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做好2015年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做好2015年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做好2015年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做好2015年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直轄市建委(農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農村危房改造力度、統籌搞好農房抗震改造的要求,切實做好2015年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央支持範圍
2015年中央支持全國農村地區貧困農戶改造危房,在地震設防地區結合危房改造實施農房抗震改造,在“三北”地區(東北、西北、華北)和西藏自治區結合危房改造開展建築節能示範。在任務安排上,對國家確定的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等貧困地區、抗震設防烈度8度及以上的地震高烈度設防地區予以傾斜,單列任務。
二、補助對象與補助標準
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重點是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其他貧困戶。補助對象的確定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優先幫助住房最危險、經濟最貧困農戶解決最基本安全住房。
2015年農村危房改造中央補助標準為每戶平均7500元,在此基礎上對貧困地區每戶增加1000元補助,對建築節能示範戶每戶增加2500元補助。各省(區、市)要依據改造方式、建設標準、成本需求和補助對象自籌資金能力等不同情況,合理確定不同地區、不同類型、不同檔次的省級分類補助標準。要充分考慮地震高烈度設防地區農房抗震改造可能增加的成本,切實落實對地震高烈度設防地區特困農戶在補助標準上的傾斜照顧。
三、強化農房抗震要求,加快地震高烈度設防地區農房抗震改造
地震設防地區實施農房抗震改造要嚴格執行《農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試行)》(建村〔2011〕115號)。通過對危房維修加固實施抗震改造的,應組織技術力量對原有房屋進行抗震性能鑑定,判定主要結構安全隱患,提出有針對性的加固方案並指導實施。地震高烈度設防地區的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向廣大農民宣傳和普及農房抗震加固常識,編印和發放農房抗震鑑定及加固技術操作手冊,引導和指導符合條件的貧困農戶科學實施農房抗震改造。
各地要發揮農村危房改造有效提升農房抗震防災能力的作用,優先支持地震高烈度設防地區農村危房實施抗震改造,安排到該類地區的任務總量不得低於中央下達的農房抗震改造任務量。要集中力量加快解決地震高烈度設防地區的農房抗震安全問題,儘快扭轉該地區農房抗震性能差、在地震中易造成農民生命財產嚴重損失的局面。
四、加強資金籌措
各地在分配危房改造任務時要向貧困地區傾斜,安排到貧困地區縣的任務總量不得低於中央下達的貧困地區任務量。地方各級財政要將農村危房改造地方補助資金和項目管理等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省級財政要切實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幫助自籌資金確有困難的特困農戶解決危房改造資金問題。有條件的地區要創新補助方式,研究制定貸款貼息等支持政策,提高補助資金使用效益,中央將支持具備條件的地區開展銀行信貸貼息的試點。各地要採用多種方式幫助農民自籌資金,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作用,通過投工投勞和互助等降低改造成本,同時要積極發動社會力量捐贈和資助,逐步構建農民自籌為主、政府補助引導、銀行信貸和社會捐助支持的多渠道農村危房改造資金投入機制。各地要採取積極措施,整合相關項目和資金,將遊牧民定居、自然災害倒損農房恢復重建、貧困殘疾人危房改造、扶貧安居等資金與農村危房改造資金有機銜接。要利用好中央財政提前下達資金,支持貧困農戶提前備工備料。
五、加強資金和計畫管理
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各地要按照《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1〕88號)規定,加強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健全內控制度,執行規定標準,直接將補助資金髮放給補助對象,嚴禁截留、擠占、挪用或變相使用。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的有關要求以及改造任務和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及時做好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的分解下達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牽頭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及時下達資金,加快預算執行進度,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開展銀行信貸貼息試點地區要研究完善貼息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將貼息貸款的使用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監管體系。
六、科學制定實施方案
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要認真組織編制2015年農村危房改造實施方案,明確政策措施、任務分配、工程進度計畫、資金安排和監管要求,並於2015年7月底前聯合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以下簡稱3部委)。各省(區、市)要綜合考慮各縣的實際需求、建設管理能力、地方財力、工作績效等因素,合理分配危房改造任務,指導各縣細化落實措施,確保中央安排的危房改造任務於2015年底前全部完工。
