生活補貼等與農村危房改造無關的支出。
第十三條 各地不得在中央補助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地方財政可根據農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

第四章

績效考評
第十四條 中央建立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績效考評制度,對中央安排的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進行綜合性的考核和評價。省級有關部門負責對行政區域內農村危房改造項目進行績效考評。
第十五條 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績效考評的內容包括:
(一)地方資金安排:主要考核省級及以下地方政府安排農村危房改造資金規模以及資金到位情況。
(二)項目資金管理:主要考核有關資金管理制度建設、管理措施等情況。
(三)項目實施效果:主要考核危房改造任務完成和改造質量等情況。
(四)違規違紀行為:主要是被審計、財政監督機構、發改委稽察等部門查出或被新聞媒體曝光並經查實的違紀行為。
績效考評結果是對各地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工作的綜合評價,上一年度績效考評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中央補助資金安排的參考因素。
第十六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在每年2月底前聯合上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農村危房改造進展情況、績效考評情況以及中央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會同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建立健全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監管機制。對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的申請、評議、審核、審批意見和實際補助水平等情況,要實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和發展改革部門要建立健全農村危房改造資金違規使用的責任追究制度。對於不按照規定使用和管理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的,要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1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各級發改稽察機構將對各地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管理使用等情況不定期進行抽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省級財政、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農村危房改造實施和資金管理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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