七、合理選擇改造建設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積極探索符合當地實際的農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補助資金使用效益。擬改造農村危房屬整體危險(D級)的,原則上應拆除重建,屬局部危險(C級)的應修繕加固。危房改造以農戶自建為主,農戶自建確有困難且有統建意願的,各地要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幫助農戶選擇有資質的施工隊伍統建。對於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戶等特殊困難民眾,各地要創新工作方法,通過政府統一建設、空置房置換或對現有舊校舍、舊廠(場)房等閒置房屋修繕加固等方式,幫助其解決最基本的安全住房。要積極編制村莊規劃,統籌協調道路、供水、沼氣、環保等設施建設,整體改善村莊人居環境,不得借危房改造名義實施村莊整體遷並。
八、嚴格執行申請審核程式和建設標準
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審核要嚴格執行農戶自願申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鄉(鎮)審核、縣級審批等程式。鄉鎮聯繫單位的駐村工作隊要積極參與民主評議與入戶審核等過程,充分發揮監督和指導作用。同時,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補助對象的基本信息和各審查環節的結果要及時在村務公開欄公示。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組織做好與經批准的危房改造農戶簽訂契約或協定工作,並徵得農戶同意公開其有關信息。
農村危房改造要符合基本建設要求,改造後的農房須建築面積適當、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結構安全和基本功能齊全。地震高烈度設防地區的農房改造後應達到當地抗震設防標準。原則上,改造後的農房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13平方米;房屋建築面積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可根據家庭人數適當調整,但3人以上農戶的人均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8平方米。各地要按照基本建設要求加強引導和規範,積極組織制定農房設計方案,為有擴建需求的危房改造戶預留好接口,防止民眾盲目攀比、超標準建房。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按照基本建設要求及時組織驗收,逐戶逐項檢查和填寫驗收表。需檢查項目全部合格的視為驗收合格。凡驗收不合格的,須整改合格方能全額撥付補助款項。
九、強化質量安全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農村危房改造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農房設計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農民生產生活習慣,可以選用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推薦使用的通用圖、有資格的個人或有資質的單位的設計方案,或由承擔危房改造工程的農村建築工匠設計。農村危房改造必須由經培訓合格的農村建築工匠或有資質的施工隊伍承擔。承攬農村危房改造項目的農村建築工匠或者單位要對質量安全負責,並按契約約定對所改造房屋承擔保修和返修責任。鄉鎮建設管理員要加強對農房設計的指導和審查,在農村危房改造地基基礎、抗震措施和關鍵主體結構施工過程中,要及時到現場逐戶技術指導和檢查,發現不符合基本建設要求的當即告知建房戶,並提出處理建議和做好記錄。
地方各級尤其是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危房改造施工現場質量安全巡查與指導監督。開設危房改造諮詢視窗,面向農民提供危房改造技術和工程糾紛調解服務。結合建材下鄉,組織協調主要建築材料的生產、採購與運輸,並免費為農民提供主要建築材料質量檢測服務。各地要健全和加強鄉鎮建設管理機構,加強鄉鎮建設管理員和農村建築工匠培訓與管理,提高服務和管理農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十、加強傳統村落和傳統民居保護
各地在安排危房改造任務、制定分類補助標準時要充分考慮傳統村落和民居保護的需要,加大支持力度。傳統村落範圍內的農村危房改造要符合所在村落保護髮展規劃要求,堅持分散分戶改造為主,在同等條件下符合保護髮展規劃、傳承傳統建造技術的優先安排,已有搬遷計畫的村莊不予安排。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當地傳統建築材料利用研究,傳承和改進傳統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標準的就地取材建房技術方案。在編制農村危房改造圖集及設計方案時,要總結吸納當地傳統民居的建築文化和建造技術,提供相應技術指導。完善抗震加固方法,對傳統民居進行抗震改造不得破壞其傳統風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如涉及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搬遷和改擴建項目,應依法履行相關報批手續。
十一、全面加強農村危房改造風貌管理
農村危房改造應實施風貌管理。改造後農房要體現地域特徵、民族特色和時代風貌,注重保持田園和傳統特色。開展農村危房改造的縣都應制定或具備符合當地實際的農房設計圖及風貌管理要求。風貌管理要求應包括選址、建築體量、外觀等方面內容,並納入村莊規劃。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在開工前將農房設計圖及風貌管理要求送達危房改造農戶,加強現場指導,並將建築風貌作為竣工驗收的內容。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對縣級農村危房改造風貌管理工作予以指導和支持,匯總各縣農房設計圖及風貌管理要求、實施風貌管理的危房改造農戶比例等情況,並於2015年底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各地農村危房改造風貌管理的情況將列為農村危房改造年度績效評價的內容。對農村危房改造風貌管理工作先進的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將予以表揚。
十二、完善農戶檔案管理
農村危房改造實行一戶一檔的農戶檔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戶、建檔一戶。每戶農戶的紙質檔案必須包括檔案表、農戶申請、審核審批、公示、協定等材料,其中檔案表要按照全國農村危房改造農戶檔案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公布的最新樣表製作。在完善和規範農戶紙質檔案管理與保存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農戶紙質檔案表信息化錄入制度,將農戶檔案表及時、全面、真實、完整、準確地錄入信息系統。各地要按照農村危房改造績效評價和試行農戶檔案信息公開的要求,加快農戶檔案錄入進度,提高錄入數據質量,加強對已錄入農戶檔案信息的審核與抽驗,合理處置系統中重複的農戶檔案。改造後農戶住房產權歸農戶所有,並根據實際做好產權登記。
各地要加強農村住房信息系統的動態管理,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開展農村危房現狀調查的有關要求,補充完善調查信息,並對已錄入信息實行年度更新。未錄入農村住房信息系統中的危房,不能列為農村危房改造的補助對象。對於已改造危房,農村住房信息系統將按照危房改造農戶檔案管理信息系統中數據自動更新相應的信息。
十三、推進建築節能示範
建築節能示範地區各縣要安排不少於5個相對集中的示範點(村),有條件的縣每個鄉鎮安排一個示範點(村)。每戶建築節能示範戶要採用2項以上的房屋圍護結構建築節能技術措施。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及時總結近年建築節能示範經驗與做法,制定和完善技術方案與措施;充實省級技術指導組力量,加強技術指導與巡查;及時組織中期檢查和竣工檢查,開展典型建築節能示範房節能技術檢測。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按照建築節能示範監督檢查要求,實行逐戶施工過程檢查和竣工驗收檢查,並做好檢查情況記錄。建築節能示範戶錄入信息系統的“改造中照片”必須反映主要建築節能措施施工現場。加強農房建築節能宣傳推廣,開展農村建築工匠建築節能技術培訓,不斷向農民普及建築節能常識。
十四、健全信息報告制度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嚴格執行工程進度月報制度,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危房改造進度情況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省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匯總並上報有關農村危房改造計畫落實、資金籌集、監督管理等情況。各地要組織編印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將建設成效、經驗做法、存在問題和工作建議等以簡報、通報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報3部委。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於2016年1月底前將2015年度農村危房改造總結報告報3部委。
十五、完善監督檢查制度
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要求和其它有關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審計和社會監督。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要定期對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嚴肅處理。問題嚴重的要公開曝光,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加強農戶補助資金兌現情況檢查,堅決查處冒領、剋扣、拖欠補助資金和向享受補助農戶索要“回扣”、“手續費”等行為。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發改稽查機構要加強對各地農村危房改造資金使用情況的日常監管,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3號令)等相關規定,加大對擠占、挪用、騙取、套取農村危房改造資金行為的監督檢查和懲處力度。
農村危房改造實施全程監管和績效評價。各地要進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必須將當年農村危房改造政策、補助對象基本信息和各審查環節的結果在村務公開欄公示,加大對公示環節落實情況的檢查。要加強農房質量安全管理和風貌管控,做好危房改造實施全過程的現場技術指導和檢查。要繼續完善農村危房改造農戶檔案管理信息系統,進一步推進農戶檔案信息公開,鼓勵社會各界利用信息系統公開查詢與監督。要廣泛收集並及時調查和處理民眾舉報的信息,建立信息定期反饋機制。要建立健全農村危房改造績效評價制度,完善激勵約束並重、獎懲結合的任務資金分配與管理機制,逐級開展年度績效評價。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參照《農村危房改造績效評價辦法(試行)》(建村〔2013〕196號)實施年度績效評價,全面監督檢查當地農村危房改造任務落實、政策執行、資金使用情況。地震高烈度設防地區農房抗震改造的任務落實、補助標準傾斜、實施效果也要納入績效評價範圍。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與部門協作
各地要加強對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明確部門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會同民政、地震、民族事務、國土資源、扶貧、殘聯、環保、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衛生、文物等有關部門,共同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通過多種方式,積極宣傳農村危房改造政策,認真聽取民眾意見建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民眾反映的困難和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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